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火车站广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郑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郑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郑州市是河南省的省会城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市民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郑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停车收费标准,以确保停车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首先,对于路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郑州市根据停车位所在位置的不同划分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在市中心繁华地段,停车费用相对较高,而在郊区或偏远地区,停车费用则相对较低。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既能够满足市中心地段停车位资源紧张的情况,又能够照顾到偏远地区市民的停车需求。
其次,对于停车场的收费标准,郑州市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停车场的规模和设施情况,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停车时间长短来计费,同时也会考虑到停车场的地理位置和周边交通情况。
这样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引导市民选择合适的停车场,减少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题。
此外,郑州市政府还对特定车辆的停车收费标准做出了规定。
例如,对于残疾人车辆、环保车辆或者公交车辆,会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这样的做法既能够促进环保出行,又能够照顾到特殊群体的停车需求,体现了政府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性质。
总的来说,郑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是合理的,能够充分考虑到市民的停车需求和公共利益。
政府部门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也充分征求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了收费标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希望在未来,郑州市政府能够继续完善停车收费政策,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和合理的停车服务。
综上所述,郑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能够有效引导市民合理停车,减少交通拥堵,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
希望在未来,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试卷(1372)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1. 某镇政府以一公司所建钢架大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
该公司逾期不拆除,镇政府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
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行为。
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作出的判决有()。
[2015年法考真题]A.确认违法判决B.变更判决C.履行判决D.撤销判决答案:A解析:空2、单项选择题(3分,每题1分)1. 王某经过考试成为某县财政局新录用的公务员,但因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录用。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法考真题]A.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在性质上属于对王某的不予录用B.对王某的试用期限,由某县财政局确定C.王某不服取消录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D.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应当适用辞退公务员的规定答案:C解析:空2. 李某涉嫌盗窃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法院审理时发现,李某系受人教唆,且是从犯,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后李某以自己年龄不满16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李某无罪并解除羁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法考真题]A.对于一审有罪判决至二审无罪判决期间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B.对于一审判决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C.对于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D.对于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不予赔偿答案:D解析:空3. 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
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
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郑价综[2007]31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郑价综〔2007〕31号)局属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价格政策的调整情况,我局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24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物价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郑州市物价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原因│├──┼───────────────┼──────────┼──────┼─────┤│ 1 │关于调整部分公园园中园收费标准│郑价金[2003]10号│2003.4.2 │到期│││的通知│││废止│├──┼───────────────┼──────────┼──────┼─────┤│ 2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冰雕大世│郑价金函[2003]12号│2003.7.21 │到期│││界门票价格的批复│││废止│├──┼───────────────┼──────────┼──────┼─────┤│ 3 │关于巩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郑价费[1998]20号│1998.11.13 │到期│││准的通知│││废止│├──┼───────────────┼──────────┼──────┼─────┤│ 4 │关于新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郑价费[1998]21号│ 1998.11.13 │到期│││准的通知│││废止│├──┼───────────────┼──────────┼──────┼─────┤││关于对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收│││到期││ 5 │取医疗保险业务工本费的批复│郑价费[2001]16号│ 2001.9.30 │废止│├──┼───────────────┼──────────┼──────┼─────┤││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公安干部中│││到期││ 6 │等专业学校收取培训、住宿费用的│郑价函[2002]157号│2002.7.9│废止│││批复││││├──┼───────────────┼──────────┼──────┼─────┤││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市出租汽│││││ 7 │车驾驶员素质教育基地收取出租汽│郑价函[2002]294号│2002.12.31 │国家规定取│││车驾驶员岗前培训费标准的通知│││消│├──┼───────────────┼──────────┼──────┼─────┤││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新郑市人民医院│││新文││ 8 │新建病房楼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19号│2003..26 │件代替│├──┼───────────────┼──────────┼──────┼─────┤││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新文││ 9 │于郑州二中等十所高中择校生标准│郑价费[2003]55号│ 2003.11.19 │件代替│││的通知││││├──┼───────────────┼──────────┼──────┼─────┤││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郑│││新文││ 10 │州市儿童医院改建病房楼床位费标│郑价费函[2004]34号│2004.12.17 │件代替│││准的批复││││├──┼───────────────┼──────────┼──────┼─────┤│ 11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中小学生预│郑价费[2004]38号│ 2004.11.2 │新文│││防性体检收费问题的通知│││件代替│├──┼───────────────┼──────────┼──────┼─────┤││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第│││新文││ 12 │二人民医院改建病房楼床位费标准│郑价费函[2005]18号│ 2005.6.16 │件代替│││延续执行的批复││││├──┼───────────────┼──────────┼──────┼─────┤││郑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金水区│││新文││ 13 │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收费标准的│郑价费函[2005]83号│2005.12.19 │件代替│││批复││││├──┼───────────────┼──────────┼──────┼─────┤││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城市公共│││││ 14 │交通客运处收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郑价费[2005]15号│2005.8.31 │到期│││人员及司机素质教育培训受费的批│││废止│││复││││├──┼───────────────┼──────────┼──────┼─────┤││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暂定骨科医院新│││新文件││ 15 │建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2006]75号│ 2006.9.22 │代替│├──┼───────────────┼──────────┼──────┼─────┤││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标准的通│││退出经营性││16 │知│郑价工[1999]74号│ 1999.12.27 │收费管理目││││││录│├──┼───────────────┼──────────┼──────┼─────┤│ 17 │关于非住宅房屋租赁价格实行市场│郑价房[2000]5号│2000.3.13 │超过有效期│││调节的通知││││├──┼───────────────┼──────────┼──────┼─────┤││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生猪屠宰加工、│││退出经营性││ 18 │鲜肉配送费用标准的通知│郑价[2002]63号│ 2002.12.25 │收费管理目││││││录│├──┼───────────────┼──────────┼──────┼─────┤│ 19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妇幼保健│郑价工函[2005]9号│2005.10.19│新文件│││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代替│├──┼───────────────┼──────────┼──────┼─────┤│ 20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第三人民医院自│郑价工函[2005]2号│ 2006.1.4 │新文件│││制剂价格的批复│││代替│├──┼───────────────┼──────────┼──────┼─────┤│ 21 │关于“东方今典”别墅小区天然气│郑价[2002]74号│2002.4.11│超过有│││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效期│├──┼───────────────┼──────────┼──────┼─────┤│ 22 │郑州市物价局荥阳市殡仪馆服务手│郑价费函[2003]5号│2003..23 │新文件│││续费标准的批复│││代替│├──┼───────────────┼──────────┼──────┼─────┤│ 23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荥阳市高级中学│郑价费函[2006]85号│ 2006.10.13 │新文件│││分校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代替│├──┼───────────────┼──────────┼──────┼─────┤│24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牟县自来│郑价综[1999]17号│ 1999.6.15 │超过有│││水价格的批复│││效期│└──┴───────────────┴──────────┴──────┴─────┘——结束——。
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97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的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实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占用市政设施及财政投资的公共服务单位开办的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的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存放实行分类收费。
机动车划分为摩托车、小型车、大型车三个类别,非机动车划分为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含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两个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20分钟以内,免收一切费用。
军警等特种车辆按规定免收费用。
第五条背街小巷设置平行式停车位,晚上21:00至次日早7:00时段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第六条公办医院院内公共停车场,患者可凭就诊票据,免缴停车费用。
为政府机关办事大厅服务的停车场收费,执行市政府有关工作时间免费的规定。
第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等停车场依法到停车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到停车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占用市政设施的临时停车泊位由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具体停车车位数量,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车,并符合停车场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或事故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停车场对委托人收费,超过一个月减半,超过三个月以后的停车免收费用。
第十条停车场经核准可采用计次或计时收取存放服务费,实行分区域差别停车收费标准。
停车场应当提供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进入时间的存放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凭存放凭证缴纳存放服务费,领取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场收费定额发票;车辆在存放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停车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郑州车站“豪华休息厅”和“旅行休闲厅”收费标准的批复-豫价工函字[2000]02号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郑州车站“豪华休息厅”和“旅行休闲厅”收费标准的
批复
正文:
