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提高小微授信业务制度执行力,促进小微授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相关政策制度,并结合小微授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授信业务是指符合本行规定的小微客户表内外授信业务,小微客户指符合四部委监管口径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具体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尽职调查人员对符合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在该事项中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有权机构对符合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当事人的尽职程度、需承担的责任以及接受的处罚等进行评议、审核及实施的全过程。
第四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尽职免责、不尽职问责”原则。
小微授信业务经尽职调查,在无主观故意的前提下,按照本行有关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相应职责的,可视为合规尽职地履行了岗位职责,免于承担合规责任。
小微授信业务经尽职调查认定存在违规失职行为的,应根据违规失职行为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二)相关性原则。
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基于不尽职行为与事项产生原因之间的关联程度,虽存在不尽职行为,但并不直接导致被调查事项产生的,不予问责。
(三)“回避”原则。
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应当回避该事项的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
(四)“公平、公正”原则。
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遵循统一的依据和评价尺度,做出恰当合理的结论或判断,严禁主观臆断、包庇偏袒或打击报复。
(五)“不溯及既往”原则。
尽职调查和问责的依据为事项发生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
医院授信尽职调查制度范本
医院授信尽职调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授信尽职调查工作,确保授信业务风险可控,提高授信业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院授信尽职调查,是指银行在医院申请授信过程中,对医院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医院授信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和责任,确保尽职调查工作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真实进行。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第四条医院授信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医院基本情况:包括医院名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主要负责人等。
(二)医院经营状况:包括医院业务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市场份额等。
(三)医院财务状况:包括医院财务报表、财务指标、财务舞弊风险等。
(四)医院信用状况:包括医院信用评级、贷款历史、还款记录、信用报告等。
(五)还款能力:包括医院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金来源等。
(六)医院风险缓释措施:包括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调查内容。
第三章尽职调查程序第五条银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医院授信尽职调查:(一)受理申请:银行收到医院授信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开展尽职调查。
(二)制定调查计划:银行根据医院授信申请内容和风险特点,制定详细的尽职调查计划。
(三)开展调查:银行通过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医院相关信息。
(四)评估风险:银行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医院授信风险。
(五)形成调查报告:银行将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应真实、客观、全面反映医院授信风险状况。
(六)审批授信:银行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是否同意医院授信申请。
第四章尽职调查方法第六条银行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医院授信尽职调查:(一)现场调查:银行工作人员实地了解医院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授信人员尽职管理办法
xx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授信人员尽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拓展中小企业市场,规范中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中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总行《xx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从事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批、授信放款、贷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但本办法不得替代与授信业务相关的具体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授信业务从业人员,包括客户经理、经营单位负责人、目标客户群责任人、目标客户群审批师责任人、审批师、贷后管理人员、信贷主管等。
授信业务法律审查、放款管理等人员的尽职要求按《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切实履行了各项尽职要求,且在管理过程中既无主观故意,也无重大疏忽的授信业务从业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章客户经理、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尽职要求第五条授信调查人员客户经理、经营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xx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授信业务操作规程》等规定,履行尽职要求。
第六条客户经理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包括:授信调查、出账管理、授信后管理、信贷风险监测预警和信贷合规监管等环节。
经营单位负责人与客户经理同属一个客户经理团队。
其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包括:授信调查和授信后管理等环节。
第七条客户经理的问责对授信业务工作过程中不符合尽职要求的,须进行尽职问责。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同严重违反尽职工作基本要求:1、未执行双人调查制度进行授信调查的;2、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实地调查,未核实授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保证授信业务的合规性的;3、未按规定进行面签兑保的;4、授信客户明显存在重大风险或应知的隐患未充分披露和反应的;5、对审查审批人员故意隐瞒、进行误导性陈述的;6、提供虚假授信资料,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和财务报表,套取银行信用的;7、不坚持独立调查原则,或按他人授意人为降低调查要求,出具调查报告的;8、贷后应发现的重大事项未及时发现、应报告未及时报告的;9、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解除、变更抵(质)押登记或监管手续的;10、对抵(质)押物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中发现危及授信安全的预警信息不及时上报的;11、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期限导致丧失法律追索权利的;12、对已发现或产生风险的问题授信未采取有效化解措施导致更大风险和损失的;13、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附件授信尽职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信贷业务旳运作和管理,提高风险防备能力,明确授信调查尽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导》等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旳授信尽职调查(如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在信贷业务同意之前,尽职调查人员(如下简称调查人)对客户有关信息进行独立旳调查和分析,作为业务审查和同意旳基本根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旳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旳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资产受让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尽职调查旳基本规定和一般程序,对于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同业授信和金融资产受让等各类业务,须按照详细业务旳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旳原则,合适增长或简化有关内容。
第五条调查人是指我行承认或授权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旳人员,其必须具有一定旳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调查人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规定旳内容和程序,独立履行其职责,对未尽责行为,将按照总行有关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尽职调查基本规定第七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
主调查人,以及对重要/关键事项调查旳人员,必须具有如下素质:(一)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较完备旳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
(三)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市场营销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旳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指导,确定明确旳目旳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
第九条尽职调查旳基本方式,包括:(一)实地调查。
到客户旳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直接观测企业旳经营运作状况。
(二)资料核查。
