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站前B地块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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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站前B地块项目进行房屋征收

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11]41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6

【实施日期】2011.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站前B地块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

(辽市政发〔2011〕41号)

为加快我市老城区改造建设步伐,改善老城区居民居住环境和城市整体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结合辽阳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市政府关于老城区改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在认真履行前期各项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辽阳站前B地块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依法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至胜利路、南至中华大街、西至铁路行李房、北至小庄街。

二、房屋征收部门:辽阳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由辽阳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白塔区政府具体组

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辽阳市中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五、征收签约期限: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2年2月13日止,共60日。

六、根据国家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间不得在已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具体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站前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搬迁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动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相关标准作出补偿决定。

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站前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

站前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规范实施站前B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在认真调查、充分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和自然情况

(一)征收范围。东至胜利路、南至中华大街,西至铁路行李房,北至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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