----------------------------------------------------------------------------------------------------------------------------------------------------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郑州车站“豪华
休息厅”和“旅行休闲厅”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价工函字[2000]02号二000年一月五日)
郑州铁路局:
郑州铁路局转报郑州车站关于“豪华休息厅”和“旅行休闲厅”收费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郑州车站为满足旅客的需求,投入资金在郑州车站主楼和北出站口处设立“豪华休息厅”和“旅行休闲厅”,为旅客提供豪华舒适的候车服务。
厅内设有地毯、沙发、彩电、冷暖空调,并免费为旅客提供茶水、报刊、棋牌等娱乐设施,代办车票和导乘服务。
为以收抵支,同意郑州车站对自愿进入“豪华休息厅”或“旅行休闲厅”的旅客每人次收费10元。
超过4小时以上的,每小时加收1元钱(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此标准为最高上限收费标准,郑州车站可根据人员流动情况适当下浮,具体收费标准由车站自行确定。
二、郑州车站“豪华休息厅”和“旅行休闲厅”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和方法及服务内容要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旅客的监督。
三、持软席车票进入软席候车室候车,不得收费。
四、本文自2000年1月6日起执行,暂执行一年,届时另行报批。
——结束——。
郑州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郑州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郑州火车站停车场是市民和旅客出行的重要交通枢纽,为了方便车辆停放,火车站停车场制定了一套收费标准,以满足不同车辆停放需求。
以下是郑州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停车费用:
0-1小时,5元。
1-2小时,8元。
2-3小时,10元。
3-4小时,12元。
4-24小时,15元/天。
2. 大型车辆(客车、面包车等)停车费用:
0-1小时,10元。
1-2小时,15元。
2-3小时,20元。
3-4小时,25元。
4-24小时,30元/天。
3. 超时收费:
小型车辆,超过2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5元。
大型车辆,超过2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0元。
4. 特殊车辆:
残疾人车辆,凭有效证件免费停车。
公交车、出租车,凭有效证件免费停车。
5. 收费说明:
停车场实行24小时计费,超过24小时按照超时收费标准执行。
车辆进入停车场后,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停车费用,逾期未缴纳将按照超时
收费标准执行。
停车费用以小时为单位计费,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费。
停车场内不设免费停车时长,所有车辆均需缴纳停车费用。
以上就是郑州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希望广大车主和旅客在使用停车场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共同维护停车场秩序,保障出行安全和便利。
感谢您的配合!。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8.30•【字号】郑价综[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通知(郑价综[2003]33号2003年8月30日)各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和市对外开放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作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现就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运用价格政策,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服务业1、运用收费政策前置、收费权质押等价格政策,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市场空间。
2、制定基础设施产业价格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增加投资的可预见性,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对国有企业参股、控股。
3、凡有民间资本投资的供水、供热、公共停车场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其价格和收费均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定价,支持投资主体取得合理回报。
二、转变思维方式,优化经济环境1、进一步大力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将行政职能范围的公务转移给中介机构搞变相收费。
凡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均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凡不在国家和省定价目录内的各种收费项目,均不得发放《收费许可证》,坚决杜绝任何向企业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2、落实再就业各项收费减免政策,扩大就业面。
除法律法规及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凡规定有收费幅度的,其标准一律从低收取。
3、涉及企业的价格和收费项目的设定及标准调整,听取企业的意见,举行价格听证会邀请企业的代表参加。
4、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零收费”,同时在收费审批和价格管理上享有市级管理权限。
郑州高铁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郑州高铁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郑州高铁站停车场是郑州市内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为方便市民和游客停放车辆,停车场制定了一套收费标准,以确保停车秩序和公平性。
以下是郑州高铁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首小时5元,之后每小时3元。
全天最高收费30元。
2. 大型车辆(客车、中型SUV等),首小时8元,之后每小时5元。
全天最高收费50元。
3. 超大型车辆(大巴、货车等),首小时10元,之后每小时8元。
全天最高收费80元。
4. 摩托车,首小时2元,之后每小时1元。
全天最高收费20元。
5. 长期停车,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按照每天最高收费标准计费。
停车场还提供VIP停车服务,VIP停车区域位于停车场的最便
利位置,VIP停车费用为普通车辆收费的两倍。
VIP停车区域还提供
专属的停车位和专人看管服务,为车主提供更加安全和便捷的停车
体验。
为了方便车主停车,停车场还设有多个自助缴费机和人工收费
窗口,车主可以根据停车时间自行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同时,停
车场还提供了手机支付、扫码支付等多种便捷的支付方式,方便车
主快速缴费。
为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停车场还制定了一系列停车规定,包括禁止随意停放、禁止占用他人停车位、禁止超时停车等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车辆,停车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清场,以确保停车
场的正常秩序。
总之,郑州高铁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既考虑了车主的停车需求,又保障了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希望车主们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遵
