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是干嘛的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是干嘛的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和社会责任。
我国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研究和应用起步较晚,与较早关注环境问题的西方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规模小、检测水平低、服务意向差、观念落后等问题。
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我们要加快完善和发展环境检测机构,使第三方环境检测行业更好地为环境保护事业服务。
环境检测是指利用现代环境检测技术对检测点进行布点、采样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构对目标点的环境污染状况进行评价。
科学合理的环境检测可以分析环境污染源和污染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从而促进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停止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通知-苏环办[2016]15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停止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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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通知
苏环办[2016]15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精神,现废止《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4﹞1号)和《关于实施〈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环办﹝2014﹞80号)等文件,停止对全省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认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19日
——结束——。
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服务行为,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发〔2018〕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通过合同形式提供环境影响评价、调查、规划、区划、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检测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评估鉴定、环境污染治理等服务,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对上述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资格资质,严格按照资格资质许可的从业范围、从业类型、从业内容、从业等级开展服务。
禁止不按许可规定提供服务。
禁止以出租、出借、转让、挂靠、伪造、变造等非法形式转移许可的使用。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服务。
第六条第三方机构提供环境污染治理服务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任务导向,选择最佳可行、成熟可靠的节能减排和绿色治理技术,治理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文本参考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措施及双方履行责任所需条件,并设立违约责任追究、仲裁调解及赔偿补偿机制。
江苏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4]313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部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有关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并已向社会公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绿色食品检测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农[2004]32号)的规定执行。
二、环保部门所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
三、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四、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
1998年颁布的《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正式实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22号、苏财综(1998)89号、苏环计[1998]18号)即行废止。
附件1: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附件2: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江苏省物价局(章)江苏省财政厅(章)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章)二○○四年八月四日附件1: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为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使环境监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环境监测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进环境监测专业市场的形成和竞争,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负责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的专业机构,其业务能力的认定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和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认定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从事社会辐射环境检测的机构,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检测机构。
三、认定原则(一)公正、公开原则:认定工作应当公正、公开、透明,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客观、科学原则:认定依据必须基于科学的技术标准和方法,并根据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既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也重视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
四、认定程序(一)申请:检测机构应根据江苏省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书面申请认定。
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人员配备、仪器设备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初审环节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对申请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评估:由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质量保障体系、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考察和评分。
(四)公示:评估后的结果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认定:经评估合格的机构将被认定为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并颁发认定证书。
五、认定结果的管理(一)证书有效期: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二)监督检查:认定机构每年需要接受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对机构的运行情况、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人员素质的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评估复查:认定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需接受一次评估复查,评估复查的目的是对认定机构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认定机构的业务能力得到持续提升。
(四)认定结果的动态管理:认定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将取消其认定资格。
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指导书
为提高我公司环境检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检测数据和信息的可靠性、可追溯性和可比性。
根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江苏省环境监
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日常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样采集、分析控制要求》、《江苏省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各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
准方法等对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通则
1.人员要求
凡承担样品采集、样品分析、现场检测、编制报告等环境检测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持证上岗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没有上岗证的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指导人员,在持证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检测质量由指导人员负责。
检测分析人员在扩展持证领域或者项目时,应先熟悉标准方法,按照要求完成五日AQC 试验及标样考核,并在指导人员监督下从事相关项目检测工作,该项工作原则上在三
个月内完成。
2.仪器设备
所有从事检测活动仪器设备应按相关国家计量法规规定,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在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在鉴定有效期内。
