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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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表国家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法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化审批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划尽划的原则,依法推动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整链条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统一行使。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类型归并审批事项,系统性优化再造审批流程。

集中许可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原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加盖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许可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3年度山西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含答案)

2023年度山西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含答案)

2023年度山西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A.上级B.上一级C.其他D.同级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A.身份证件B.执法身份证件C.身份证件或执法身份证件D.身份证件和执法身份证件3.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申请人。

A.派出机构B.该行政机关C.派出机构或行政机关D.派出机构和行政机关4.划拨存款、汇款是()。

A.行政强制B.行政强制执行C.行政强制措施D.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A.赔偿请求人B.赔偿义务机关C.第三人D.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6.行政强制措施由()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只能有()设定。

A.法律、法律B.法律、法规C.法律、行政法规D.法律、地方性法规7.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A.通知B.决定C.命令D.决议8.不满()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十B.十四C.十六D.十八9.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

A.日用品B.生活必需品C.生活用品D.工作用品10.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A.部分B.全面C.事实D.法律1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晋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一)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运政办发〔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市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06号)、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快营造“六最”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29号)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本级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进行了全面查证核实,现予公开发布。

一、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12月20日前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同步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

不得擅自增减或者变相增减行政许可事项,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山西省县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2018年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和完善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按程序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情况,市审改办要及时对市本级权责清单进行调整,明确行使主体。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运城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68项)2.运城市政府部门行政确认事项清单(81项)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附件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省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

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二)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晋政办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9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4日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

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包括产权、股权、债权、矿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活动的场所。

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能够进入流通领域、用于工农业生产或消费的、可大批量交易的商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设立交易场所应报省政府批准。

省内外交易场所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确有必要设立此类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批设程序。

新设立的交易场所,在名称中应当使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

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0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7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做好我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管辖划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分级管理。

劳务派遣单位在设立时冠名“山西”字样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许可;冠名地级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划字样的分别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中同时出现两个以上行政区划字样的,由最大的行政区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许可。

外埠入晋的劳务派遣单位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关于过渡期安排2013年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按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从2013年7月1日起,拟设立新的劳务派遣单位,只有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工商注册,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劳务派遣单位500人以下的,应当有一处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具备日常办公、接待、档案保管等功能的办公场所;劳务派遣单位500 -2000人,办公场所50-100平方米;劳务派遣单位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劳务派遣单位5000人以上的,按人数增加情况相应增加办公场所面积。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山西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山西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山西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晋政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山西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晋政发〔2016〕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2016年山西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7月28日2016年山西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

今年我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立足山西省情实际,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各项任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精神,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继续加大放权力度,持续精简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能取消的要尽量取消,直接放给市场和社会。

责任单位:省编办(审改办),省直相关单位(二)做好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

认真做好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落实和承接工作,确保及时承接,落实到位。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了贯彻全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暨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决定》(晋政发[2008]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16号),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决策规则,保障决策质量。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要建立完善各项决策程序制度,落实好重大决策的征询意见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

凡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价格管理、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通过向社会公示、咨询专家、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由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防止决策违法或不当。

今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和法制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三)加强行政决策监督。

要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完善决策纠错机制,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

对决策执行情况要适时进行跟踪反馈并进行客观评估,根据反馈和评估信息及时完善决策,纠正偏差,减少失误和损失。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征求意见稿)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征求意见稿)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体系,合理界定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提升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同联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是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是指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职能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业监管,并负责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管;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实施。

第四条【职责边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职责边界。

职责边界划分未明确的,由监督管理部门继续实施相关职责。

双方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职责】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对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审批决定;(二)负责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审批环节优化、行政审批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三)健全完善“一窗受理”工作机制,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四)坚持“一件事”思维,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全面推行行政审批集成服务;(五)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相关信息;(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已划转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二)依法对未划转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S)负责制定和解读本行业领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总量控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四)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五)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晋政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规范裁量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规范化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规范内容省、市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分别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并公布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2.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3个(含)以上具体裁量阶次,并列出各个阶次处罚的基准;3.对不予行政处罚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情形的清单;4.对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5.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进行明确界定;6.对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全文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制定了《山西省行政执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中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活动指导、监督和协调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以及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七条行政执法应当由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负责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三)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四)培训、考核、奖惩行政执法人员;(五)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同发改体改法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同发改体改法规发〔2017〕10号各县区发改局、委机关各科室、中心、分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45号)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发改委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坚持依法行政,推进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题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发展改革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依法监管。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

