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传统法律文化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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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传统法律文化摘要:植根于特定的历史、地理环境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独特的内涵,为构建古代社会的和谐起了重要的作用。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仍然值得我们进一步考察和研究,但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广泛,本文仅在宏观上以礼仪文化、契约文化和诉讼文化为视角,对其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礼仪文化契约文化诉讼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绵延了五千年,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影响深远。但是自清末修律后,我国开始移植大陆法系的法律,中华法系逐渐瓦解,传统法律文化也就被视为糟粕而被摈弃。然而,经过一百余年的实践证明,法律的移植必须考虑具体的传统文化背景,因为传统法律文化仍然影响、制约着广大民众的心理和行为。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不容忽视。
传统法律文化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本文仅在宏观上以礼仪文化、契约文化、诉讼文化为视角来进行初步分析。
一、礼仪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礼仪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特征,所以,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称谓。源于祭祀的礼仪文化,在西周时发展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软性规则,即积极性的引导规则,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内容,规范天子、诸侯、百姓行为的内容,强化民众道德修养的内容等。
礼对于国家制度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周礼》一书中。《周礼》是当代研究西周礼制的著作之一,成书于春秋时期,是人们对其所向往的西周礼治社会的一种追溯,主要记载在礼的指导下的西周的行政体制及各部门官员的职责。从这部文献可以看到,周天子统治下的国家行政体制分为六个系统,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考工记,每一个系统之下又都有详细的具体部门划分,每一个官员都有具体的执掌,各司其职,井然有序。比如其中天官系统共有六十三职官,其中大宰既是天官之长,又是六官之首。天官系统的官,属于“治官”,即治理国政之官,仅上治官就有大宰、小宰、宰夫等十一官,其他诸官的执掌可分为掌饮食的官、掌服装的官、医官、掌寝舍的官、宫官、妇官、掌妇功的官等七类,其中每一类别的官又都有具体的职责划分,如掌饮食的官还分为负责烹煮或制作食物者、膳夫、庖人等七种职位。同时,《周礼》具体规定了每一名官员的职责,如:“大宰的职责,掌管建立和颁行王国的六种法典,
以辅助王统治天下各国。第一是治典,用来治理天下各国,治理官府、治理民众。第二是教典,用来安定天下各国,教育官府的官吏,使民众顺服。第三是礼典,用来协调天下各国,统御百官,使民众和谐。第四是政典,用来是天下各国政治公平,百官政风端正,民众赋役平均。第五是刑典,用来禁止天下各国的叛逆,惩罚百官的违法者,纠察民众。第六是事典,用来使天下各国富强,百官胜任职事,民众能得生养。”[1]
从而可以看出,先秦思想家们所追求的和谐政治体制就是如《周礼》所描述的那样,国家的每一件事情都有专门的官吏管理,每一名官吏都有自己的职责,力图使整个社会的治理达到一种和谐的境界。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思想家们也将《周礼》所规定的内容奉为和谐政治体制的典范,盛唐时期的唐玄宗就曾要求大臣仿周礼的六典来编订国家的官制法规,最后编成了著名《唐六典》。
礼对于日常生活中行为的调整主要记述在《仪礼》之中。《仪礼》记载了先秦贵族日常重要活动的礼典,包括冠礼、婚礼、相见礼、乡饮酒礼、乡射礼、燕礼、大射仪、聘礼、公食大夫礼、觐礼等十七种礼的仪式。每一种仪式都非常繁琐复杂,以冠礼为例。冠礼是古代贵族男子年满二十岁时举行的加冠仪式,表示从此成年。冠礼的大致程序是,先用蓍草选定行礼的日期和来宾,至行礼之日,由来宾加冠三次:先加缁布冠,再加皮弁、最后加爵弁,然后取字,冠者一一礼见母亲,兄弟姑姐,以及国君、卿大夫等,主人向来宾敬酒,馈赠礼品,礼毕[2]。
仪礼的内容,似乎都是繁文缛节,从仪式开始到仪式终了,从每人站立的方位到每件器物陈放的位置等等,一一记载,巨细无遗,看似琐屑,实质上是要在进退、辑让、升降、酬酢之中,“序尊卑之制,崇敬让之节”。这种形式上的礼实质是体现尊卑之间的等级,构建社会的等级秩序,以期达到社会的和谐有序。
礼的本质含义和对人的品质的规定体现在《礼记》中。如《曲礼上》云:“道德仁义,没有礼就不能成就;教训人民端正风俗,没有礼就不能完满;分辨争讼的是非,没有礼就不能决断;君臣、上下、父子、兄弟,没有礼名分就不能确定;……因此,君子态度恭敬、凡事有节制、对人谦让,这样来体现礼。……因此有圣人兴起,制定礼来教育人,使人因此而有礼,知道把自己和禽兽区别开来。”[3]总的来说,形成于先秦的礼仪文化,将每一个人固定在相应的坐标之内,按照既定的礼仪规则行事,受自我内心自律性的约束,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期望整个社会处在一种和谐的状态之中。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礼仪文化在汉之后逐渐
被发展、完善,直到清末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礼仪文化强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共处,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的形成和发展是处在生产力不是非常发展的时期,所以为了达到社会的和谐,它首先强调等级性,这就意味着靠牺牲相当一部人的利益和自由,来达到社会的稳定,比如君臣之别压制了臣的才能的发展、造成了君权的膨胀;父子之别严重限制了子女的自由;男女之别侵害了妇女的利益;良贱之别则侵害了出身卑微的人的利益。
剔除糟粕的礼仪文化是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的构建不能单纯依靠法治,因为法律不能调整社会生活所有方面,在法律所不易触及的领域,应该存在一种积极引导民众行为的规范,使社会向和谐的方向发展,这种规范应该依靠民众自我内心的约束力和群众舆论的监督来施行。传统的礼仪文化将成为这种引导性规范的源泉,因为传统礼仪文化中的很多礼仪规范、礼仪观念,比如迎宾礼仪、宴会礼仪和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既植根于我们的灵魂深处,又与我们今天倡导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相契合,所以我们完全可以从传统礼仪文化中汲取养料来丰富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民众的素质。
二、契约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契约关系是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法律关系,能否协调好这一关系是能否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公法文化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中国传统的契约文化,没有体现在法典中,而是广泛存在于大量的契约文书当中;虽然没有系统的契约原理的支撑,却在传统和谐观念的指导下实实在在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首先,主体平等的契约观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环境的基础。契约主体的平等性,这一原则虽然没有被抽象出来,但却体现在历代契约文书当中。普通百姓订立买卖、借贷契约时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勿需说明,封建官府和百姓之间订立的契约同样是体现了双方地位的平等。例如:封建官府在各个时期,由于各种原因,也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叫“公田”。有时将这些公田出租给农民耕种,叫“假民公田”,来收取地租。在这样的租佃关系上,官府或封建国家不是作为一个政权机构与佃农发生政治隶属关系,而是作为一个土地所有者与佃农发生经济剥削关系,确切说来,使用契约的租佃关系双方应当是比较自由,平等的,互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这种“假民公田”也是一种不与土地私有制相抵触的租佃关系,此种情况在《汉书·沟洫志》中有相关记载:汉武帝诏曰:“今内史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