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BT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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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BT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案例分析建设-移交(Build&Transfer,简称BT)是一种通常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的投资建设模式,由建设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人签订BT合同,投资人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建设,在BT合同时间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按照BT合同的回购条款分期向投资人支付BT项目总投资以及合理的投资回报。BT方式的应用有利于解决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有利于引导和吸收社会资金向基础设施投资流动,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然而,BT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诸多环节,牵扯范围广,操作难度大,很容易造成投资失控;而且投资人出于利益考虑,可能会在BT 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工程建设预期目标将会得不到应有保证,使得投资不能完全发挥其效益。

【案例背景】

某公铁水联运物流集聚区(以下称物流园)连接内河码头作业区与市区干线公路的一条园区主干道全长2.6km。一期工程1.6km已在2008年底建成通车,二期工程全长1097.5m,道路红线宽为34 m,快车道15 m,绿岛分隔带2×1.5 m,慢车道2×4 m,人行道2×4m。设计行车速度为40km/h。采用BT方式投资建设。建设项目发起人为某公铁水联运物流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发起人),BT 投资人为某实业有限公司。2008年12月BT投资人就物流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与区政府达成了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称框架协议),2009年4月,发起人与BT投资人按照框架协议精神签订了关于本

工程投资建设与移交的单体合同,BT投资人的合作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实施工程的施工建设。我公司受某区政府审计局委托,委派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与审计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跟踪审计项目组(以下称审计组),对该BT 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主要分歧】

1.单体项目BT协议签订时,发起人与BT投资人就单体项目合同价的确定、工程主要材料的供应、投资回报的计算发生分歧。BT 投资人要求单体合同价格按照其编制的预算价并与发起人商定确认,工程主要材料之一的排水管材必须使用其旗下管业公司生产的PVC 管材,投资回报按照框架协议中的计算公式:BT投资额*占用期限*投资回报率计算。

2.项目施工阶段,BT投资人与发起人之间因为管材的供应发生分歧。

3.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阶段,承包人就直径800以上承插钢筋砼排水管道套用平企口排水管道子目不当(预算计算口径)提出调整要求。因施工期间钢材、沥青砼等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提出调价要求。

4.项目还款阶段,BT投资人与发起人就项目提前回购及回购款项的计算产生分歧。

【问题分析】

1.针对单体项目BT协议签订时,发起人与BT投资人就单体项

目合同价的确定、工程主要材料的供应、投资回报的计算的分歧。审计组与发起人的法律顾问共同对框架协议进行研究分析,从合同的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的基本原则以及有利于建立长期的、互惠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出发,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合同价的确定办法是按照《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补充定额》及江苏省和扬州市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标准编制预算,材料价格按编制预算时的当期政府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执行,指导价缺项材料的价格由发起人与BT投资人共同商定,依此原则编制完成的工程预算书经发起人与BT投资人共同审核并报区审计局批准后作为合同价。工程主要材料的供应问题,审计组认为虽然框架协议约定使用BT投资人旗下管业公司生产的PVC 管材是BT投资人投入项目建设资金的基本条件之一,但使用于工程的所有材料必须以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材料质量检测和验收标准,因此审计组提出管道工程的管材在符合现行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同等条件优先考虑使用BT投资人生产的材料。关于投资回报的计算问题,审计组与发起人法律顾问一致认为投资回报应当按照实际投入到项目建设之中的资金额的实际为发起人项目所占用的时间分段计算,这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违背框架协议订立时的客观事实。审计组提出投资回报的具体计算公式为经发起人确认的BT投资人投入本项目资金*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0*投资回报率。审计组合情合理的分析和客观公正的协调为发起人与BT投资人所接受,双方顺利签订了合同。

2.项目施工阶段,BT投资人供应的UPVC管材因质量检测不过关经修改设计更换为HDPE管材后提供产品仍不合格。对于发起人与BT投资人因此而发生的管材供应分歧,审计组建议发起人组织召开了管材质量分析专题会议。针对BT投资人提出的不同意发起人委托的材料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情形,与会各方经商定后同意由BT投资人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外地检测单位复测。审计组在会议上同时提出如果复测结果表明BT投资人提供的材料仍然不合格,为了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建议采用质量可靠、成本低廉的砼管材替换PVC管材,该提议为与会各方所接受。

3.对于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阶段,承包人提出的直径800以上承插钢筋砼排水管道套用平企口排水管道子目不当及施工期间钢材、沥青砼等材料价格上涨的调价要求。审计组通过分析研究并咨询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后提出了审核意见。审计组认为虽然合同中关于直径800mm以上承插钢筋砼排水管道单价是套用平企口排水管道子目确定的且合同有“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经双方确认的预算书中有对应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按照执行”的约定,但直径800mm以上承插钢筋砼管道合同单价对应的工程量只有10m,而结算时变更的直径800mm以上承插钢筋砼排水管道工程量已达千米以上,远远超出了合同工程量,合同的计价基础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而且合同套用平企口排水管道子目确定的单价确实与施工的实际发生的人机消耗不相吻

合,审计组参照同规格承插钢筋砼给水管道子目对直径800mm以上承插钢筋砼排水管道合同单价。关于承包人提出的施工期间钢材、沥青砼等材料价格上涨的调价要求,审计组认为钢材主要是发起人提出的合同外项目箱涵及管涵工程中的钢筋,此部分钢材价格的市场风险应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市场价格执行预算期价格的约定范畴,审计组提出箱涵及管涵工程中的钢材应按照施工同期指导价执行的意见。对于沥青砼的调价要求,审计组认为沥青砼价格的上涨是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而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BT 投资人供应的PVC管材不合格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在发起人,因此沥青砼价上涨产生的投资增加不应当计入BT投资结算款中。承包人因沥青砼价格上涨发生的投入增加应当向BT投资人提出补偿。

4.对于BT投资人与发起人就项目提前回购产生的分歧。审计组经过研究分析后认为,由于BT投资人旗下管业公司生产的PVC管材未能顺利用于工程及其投资方向的转变,BT投资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及时投入工程建设资金,项目的建设资金有一部分实际上是有承包人垫资的,而承包人在竣工结算审定后仍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从而发生承包人围堵道路并到政府机关静坐得上访事件。为了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发起人与BT投资人商议提前回购。审计组接受发起人与BT投资人的申请对提前回购协议进行审查,审后提出建议:第一,同意按照提前回购协议约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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