2、协调配合。

加强我委各科室之间,与委直属分局、中心之间、与各县(区)发改部门之间、与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3、高效便民。

细化权责清单,增加行政监管的公开透明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7•【字号】晋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2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0年3月,太原市、晋中市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率先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了审批效率,优化了营商环境,推动了“准入不准营”问题的解决,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释放改革红利,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安排部署,认真推广试点经验,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精准聚焦各类市场主体办事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完善简约透明快捷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山西“十四五”转型出雏型,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目标。

在总结评估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事项中,除涉及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和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要求的74项,以及9项我省不涉及对应的许可事项外,其余440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省、市两级地方性法规(以下统称省级层面、市级层面)设定的事项,待调整适用相关法规后取消审批。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晋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晋发[2006]10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我省“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现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扩大对外开放的紧迫感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同全国一样,经历了一个不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过程,特别是“十五”时期全省对外开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也要看到,在全国改革开放的大形势下,与兄弟省份特别是沿海省份相比,我省对外开放的规模和层次都处于较低水平,对外开放不足已成为制约我省加快科学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的关键时期。

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国际国内产业和市场格局的新变化,面对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有利形势,面对国内东南沿海地区产业加快调整转移的难得机遇,我们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宽广的世界眼光,以更大的气魄、更有效的措施和更扎实的工作,把全省对外开放提升到一个崭新的水平。

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实施“十一五”规划、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和跨越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和活力。

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解放思想作为扩大开放的基本前提,以观念的更新推动工作的突破,以理念的提升带动开放的扩大。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表国家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 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法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化审批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划尽划的原则,依法推动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整链条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统一行使。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类型归并审批事项,系统性优化再造审批流程。