守停车规定,共同维护一个良好的停车环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内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郑政文[2011]22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内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内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郑政文〔2011〕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公共停车位使用周转率,缓解市内城区交通拥堵,依据市内城区交通拥堵程度,将市内城区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域,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实行机动车存放服务差别化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机动车存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布局,价格调控,疏导交通,按照“中心区域高于边远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实行机动车存放服务差别化收费。
二、区域范围和收费标准(一)一类区域范围:花园路、紫荆山路以西,陇海路以北,大学路、南阳路以东,金水路段(医学院立交桥至大石桥立交桥)东南、黄河路以南(以上均含道路两侧停车场)。
该区域实行计时收费与计次收费相结合,具体标准如下:1.路内停车位收费白天(7:00-21:00,下同):原收费为4元/次。
现收费第一小时4元,以后每小时收取1元,其中高峰期内每小时收取2元(高峰时段为上午7:00-9:00,下午17:00-19:00)。
夜间(21:00-次日7:00,下同):路内停车位按照原规定免费停放。
2.地上公共停车场收费白天原收费为4元/次。
现收费第一小时3元,以后每小时收取1元。
夜间执行原收费标准5元/次。
3.地下公共停车场收费白天原收费为4元/次。
现收费第一小时2元,以后每小时收取1元。
夜间执行原收费标准:5元/次。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郑政[2011]52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13【实施日期】2011.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办法为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场的若干意见》(郑政〔2011〕19号)落到实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缓解目前停车难问题,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社会投资的新建地上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下公共停车场(库)。
单纯的平面公共停车场以及政府投资委托社会管理的停车场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公共停车场是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停车服务、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场所。
(三)本办法坚持可操作性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与郑政〔2011〕19号文件同步使用。
(一)供地补贴政策。
凡新建公共停车场供地政策按照郑政〔2011〕19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1.凡新建公共停车场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所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投资方与市停车场管理中心以协议方式获取建设权、经营权;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获取土地。
2.对于已经取得地上使用权,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按地上现行市场价折算楼面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
3.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和广场绿地可委托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实施市场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也可以由所属单位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的方式,推行社会投资建设。
郑州停车场收费标准
郑州停车场收费标准
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停车场已经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郑州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停车场收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郑州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首先,郑州市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停车时间和车辆类型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停车场分为室内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相对高一些,而室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相对低一些。
此外,停车场的位置也会对收费标准产生影响,例如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会比较高,而位于郊区或偏远地区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
其次,停车时间也是影响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停车时间越长,收费标准也会越高。
停车场通常会按照不同的时间段来收费,比如按小时收费或者按天收费。
而对于长时间停车的车辆,停车场也会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按天收费的停车场可能会设置封顶收费,让车主在长时间停车时能够享受到一定的优惠。
最后,车辆类型也是影响收费标准的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小型车辆的停车费用会相对较低,而大型车辆或者高档车辆的停车费用会相对较高。
停车场通常会根据车辆的大小和类型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保证停车场的秩序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郑州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停车时间和车辆类型来确定的。
在前往停车场时,车主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停车场,并了解清楚该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车主们更好地了解郑州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合理安排停车,确保自己的权益。
郑州高铁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郑州高铁站停车场收费标准郑州高铁站停车场是郑州市内重要的交通枢纽之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场资源,提高停车场利用率,郑州高铁站停车场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以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
首先,对于普通车辆的停车费用,按照停车时长计费。
停车不足1小时的,收费标准为5元;停车1-2小时的,收费标准为8元;停车2-4小时的,收费标准为12元;停车4-8小时的,收费标准为18元;停车8-12小时的,收费标准为25元;停车12小时以上的,每小时加收3元。
其次,对于大型车辆(如客车、货车)的停车费用,同样按照停车时长计费。
停车不足1小时的,收费标准为10元;停车1-2小时的,收费标准为15元;停车2-4小时的,收费标准为20元;停车4-8小时的,收费标准为30元;停车8-12小时的,收费标准为40元;停车12小时以上的,每小时加收5元。
另外,对于特殊车辆(如残疾人车、军车等)的停车费用,按照停车时长计费,但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停车不足1小时的,收费标准为3元;停车1-2小时的,收费标准为5元;停车2-4小时的,收费标准为8元;停车4-8小时的,收费标准为12元;停车8-12小时的,收费标准为15元;停车12小时以上的,每小时加收2元。
此外,郑州高铁站停车场还提供月租车位,适用于经常来往于高铁站的市民和企业。
月租车位的费用为300元/月,用户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停车场还设有VIP车位,提供24小时保安巡逻、智能车位导引等贴心服务。
VIP车位的费用为50元/天,用户可享受停车场内的专属停车位和更加便捷的停车体验。
总的来说,郑州高铁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合理,服务周到,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了便捷的停车服务。
