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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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工业气瓶(含蓄能器,下同)虽然结构简单,但瓶内承受压力高,使用介质性质、使用环境各异,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为规范公司内以及相关方对工业气瓶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需要使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 MPa (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 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的公司各部门、相关方(外协施工单位)。

3 引用文件

3.1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3.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3 GB16163-1996瓶装压缩气体分类

3.4 GB7144-1999 气瓶颜色标志

4 管理职责

4.1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气瓶的综合管理工作。

门应确保采购工业气体时的气瓶和气体符合公司安全生产要求。 4.2 采购部

4.3 气瓶贮存保管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气瓶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回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4.4 气瓶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负责气瓶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4.5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反馈、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4.6相关方使用的气瓶由发包方实施管理。

5 工业用气体的分类

5.1 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小于—10?):氧气、氮气、氢气、氩气、一氧化碳、煤气。 5.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5.3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氯气、氨气。

5.4 溶解气体:乙炔。

6 工业气瓶检验

6.1 工业气瓶应按规定检验合格,由检测机构在瓶颈或瓶圈上加盖钢印,并颁发合格证。 6.2 检验周期:氧气、煤气瓶四年,乙炔瓶三年,惰性气体瓶五年。

6.3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提前检验:

6.3.1 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6.3.2 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6.3.3 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7 供应方管理

7.1 工业气体采购部门应督促供气单位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业气瓶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复印件。并明确相关方安全职责。

7.2 供气单位提供的工业气瓶外表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7.3 供气单位的工业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改装其他气体。

7.4 气瓶运输车辆应无安全隐患并配备灭火器;禁止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包括空瓶);气瓶应配备瓶帽和防震圈;立放时,气瓶必须妥善固定,且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卧放时,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进入公司应减速慢行,并按指定线路行驶。禁止在防火、防爆重点部位、要害

部位和有明火的场所附近停车,因特殊情况需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

7.5 装卸气瓶时应轻装轻卸,禁止抛、滚、滑、碰和倒置;装卸现场禁止烟火,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

8 收发贮存管理

8.1 收发贮存保管人员应持证上岗。

8.2 氮气分装人员应持证上岗。

8.3 气瓶贮存保管单位需建立验收制度,指定专人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及回收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或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8.4 气瓶贮存保管单位每周对工业气瓶的收、发货情况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使用、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8.5 收货时必须检查气瓶外观和标志等。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并做好验收记录。对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拒绝接收:

8.5.1 无充灌合格证的。

8.5.2 气瓶外观有缺陷及腐蚀、有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的。

8.5.3 不在有效的使用、检验周期内,无气瓶检验钢印和不能识别的气瓶。8.5.4 漆色及标志不明显的。

8.5.5 字样和色环标记不符合规定,没有气瓶警示标签(见附件2)。

8.5.6 安全附件不齐全、完好(包括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阀、防震圈等)。

8.6 贮存管理

8.6.1 气瓶应存放于固定专用库房内{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库房内应避免阳光直射,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有

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气孔。并且禁止任何管线穿过。

8.6.2 存放区应有专人管理,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配备足量的灭火器。

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8.6.3 各种气瓶禁止同室混存,(包括氧气、乙炔及易燃物品等)。

8.6.4 气瓶储存时应排放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9 使用管理

9.1工业气瓶使用部门(含相关方)必须落实管理责任人,对使用过程实施全程监控。 9.2气瓶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钢印标记、色标及安全状态进行确认,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气瓶不得投入使用。

9.3使用人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

9.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

9.5 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禁止卧放使用。

9.6 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在瓶体上引弧,禁止将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9.7 气瓶禁止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9.8 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气瓶受爆晒或烘烤,禁止用40?以上的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9.9 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同车搬运。

9.10 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按规定放气流量、放气压力使用。 9.11 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瓶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阀门和瓶阀,禁止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阀或开闭瓶阀。 9.12 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禁止在泄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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