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目的

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释义

2.1披露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强制性披露信息和未达到披露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自愿性披露信息。

2.2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指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一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3 指定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2.4 指定网站:巨潮网络

2.5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管理部

2.6 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3.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各一线公司。

4.职责

4.1 董事会: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2 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事项。

4.3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审核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格式与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完

5.5持续披露义务: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向投资者完全披露。

5.6公平披露原则:公司应当公正的发布信息,对所有合法的信息需求都应当及时做出反应;对于应当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不得对合理需求做出区别对待。

5.7避免选择性披露:如果重要的未公开信息被无意地披露,公司必须马上采取行动公开披露该信息,并且应当避免任何人根据这种选择性披露的信息做出行动。

5. 内容体系

注: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由公司和保荐机构共同制作,披露的程序和要求由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规向公司提供相关建议和支持。详细的要求不在本办法讨论的范围内。

6. 一般规定 7.1 一般程序和要求

7.1.1披露信息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声明:本非交强制性信息发行

息披露持续性信息披临时报告

交易董事会、监关联其它年报、半股东大其它重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 证监会制订细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董事不能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7.1.2 披露信息文件必须在信息披露前第一时间(通常是信息披露日前一个工作日)报送交易所,其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并且要保证信息披露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办法和证监会和交易所法规、制度所规定的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7.1.3得到交易所确认后,在信息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股市收盘后将披露信息文件发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同时,上传巨潮网文件。

7.1.4 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必须与交易最终确定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7.1.5 经交易所登记后应按预定日期披露,如无法按时披露应当在预定披露日期上午9:00前报告交易所。

7.1.6 信息披露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公告文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交深圳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7.1.7临时报告文件应及时发送智策进行翻译,并随时根据交易所的意见将修改后文件发送智策,确保翻译内容可以在信息披露日前一个工作日确定,并于同一时间在一家香港报纸进行披露。

7.2 文件制作和披露职责

7.2.1披露信息内容的起草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7.2.2与披露信息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单位有

义务提交信息披露和上报交易所所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并且各自对所提供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2.3 信息披露文件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审阅通过后方可报送交易所。

7.2.4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披露或者按照预约披露的日期按时进行披露。

7.具体事项

8.1 定期报告

8.1.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8.1.2定期报告的法定披露期限:

A.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

B.半年度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

C.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

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D.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

期限。

8.1.3定期报告的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

8.1.4定期报告的编制:由总部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共同负责,按照有关监管机构有关要求完成;双方应提前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举行筹备会,明确具体分工。

8.1.5 定期报告的披露:

8.1.5.1根据与交易所确定的预约披露日期准时披露,并且要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A.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

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B.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C.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D.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

据的电子文件;

E.停牌申请(如适用);

F.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1.5.2 在指定网络上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在指定报纸上应当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季度报告正文。

8.1.6 业绩预告:

8.1.6.1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年度报告不需预计一季度):

A.净利润为负值;

B.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

比上升或下降50%及其以上。

8.1.6.2 业绩预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预计本期业绩;

B.业绩大幅变动的原因;

8.1.7 业绩预告的修正:

8.1.7.1披露标准:公司在前一期报告中未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差50%以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