希望市民和游客在使用停车场时,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和环境。
以上就是郑州高铁站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市民和游客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和环境。
感谢大家的配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内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内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郑政文〔2011〕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公共停车位使用周转率,缓解市内城区交通拥堵,依据市内城区交通拥堵程度,将市内城区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域,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实行机动车存放服务差别化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机动车存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布局,价格调控,疏导交通,按照“中心区域高于边远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实行机动车存放服务差别化收费。
二、区域范围和收费标准(一)一类区域范围:花园路、紫荆山路以西,陇海路以北,大学路、南阳路以东,金水路段(医学院立交桥至大石桥立交桥)东南、黄河路以南(以上均含道路两侧停车场)。
该区域实行计时收费与计次收费相结合,具体标准如下:1.路内停车位收费白天(7:00—21:00,下同):原收费为4元/次。
现收费第一小时4元,以后每小时收取1元,其中高峰期内每小时收取2元(高峰时段为上午7:00-9:00,下午17:00—19:00)。
夜间(21:00—次日7:00,下同):路内停车位按照原规定免费停放。
2.地上公共停车场收费白天原收费为4元/次。
现收费第一小时3元,以后每小时收取1元。
夜间执行原收费标准5元/次。
3.地下公共停车场收费白天原收费为4元/次。
现收费第一小时2元,以后每小时收取1元。
夜间执行原收费标准:5元/次。
(二)二类区域范围:一类区域以外,未来大道以西、航海路以北、桐柏路以东、农业路以南(以上均含道路两侧停车场)。
该区域仍实行计次收费,并执行原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地上公共停车场收费:白天道路两侧停车位4元/次、夜间5元/次(路内停车位夜间免费停放);其他公共停车场3元/次、夜间5元/次。
2.地下公共停车场收费:白天、夜间停车位均为3元/次。
(三)三类区域范围:二类区域以外的市内城区为三类区域。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6年《郑州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6年《郑州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郑价综[2006]9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5.25
【实施日期】2006.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6年《郑州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郑价综〔2006〕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省计委《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豫计收费[2003]923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及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豫整发[2003]4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编制了《郑州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对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增收费项目,由
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自动进入管理目录。
管理目录实行年度定期公布制度。
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本《目录》共汇总了收费项目93项,医疗服务价格和教育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列入本《目录》。
三、具体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部门)、执收范围、征收标准、执收时限等,应分别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郑州市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
公路法。
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火车站停车场是城市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方便市民出行和接送旅客,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相关规定,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既能够维持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又能够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首先,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时间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停车时间越长,收费金额也相应增加。
比如,停车时间在半小时以内的车辆,收费标准为5元;停车时间在半小时至1小时的车辆,收费标准为8元;停车时间在1小时至2小时的车辆,收费标准为12元;停车时间在2小时至4小时的车辆,收费标准为15元;停车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车辆,每增加1小时收费标准增加3元。
这样的收费标准既能够鼓励车辆尽快离开停车场,又能够让长时间停车的车辆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次,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还应当考虑到车辆的类型。
一般来说,小型车辆的收费标准要低于大型车辆,因为小型车辆占用的空间较小,对停车场的资源消耗也相对较少。
比如,小型车辆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8元,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2元。
这样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加公平地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也能够更好地利用停车场的资源。
此外,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还应当考虑到特殊时段的需求。
比如,节假日、重大活动或者车站客流高峰时段,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可以相应提高,以应对车辆数量增加带来的资源压力。
这样的临时调整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平衡停车场的供需关系,保证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最后,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还应当结合停车场的管理成本和维护费用来确定。
停车场的管理成本包括人工费用、设备维护费用等,这些成本需要通过收费来覆盖。
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够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同时也能够为停车场的改善和维护提供资金支持。
