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小区充电桩设置数量规范
北京小区充电桩设置数量规范充电桩少、支付繁琐、接口不统一,这些困扰新能源车主的难题有望集中得到破解。
昨天,市发改委对外解读《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本市新建及改扩建的小区停车位要按照100%的比例规划建设或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
此外,本市将严格要求所有充电桩支持银联卡支付,实现一卡通用。
2017年每5公里有充电桩现在,行驶在北京的2.8万辆新能源车中,小客车的数量已经超过了1.6万辆。
充电桩方面,设置在车主各自小区的充电桩数量超过1万根,而分布在大型商圈、公共停车场、P+R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的公用电桩,也已经建成300余处、约4000根。
这几年,北京从里向外逐渐打造平均5公里服务半径的公用充电桩网络。
2014年,中心城区建立起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公用充电网络。
今年,这张充电网又扩展到六环范围内。
而《办法》给北京定下了未来两年的公用充电网络格局。
根据计划,到2017年时全市范围内要建成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公用充电网络。
届时,新能源车主行驶在北京,平均每5公里就能找到公用充电桩。
与此同时,本市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时,要按照以下指标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各类办公大楼里,要按照配建停车位的25%规划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停车场库要按照配建停车位的20%规划建设;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规划建设;其他像医院、学校、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则也要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5%规划建设。
“新建小区里要建多少停车位,就要配备多少充电桩,即使是当前暂时无法建成,也要在停车位上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本市也鼓励现有公共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
如地铁旁的“P+R”停车场,要有20%的车位建设充电桩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充电缴费必须一卡通用目前,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相关国家标准正在修订完善,尚未出台实施,部分建设运营企业没有互联互通,充电桩和汽车的接口也不能完全匹配。
北京充电站管理制度范文
北京充电站管理制度范文北京充电站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充电站的管理,提高充电设施的利用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广大电动汽车用户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充电站,包括公共充电站、社区充电站、企事业单位充电站等。
第三条充电站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充电服务。
第四条充电站管理应注重环境保护,推动清洁能源的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章充电站设备与设施第五条充电站应具备完善的设备和设施,包括充电桩、配电设备、安全设施等。
第六条充电站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充电速度快、充电效率高的特点。
第七条充电站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充电桩应提供不同功率的充电服务,满足不同车辆的充电需求。
第三章充电服务第九条充电站应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充电服务,满足用户随时充电的需求。
第十条充电站应提供充电服务预约和查询功能,方便用户预约充电桩和查询充电站的空闲情况。
第十一条充电站应提供充电桩使用指南和操作指导,帮助用户正确使用充电设备。
第十二条充电站应提供充电设备故障报修功能,及时解决充电设备故障问题。
第四章充电站管理第十三条充电站应设置管理人员,负责充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充电站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具备充电设备维护和故障排除的能力。
第十五条充电站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用户投诉,解决用户问题。
第十六条充电站应定期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改进充电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充电站安全第十七条充电站应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充电站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充电设备和充电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充电站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用户遵守充电场所的安全规定。
第六章充电站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条充电站应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充电站的运营情况和充电设备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充电站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05•【字号】京发改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北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4-2017年)》(京政办发〔2014〕39号),进一步促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新能源小客车充电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是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场站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新能源小客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公用充电设施的布局规划、投资建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电设施建设布局规划第四条按照“自用慢充为主,公用补电为辅”的总体思路,结合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节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以“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快慢结合”为原则,在本市范围内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到2017年,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具备建设条件的公共区域,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公用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第五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停车场(建设用地)建设充电设施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设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北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4-2017年)》(京政办发〔2014〕39号),进一步促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新能源小客车充电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是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场站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新能源小客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公用充电设施的布局规划、投资建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电设施建设布局规划第四条按照“自用慢充为主,公用补电为辅”的总体思路,结合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节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以“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快慢结合”为原则,在本市范围内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到2017年,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具备建设条件的公共区域,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公用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第五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停车场(建设用地)建设充电设施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设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
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
第六条本市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按以下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办公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25%规划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配建停车位的20%规划建设;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规划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5%规划建设。
北京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2017年修订)
北京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2017年修订版)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发布二○一七年八月目次1总则 (1)2 建筑专业 (3)2.1节地与室外环境 (3)2.2节能与能源利用 (14)2.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6)2.4室内环境质量 (20)3 结构专业 (28)3.1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28)4 给排水专业 (35)4.1节地与室外环境 (35)4.2节能与能源利用. (36)4.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7)4.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4)4.5 室内环境质量 (45)5 暖通专业 (47)5.1节地与室外环境 (47)5.2节能与能源利用 (47)5.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54)5.4室内环境质量 (55)6 电气专业 (59)6.1节地与室外环境 (59)6.2节能与能源利用 (60)6.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64)6.4室内环境质量 (65)7 提高与创新 (67)7.1一般规定 (67)7.2加分项 (67)附录A施工图审查集成表 (74)A.1 节地与室外环境 (74)A.2 节能与能源利用 (79)A.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85)A.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88)A.5 室内环境质量 (91)A.6 提高与创新 (94)A.7 居住建筑评分计算表 (96)A.8 公共建筑评分计算表 (97)附录B 施工图审查对照表 (99)B.1节地与室外环境 (99)B.2节能与能源利用 (113)B.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25)B.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33)B.5室内环境质量 (142)B.6提高与创新 (152)1总则1.1为落实北京市政府“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战略,促进绿色建筑的科学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3]25号),制定本要点。