查对客户提供旳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旳真实、完整、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核算过程和成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对于客户提供旳复印件,调查人员须在查对无误并与原件一致旳状况下签订“经查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 .附件授信尽职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行信贷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能力,明确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授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在信贷业务批准之前,尽职调查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对客户有关信息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分析,作为业务审查和批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外授信业务。
表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资产受让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同业授信和金融资产受让等各类业务,须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容。
第五条调查人是指我行认可或授权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调查人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规定的容和程序,独立履行其职责,对未尽责行为,将按照总行有关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尽职调查基本要求第七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
主调查人,以及对重要/关键事项调查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一)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
(三)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市场营销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的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指引,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式,包括:(一)实地调查。
到客户的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
(二)资料核查。
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对于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调查人员须在核对无误并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doc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在源头上控制信贷风险,明确和落实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切实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稳健、审慎经营,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晋商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尽职规定(试行)》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我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如下:第一条中心应根据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趋势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客户及业务准入标准与条件,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和业务范围。
中心营销部门应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组织与实施授信,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及本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授信业务申请。
第二条授信调查的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条营销部门应根据授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组。
对大额授信根据需要可由中心客户人员和支行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
中心应为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调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意见。
第四条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保证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信资料,主要包括:(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四)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三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预留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授信调查人员应现场督签;(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客户,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同意申请授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承包经营客户应要求提供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中心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八)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九)根据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上述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某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我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我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见附件 1、附件 2)(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我行总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支行及其他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我行实行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我行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各支行要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各支行要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我行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要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
第十条本办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各支行要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授信业务,加强对风险的管控和预警,提高授信业务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授信业务管理工作,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证金贷款、债券承销、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等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安全原则,有效地维护客户权益,保障我行资产的安全,规范我行授信业务活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应以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和授信管理制度为基础,确保授信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
本办法的具体内容应遵守相关审批、授权程序、工作流程和风险评估要求,同时定期进行评估并针对性地进行修订。
第二章授信业务申请第五条申请授信业务的客户应向我行递交资信证明、财务报表、合同文本、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我行应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核实和审查,并进行各种必要的调查和调查。
第六条申请授信业务的客户应根据我行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
我行应要求客户签署相关承诺和保证,并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客户将依据我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七条我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仔细核查和审批,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查和风险评估,向有关管理层报告审批意见,并就是否授信及授信额度等问题提出建议。
第八条就申请授信业务的评估结果,我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告知其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授信额度管理第九条我行授权卡控系统应根据我行已有的信用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要求,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对授信额度进行计算、调整、审批和授权,并将授权结果及时对客户进行知会。
第十条为防止授信风险集中、保持客户群体的分散性和平衡性,应对相应的客户进行矩阵化分析和度量,并及时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计划。
第十一条我行授信额度的管理应根据客户类型、信用等级、行业、产品类型等因素而定,并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以确保授信额度的持续适应性和安全性。
