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裙房的消防设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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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

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

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高层住宅已经成为现代城市中常见的住宅形态。

由于其独特的建筑结构和人员密集的特点,高层住宅设计时需要特别注意消防安全。

本文将从消防规范的要求、消防设计的内容和建筑材料的选择等方面进行说明,以确保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

一、消防规范的要求1.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能够在火灾发生时保持稳定,并且不会引发大面积的火灾蔓延。

高层住宅通常采用钢结构或混凝土结构,这些结构可以在火灾发生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2.防火分隔:高层住宅应设置防火分隔,将建筑内部划分为多个相互独立的火灾防控区域。

防火分隔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消防标准,能够有效阻止火势的传播和蔓延。

3.疏散通道:高层住宅宜设置多个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疏散通道的朝向、宽度和疏散距离等都需要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4.灭火设施:高层住宅应配备灭火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这些设施应设置在易燃易爆物质存放区或易发生火灾的场所,以快速控制火势。

二、消防设计的内容高层住宅的消防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火灾场景模拟:通过火灾场景模拟,确定火灾可能发生的地点和火势的蔓延情况,从而制定相应的消防预案。

2.疏散设计:根据高层住宅的平面布局和湿式、干式疏散通道的位置,确定疏散通道的宽度、数量和朝向等。

3.防火分隔设计:根据高层住宅的功能分区和使用性质,确定不同防火分隔的要求,如防火墙、防火门等。

4.灭火设施布置:根据高层住宅的使用性质和火灾风险,确定适当的灭火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布置位置。

5.消防控制室设计: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对火灾报警、灭火系统等进行实时监控和控制。

三、建筑材料的选择高层住宅的建筑材料选择也是消防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下是几个常见建筑材料的消防性能要求:1.外墙材料:外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以防止外墙火灾的蔓延。

2.楼梯和走廊:楼梯和走廊的地板、墙面和天花板应采用防火材料,以延缓火势的蔓延。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

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二条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2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4 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5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7 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三条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的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疏散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2 建筑内的电梯应设置候梯厅;3 用于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与该门厅(公共大堂)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4 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5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酒店客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和管道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

第四条酒店的污衣井开口严禁设置在楼梯间内,应设置在独立的服务间内,该服务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 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2 应至少每隔一层设置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3 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 污衣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总则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裙房 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4.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 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二)建筑构造
1.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 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规范—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 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 1.00lx。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2.消防控制室是建筑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火灾扑救的指挥 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 易延烧的部位,同时,为了让在消防控制室坚持工作的人员方便的撤出大楼, 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 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有哪些要点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有哪些要点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有哪些要点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然而,高层建筑由于其高度高、人员密集、功能复杂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要点。

一、防火分区设计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

在高层建筑中,合理划分防火分区可以有效地控制火灾的蔓延范围,减少火灾损失。

根据相关规范,高层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一类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 1500 平方米,二类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 1000 平方米。

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适当增加。

在划分防火分区时,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应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和可靠性。

二、安全疏散设计安全疏散是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火灾发生时,确保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到室外安全区域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要合理设置疏散楼梯。

高层建筑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且楼梯应分散布置,避免集中在同一区域。

疏散楼梯应具有足够的宽度和坡度,以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并设置正压送风系统,防止烟雾进入楼梯间。

其次,要合理设置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通道的宽度应根据人员流量和疏散距离确定,一般不应小于 14 米。

再者,要合理设置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和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灯具,以便人员在火灾时能够迅速找到。

此外,还应考虑人员疏散的时间。

根据相关规范,高层建筑的人员疏散时间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确保人员在火灾发展到危险状态之前能够安全疏散。