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按照相关仪器操作维护规程和量值溯源要求,定期做好仪器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并做好仪器使用登记记录和期间核查记录。
3.样品采集
现场采样按采样方案实施,确保采样点位、检测项目和频次正确。
现场采样至少两人参加,为保证采样时对现场状况了解的连续性,每次采样时应尽可能
有熟悉点位情况的人参加。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应符合国家检测技术规范或有关监测方法规定的要求;现场采样记录
要及时填写完整;采样结束后核对样品,做好样品唯一性标识、保存和运输,及时完成样品交接。
4.样品分析。
培训材料5: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自认定考核内容
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自认定考核内容重要资料(请转交各单位技术主管)备注:各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现场操作考核的重要前置条件之一是:在申报现场操作考核之前,各单位必须按照以下统一要求认真完成自认定考核,并保留全套书面考核资料,以备现场考核时审查核对。
未完成自认定考核的单位,不得申报现场操作考核。
(此文件电子版可从江苏环保公众网《关于开展第一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现场操作考核的通知》附件2(链接如下: /xjdt/201406/t20140609_27 1910.html)下载。
)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自认定考核内容1.现场采样、检测及实验室基本操作考核新上岗人员首先应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够较熟练掌握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后,在机构内部进行初考。
考核人通过所在机构考核后提交书面考核材料,内容包括基本知识要点或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使用仪器的要有仪器校准和维护保养等内容,所在机构技术(或质量)负责人(或主考人)签字确认,后交所在机构质量管理组(或质管人员)。
质量管理组可根据接收的考核材料情况分批组织考核,填写《自认定考核记录表》。
2.实验室分析项目考核新上岗人员首先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理论和实验室基本操作),能够较熟练掌握实验室分析基本技能(称量、比色、滴定等),通过考核后才能进行分析项目操作考核,分析项目要用到原吸或色谱仪等大型仪器时也要首先通过相应仪器的操作考核。
项目考核时应先进行AQC试验,填写AQC试验报告。
如不能进行AQC试验(如悬浮物等)也要提交考核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并经所在机构考核通过签字确认后交机构质量管理组(或质管人员)。
质量管理组(或质管人员)发标样考核或现场考核,考核人填写样品考核记录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考核样的实验室分析项目,考核人做实际样品(不少于2个)作为考核过程(同时做室内平行和样品加标,其精密度和准确度必须达到方法要求),填写实样的分析记录;主考人填写《自认定考核记录表》。
江苏至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江苏至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江苏至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江苏至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内环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第三方环境检测自我声明函
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我声明文件
我单位(本人)自愿到河北省开展社会环境检测服务,为合法规范提供服务,维护社会环境检测市场秩序,我单位(本人)自愿加入“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平台”,在监管平台登记我单位(本人)的相关信息。
作出如下郑重承诺,如有违反承诺的事项,自愿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1 .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社会环境检测服务工作。
2 .已依法取得CMA计量认证资质。
3 .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 .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检测对象、点位、频次时间项目等,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按时提交检测报告。
5 .不超有效期、超范围检测。
6 .不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检测数据。
7 .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自觉恪守国家规定本行业自律或指导性收费标准。
8 .不搞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采取欺诈、恶意低价、贬低、诋毁其他检测机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不签订阴阳合同。
9.不泄露委托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10.主动接受环保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本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我市秋毫检测公司被纳入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第一批
我市秋毫检测公司被纳入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第
一批试点名单
5月中旬,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下发《关于开展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164号)。
为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测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和(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工作试点省份的复函)(环办函【2013】153号)等文件精神,省厅在基层环保部门推荐、调查摸底、理论考试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区域平衡、兼顾商业性和行业性特点、机构监测特长等因素,确定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第一批9家试点名单,进行为期一年的环境监测业务试点工作,我市江阴秋毫检测有限公司通过层层筛选,被纳入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第一批试点名单。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2020年第一批)的函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2020年第一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5.28
•【字号】苏环函〔2020〕57号
•【施行日期】2020.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
(2020年第一批)的函
苏环函〔2020〕5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苏环规〔2017〕2号),我厅组织对申请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2020年第一批)进行了申报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社会公示。
现将通过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认定项目和变更名称的辐射检测机构予以公布。
附件:1. 通过认定的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2020年第一批)
2. 变更名称的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5月28日。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为了促进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良性发展,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水平,经过广泛调研和专业评审,现制定《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和标准》),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一、评价指标(一)机构资质和人员素质1. 机构登记注册情况: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检等情况。
2. 人员资质情况:包括本科及以上学历与从业年限是否符合要求、持有何种职业证书等情况。
(二)仪器设备和技术能力1. 仪器设备情况:包括设施规模、采购时间、检测精度和误差限、检测方法是否达到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等情况。
2. 技术能力情况:包括能否准确掌握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方法、是否具备科学的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等情况。
(三)数据质量和报告准确性1. 数据质量监控情况:包括数据采样、采集、传输、处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规范有效、数据可靠性是否高等情况。
2. 报告准确性情况:包括报告准确性、格式规范、内容完备等方面是否符合监测标准和要求等情况。
二、评分标准(一)机构资质和人员素质:占总分30%从机构资质、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符合要求者得分较高。
(二)仪器设备和技术能力:占总分40%从仪器设备设施、采购情况及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技术能力强者得分较高。
(三)数据质量和报告准确性:占总分30%从数据监控、报告准确性和内容丰富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数据质量好、报告准确性高者得分较高。
三、征求意见《评价指标和标准》征求意见稿,旨在更好地发挥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作用,提高社会生态环境质量,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加强不断完善。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发表意见,为评价指标和标准的制定提供有益建议。