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在源头上控制信贷风险,明确和落实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切实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稳健、审慎经营,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晋商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尽职规定(试行)》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我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如下:第一条中心应根据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趋势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客户及业务准入标准与条件,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和业务范围。
中心营销部门应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组织与实施授信,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及本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授信业务申请。
第二条授信调查的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条营销部门应根据授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组。
对大额授信根据需要可由中心客户人员和支行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
中心应为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调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意见。
第四条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保证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信资料,主要包括:(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四)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三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预留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授信调查人员应现场督签;(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客户,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同意申请授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承包经营客户应要求提供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中心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八)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九)根据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上述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附件授信尽职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信贷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明确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授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在信贷业务批准之前,尽职调查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对客户有关信息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分析,作为业务审查和批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资产受让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同业授信和金融资产受让等各类业务,须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内容。
第五条调查人是指我行认可或授权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调查人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独立履行其职责,对未尽责行为,将按照总行有关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尽职调查基本要求第七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
主调查人,以及对重要/关键事项调查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一)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
(三)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市场营销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的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指引,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式,包括:(一)实地调查。
到客户的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
(二)资料核查。
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对于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调查人员须在核对无误并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管理规程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管理规程模版xx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行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操作指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授信调查是指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对授信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对其是否符合本行授信政策与基本条件作出初步判断,并将调查报告送交审批的过程。
授信调查是所有授信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授信业务未经调查原则上不得进入审批决策程序,特殊产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尽职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勤勉尽责的履行调查义务,通过多种渠道尽可能地获取、核实、分析研究授信业务各方面的情况,揭示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
尽职调查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授信调查人员在授信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尽职调查的职责,尽职调查是授信调查人员责任认定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所有授信类业务,包含表内外授信。
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等授信业务如有特殊调查要求,应遵照相关业务操作办法执行。
第二章授信调查的基本原则第六条授信调查人员在授信调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独立性原则:授信调查人员应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责,对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和资料进行独立的验证、评价和报告。
2、客观性原则:授信调查人员应在调查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避免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主观因素,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的有关规定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关联的客户。
3、保密性原则:对于授信调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客户信息、本行及客户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国家机密,授信调查人员应进行保密。
第七条授信调查人员在披露调查信息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真实反映原则:授信调查人员应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所调查的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充分披露原则:授信调查人员应充分披露所调查的事项,不回避风险点,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三章管理架构和职责范围第八条授信调查由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个人业务部统筹组织,各经营单位客户部(含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各金融部遵照执行)直接组织,由具备授信业务资格的客户经理具体负责。
授信履职管理制度范本
授信履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银行在客户信用评估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贷款、保函、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业务。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授信管理制度,明确授信职责,规范授信程序,确保授信安全。
第四条银行授信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银行应设立授信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授信工作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授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完善授信管理制度;(二)负责客户信用评估和风险评级;(三)制定授信方案和审批授信;(四)监督和检查授信业务的执行情况;(五)及时处理授信风险事件。
第七条银行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授信业务的执行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银行应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授信审批工作。
第三章授信程序第九条客户申请授信,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资料:(一)授信申请表格;(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财务报表;(五)其他银行授信情况说明。
