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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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1999]17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27
【实施日期】1999.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9]175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提出如下
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在加强民爆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当前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行业管理基础条件不够完善,现场管理不够严密,对违规行为查处不够有力,爆炸物品流失和各种事故隐患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