对《高规》中关于高层商住楼裙房防火设计的探讨

对《高规》中关于高层商住楼裙房防火设计的探讨
按 图 四则 更 合 理 : 楼部 分 的核 心 筒 与 裙 房 完 全 分 开 。 时可 塔 这
把核心筒连同上部的塔楼 当作塔楼主体设计 , 而剩余部分按高
层 裙 房 来设 计 , 向上 ( 6 。 防火 分 区之 间的 防火 分 隔 都分 竖 图 )
别 满 足水 平 , 直 方 面 的要 求。 垂
设 消防登高车宽 25 高 4O ( .m, .m,参照 “ 火星” 登高消防车 , 长 度 1 . m, 57 宽度 24 m, 0 . 5 高度 36 m )登 高面处消防车 道为 . 5 , 6 宽 , 防车位于登 高面 中间 , m 消 登高面离 高层的裙楼边线 为 5 图 1, mf 从车顶到裙楼边画一条连线 , J 则为登高车操作 时的 斜率, 若裙房边线移至虚线处 , 登高车操作的斜率没变, 登高面 离建筑边 线 的距 离小 于 1 m,而此 时建筑 裙房 高度 已大于 0
的登高面设置是个复杂的理论数据 , 不能单凭仅仅的一个条文
就 能 说 清 楚 的。
二 、 房范 围 划 分的 问 题 裙
《 高规》 .. 201中对裙房有明确的条文解释 , 高规> 按《 图示 201条 ,裙房是指高层投影 以外的高度不超过 2 m 的部分 , ., 4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长长度 的 1 ._ / 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 不应 布置 高度大于 50 m, . 0 进深大于 40 m 的裙房 , . 0 且在此范 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 或直通
分 区安全 出 口的 一些 不 同 意见 。
范围的规定也有所同 , 以 5 与 4 这个数 的范围也应相 所 m m
应不同。但从上述结论中可得 出以下观点 : 对登高面处裙房的

高层民用建筑裙房的防火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裙房的防火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裙房的防火要求
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一般来说,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如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安全疏散要求、消防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但是,裙房毕竟不是高层建筑主体,因此:裙房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放宽。

01
裙房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等同于单多层建筑的要求。

02
裙房的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可为1500㎡(加自喷最大可为3000㎡)。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不行)分隔时:裙房
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即裙房的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可为2500㎡(加自喷最大可为5000㎡)。

03
裙房的楼梯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不行)分隔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意味着:裙房可以根据要求设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裙房如果不是人员密集场所的话,裙房封闭楼梯间的门可以为双向弹簧门。

要特别注意的是:裙房的放宽也就仅限于上述内容,裙房的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宽度、安全疏散距离、消防设施设置等要求要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没有放宽条件。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筑分类表3.0.1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 5.1.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5.1.1建筑类别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一类建筑1000二类建筑1500地下室500注:①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②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3.3.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7.2.1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4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高层建筑裙房的消防设计要点

高层建筑裙房的消防设计要点

高层建筑裙房的消防设计要点一、关于裙房的定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以下简称《建规》)术语部分2.1.2 条对裙房的定义是:“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术语的条文解释部分对这个定义作了进一步解释:“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

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 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

”根据定义及条文解释,要正确理解裙房的定义,要掌握以下几点:1、裙房高度必须是不大于24m。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附属建筑,本身已经属于高层建筑,即使与高层主体结构上直接相连,也无论主体高度大于该附属建筑高度多少米,该附属建筑也不能视为裙房,起码不能从《建规》的角度将其定性为裙房。

2、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

条文说明当中“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这段话,确实给很多人特别是从事建筑结构设计的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具备基本的结构设计知识的人都知道,由于裙房与高层主体在高度、体型、结构受力等方面差别较大,其基础、梁、板等承重结构一般情况下会采取沉降缝、伸缩缝等方式与主体分开使裙房承重结构相对独立,甚至裙房和主体会分别采取不同形式的完全独立的基础和承重结构。

因此,如果单纯从建筑结构设计的角度来理解条文说明的这段话,将会对裙房的定性做出错误的判断。

那么,应当如何正确理解裙房结构与主体直接相连这句话的含义呢?首先,应当正确理解“结构”一词的定义。

从汉语的角度来看,作为名词的“结构”一词有两个解释:一是“由组成整体的各部分的搭配和安排” ,比如组成结构、文章结构、经济结构、人口结构等;二是“建筑物承重部分的构造”,比如: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钢结构等。

如前所述,在这里不能采用第二种解释,应当按照第一种解释——也就是“组成结构”来理解裙房与主体的关系。

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

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

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一、建筑专业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23年版)如下简称《高规》,第3.0.1条)建筑构件旳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对应规定。

(《高规》第3.0.2条)2.高层建筑幕墙内不一样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旳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高规》第3.0.8.2、3.0.8.3条)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窗槛墙或设置实体挑檐;(《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23如下简称《住宅建筑规范》,第9.4.1条)住宅建筑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近来边缘之间旳水平间距不应不不小于1.0m。