1.2本审查要点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及类似的其他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类似的其他建筑工程是指工业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类似民用建筑的建筑工程);附建在工业厂房的办公用房等非工业部分,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30%,或面积大于等于1000m2,非工业部分应进行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
2024北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北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合同甲方:北京市人民政府1.2 合同乙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第二条充电设施建设内容2.1 充电站数量:共计建设100座充电站2.2 充电桩数量:每座充电站配备20个充电桩2.3 充电桩类型:快充充电桩第三条建设进度与交付时间3.1 充电设施建设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3.2 充电设施交付时间:建设完成后1个月内交付使用第四条投资估算与资金支付4.1 投资估算: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人民币10亿元4.2 资金支付:甲方分阶段支付乙方建设费用第五条技术标准与质量要求5.1 充电桩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规定5.2 充电桩质量要求:充电桩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故障率不超过5%第六条售后服务与维护6.1 乙方负责充电设施的售后服务与维护工作6.2 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自用户报修之日起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第七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7.1 合同价格:人民币10亿元7.2 支付方式:甲方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见附件一第八条合同的履行与验收8.1 乙方按照约定的建设内容、技术标准进行充电设施建设8.2 甲方对建设完成的充电设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支付后续费用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9.2 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10.2 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建设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1.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合同的有效期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第十三条合同附件13.1 附件一:资金支付方式及时间表13.2 附件二:充电设施建设详细方案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甲方地址:北京市区路号联系人:X 联系电话:X乙方地址:北京市区路号联系人:X 联系电话:X第二条充电设施建设内容2.1 充电站数量:共计建设100座充电站充电站地址:具体地址见附件二2.2 充电桩数量:每座充电站配备20个充电桩充电桩型号:(具体型号见附件三)2.3 充电桩类型:快充充电桩充电速度:分钟内充电至80%第三条建设进度与交付时间3.1 充电设施建设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3.2 充电设施交付时间:建设完成后1个月内交付使用第四条投资估算与资金支付4.1 投资估算: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人民币10亿元4.2 资金支付:甲方分阶段支付乙方建设费用支付时间表见附件一第五条技术标准与质量要求5.1 充电桩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规定国家标准:GB/T X行业标准:5.2 充电桩质量要求:充电桩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故障率不超过5%第六条售后服务与维护6.1 乙方负责充电设施的售后服务与维护工作6.2 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自用户报修之日起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第七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7.1 合同价格:人民币10亿元7.2 支付方式:甲方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见附件一第八条合同的履行与验收8.1 乙方按照约定的建设内容、技术标准进行充电设施建设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提前向甲方提交变更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8.2 甲方对建设完成的充电设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支付后续费用验收标准:详见附件四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盖章确认9.2 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已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式: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10.2 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建设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式: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合同的有效期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第十三条合同附件13.1 附件一:资金支付方式及时间表13.2 附件二:充电设施建设详细方案13.3 附件三:充电桩型号和技术参数13.4 附件四:充电设施验收标准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第十五条第三方介入15.1 本合同涉及的第三方:指除甲乙方外,参与或关联本合同项目实施的其他个人或实体。
北京自用充电桩实施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和设施建设。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第三条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一)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二)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要求;(三)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
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取。
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条充电设施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手续。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用电报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
第八条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购车意向协议后,到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
(一)购车充电条件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购车意向协议;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关于在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申请(物业盖章同意);5.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北京充电政策汇总
北京充电政策汇总
北京市的充电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居民区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新建居民区应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
2. 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北京市各区应结合城市更新、交通枢纽和重点区域,统筹推进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充电设施建设。
3. 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各高速公路服务区与电动汽车服务企业合作,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提供充电服务。
4. 居住地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居住地停车位应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居民自建充电桩。
5. 单位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为职工提供便利。
6. 居住区停车位租赁政策:对于新建的居住区,开发商应将停车位租赁给电动汽车用户,不得限制租赁数量。
7.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补贴,包括投资补贴、运营补贴等。
8. 电动汽车推广政策:北京市加大对电动汽车的推广力度,通过政策引导、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市民对电动汽车的认识和接受度。
9. 充电设施监管政策:加强对充电设施的监管,确保充电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充电政策旨在推动电动汽车的发展和普及,提高市民的出行质量和环保意识。
2023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项目申报书、考核评价方法
名词解释1.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4S店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建设的服务于各专用车辆、营运车辆的充电设施。
其中,每天对外开放时长不少于8小时,且对外开放天数不少于90天/年的,视为对外开放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
2.“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指在居住区及周边,挖掘居住区内外边角空地、公共停车场等场所资源,为居住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三个5”(找桩距离不大于500米、服务费不高于0.5元、排队时间不长于5分钟)、“四个创新”(智慧选址、价格优惠、预约即得、安全提示)的充电服务,成功入围并通过建设验收、绩效评价的试点项目。
3.移动充电设施,指利用电池储能,具备电动底盘移动功能、智能平台管理的,适用于无固定车位或电力负荷紧张区域的移动充电小车。
4.居住区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小区内部停车场所建设,主要供小区内部电动汽车使用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5.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所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包括环卫、公交等专用领域向社会开放使用的充电设施。
其中:超充桩指充电枪最大输出功率为360千瓦及以上、充电主机和终端分体式设计的全液冷充电桩。
