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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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及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

通则及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

通则及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一、通则部分1.强制检验(2.4条中)此处所指的指定检验机构所负责的强制检验内容包括“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的连续三次检查”,试生产产品的检验等2.企业提交申请材料3.1.2条应补充:企业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3. 当地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3.1.2.3条中)“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指企业所在地的、直接负责管理该企业环境问题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具体内容可为建厂三年以内的验收合格报告;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技术部门出具的环保检测报告不列入。

4.产品型式检验报告(3.1.2.7条中)解释:(1)企业应提交所申报产品品种的符合标准规定的型式检验报告。

(2)型式检验报告可由企业自行完成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但必须是同一批次产品。

(3)如果企业在核查现场不能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核查组继续实地核查工作,但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否则视为上报材料不全。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3.1.2.8条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必须说明影响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内容,其他一目了然的内容可以简化,但是不得因其说明书或标签的简化而对用户造成不便或伤害。

6.试生产(3.2.2条中)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细则规定批批检验。

由总局指定的8家发证检验机构对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批批检验。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包括新建企业的产品和获证企业增项的产品。

7.产品的抽样与检验(3.4.1条附件7中)(1)《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中“抽样单位公章”,应加盖安排实地核查计划的审查机构的公章。

(2)当发证检验需要复查时或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企业送样时间、检验机构复检时间及异议处理时间不在细则规定的检验时限内。

8.标志和编号通则在5.1、5.2条中规定: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生产许可程序 (1)4 《生产许可证书》 (4)5 标志和编号 (6)6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7 监督检查 (7)8 违法处理 (8)9 收费 (8)10 工作人员守则 (8)11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9)12 附则 (9)附件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10)附件2 《企业自我声明》 (19)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20)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21)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3)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25)附件7 《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 (26)附件8 《检验报告》 (27)附件9 《审查意见书》 (31)附件10《审查报告书》 (32)附件1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8)附件1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附件13《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44)附件14《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45)附件15《检验比对报告》 (46)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表1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检验项目表2 食品用纸包装制品检验项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表3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相关标准表4 食品用纸制品相关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细则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本细则编制单位:日照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本细则由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与受理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食品用塑料制品企业QS认证 对企业实地审核的六项重要内容

食品用塑料制品企业QS认证 对企业实地审核的六项重要内容

食品用塑料制品企业QS认证——对企业实地审核的六项重要内容为了使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企业尽快在过渡期内完成QS 许可申请和相关核查验收,我根据审查细则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审核人员在对企业进行审核的六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以及注意事项,供参考。

一、质量安全管理职责1.企业领导直接负责质量安全工作,但不能“虚挂”。

该领导必须参与相关工作并在工作记录中有所体现,例如召集相关人员开会、参加人员名单、主要会议记录等。

2.上述负责领导应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紧急情况及事故和制定的应急措施脱口而出,因为此次安全许可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食品包装的安全质量,这方面应是准备重点。

3.在审核过程中会召集企业有关人员座谈,所以有关人员之间的沟通很重要,如果平时工作权限不清楚,人员之间衔接不好则最易出现问题。

例如:原料负责人员、检验负责人员、生产工艺负责人员和安全负责人员之间要有职责权限,能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并处理好这些方面人员之间的关系。

4.对企业制度的考核过程主要包括考核的组织部门、考核的频次、考核的内容、考核的工作程序、考核结果的评定等。

对考核的实施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保存完整。

例如检验员(直接负责出厂、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的培训和考核过程,其内、外部培训均可。

合格的检验员应该具备上岗前培训、检验项目的考试、新仪器的使用考核、工作一年中的失误记录等。

可由检验科长或检验员的直接上级领导或出题考核的部门考核检验员,而这些领导或部门又被他们上一级的领导或部门考核。

整个考核记录由高到低,由理论到具体。

二、环境与场所要求1.生产厂区内路面基本不能有土路,尽量采用水泥地面,以防止扬尘。

2.卫生间要与厂房分离(食品生产中要求卫生间同车间距离必须在25 米以上),塑料包装生产中没有食品生产要求那么严格,但是要求卫生间必须与生产车间隔离。

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定时消毒。

3.厂内的生活区特别是厨房不应离车间太近,避免串味,污染产品。

各种食品包装密封性检测方法

各种食品包装密封性检测方法

各种食品包装密封性检测方法食品包装袋在存放中,造成内装物腐烂变质的缘故专门多,其中,最常见的缘故是薄膜阻隔性能和包装袋的密封性差。

关于前者,需要设计包装袋时充分考虑每层材料的性能、厚度,以获得足够的阻隔性能。

那个地点,我们着重谈谈包装袋的密封性。

所谓密封性,是指包装袋防止其他物质进入或内装物逸出的特性。

在食品包装袋的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环节比较多,可能会产生热封合的漏封、压穿或材料本身的裂缝、微孔,而形成内外连通的小孔或强度薄弱点。