(《住宅建筑规范》第9.4.2条)3.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旳安全出口。

(《高规》第4.1.4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116-2023如下简称《民用电气规范》,第13.11.6条)4.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旳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高规》第4.1.9条)—4.2.4条)6.高层建筑旳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旳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规》第4.3.1条)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旳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旳人行通道(可运用楼梯间),其距离不适宜超过80m;(《高规》第4.3.1条)高层建筑旳底边至少有一种长边或周围长度旳1/4且不不不小于一种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不小于5.00m、进深不小于4.00m旳裙房。

(《高规》第4.1.7条)7.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高规》第5.1.1条)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旳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种防火分区;(《高规》第5.1.4条)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旳面积叠加计算(《高规》第5.1.5条)8.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旳门、窗洞口之间近来边缘水平距离不应不不小于4m。

版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版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版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其目的是通过规范设计、施工和使用要求,以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并保障火灾发生时人员安全撤离和灭火救援的效率。

下面是对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详细介绍:一、高层建筑结构和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的结构要满足防火设计要求,包括使用防火材料和防火涂料,以提高结构的抗火能力。

同时,根据高层建筑的不同功能和消防区划要求,将建筑区域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每个分区之间应采取适当的防火隔离措施。

二、高层建筑的防火电气设计高层建筑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要满足防火设计要求,如使用防火电缆和防火电气设备,设置合理的电气隔离和防火墙。

此外,高层建筑的电气设备应设置独立供电回路和备用电源以确保防火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高层建筑的防火通道和疏散设计高层建筑应设置防火通道和疏散通道,以便在火灾发生时提供安全的逃生通道。

通道应满足一定的宽度和高度要求,并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和防烟排烟设备,以保证人员撤离的顺利进行。

四、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和设备高层建筑应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消防水泵、自动灭火装置等。

各个消防设施和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设置,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效果。

五、高层建筑的防火防烟设计高层建筑的防火防烟设计是为了减少火灾烟气对人员逃生的危害。

建筑中的烟气应通过合理的排烟系统和防烟措施进行控制和排除,以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和人员撤离的顺利进行。

六、高层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建筑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报警。

报警系统应与消防设备和设施相连,确保能够及时启动灭火设备并进行人员疏散。

七、高层建筑的消防培训和演练高层建筑的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的消防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员工和居民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逃生计划,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组织人员撤离和灭火救援。

综上所述,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重点包括结构和分区设计、电气和通道疏散设计、消防设施和设备、防火防烟措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消防培训和演练等方面。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要点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要点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要点1.建筑设计要点:高层建筑在设计上应采用耐火结构,考虑应对火灾的能力。

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应具备一定的防火耐火性能,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尽量延缓火势蔓延的时间。

2.安全疏散通道: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合适数量的安全疏散通道,以确保人员疏散时能够安全、迅速地离开危险区域。

疏散通道设计应满足消防通道的宽度、高度和通畅性要求,并设置合适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照明设施。

3.消防设备: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这些设备的设置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消防规范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4.消防车道规划:高层建筑周围应保留足够的消防车道,以保证消防车辆能够迅速到达火灾现场。

消防车道应与建筑物之间有足够的间隔,不得受到任何阻碍和堵塞。

同时,消防车道的宽度和载重量应满足消防车辆的要求。

5.消防电气与自动化系统:高层建筑应配备消防电气与自动化系统,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系统等。

这些系统应与建筑物的其他系统(如电力、给排水等)进行协调和联动,以实现及时、有效的火灾报警和灭火控制。

6.高层建筑内部安全:在高层建筑内部,需要设置防烟分区和防烟控制设施,以限制烟气蔓延,保护人员疏散安全。

同时,在高层建筑的公共区域和关键部位应配备适当数量的灭火器、灭火器、灭火毯等,以提供初期灭火的能力。

7.检测与监控系统:高层建筑应配备火灾检测与监控系统,包括烟雾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等。

这些系统应能及时发现火灾,并通过报警和联动控制其他消防设备,以迅速控制火灾蔓延。

总之,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设备、消防车道、消防电气与自动化系统等多个方面的要点,以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有效性。

同时,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消防法规和标准,并与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以确保消防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防火设计

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防火设计

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防火设计在现代城市的天际线中,高层建筑如同一座座巍峨的巨人,而裙房则像是巨人脚下的裙摆,共同构成了城市的独特景观。

然而,在这壮观的背后,防火设计却成为了至关重要的安全考量。

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的防火设计不仅关系到建筑物本身的安全,更关乎着人们的生命财产。