第十条授信管理部门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授信管理部门根据客户信用评估结果,制定授信方案,报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授信审查委员会根据授信方案审查客户授信申请,作出批准或否决的决定。
第十三条授信管理部门根据授信审查委员会的决定,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明确授信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四章授信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授信管理与监督制度,确保授信安全。
第十五条银行应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风险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授信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预警。
第十七条银行应加强对授信业务的内部审计,确保授信业务合规、合法。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银行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或处理。
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规定
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规定附件: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业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XX银行授信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是指占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占有银行信贷资金,仅使用银行信誉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业务人员、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授信管理人员、授信工作尽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我行从事授信业务受理、客户调查、分析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1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我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业务人员、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授信管理人员。
(三)授信业务人员指我行从事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员、客户经理等。
(四)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指我行从事分析评价、授信决策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业务主管,分、支行负责人,总、分行业务部门负责人,总、分行授信评审部评审员,总、分行贷审会委员、贷审会秘书长、贷审会主任及各级有权审批人等。
(五)授信管理人员指我行从事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管理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根据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内容,该部分人员可能包括所有授信工作人员。
(六)授信工作尽职指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七)授信工作尽职评价指我行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和授信工作过程的合规情况进行独立的验证、评价和报告的行为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提高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在进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银行应制定有效的法人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制度、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操作规范、公正、透明、合法、合规。
第四条银行应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适用的授信政策,制定针对性的调查和监控措施,保护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中有关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指引的定义,以及其他需要解释的术语,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重点第六条银行应根据客户类型、行业特点、授信政策等因素,确定调查的范围和重点。
第七条就中小企业法人客户,银行应重点调查其运营状况、市场行情、客户信用历史、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银行授信管理等情况。
第八条就大型企业法人客户,银行应重点调查其行业地位、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管理模式、人员和资源等情况,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九条银行应合理运用内外部信息资源,采取多元化的调查方式,提高调查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章调查程序和要求第十条银行在调查过程中,应按操作规范和调查程序,严格保守客户信息和商业机密。
为确保调查流程的公开透明,银行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业务调查和情报收集,定期报告银行授信业务状况。
第十一条银行应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和业务类型,制定营销计划,明确调查目标和任务,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的信用保护,防范客户信息和隐私被不法分子窃取、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客户信息应按要求合理保密、存档、加密,防范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规范授信管理,加强客户风险评估,及时监控借款人的还款状况和经营状况。
同时,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防范出现不良贷款。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设立不同的管理层级,形成严密的监督管理体系。
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授信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明确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授信调查指在信贷业务批准之前,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客户提出的授信申请,遵循授信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三性原则,综合分析客户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等情况,以此作为业务审查和批准的基本依据,提出是否授信的初步意见。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授信是我行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授信调查的基本流程和一般程序,对于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等常规业务,须按照具体业务的管理办法及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内容;对于同业授信和金融资产受让等金融市场业务,参照《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作为调查人是指我行认可或授权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调查人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独立履行其职责,对未尽责行为,将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授信调查基本要求第七条授信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
主调查人,以及对重要/关键事项调查的人员,原则上须具备如下素质:(一)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年以上;(二)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三)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授信业务营销人员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的发展规划和授信政策指引,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
第九条授信调查应采取现场调查(现场会谈、实地考察)和非现场调查(搜寻调查、委托调查、网络媒体查询等其他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对客户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 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工作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授信对象指对本行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是指本行授信工作人员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是本行各层级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包括授信业务受理人员、授信业务调查人员、授信业务分析和评价人员、授信业务决策人员、授信业务实施人员。
授信业务受理人员是各经营单位(包括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的授信工作人员。
授信业务调查人员是参与本行授信业务调查并在“信贷业务调查审批审查表”中“调查人”一栏签名的工作人员。
授信业务分析和评价人员是信贷管理部门和各经营部门在“信贷业务调查审批审查表”中“审查人”一栏签字的授信业务工作人员。
授信业务决策人员是根据法人授权书、转授权书和再转授权书以及其他文件授权具有审批权的授信业务工作人员。
授信业务实施人员是负责授信实施后管理的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包括两类实施人员,一是放款工作人员;二是经营单位信贷业务实施人员。
授信业务受理人员、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和经营单位授信业务实施人员可以为同一授信业务工作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是指本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总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正、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总行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变化、本行信贷风险的状况和流程再造的要求,适时制定、建立并不断修订、调整和完善本行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信息管理系统和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授信工作各环节的尽职要求。