这些都会对食品产生专门不利的阻碍,直截了当阻碍产品的质量。

专门是小孔,造成食品部分直截了当暴露在空气中,失去了包装袋保鲜的意义。

关于密封性能,事先防范和事后检测都专门重要。

其中,加强事后检测,及时发觉密封缺陷部位无疑可作为事先防范的参考。

以牛奶包装袋为例,假如泄漏,用手一挤就能够发觉泄漏。

但对方便面、饼干等固体食品,如何发觉食品包装袋的泄漏呢?一、水中减压法(真空法)通常把方便面浸入水中,对外界抽真空。

假如包装袋有泄漏,则象轮胎漏气一样有气泡产生,则能够清晰发觉泄漏的地点。

能够明白,测定密封性能最常用的手段确实是带真空的的试验装置。

二、试验装置依照GB/T15171-94《软包装件密封性能试验方法》要求,真空的试验装置应包括以下部分:1、真空室:由透亮材料制成的能承担100kPa压力的真空容器和密封盖组成。

真空容器用于盛放试验液体和试验样品;密封盖用于密封真空室。

抽真空时,密封盖应能保证真空室的密闭性。

2、试样夹具:用于将试样固定在真空室内的试验液体中,其材质和形状不得对试样性能和试验观测造成阻碍,最好选择透亮材料制成。

3、管路:包括气源连接管、与真空源相连的真空管和与大气相通的排气管。

均应配有阀门操纵开闭。

4、真空表:用于测量真空室内真空度,其准确度不得低于1.5级;5、操纵装置:包括抽真空开关、真空度调剂装置、进气阀门等。

三、彩印厂试验实践在软包装检验应用中,一样使用真空发生器原理的检测装置。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近几年来不断在媒体上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各方面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饮食安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2008 年是我国的奥运年,国际上个别人更是别有用心地利用食品安全说事,可以说能否确保食品安全,事关中国政府的形象和国际社会对中国食品安全的信心。

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制度)是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从制度实施以来,食品质量检验合格率有了大幅的的提高,切实起到了提高食品质量,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的作用。

本文将就QS制度各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飨读者。

一、制度的起源与发展“QS”是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

QS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1)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2)是对企业生产的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

(3)检验合格的食品强制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 标志。

从2002年开始,国家开始分期分批对市场准入范围内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实施了市场准入:1、老五类产品:老五类产品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产品,这5类产品从2002年开始市场准入,从事上述产品生产加工的食品企业可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从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查处公告老五类产品开始进入无证查处阶段,规定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该类产品,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那么〔试行〕2021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食监二〔2021〕228号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那么〔试行〕?。

该?通那么?分总那么、许可审查根本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效劳的许可审查要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附那么6章58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那么〔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那么。

第二条本通那么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工程,并考虑风险上下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效劳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工程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工程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根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平安管理人员,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平安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平安的管理制度。

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平安管理员制度、食品平安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生产许可通则讲义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生产许可通则讲义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讲义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吴方群主要内容:一、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二、工作机构和职责三、生产许可程序四、生产许可证书、标志与编号五、监督检查六、生产许可收费一、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一)目的1、保障食品质量安全2、规范市场经济秩序3、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4、促进企业提高质量和管理水平5、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二)实施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1、《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公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其后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三)本通则的适用范围: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所有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适用管理对象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

首批列入实施准入的产品范围有: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3大类共计39个产品。

第一类:包装类聚乙烯自粘保鲜膜、商品零售包装袋、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片状肠衣膜、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高密度聚乙烯吹塑薄膜、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聚丙烯吹塑薄膜、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未拉伸聚乙烯/聚丙烯薄膜、夹链自封袋、包装用镀铝薄膜、食品包装用复合膜袋、食品包装用塑料片材、塑料编织袋第二类:容器类聚酯无气饮料瓶、聚酯碳酸饮料瓶、热灌装用聚酯瓶、聚碳酸酯饮用水罐、聚乙烯吹塑桶、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第三类:食品用工具密胺塑料餐具、塑料菜板、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二、工作机构和职责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机构包括三个层次:1、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QS现场审查必备条件.(细则解释)

QS现场审查必备条件.(细则解释)

食塑包委[2007]01号关于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审查员及相关企业:自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以来,不断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过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目前该项市场准入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展开。

为保障该项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广泛收集了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机构及相关企业就《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提出的有关问题。