高层建筑主体由于其高度和复杂的结构,火灾一旦发生,扑救难度极大。

而裙房作为与主体相连的部分,其功能多样,人员流动频繁,也增加了火灾的风险和防控的复杂性。

因此,在设计阶段就充分考虑防火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火方案,是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的关键。

首先,合理的防火分区是防火设计的基础。

对于高层建筑主体,应根据其使用功能、面积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将其划分成若干个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进行分隔,以阻止火灾的蔓延。

例如,在住宅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通常不应超过 1500 平方米;在公共建筑中,防火分区的面积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更严格的划分。

裙房的防火分区设计也不容忽视。

由于裙房通常与高层建筑主体共用疏散楼梯和消防设施,因此在防火分区的划分上需要更加谨慎。

一般来说,裙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标准相匹配,同时要考虑裙房内部不同功能区域的火灾危险性差异,进行有针对性的分区。

其次,安全疏散设计是防火设计的核心。

在高层建筑主体中,人员疏散通常依靠楼梯间。

因此,楼梯间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并设置正压送风系统,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楼梯间内无烟,为人员疏散提供安全通道。

同时,楼梯的宽度、数量和疏散距离也应满足规范要求,确保人员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疏散。

裙房的人员疏散相对较为复杂,因为裙房往往与周边建筑相连,人员出入口较多。

在设计时,应合理规划疏散路线,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同时,要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出口,并保证疏散出口的宽度和疏散距离符合规定。

此外,还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引导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迅速找到疏散通道。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高层住宅消防规范是指在高层住宅建筑中,为了保障人们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需要遵守的一系列消防安全规定。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建筑设计要求:1. 塔楼高度:高层住宅建筑的塔楼高度一般不应超过100米,超过这个高度需要进行特殊防火设计;2. 逃生通道:高层住宅建筑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确保居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3. 防火分区: 高层住宅建筑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每个分区之间应有防火墙或其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止火势蔓延;4. 灭火系统:高层住宅建筑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和火灾报警系统等设备,确保火灾得到及时控制和报警;5. 防排烟系统:高层住宅建筑内应设置防排烟系统,确保烟雾及时排出,减少烟气对人体的威胁;6. 电气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电气系统应符合国家规定,采用防火电线、可靠的配电设备和过载保护装置,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性。

二、消防设施维护要求:1. 疏散通道:高层住宅建筑内的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和垃圾;2. 灭火器材:高层住宅建筑内的灭火器材应定期检查、充装,并放置在易见、易取的位置;3. 消防设备:高层住宅建筑内的消防设备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4. 消防通道: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通道门不得锁闭,消防车辆进入通道不受阻碍;5. 系统维护:高层住宅建筑内的消防设施系统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6. 常规演练:高层住宅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的火灾逃生自救能力。

三、消防意识和教育要求:1. 居民宣传: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管理人员应对居民进行火灾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消防意识;2. 学校教育:高层住宅建筑附近的学校应将火灾防护纳入学生的安全教育课程中,提高学生的火灾防范意识;3. 消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员工和物业管理人员应接受消防培训,提高其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高层建筑下部商业及裙房的防火分区划分及楼梯形式的选用原则

高层建筑下部商业及裙房的防火分区划分及楼梯形式的选用原则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一)——高层民用建筑底部商业及裙房的防火分区划分及楼梯形式的选用原则随着都市化的发展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高层建筑数量在日益增加,高层建筑底部及裙房空间也逐步趋向于集诸多功能于一体,并继续向大型化,组团化,综合化方向发展。

下面就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来解读关于高层建筑底层商业及裙房防火分区的划分及楼梯间形式的选用原则。

设计中结合《建规》中对高层建筑及裙房的规定和设计实例展开解读。

第2.1.1条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第2.1.2条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如下图:下面结合实例,探讨一下高层底部商业及裙房的防火分区划分及楼梯间形式选用。

案例一:如图所示,建筑底部为商业(不包含商业网点),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上部建筑主体为住宅。

根据:《建规》5.4.10条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第6.2.5条规范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条文,可得出结论,在满足上述条文的条件下,住宅底部商业可按商业本身建筑高度定性,不受上部住宅建筑高度的影响。

高层建筑裙房的消防设计要点

高层建筑裙房的消防设计要点

高层建筑裙房的消防设计要点一、关于裙房的定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术语部分2.1.2条对裙房的定义是:“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术语的条文解释部分对这个定义作了进一步解释:“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

