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裙房的消防设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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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裙房的消防设计要点

一、关于裙房的定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术语部分2.1.2条对裙房的定义是:“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术语的条文解释部分对这个定义作了进一步解释:“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根据定义及条文解释,要正确理解裙房的定义,要掌握以下几点:

1、裙房高度必须是不大于24m。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附属建筑,本身已经属于高层建筑,即使与高层主体结构上直接相连,也无论主体高度大于该附属建筑高度多少米,该附属建筑也不能视为裙房,起码不能从《建规》的角度将其定性为裙房。

2、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

条文说明当中“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这段话,确实给很多人特别是从事建筑结构设计的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具备基本的结构设计知识的人都知道,由于裙房与高层主体在高度、体型、结构受力等方面差别较大,其基础、梁、板等

承重结构一般情况下会采取沉降缝、伸缩缝等方式与主体分开使裙房承重结构相对独立,甚至裙房和主体会分别采取不同形式的完全独立的基础和承重结构。因此,如果单纯从建筑结构设计的角度来理解条文说明的这段话,将会对裙房的定性做出错误的判断。

那么,应当如何正确理解裙房结构与主体直接相连这句话的含义呢?首先,应当正确理解“结构”一词的定义。从汉语的角度来看,作为名词的“结构”一词有两个解释:一是“由组成整体的各部分的搭配和安排”,比如组成结构、文章结构、经济结构、人口结构等;二是“建筑物承重部分的构造”,比如: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钢结构等。如前所述,在这里不能采用第二种解释,应当按照第一种解释——也就是“组成结构”来理解裙房与主体的关系。也就是说,该附属建筑与主体构成了一个整体,两者在建筑造型、立面效果、使用功能、平面布局、交通组织、安全出口等搭配和安排上有着直接联系,则该附属建筑就可以定性为该高层主体的裙房。

在实际工作中,一个高层主体的附属建筑是否属于裙房并不难判定,因为裙房与主体建筑是一个单位工程,面积已计入主楼单位工程内,裙房不单列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工程。一些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分别为不同的单位工程的,即使与高层主体之间通过连廊、栈桥、走道等方式相连,甚至与高层主体毗邻建造,也不能视为高层主体的裙房,应视为不同的建筑。

3、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的部分才能视为裙房。一些建筑为了空间的需要,除承重构件外,高层主体的围护结构和内部分隔构

件并不一定从一楼地面就开始贯通裙房各层,有时各层的裙房和主体是一个连通的大空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整个大空间都视为裙房,应当将上部主体结构向地面作正投影,投影范围内的部分属于主体,投影范围以外部分才是裙房(见图1)。

图1 主体与裙房范围

二、关于裙房的消防设计

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原则上,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的一致,如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安全疏

散、消防设施等原则上也要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但是,由于裙房高度比较低,相对高层主体而言安全疏散比较方便、灭火救援难度也比较小,所以,《建规》针对裙房的特点对裙房在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设计有一些专门的规定,需要我们在学习时准确把握。

(一)防火间距

高层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或者高层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储罐相邻布置的时候,《建规》对裙房、主体之间以及裙房、主体与厂房、仓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是不同的。总的原则是将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按照单、多层民用建筑对待,裙房与相邻高层民用建筑裙房、主体之间以及与相邻厂房、仓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与单、多层民用建筑要求相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高层民用建筑裙房与主体虽然是一个整体,但是在确定与相邻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时候,涉及到裙房和主体两个防火间距,这两个防火间距必须要同时满足要求。

有些时候,会出现两座或多座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下部裙房部分的建筑是一体的,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

(二)防火分区

《建规》第5.3.1条注2 规定:“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也就是说,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了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

区可以按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单、多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如果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间未采取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仍然要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此处须注意的是:裙房与主体之间必须防火墙分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其它分隔方式时,裙房的防火分区须按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规范此处规定的防火墙,原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当营业厅、展览厅仅设置在与高层建筑主体采用了防火墙分隔的裙房的首层,其他楼层用于火灾危险性较营业厅或展览厅小的其他用途,或裙房本身为单层时,考虑到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均具有较好的条件,且营业厅和展览厅本身就需与其他功能区域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并分开设置各自的疏散设施,规范将设置在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采用了防火墙分隔)首层的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调整为10000m²。

(三)安全疏散

1、关于裙房楼梯形式

《建规》第5.5.12条规定:“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根据该规定,原则上裙房的疏散楼梯都应当采用封闭楼梯间。这条规定的“注”当中有一个特别规定:“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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