集中许可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原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加盖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许可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7日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省委、省政府决定深化和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在全省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复制推广晋城市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验.现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坚持对表中央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通行的投资贸易规则,全面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营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全过程,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痛点,把便民利企、促进创业创新、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作为改革工作的最终落脚点.(二)坚持改革与法治辩证统一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着力破除审批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更加系统、完善、科学、高效的审批服务制度体系,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事项办理好.(三)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导向,找准改革突破口,精准发力,在深化改革中不断解决问题.(四)坚持审管分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将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管机制,推进改革.强化标准化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服务模式.三、主要任务(一)规范划转审批职能和事项按照“应划尽划”的要求,坚持以划转为原则、不划转为例外,认真梳理本地区审批事项,规范有序进行划转审批及其关联事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常发生、申请量大、有明确审批标准和程序的事项,原则上全部划转;涉及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领域的事项, “应划尽划”;对于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带有制约性和限制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事项,如条件不成熟可暂不划转,各级各部门在工作中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项划转一项.晋城市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划转的事项,其他市、县(市、区)原则上要参照并全部划转;省级以上开发区结合实际,按照“应划尽划”要求将更多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现“园区事园区内办结”;鼓励将更多审批事项划转至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使.上级垂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要将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大厅统一集中办理,并积极探索将此类事项划转至相应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使.各级政府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无论是否划转,原则上一律进驻政务大厅办理.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划转的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实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今后,国家及省政府下放到市县的事项,要及时与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好对接,除有特殊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事项外,原则上直接下放到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二)合理调整人员编制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在确定划转事项的同时,要根据事项流程、环节和办件量情况,结合事项的审批要求,科学制定划转人员及编制数量方案.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从事项划转单位相应划转人员编制到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适应行政许可工作和岗位需要.事业编制要根据行政许可技术性、辅助性工作需要,从严从紧核定.(三)规范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签署审管衔接备忘录后,启用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审批专用章),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中具有与原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法律效力,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有效.涉及省外和确需加盖原负责审批的部门印章的,由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职能会同原负责审批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解决.审批专用章启用后,原负责审批的部门审批专用章由各级政府统一废止并封存,审批事项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原负责审批的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加盖本部门印章,杜绝重复盖章.(四)推行审批流程再造和标准化建设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打破政务服务大厅按单位设立审批窗口的运作方式,以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从申请人取得许可结果的角度出发进行合并同类项改革,变多个事项为一个事项,变多次审批为一次审批,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对原审批流程进行整体性、系统性优化再造,打造高效集约的全新审批流程,通过一个窗口流转闭环式审批服务,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服务模式.按照国家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的有关要求,对标一流,构建全省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按照“三对”标准和“六最”要求,与有关部门配合,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建立可预期、可操作、可考核、可监督的运行机制.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得增设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上一个审批服务环节已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审管分离的工作机制,审批职能和事项权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原负责审批的部门职责定位和协调配合机制.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等承担主体责任,相关原负责审批的部门对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承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平台作用,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将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同步推送至监管部门,各部门要将事中事后监管结果推送给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供有力支撑.各部门应主动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形成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各部门之间互通互联、紧密合作、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六)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深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多评合一”和“多图联审”.统一规范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审图和验收行为.对需要现场踏勘、审图和验收的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实施办法,实行一次性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并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对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且应由政府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库,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申请,通过竞争方式统一组织评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建设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全面开展中介服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退出机制.探索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等技术性环节由第三方办理的工作机制,提高审批服务的准确性和实效性.(七)建立完善省市县工作协同联动机制积极支持市县改革,形成市县相关部门、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直相关部门间“多对一、一对一、一对多”的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对口部门划转事项,干预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精简申报材料、创新审批方式等各项改革.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做好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现场踏勘等辅导培训工作,制发或转发的与审批业务有关的文件,要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纳入主送或抄送范围.原发放给市县相关部门的空白证明,按照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集中办理事项情况需要,确保正常及时发放,不得让相关部门转手,鼓励授权各市自制空白证照,确需到省直相关部门领取的应明确获取渠道和详细联系方式.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法作出的许可决定,省市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认可.市县负责初审转报省直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并加盖印章报送,其他部门不再受理初审和转报.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做好有关事项各环节资料和数据统计等工作,积极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及时提取相关信息.(八)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完善现行制度体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统筹推进省内涉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相关制度梳理和调整.制定出台省政府规章,明确“一枚印章管审批”,确保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划转的事项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行政审批职能,并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不适应、甚至阻碍相关改革的规章、制度、文件,要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和现实需要,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解释的进行解释,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的新思想、新办法、新举措尽快融入到全省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中去,让相关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需求.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移交审批资料和卷宗等档案资料工作.划转事项涉及的文件、制式证明、证书等资料统一移交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建有业务系统专网的部门,要对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进行系统授权,并与行政审批平台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九)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打破“信息孤岛”,加快信息互联互通,做到信息共享共用.按照“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的要求,全面启动全省政务信息化改革.加快建设完善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的审批信息及监管信息共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在全省范围内“一网通办”.主动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需要,不断拓展“三晋通”APP和微信公众号的应用和功能,最大限度地推进网上受理、在线办理.创新应用区块链技术,探索对适宜的事项开展智能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和评估审批服务办件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办理流程,让办事更快捷、服务更优质.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线下线上两种模式,建立完善电子签章、电子文书相关制度,完善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功能,形成网上服务与实体大厅、线上与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融合发展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四、组织实施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同步推进,按以下5个阶段分步实施.(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5日—10月底)1.现场观摩学习.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省直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到晋城进行实地调研,充分学习、交流、了解晋城市市县两级改革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和相关经验.2.完善顶层设计.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和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在认真研究、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全省改革实施意见,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时间节点等内容和要求,以更宽的视野和更高的格局指导改革进程.3.召开现场会.组织各市市长、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审批处负责人,省级以上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赴晋城召开现场会,对改革进行全面动员部署.(二)各地改革方案设计阶段(11月1日—11月底)1.做好方案设计.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应组织有关部门充分调研论证,尽快设计出台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列出计划、倒排节点、细化职责、明确分工、确定方法、建立机制.2.规范报批程序.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实施方案由所属各市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后报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统一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备案;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由县级政府制定后报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统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司法厅、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3.梳理划转事项.参考晋城市市县两级事项划转清单,对接部门梳理拟划转事项及前置申请材料相关的事项.对应划转的事项,各部门要明确职责边界和审管衔接机制,并同步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4.选定划转人员.组织部门要掌握从事审批工作业务骨干的基本情况,明确划转要求和基本原则,确定划转人员名单.5.设计组织架构.根据拟划转事项和人员的具体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要重新设置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总体架构,包括行政编制总数、内设机构布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立、职能配置和运行流程等内容.(三)启动实施阶段(12月1日—12月底)1.调整完善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管理体制,完成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人员选调、编制划转、干部配备、职责界定及权责清单调整等工作.2.公布划转事项及配套文件.以政府文件公布划转事项目录、划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各部门与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职责划分和审管衔接机制,签署审管衔接备忘录.3.确保平稳过渡运行.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确保平稳过渡.在事项划转过程中,相关审批职责仍由原负责审批的部门承办,具体时间界限以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监管部门签署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为准.(四)试运行阶段(2020年1月—3月)1.强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党组织建设.按照各部门人员划转和机构组织情况迅速设置党支部,做好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2.再造审批流程.以群众、企业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通过流程再造,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服务模式,主动适应“一网通办”要求,让行政审批瘦身提速,打造审批新模式.3.完善运行机制.积极做好业务承接工作,主动对接原负责审批的部门,实现审管无缝衔接、闭环管理.优化政务大厅窗口设置、审批程序和流转环节等内部运行机制,启用审批专用章,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推动改革后服务质量和审批效能的提升.4.积极推行“一网通办”.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载体,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理,创造条件推动更多事项向“两微一端”延伸,努力实现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90%以上网上办理.(五)评估验收阶段(2020年3月)改革完成后,省委、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改革评估组,通过随机抽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回访企业和群众等方法,对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改革情况进行评估问效,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促进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范运行.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行动真正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担负起推动改革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把这项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并贯穿改革始终,加强改革的总体谋划和指导协调.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会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工作组,组织协调、解答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反馈,善于发现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共同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明确重点任务,细化推进举措,强化责任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二)强化协同联动各地各部门要蹄疾步稳、紧凑有序地推进改革,细化、量化任务分工,建立上下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改革中的各项工作.鼓励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大胆探索,敢于在改革体制机制上出实招、出硬招,打破固化思维,尽快实现突破,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经验做法,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土特产”“一招鲜”.(三)严明纪律规矩严格责任落实,明确工作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防止空喊口号、流于形式.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督查和巡察范围,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督促检查,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对不作为、慢作为、条条干预、推诿扯皮、拖沓散漫等影响改革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四)营造舆论氛围做好改革工作的宣传发动,加强正面引导,通过请进来讲、走出去学,大力宣传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创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错案纠正和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网上行政执法办案及信息共享查询系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与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享机制,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信用记录。

