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配备“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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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配备“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工
作的通知
海安全[2001]152号 2001年3月19日
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各有关航运企业:第73届海安会于2000年12月6日结束,大会审议并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公约)修正案。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第20条规定,满足下述条件的国际航行船舶将强制配备“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1.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所有客船;
2.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滚船,不应晚于2002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3.除客滚船以外,所有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不应晚于2004年1月1日;
4.除客船以外,所有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请从事国际航线航行的航运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认真地履行该国际公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国内航运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在执行《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管理规定(试行)》(海安全字[2000]783号)时,特将该规定第五条内容中的适用船舶及实施时间调整如下:
1、航行于琼州海峡、渤海湾及其他航次单程超过50海里的客滚船应于2001年9月30日前完成VDR的安装工作;
2、其他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执行上述规定的安装时间另行通知。
为了有效、准确地贯彻实施《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管理规定(试行)》,统一认识和监督管理办法,现将《<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管理规定(试行)>中有关内容解释》(见附件)发给你们,供有关方面参照执行。对于VDR的技术条件、生产安装要求、检验及发证,VDR装船后的使用及检验、检查等管理办法,由我局另行规定。
附件:《<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管理规定(试行)>中有关内容解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