近期,专业委员会将从各界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召集相关专家就所收集问题进行了讨论。

现就其中代表性的问题做出补充说明与解释,并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见附件)发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审查员及有关企业参照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全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附件:《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一、通则部分1.强制检验(2.4条中)此处所指的指定检验机构所负责的强制检验内容包括“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的连续三次检查”,试生产产品的检验等2.企业提交申请材料3.1.2条应补充:企业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2015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该《通则》分总则、许可审查基本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附则6章58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通则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生产许可证 书的填写打印,并将证书发(寄)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再由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局发给申证企业。
2 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组
2-4人组成,有审查员资质,熟悉生产、检验 审查组长负责制 省局派观察员制度 可以聘请技术专家
观察员和技术专家不参与决策
3 现场核查
召开首次会议 现场核查 召开审查组会议 与企业管理层沟通 召开末次会议 抽封样品 告知所有检验机构,企业自主选择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
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 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产品审查细则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 依 据
《食品卫生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
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条例实施办法》
《食品卫生法》: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食品卫生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 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时,分两种情况: 一是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都进行生产,应分别填写申
请书,集团公司的申请书必须填写第八部分:集团公司所 属单位明细。而所属单位的申请书这部分无需填写。
二是集团公司不生产只有所属单位生产的,集团公司 也要填写一份申请书,只填写一、基本情况和第八部分: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所属单位则应详细填写申请书内 容,但无需填写第八部分。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通则
目录
• 引言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分类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基本要求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检验方法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标签和标识要求
目录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与销售管理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法律法规与标准
确保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等 各环节采集完整的追溯信息,包括原材料 来源、生产过程、质检报告等。
追溯信息存储与查询
追溯体系维护与更新
建立可靠的追溯信息存储系统,便于对产 品进行正向、反向追溯查询,及时发现问 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其 适应企业发展和法规变化的要求。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国家标准》
规定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国际法律法规与标准
《国准、规范和准则,其中包括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 品的相关规定。
《欧盟食品包装指令》
如铝、铁、不锈钢等制 品,常用于罐头、饮料
等食品包装。
玻璃类
由石英砂、纯碱等原料 制成的包装容器,具有 较好的密封性和阻隔性
能。
纸质类
由木材、草类等原料制 成的包装材料,具有良 好的环保性和可回收性。
按用途分类
内包装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容器, 如袋、瓶、盒等。
外包装
用于保护、运输和储存食 品的包装容器,如纸箱、 木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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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法律法规与标 准
国家法律法规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食品安全要求,包括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 产、经营、使用等环节。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与受理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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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食监[2006] 86号文中指定了8个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 工具等制品检验机构: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 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 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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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பைடு நூலக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 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
“《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 意”,要“加快实施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
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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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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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许可程序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 具备的条件: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 加工的产品;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 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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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 决定》(国发[2004]23号):
“……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 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 门;……”。中编办在《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 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4]35号) 中,明确规定“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 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 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 他质量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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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 据
《食品卫生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
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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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食品卫生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 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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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机构
1 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负责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实地核查、审查
员培训、汇总审核上报材料等工作。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设立了4个审查机构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简称北京审查部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简称济南审查部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简称广州审查部 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简称浙江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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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审查部负责
广东省的实地核查工作。
浙江审查部负责
浙江省的实地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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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验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 产许可检验机构负责生产许可发证检验、试生产产品检 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委托检验和检验比对、不合格项 目的加严检验以及新材料生产的产品检验等。
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所有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 具等制品。适用管理对象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品用包 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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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机构和职责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 作机构包括三个层次: 行政管理部门,即各级质检部门 协助行政管理的办事机构,即全国许可证审查中 心和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 技术机构,即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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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审查部负责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内 蒙古、江苏、湖南、甘肃、青海、宁夏、重庆、四 川、贵州15省有关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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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审查部负责:
上海、安徽、山东、福建、海南、广西、云南、 湖北、江西、河南、陕西、山西、新疆、西藏14省 有关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通则
企业宣贯师资培训班 ( 2006-9-2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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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二、工作机构和职责 三、生产许可程序 四、生产许可证书、标志与编号 五、监督检查 六、生产许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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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一) 目 的
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促进企业提高质量和管理水平 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总局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承担食品用包装、 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2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
总局设置专业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借助专业委员会 组成单位的技术力量协助政府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 管。专业委员会在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指导下开展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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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行政管理部门
1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
许可工作。
2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
许可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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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助行政管理的办事机构
1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质检总局设立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作为国家质检
主任委员单位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副主任委员单位 中国塑料轻工工业协会复合膜制品专业委员会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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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
中国包装联合会 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 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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