联系电话:************联系邮箱:*************联系地址:北京市xx区xx号xx楼xx室评价指标和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xx月xx日至2021年xx月xx日。
《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征
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强化监管能力、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检测行为、鼓励社会监督为核心,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数据或结果,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五条环境检测机构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业务,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检测活动。
第二章检测活动第六条环境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出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行业的建议
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行业的建议(1)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的市场机制。
改革环境监测的现行体制,大力发展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使第三方检测机构成为市场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一个信息公开、公正的重要补充。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由直接参与者转变为管理者,环境监测也由过去单纯公益性行政行为转变为社会性服务行为。
(2)建立环境监测资质行政许可制。
所有环境监测机构都必须依法获得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证书。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资质认可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应按规定定期复审,复审不通过的,应依法取消其监测资质,此举有利于竞争和今后的发展。
(3)政府需加强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管。
从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实验室检测市场准入、检测人员执业资格等方面加以规范,逐步完善我国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制度,将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控制在最低的范围内。
例如江苏省就发布了《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这就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了省内环境检测机构的行为,真正实现了环境检测市场总量控制、淘汰增补的原则。
(4)环境监测市场服务范围不应该全部放开。
环境监测不同于一般的检测,如验收监测是有一定行政意义的政府行为,不应过度放开。
目前环境监虽然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测市场化还处于摸索阶段,但由于其监测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关乎公共利机制,必须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设置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来规范市场行为。
(5)创建高端品牌化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
随着国内经济发展,环境检测业务在向多元化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对中国环境问题比较苛刻,国外检测机构已进入中国市场。
因此,社会各方都在呼吁创建我国高端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以此应对国际化竞争。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也需要加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向国际化、规模化和品牌化方向努力。
关于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样品分析时效性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样品分析时效性的问题及建议随着人们对环境质量关注的增加,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作用逐渐凸显出来。
这些机构通过对环境中的各种污染物进行检测分析,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
目前在实际运作中,一些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在样品分析时效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问题分析1. 样品采集时间长在环境监测工作中,样品的采集时间长,可能导致环境条件的变化,从而影响了样品分析的准确性。
尤其是在室外环境监测中,阳光、温度等因素可能对样品的化学成分产生影响。
若样品采集时间过长,化学成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使得分析结果不真实。
2. 样品处理不及时在采集到样品后,需要进行处理和保存。
一些环境检测机构由于设备不足或操作不当,导致样品处理的时间过长,可能会对样品的化学成分产生影响。
特别是一些易挥发性有机物,如果不及时处理,就会导致挥发损失,使得样品分析结果不准确。
3. 分析仪器维护不到位环境检测机构通常需要依靠各种分析仪器对样品进行分析。
一些机构由于资金有限或者技术水平不够,可能无法对仪器进行及时维护和校准,导致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二、建议改进的措施1. 加强人员培训环境检测机构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样品采集、处理和分析仪器维护的操作能力。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明确工作程序,确保每个环节都能按照标准操作。
2. 优化样品采集和处理流程机构需要对样品采集和处理流程进行优化,缩短样品的采集和处理时间。
建立样品保存标准,确保样品能够在保存过程中不受到外界条件的影响,保持其原有的化学成分。
机构需要加强对分析仪器的维护和校准工作,确保仪器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对于一些关键的分析仪器,应建立定期维护和校准的制度,确保仪器的工作状态良好。
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在样品分析时效性方面存在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通过加强人员培训、优化样品采集和处理流程、加强分析仪器的维护和校准,可以提高环境检测机构的样品分析时效性,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关于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样品分析时效性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样品分析时效性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对环境监测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与生活质量,环境监测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些人担忧样品分析时效性可能存在的问题,这也是我们需要重视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样品分析时效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些环境检测机构可能由于设备陈旧或人手不足,导致分析样品的速度较慢,影响了监测结果的时效性。
一些检测机构因为资金不足或者管理不善,可能会采取不合理的方式,导致样品分析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也会影响结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可能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样品分析的时效性不足以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建议,以保障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样品分析的时效性。
环境监测机构需要优化管理,提高设备更新和技术更新的速度,保证分析样品的速度和准确性。
政府应该加大对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对不合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环境监测机构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避免出现不合理的行为,保障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我们也可以采取其他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分析样品的速度和准确性,比如引入自动化分析仪器和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鼓励和支持环境检测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其分析能力和效率。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宣传,让公众了解环境监测的重要性,增强环境监测机构的社会责任感,相信这些措施都可以有效提高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样品分析的时效性。
样品分析时效性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环境监测机构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
希望通过共同的努力,可以保障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样品分析的时效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可靠和及时的环境监测数据,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集近百个科研试验检测机构于一身苏州电科院剑指世界一流
集近百个科研试验检测机构于一身苏州电科院剑指世界一流张文礼;冯峰【期刊名称】《中国机电工业》【年(卷),期】2010(000)007【总页数】3页(P106-108)【作者】张文礼;冯峰【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在不久前苏州市举办的一场加快发展、转型升级的会议上,年近六旬的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德霖在交流发言中,提出了公司打造“八个世界一流与中国第一”的宏伟目标,以及“建成世界一流、中国第一的电器综合检验基地”的响亮口号。
