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4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精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齐抓共管。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聚焦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死角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细化要求、整改到位。
坚持科学预防。
加快安全科技创新,积极推动信息网络技术应用,建设智慧安监,推进危险岗位“机器换人”,提升产业安全发展水平,进一步强化本质安全。
坚持系统治理。
健全和完善政府治理、行业治理和社会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
(二)工作目标。
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进一步摸清,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安全风险预防大数据平台开始发挥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9.30•【文号】国办发[2002]52号•【施行日期】2002.09.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一段时间以来,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多有发生,危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给国家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对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
针对目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急需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料,又是一种农用化肥,极易被私自炒成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氯酸钾被烟花爆竹生产者违规添入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经常引发重大爆炸事故。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炒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硝酸铵、氯酸钾严控严管。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
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
同时,暂停进口硝酸铵、氯酸钾。
鉴于某些农作物对硝态氮肥的需要,允许将硝酸铵作改性处理(制成复合肥或者混合肥),使之失去爆炸性并且不可还原后作为化肥销售、使用。
改性处理后的硝态氮肥,要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新的产品标准。
经贸部门要抓紧组织有关化肥生产企业落实农用硝酸铵的改性工作,将农用硝酸铵改性纳入技改范围,并给予必要的国债贴息支持。
各级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从严清理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
生产硝酸铵化肥的生产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前,一律暂停生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浙政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行为,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严格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一)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浙政办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省公安厅)今年以来,我省已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62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推动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摸清火灾隐患底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建筑消防设施,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一)重点范围。
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及高层和地下建筑。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浙公通字[2005]118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05〕118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厅。
浙江省公安厅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一、基本职责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职责:(一)受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报告其储存物品品名、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以及有关许可管理部门的许可情况通报;接受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剧毒化学品单位处置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方案备案;(二)受理剧毒化学品单位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请、审查、核发,并监督证件的管理、使用;(三)检查监督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和实施安全保卫组织、流向登记、封闭式管理、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制度,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误领发、以及非法买卖等剧毒化学品流失案件、事件发生;(四)受理剧毒化学品被抢、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流散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报告;(五)受理公众向公安机关上交危险化学品事宜,并按规定办理保管、销毁的移交工作;(六)依法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的行为;(七)其他根据指令参与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备案登记(一)备案登记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浙政办发[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建设“平安浙江”、打造“法治浙江”、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坚持审批发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目标任务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有关各方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局面,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查处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实现我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浙政办发明电[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1]18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态势。
但是,部分地区、行业(领域)发生多起较大以上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月28日,浙路渔2403船在台州东矶岛附近水域触礁沉没,船上1 1名船员落水失踪。
3月6日,浙岭渔运1 3 5船在浙江海区失去联系,船上1 1名船员失踪。
7月21日,G15(甬台温)高速公路平阳县境内一辆厢式货车与一辆半挂车相撞,造成9人死亡、4人受伤。
7月23日,发生在我省境内的铁路动车追尾事故,尽管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等都还在调查,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对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这些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稳定好转构成严重威胁。
为切实迅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即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近期事故多发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此次检查要安排2个月的时间,检查范围包括全省各地和所有行业(领域),重点检查道路交通、消防、渔业船舶、铁路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水上交通、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现将《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对社会面和从业单位的宣传、告知工作。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2012年12月31日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规章的规定,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设区的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
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内容及其名称、定义、术语和解释等,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应当根据申请类别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或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并提交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向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提出。
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事用途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省公安厅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的具体名称,按公安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军事机关所属地方工程队或者承包给地方承建的非军用的工程,使用爆炸物品的,也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在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安全距离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违反者,公安机关有权制止和表令其拆迁,拆迁费用和拆迁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和当事人负责。
第六条本细则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协同公安机关监督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本系统内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本细则。
(二)组织安全业务培训和安全检查,并督促协助消除事故隐患。
(三)听取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汇报,检查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爆炸物品使用、储存、销售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村民落实安全措施。
第九条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有一名主管领导人负责安全工作。
其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条例、细则、规定、规程等。
(二)组织并领导本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三)开展安全教育、组织技术培训、考核。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10.08•【文号】公通字[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条例》是国务院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原有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后重新制定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
《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等设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为依法管理民用爆炸物品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制订培训计划,采取举办培训班、远程教学、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开展好《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
要加大对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民警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全面掌握新形势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知识,熟记《条例》相关条文并能准确运用。
同时,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挂图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条例》的社会宣传工作,使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增强守法意识,自觉维护合法权益,支持、配合、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活动。
二、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加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力度《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隐患较多,爆炸物品流向监控不够严密,特别是对硝酸铵、氯酸钾等物品缺乏有效管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和流通过程的安全管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活动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
现有的化肥生产厂(点),其硝酸铵化肥生产工艺必须进行改性处理,将硝酸铵制成复合肥或混合肥,使之失去爆炸性能且不可还原后,再作为化肥销售。
在没有落实改性措施前,一律暂停生产;今后,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生产厂(点)。
