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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志(专业志)审查验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9]36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5
【实施日期】2009.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志(专业志)审查验收工
作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二轮修志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在完成承编《辽阳市志(1989-2005)》有关任务的同时,还积极组织开展部门志(专业志)编纂工作。就全市已出版和正在编纂的部门志(专业志)情况看,部分志书基本符合国家、省、市的要求,但也有个别部门未能认真执行志书审查验收工作规定,编纂缺乏严肃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导致部分志书质量不高,降低了其存史价值和社会功用。
为规范全市部门志(专业志)的依法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志书编纂出版质量,经市政
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志(专业志)审查验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五日关于加强部门志(专业志)审查验收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我市部门志(专业志)审查验收工作,进一步推动编志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证志书编纂出版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辽宁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查验收主体与程序
市部门志(专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