6.充电精品示范区,指划定不超过7平方公里的区域,区域内至少包含一个特色场景(消费商圈、商务办公、交通枢纽、公路沿线、产业园区和物流基地等)。
示范区内的示范站须为新能源汽车用户带来“三个一”(一约即充、一码通行、一小时充电)和创新技术、创新服务的高品质充电体验。
充电精品示范区的认定需通过入围评审、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
7.换电设施,指采用电池更换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设施,并主要应用于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等服务场景。
8.有序充电设施,指配电网在用户、充电桩以及电动汽车之间进行充分的信息交互和分层控制,全面感知配电负荷变化趋势,下达动态调整充电时间和功率指令后,参与响应执行充电时间及功率调整的充电设备。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京科发〔2015〕458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结合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实际情况,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9月28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小客车推广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在北京完成备案的小型、微型纯电驱动载客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市财政补助的产品为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五条 本市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并鼓励各类机构组织员工集体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
第二章 生产企业及新能源小客车条件第六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生产企业;(二)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三)企业为责任主体,需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四)对所售车辆的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北京市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五)有事故应急预案,具备必要的安全及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等,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六)履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财经一[2014]44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15【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201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一〔2014〕449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13〕27号),依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等相关政策,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3月15日附件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等相关政策,做好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规定,并纳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及其生产企业,可依照本细则申请本市财政补助。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84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5〕848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二、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
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自2020年1月1日起,充电服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
——结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新国标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新国标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新国标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科委,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口新国标的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6]2668号)、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的要求,实现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新旧标准平稳过渡,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形成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充电设施新国标改造升级工作,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标准要求,确保2017年完成既有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新国标改造工作,所有新增充电设施均符合新国标要求。
本市继续利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资金,对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新国标改造工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推动企业加快实施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新国标改造工作。
二、组织方式市城市管理委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和检测单位负责组织、督促充运营企业开展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新国标升级改造,并实施检查抽查检测和评审验收。
各企业按照《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口新国标的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6]2668号)的要求,对既有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实施新国标改造,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按照《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升级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详见附件)明确的补助标准、条件及申报流程等要求办理手续。
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关于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解读材料自去年本市启动新能源小客车全面示范应用以来,在国家政策支持及本市高度重视推动下,新能源小客车数量及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加快增长,尤其是今年,呈现出车桩两旺、相随互促的发展局面。
目前,本市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8万辆,其中新能源小客车超过1.6万辆。
为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工作,我市按照“自用慢充为主,公用补电为辅”的建设思路,在居民小区内建设私人自用充电桩超过1万根,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了基本充电保障;作为自用充电设施的必要补充,我市在大型商圈、公共停车场、P+R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累计建成300余处、约4000根公用充电设施(约75%分布在六环范围内),基本形成了六环范围内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公用充电网络,缓解了电动汽车用户出行补电需求。
为加快完善本市充电设施建设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公用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建设手续及流程、服务收费及投资补助等方面规定,我委牵头在《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基础上,会同市科委、市规划委、市质监局等单位编制了《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去年6月份启动前期研究工作,经多次调研、座谈,反复论证,并结合国家近期出台的《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发改能源〔2015〕1454)等文件精神完善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等相关内容。
《办法》的基本考虑本《办法》编制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全过程规范引导,围绕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需求,从布局规划、投资建设、服务价格及收费、建设补助及监管等全过程环节予以规范引导;二是注重市场化建设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明确对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资金支持;三是注重标准化建设运营,明确要求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及行业统一标准,确保互联互通;四是注重便捷化服务体验,明确网络服务平台接入、充电标志安装及服务收费方式等,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便捷的充电设施查找、导引等服务体验。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京管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发〔2022〕19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为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优化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服务品质,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市城市管理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为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推动构建"以居住地、办公地充电为主,社会公用快速补电为辅"的充电设施网络和"布局合理、高效集约"的换电设施网络,全面提升充换电设施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以及市城市管理委《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补助暂行办法》(京管发〔2021〕14号)《北京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暂行办法》(京管发〔2021〕1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补对象、方式及范围(一)奖补对象:对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和设施建设。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第三条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一)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二)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要求;(三)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