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严禁将氯酸钾作为烟火剂原料出售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购买硝酸铵、氯酸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民用炸药定点经营单位持企业凭照、与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经省或者所在地市(设区的市,下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施行日期】200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要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扎实落实领导监督责任。
并要认真督促本辖区、本系统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认真组织排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要在8月20日前,利用半个月时间对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储存、运输和爆破作业等各环节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针对夏季高温期间气温高,雨水多,诱发事故的不安全因素相应增多等特点,切实落实具体措施。
一是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作业;二是要做好各类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加强对防雷、防静电、现场报警等装置的定期检测,提高消防设施的完好率,确保安全装备硬件可靠;三是要依法、合理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预防作业人员过度疲劳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四是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落实具体监控措施,制定好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预案的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9•【字号】浙政办发[2002]66号•【施行日期】200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供销社《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供销社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近年来,浙江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规定,坚持疏导和管理并重,在不断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的同时,加强规范化管理,保持了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形势的基本稳定。
但是,当前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仍较突出,特别是省外非法流入、省内非法交易以及非法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为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浙江省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安全管理(一)控制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总量。
经过前一阶段的清理整顿,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数量已得到基本控制。
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和迁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对已保留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补偿措施后逐步予以关闭。
对已明确不予保留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迅速予以关闭。
(二)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通过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现状评价、“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审查,持有省公安厅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生产。
浙江省公安厅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八条严管措施
浙江省公安厅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八条严管措施为切实加强对危险物品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危险物品流失和公共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拘留;违反国家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公共的,以非法使用爆炸性物质论处。
上述危险物质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以5日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以10日拘留。
二、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或者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对爆破作业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对爆破作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其中,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处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五、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落实剧毒化学品登记制度的,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的,处以5万元罚款。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匕首、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以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厅属各部门:《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2023年12月7日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为规范公安行政检查工作,全面推进公安行政监管现代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行政检查应当坚持“权责一致、综合集成、高效协同、整体智治”原则,积极开展综合集成协同检查。
(二)行政检查应当坚持严格、规范、高效原则,按照行政检查的实施程序,严格规范并优化检查工作环节,提升工作效率。
坚持刚柔结合,做到张弛有度、宽严相济、情理法相统一。
(三)行政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检查、日常巡查、触发式检查、专项检查等。
(四)省厅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安行政监管平台,推进行政检查工作数字化。
二、职责分工(五)各级公安机关业务警种的行政检查职能应当进行整合,由一个主管部门统一实施非专业检查事项,并统筹实施专业检查事项;职能整合完成前,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统筹行政检查工作。
(六)省、市公安机关业务警种负责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施清单和检查方案等,做好条线行政检查指导工作。
各级政工部门要优化行政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推进行政监管队伍正规化建设。
各级法制、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履行行政检查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协同推进行政检查规范化建设。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浙公网传〔2013〕778号•【施行日期】201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公网传〔2013〕778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今年以来,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我省公安机关按照严格、规范、便民、高效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申请受理审批工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稳步推进,在严格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同时,又兼顾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基本实现了爆破作业行业平衡过渡的目标,阶段性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实施工作,切实保障爆破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以及我省工作实际,现就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对申请资料的初步审查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人报送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按照《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浙公通字〔2012〕157号)及其附件《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确认:(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公安机关受理事项;(二)申报主体是否与单位注册证件、其他资质证件一致;(三)申报资料的种类是否完整,分册是否符合规范;(四)有规定的业绩等级、数量,以及有资格要求的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五)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凭证专用章,复印件是否具有申报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经初步审查,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书,明确补正的内容和补正的依据。
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的专业分析和评判工作,由申请单位注册地公安机关和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委托的评审专家组进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浙政办发[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我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大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监督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8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各市、县(市、区)政府(一)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力量、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创新,构建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全面提高事故防范组织协调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
(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有关地方要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园区或集聚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安全保障设施。
(四)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规划建设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安全隐患、事故车辆卸载基地。
(五)按照法定权限决定并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转产、停产、搬迁、关闭。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浙安委[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浙安委〔2006〕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自烟花爆竹行业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准入制度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状况明显改善。
但今年以来,受全国部分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影响,市场需求日趋旺盛,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明显增多,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2006年1至7月,全国共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导致的事故29起,死亡67人,分别占烟花爆竹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5%和51%。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在我省也时有发生。
2004年发生两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导致的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2005年发生两起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006年已发生两起燃放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导致的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
我省是烟花爆竹消费大省,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实现安全发展、建设“平安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活动,确保实现全省安全生产“三个零增长”目标。
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确保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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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1999]17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27
【实施日期】1999.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9]175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提出如下
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在加强民爆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当前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行业管理基础条件不够完善,现场管理不够严密,对违规行为查处不够有力,爆炸物品流失和各种事故隐患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