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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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许可主体: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受理部门: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处转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呈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3、单位出具请示(需写明企业基本情况和申请办理事宜)
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样本)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实施方案讨论意见及与会人员签名。
6、企业公示实施方案情况证明报告(通过公告的照片、群发邮件等方式告知被实施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稿中应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电话,以便获取真实的反馈意见)
7、上一周期实施情况报告(延期申请该项制度的企业提交)
8、上一周期《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决定书》(延期申请该项制度的企业提交)
9、劳动力派遣单位书面意见(适用于该制度实施对象为派遣员工的情况)
10、劳动力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适用于该制度实施对象为派遣员工的情况)
1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该类企业提交)
12、送达回证(待审批后拿到许可决定书时签署)
13、审批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有可能需要提供工会议事记录、企业人事架构图、企业生产曲线图、工资单或说明等材料)
办事程序:总台领号—窗口送件—案件办理—窗口领件
转报决定:《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决定书》并签署《送达回证》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申请须知: 1、材料需提供一式两份
2、如需下载相关表格及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网站
3、如获得批准,应将批准文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中心提供样本仅供参考,针对企业特性进行调整
申办地点: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51号工商大楼一站式服务大厅
中心网址: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