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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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契税
【发文字号】闽政〔1997〕4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1.08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7日)修改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闽政〔1997〕40号 1997年11月8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四条契税税率为3%。
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者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前款成效价格和交换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计征。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应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投资的;
(二)以土地、房屋偿还债务的;
(三)以无形资产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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