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

”根据定义及条文解释,要正确理解裙房的定义,要掌握以下几点:1、裙房高度必须是不大于24m。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附属建筑,本身已经属于高层建筑,即使与高层主体结构上直接相连,也无论主体高度大于该附属建筑高度多少米,该附属建筑也不能视为裙房,起码不能从《建规》的角度将其定性为裙房。

2、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

条文说明当中“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这段话,确实给很多人特别是从事建筑结构设计的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具备基本的结构设计知识的人都知道,由于裙房与高层主体在高度、体型、结构受力等方面差别较大,其基础、梁、板等承重结构一般情况下会采取沉降缝、伸缩缝等方式与主体分开使裙房承重结构相对独立,甚至裙房和主体会分别采取不同形式的完全独立的基础和承重结构。

因此,如果单纯从建筑结构设计的角度来理解条文说明的这段话,将会对裙房的定性做出错误的判断。

那么,应当如何正确理解裙房结构与主体直接相连这句话的含义呢?首先,应当正确理解“结构”一词的定义。

从汉语的角度来看,作为名词的“结构”一词有两个解释:一是“由组成整体的各部分的搭配和安排”,比如组成结构、文章结构、经济结构、人口结构等;二是“建筑物承重部分的构造”,比如: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钢结构等。

如前所述,在这里不能采用第二种解释,应当按照第一种解释——也就是“组成结构”来理解裙房与主体的关系。

解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解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解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解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

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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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裙房的消防设计要点一、关于裙房的定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术语部分2.1.2条对裙房的定义是:“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术语的条文解释部分对这个定义作了进一步解释:“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

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

”根据定义及条文解释,要正确理解裙房的定义,要掌握以下几点:1、裙房高度必须是不大于24m。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附属建筑,本身已经属于高层建筑,即使与高层主体结构上直接相连,也无论主体高度大于该附属建筑高度多少米,该附属建筑也不能视为裙房,起码不能从《建规》的角度将其定性为裙房。

2、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

条文说明当中“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这段话,确实给很多人特别是从事建筑结构设计的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具备基本的结构设计知识的人都知道,由于裙房与高层主体在高度、体型、结构受力等方面差别较大,其基础、梁、板等承重结构一般情况下会采取沉降缝、伸缩缝等方式与主体分开使裙房承重结构相对独立,甚至裙房和主体会分别采取不同形式的完全独立的基础和承重结构。

因此,如果单纯从建筑结构设计的角度来理解条文说明的这段话,将会对裙房的定性做出错误的判断。

那么,应当如何正确理解裙房结构与主体直接相连这句话的含义呢?首先,应当正确理解“结构”一词的定义。

从汉语的角度来看,作为名词的“结构”一词有两个解释:一是“由组成整体的各部分的搭配和安排”,比如组成结构、文章结构、经济结构、人口结构等;二是“建筑物承重部分的构造”,比如: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钢结构等。

如前所述,在这里不能采用第二种解释,应当按照第一种解释——也就是“组成结构”来理解裙房与主体的关系。

也就是说,该附属建筑与主体构成了一个整体,两者在建筑造型、立面效果、使用功能、平面布局、交通组织、安全出口等搭配和安排上有着直接联系,则该附属建筑就可以定性为该高层主体的裙房。

在实际工作中,一个高层主体的附属建筑是否属于裙房并不难判定,因为裙房与主体建筑是一个单位工程,面积已计入主楼单位工程内,裙房不单列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工程。

一些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分别为不同的单位工程的,即使与高层主体之间通过连廊、栈桥、走道等方式相连,甚至与高层主体毗邻建造,也不能视为高层主体的裙房,应视为不同的建筑。

3、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的部分才能视为裙房。

一些建筑为了空间的需要,除承重构件外,高层主体的围护结构和内部分隔构件并不一定从一楼地面就开始贯通裙房各层,有时各层的裙房和主体是一个连通的大空间。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整个大空间都视为裙房,应当将上部主体结构向地面作正投影,投影范围内的部分属于主体,投影范围以外部分才是裙房(见图1)。

图1 主体与裙房范围二、关于裙房的消防设计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原则上,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的一致,如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原则上也要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但是,由于裙房高度比较低,相对高层主体而言安全疏散比较方便、灭火救援难度也比较小,所以,《建规》针对裙房的特点对裙房在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设计有一些专门的规定,需要我们在学习时准确把握。