第七条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八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行确认公告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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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69号)
《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业经2020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林武
2020年1月11日
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遵循精简、统一、效能、便民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坚持审管分离、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机制,建立行政审批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关政
策,指导全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集中许可部门),履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划入的审批职责。

划出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原许可部门)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产业政策引导、行业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集中许可部门应当商原许可部门制定审管衔接备忘录,确定集中许可部门和原许可部门的职责边界。

职责边界划分未明确的事项,原则上由原许可部门继续实施。

第八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商原许可部门,提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分散在各部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常发生、申请量大、有明确许可标准和程序、集中办理更加便民高效的事项,统一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办理。

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带有制约性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和重大公共
安全的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暂缓划转,条件具备后应当及时划转。

第十条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后,集中许可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该事项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检验检测以及组织听证论证的,集中许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由集中许可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集中许可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便利,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除法定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是集中许可部门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专用印章,与集中许可部门行政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集中许可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原许可部门不得要求相应证照再加盖本部门的公章或者其他印章。

涉及国家有关部门终审或者需要省外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确需原许可部门认证或者说明的,原许可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许可事项的制式证照和样本由原许可部门上级部门提供的,原许可部门应当协助申领。

规定统一式样,可以自行印制的,由集中许可部门印制。

证照印制所需资金纳
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集中许可部门和原许可部门的审管责任,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界,集中许可部门颁发相应许可证照后,应当实时向原许可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原许可部门接收推送信息后,应当及时启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原许可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落实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督管理事权,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事项,由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省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服务平台),整合各地各部门分散独立的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许可信息双向反馈机制,逐步实现全省行政许可事项“一网通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省一体化服务平台办理。

第十八条原许可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专网和行业审批信息库与省一体化服务平台对接,打通数据互认、查询通道,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认、共享,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数据查询等服务需求。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发、转发与行政许可业务有关文件时,应当将设区的市、县级集中许可部门纳入主送或者抄送范围。

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调整变化的,或者原许可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举办与行政许可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等,原许可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集中许可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集中许可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涉及行政许可的统计、调查、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八)项情形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集中许可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其他情形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原许可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集中许可部门与原许可部门在涉及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事项划转与承接、审管职责边界等发生分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商解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反馈并提出意见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启动修订程序,做好清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需划转与集中许可相关联的行政确认、备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并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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