第六条总行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的方式,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七条总行各信贷经营部门和管理部门(指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门,下同)以及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本行对授信工作尽职实施问责制。
总行有关部门应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各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应根据本行《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第九条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应根据指引的要求逐步调整和修订本行各类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各经营部门在进行客户调查时,应根据本行各类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并按规定建立客户档案。
第十条总行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结合本行与客户银企关系的实际情况及发展趋势,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确定目标客户的特征。
第十一条总行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目标客户的特征,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制定授信准入标准。
授信业务受理人员所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授信业务受理人员应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并应向客户介绍本行的有关信贷政策(包括本行对客户主体资格的要求,信贷业务的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政策及客户违约处理等),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主体资格审查,按照本行规定应提交材料的齐全性。
第十二条各信贷经营部门受理客户申请以后,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并对调查的真实性负责。
调查的内容分为:必须调查的内容、需要掌握的内容和需要关注的内容。
对于必须调查的内容,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进行尽职调查;对于需要掌握的内容,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通过有效的途径和手段深入了解和掌握;对于需要加以关注的内容,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予以关注。
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授信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一)必须调查的内容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2、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4 、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
成立不足两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5、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6、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和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7 、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须提供客户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8、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9、客户对外担保情况;10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11 、特殊行业资格许可证明。
(二)需要掌握的内容包括:1、近二年纳税情况与销售收入是否匹配;2、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三)需要加以关注的内容包括:1、企业近二年利润分配的情况;2、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3、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情况;4、其他必要的资料。
必要时,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和途径,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各类媒体等对所调查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并归档。
授信业务调查人员除了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和验证外,还应对于影响授信业务风险的非财务因素展开调查,需要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客户管理层。
重点考核客户管理层的人品、诚信度、授信动机、盈利能力及其道德水准。
必须调查的内容包括: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财务负责人的品德与诚信度;3、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4、客户上游和下游的具体情况。
需要掌握的内容包括:1、客户经营的市场定位,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2、客户产品的竞争情况、竞争方式、市场分割、定价政策或行业规范;3、企业经营的决策过程;4、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需要关注的内容包括:1、调查了解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策略、政策和理念,并将公司的表现跟其计划比较;2、延续业务计划。
客户的董事会是否有实力、是否过分依赖单一或少数人员的决策、管理层如何发挥团队精神、客户中层关键管理人员的交替。
3、客户的外部关系;4、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5、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6、管理层对于潜在竞争的认识程度;7、调查管理层量度投资回报的准则及公司预期的盈利及其地域分布,与公司未来经营环境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发展机会比较;8、管理层采取什么策略以面对挑战、是否有能力控制增长、提高市场占有率、有否广阔的视野、策略是否有深度和远见;9、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
(二)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需要掌握的内容包括:1、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需要关注的内容包括: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2、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三)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需要掌握的内容包括:1、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2、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需要关注的内容包括:1、设备状况;2、技术状况。
(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的内容包括:1、行业定位;2、竞争力和结构;3、行业特征;4、行业管制;5、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的内容包括:1、通货膨胀;2、社会购买力;3、汇率;4、货币供应量;5、税收;6、政府财政支出;7、价格控制;8、工资调整;9、贸易平衡;10 、失业;11 、GDP 增长;12 、外汇来源;13 、外汇管制规定;14 、政府的其他管制。
第十三条授信业务受理人员不得受理客户以下用途的授信申请:(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十四条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授信业务受理人员不得受理客户的授信申请:(一)项目批准文件;(二)环保批准文件;(三)土地批准文件;(四)其它按国家规定须具备的批准文件。
对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关注和收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经审计过的合并财务报表,充分披露集团内部的成员、关联企业、组织结构、产权关系、人员关系、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相互担保、负债等信息资料。
对于存在疑问的内容授信业务调查人员要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到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调查核实。
不仅要将产权关系密切的企业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统一管理,而且要将表面上没有产权关系、但存在实际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企业纳入集团客户进行整体评价和统一管理,防范因对集团客户关联企业掌握不全面、内部关联交易了解不完全而隐藏的风险。
第十五条客户资料如有变动,授信工作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第三章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第十六条总行信贷经营和管理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授信工作人员应根据本行的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客户选择和控制客户信用风险中的基础作用,提高授信业务营销的针对性,从源头防范授信风险。
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各经营部门、分支机构应及时重新评价,并按规定报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在发生第五章第二条和第三条列示的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时,各经营部门、分支机构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重新申报客户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总行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指引,依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的要求,修订和调整本行各授信品种的业务操作规定,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使之能为授信工作人员有效识别各类风险提供规范的操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