(一)防火间距高层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或者高层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储罐相邻布置的时候,《建规》对裙房、主体之间以及裙房、主体与厂房、仓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是不同的。

总的原则是将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按照单、多层民用建筑对待,裙房与相邻高层民用建筑裙房、主体之间以及与相邻厂房、仓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与单、多层民用建筑要求相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高层民用建筑裙房与主体虽然是一个整体,但是在确定与相邻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时候,涉及到裙房和主体两个防火间距,这两个防火间距必须要同时满足要求。

有些时候,会出现两座或多座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下部裙房部分的建筑是一体的,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

(二)防火分区《建规》第5.3.1条注2 规定:“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也就是说,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了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以按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单、多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如果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间未采取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仍然要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此处须注意的是:裙房与主体之间必须防火墙分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其它分隔方式时,裙房的防火分区须按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规范此处规定的防火墙,原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当营业厅、展览厅仅设置在与高层建筑主体采用了防火墙分隔的裙房的首层,其他楼层用于火灾危险性较营业厅或展览厅小的其他用途,或裙房本身为单层时,考虑到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均具有较好的条件,且营业厅和展览厅本身就需与其他功能区域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并分开设置各自的疏散设施,规范将设置在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采用了防火墙分隔)首层的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调整为10000m²。

(三)安全疏散1、关于裙房楼梯形式《建规》第5.5.12条规定:“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根据该规定,原则上裙房的疏散楼梯都应当采用封闭楼梯间。

这条规定的“注”当中有一个特别规定:“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根据本条注解,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可以按照规范对多层建筑的要求来确定。

《建规》第5.5.13条对多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做了如下规定:“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1.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根据《建规》第5.5.12和5.5.13条的规定,裙房的疏散楼梯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设置防火墙时,裙房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了防火墙,裙房为外廊式建筑且外廊为敞开式外廊时,如果裙房的疏散楼梯间与该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无论裙房是何种用途的公共建筑,均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无论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是否设置了防火墙,如果裙房为内廊式建筑(或者虽然为外廊式建筑但外廊是封闭外廊),且裙房是医疗、旅馆、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或者裙房是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或者裙房是6层或6层以上的其他建筑时,裙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了防火墙,即使裙房为内廊式建筑(或者为外廊式建筑但外廊是封闭外廊),如果裙房是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办公等非医疗、旅馆、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且未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时,该裙房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关于裙房疏散宽度指标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建规》的规定,当裙房与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裙房也只有疏散楼梯的形式可以按照多层建筑的要求来确定,裙房疏散宽度指标如何确定规范并未进行明确。

作为对规范的补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2019修正版)中,第5.5.12条的图示的注释第5点中,对裙房的疏散宽度指标作出了注解:“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疏散宽度指标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2019修正版)的精神,只要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分隔的防火墙没有开设门、窗、洞口,裙房的疏散宽度指标可以按照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3、裙房疏散的其他方面裙房疏散方面其他设计内容,如人员密度、安全疏散距离、安全出口与疏散走道的设置等疏散设计仍然要按照高层建筑的要求执行,与该裙房所属的高层主体一致。

(四)消防车道和灭火救援场地《建规》第7.2.1条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此处裙房的进深,应当理解为从裙房外墙外缘至高层主体外墙外缘的距离,而不是我们通常所指的房间内部的进深。

有些时候需要利用裙房屋顶作为灭火救援场地或供消防车通行时,需要认真核算裙房层面的结构设计承载力,确保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通行和停靠的荷载。

三、关于裙房的其他问题1、高层住宅的裙房高层住宅的裙房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裙房防火设计应按照《建规》第5.4.11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裙房不应超过二层,裙房内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

其主体(居住部分)与裙房(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主体住宅部分和裙房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高层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应按《建规》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

主体(住宅部分)与裙房(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主体(住宅部分)与裙房(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主体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应按照高层住宅有关规定设计。

裙房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应按照单、多层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如防火间距、室外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救援场地等应根据此住宅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规》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关于裙房防烟楼梯的防排烟根据《建规》的精神,高层建筑裙房的消防设施原则上要和主体保持一致,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前面所述的高层主体为住宅、裙房为商业或其他用途时,主体和裙房的室内消防设施可以分别设计,此外,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防烟楼梯间防烟设施设置问题,由于裙房的存在,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可以采用自然通风,而裙房部分无法采用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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