在引起强烈反响的同时,也引发了本刊再次深入关注的构想。
其实,作为苏电院40余年发展的关注者与见证者,本刊记者与苏电院以及胡德霖董事长之间的联系持来已久。
而这次的采访,更让我们分外地感受到了苏电院这几年的发展之快、步伐之大、水平之高。
笃实基业:集近百个科研试验检测机构于一身始建于1965年的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绩。
5月的一天,我们走进位于苏州高新区的苏电院总部,悬挂在墙壁上的“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小容量电器产品质量检验站”等一块块牌匾金灿耀眼,令人叹为观止,成为苏电院40余年辉煌发展的有力见证。
据董事长胡德霖介绍,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还有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省电器科学研究院两块牌子,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CCC”认证指定检测机构,目前已有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机械工业高低压电器及机床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机械工业汽车电子电气产品量监督检测中心、机械工业第二十六站计量检测中心站、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小容量电器产品质量检验站、江苏省电磁兼容专业测试中心等16个检测机构落户院内。
在从事检测的400多名工作人员中,有国家级专家、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9名、国家注册高级审核员和审核员12名、注册高级检验师和检验师5名,技术人员占到了总人数80%。
关于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样品分析时效性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样品分析时效性的问题及建议【摘要】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在进行样品分析时,时效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样品分析时效性存在的问题。
在现状分析中,探讨了样品分析时效性不足的原因,包括设备更新不及时、人员技术水平不足等因素。
影响因素分析一方面指出了管理和技术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探讨了政策和市场环境对时效性的影响。
解决方案探讨部分提出了加强设备更新、人员培训和合理规划资源等措施。
建议提出了加强监督管理、制定行业标准等建议,同时也提出了改进措施方面的建议。
结论总结回顾了文章内容,展望了未来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在提高样品分析时效性方面的发展前景,并以致辞结束全文。
【关键词】环境检测机构、样品分析时效性、第三方机构、现状分析、影响因素、解决方案、建议、改进措施、总结、展望、致辞。
1. 引言1.1 背景介绍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在当前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环境检测服务,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检测机构的作用愈发凸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要求的增加,一些问题也开始逐渐显露出来,其中之一就是样品分析时效性的问题。
样品分析时效性是指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样品的分析工作,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机构存在着样品分析时效性不足的情况,导致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甚至给公众带来健康风险。
这一问题的存在值得我们重视和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样品分析时效性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提高检测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通过深入分析现状和影响因素,我们希望能够为相关机构提供参考,促进环境监测工作的健康发展。
1.2 问题提出环境检测机构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样品分析时效性问题却日益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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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工作试点省份的复函》(环办函[2013]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50号)、《关于印发清理审核省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7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委[200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合格,方可参与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在认定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实行总量控制、淘汰增补的原则。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自行分包监测任务给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时,参照本管理办法,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能力认定的准入条件
第五条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在江苏省所辖范围内,获得国家或江苏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开展的环境检测业务工作相适应,一般不得少于2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四)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仪器设备不少于300万
元,实验室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工作场所和分析实验室,以及与开展检测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监测仪器设备。
(五)其它相关条件。
第三章能力认定
第六条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和日常管理,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受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监测业务能力的技术认定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委派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监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监测类别和监测项目的符合性进行核实,进行相关考核,出具考核意见;
(三)在专家考核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将考核意见和认定意见在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通过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二年。
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法人、人员、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定期公布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和变更登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录及其检测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条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认定的类型和项目,在江苏省境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
第十一条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优先承担企业自测自报、上市公司核查、清洁生产审核、ISO14001环境管理认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专项环境监测任务。
第十二条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业务时,要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每半年向省和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未经、未通过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十六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资质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七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转包。
确因监测工作需要,须明确监测类别和项目,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并报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分包给具备相同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
分包应当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要求。
第二十条社会检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
第二十一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或终止其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资格,并在网站上公布。
(一)超范围开展监测活动的;
(二)逾期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三)重大事项变更没有及时报告影响其能力认定的;
(四)编造数据、弄虚作假或者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五)年度考核不通过的;
(六)检测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被取消或终止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进行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