综上所述,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既能够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又能够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通过根据停车时间确定收费标准、考虑车辆类型、临时调整收费标准和结合管理成本来确定收费标准,可以更好地满足停车场的管理需求,也能够更好地为市民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郑价费[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价费〔2008〕10号)各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郑政办[2008]29号)要求,结合物价部门工作职责,特制定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规范道路运输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充分发挥收费公示制度制约乱收费的监督作用,建立有效监管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实施根据市政府要求,成立市物价局治超工作办公室。
程国平副局长任主任,平年佑处长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收费管理处、物价检查所有关同志及各县(市)、区物价局收费科科长组成。
实行系统联动,辖区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物价局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制订工作计划,对治超工作进行督促、规范、检查,推动治超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治超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开展宣传治超活动。
市局收费处组织,各县(市)、区物价局负责实施。
通过媒体宣传,形成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舆论氛围,使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和治理政策措施深入人心。
同时加强对价格执法人员法制培训,使广大执法人员掌握政策,严格执行政策,坚持依法治超。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8)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9.03
•【字号】郑价综[2008]32号
•【施行日期】2008.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郑价综〔2008〕3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8]20号)文件精神,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538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物价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八年九月三日附件。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火车站广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2008]75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火车站广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火车站广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郑价费函〔2008〕75号)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郑州火车站地区机动车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郑站区管文[2008]53号)收悉。
根据《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火车站广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存放服务计时收费。
机动车10分钟以内(包括10分钟)免收停车费用;停车1小时以内收费4元(包括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不另收费)。
二、车辆看管人员应发放停车看管凭证,统一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停车场收费定额发票,车辆在存放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停车场依法给予民事赔偿。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你委应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后,方可收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结束——。
2016郑州停车收费标准
2016郑州停车收费标准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停车问题已经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停车收费,提高停车管理水平,郑州市政府于2016年发布了新的停车收费标准。
本文将对2016年郑州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市民了解相关规定并依法停车。
首先,针对不同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服务设施等不同情况,将停车收费划分为不同档次,以便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同时,也对停车场的收费时间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停车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其次,对停车收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范。
除了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外,还规定了停车收费的电子支付方式,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这样不仅方便了市民的停车缴费,也提高了停车收费的效率和透明度。
另外,针对停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投诉,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市民可以通过拨打统一的停车投诉电话或者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将会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停车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最后,针对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停车场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确保停车秩序井然,车辆有序停放。
同时,也要求停车场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如监控系统、紧急救援设备等,保障市民的停车安全和便利。
总的来说,2016年郑州停车收费标准的发布,对于规范停车管理、提高停车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城市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停车收费标准的宣传和执行,确保相关规定得到有效落实,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停车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更加宜居、宜业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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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火车站广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价费函[2008]75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8.14
【实施日期】2008.08.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火车站东广场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火车站广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郑价费函〔2008〕75号)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郑州火车站地区机动车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郑站区管文[2008]53号)收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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