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取。
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条充电设施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手续。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用电报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
第八条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购车意向协议后,到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
(一)购车充电条件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购车意向协议;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关于在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申请(物业盖章同意);5.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京管发〔2019〕126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的通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为加快推进本市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等文件要求及相关标准,现就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固定场所集中有偿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
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
(二)具有与场地权属单位或该场地的管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或者市、区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经营场所产权属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的除外),场所使用期限不宜少于3年。
(三)充换电设备设置在相对集中区域,包括三台及以上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或充换电设备装接总容量不小于60千瓦,至少有一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
二、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
三、已建成的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并满足上述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条件的充换电站,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
四、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且已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免收基本电费的现有充换电场站,继续视同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第一电动网综合报道 2015-12-28 11:44:17
[摘要]到2017年,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具备建设条件的公共区域,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5 公里的公用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落实《北京市2013-2017 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 号)、《北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4-2017 年)》(京政办发〔2014〕39 号),进一步促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新能源小客车充电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是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场站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新能源小客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公用充电设施的布局规划、投资建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电设施建设布局规划
第四条按照“自用慢充为主,公用补电为辅”的总体思路,结合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节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以“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快慢结合”为原则,在本市范围内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到2017年,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具备建设条件的公共区域,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5 公里的公用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第五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停车场(建设用地)建设充电设施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设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
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
第六条本市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按以下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办公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25%规划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停车场库(含P+R 停车场)按照配建停车位的20%规划建设;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规划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5%规划建设。
第七条本市鼓励在现有公共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及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公共快充设施。
第三章充电设施投资建设
第八条充电设施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相关配网建设应由具备相应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九条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 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第十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其它充电桩群及可移动小型充换电设施等建设项目由建设地点所在区(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供电公司进行充电设施用电报装,并明确接电计量点和充电设施输出计量点。
供电公司在充电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服务中,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并投资建设因充电设施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由法定计量机构出具的计量系统检定证书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项目其它项验收合格报告),并接入本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由平台管理单位出具接入确认材料),确保本市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充电设施信息集中动态管理。
整车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充电设施一致性检测与调试工作,最大限度保障车桩匹配使用。
第十三条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满足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查和履约范围。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经营场所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
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充电设施周边道路标识标志设置,为新能源小客车用户提供明确的引导。
第十五条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服务水平。
积极培育“互联网+充电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态,鼓励无线充电、路灯充电桩等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应用。
第四章充电服务价格及收费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小客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848号)执行。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充电收费必须支持银联卡支付方式,鼓励采用市政公交一卡通、电力卡、ETC 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并提供服务发票。
第十八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1081 号)要求,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负责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与管理,保证新能源小客车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第五章充电设施建设补助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 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
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符合第九条、第十二条要求),投资建设单位可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 号),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单位在自有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可参照以上条款收取充电服务费并申请市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
第六章充电设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及本市充电服务费、用电价格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科委负责本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规划委负责本市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的新能源小客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监督审查。
第二十五条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及周边道路标识标志设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质监局负责充电设施接入端、输出端贸易结算电能计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区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辖区内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委、市规划委、市质监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