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资产保全功能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根据上述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如果行为人购买 人寿保险的保费为赃款(如贪污受贿所得、诈骗或盗窃所得), 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明知保费为赃款而承保,那么 保险公司取得保费的行为属于恶意取得,保费应当一律予以 追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如若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不了解保费为 赃款,那么保险公司取得保费为善意取得,保险合同不得被 强制执行解除。
综上所述:
人寿保险从来都不是可以无条件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的 金钟罩,特定情形下人寿保险确实将面临依法强制解除并执 行保单现金价值(如本文第二部分所列四种情形)的结果。但 用合法资产购置的人寿保险,排除恶意避债、恶意规避执行 等违法情形后,人民法院是不得任意违法强制解除保险合同 并执行保单退保后现金价值的。合法人寿保险一定是受法律 保护的,也不存在法院可以违法任意解除人寿保险并执行现 金价值的可能性。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 的若干规定(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13号)第十一条:被执行人 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 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富而接受 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 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 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 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 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一种情形:投保人为被执行人,在法 院执行过程中投保人自愿退保,退保后的保 单现金价值法院有权予以执行。
相关法律依据:
(一)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 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 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 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为 投保人之合法财产,如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对其退保后 保单现金价值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通知》第五条: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 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 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 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 协助义务。
笔者认为,该《通知》第五条的意思是说在依法强制执 行过程中(如本文第二部分分析的四种情况下),如需执行保 单退保后现金价值,操作流程上通常是先需要履行保险公司 退保手续,即投保人提供退保申请书。但因客观原因(如被执 行人下落不明或拒绝提供退保申请书的)无法提供投保人退保 申请书的,人民法院仍是可以依法凭借执行裁定书、协助执 行通知书要求强制执行保单退保后现金价值。
第二种情形:在刑事案件侦查或审理过程 中,如发现涉案赃款用于购买了人寿保险, 且保险公司明知保费为赃款而恶意承保的, 该人寿保险将面临依法强制解除,购买人寿 保险的保费将面临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相关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 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 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 取得,则不再追缴。” (二)公安部1997年1月9日《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 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关于追缴赃款赃物:行为人 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 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 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 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第三种情形: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人寿保 险合同无效或撤销人寿保险合同的,法院执 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可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 并执行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
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 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 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但除法定情形外(如本文第二部分分析的四种情形),投 保人用合法资产购买的人寿保险产品,且购买时没有恶意避 债或恶意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意愿,目前我国法律没有 明确赋予法院任意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执行保单退保后现金 价值的权利。
第四部分: 到底什么是人寿保险的资产保 全功能?
目前业界仍充斥着各种对保险资产保全功能的畸形理解, 比如直至今日还有不少业界声音一提到保险的资产保全方法 就高呼 “人寿保险是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等等。 在特定条件下法院确实不能任意强制执行人寿保险保单 或相应财产利益,但这也不意味着人寿保险在任何条件下都 可以完全抗拒法院强制执行。因为根本就不存在可以无条件 抗拒法院合法强制执行的保全方式。 但这也并不等于人寿保险没有资产保全功能,相反人 寿保险确是家庭资产保全难得的好方法(注意:笔者说的是 合法资产保全)。我团队总结的人寿保险资产保全功至少包 括:人寿保险的资产合法隐蔽功能;移民家庭配置中资人寿 保险的国际税务筹划功能;人寿保险的婚姻财产利益保全功 能;人寿保险架构设置资产保全功能;人寿保险的隔代债务隔 离功能;人寿保险的特定债权人追偿豁免功能;人寿保险的资 产限制流动保全功能;中国保险的独有的国家法律背书功 能……等等。
一直以来,在法定情形下人寿保险是可以强制 解除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这并不是浙江高院此 次《通知》的创新。但法定情形下人寿保险可以被 强制解除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不等于人寿保险没有 资产保全功能。 下面,笔者就人寿保险与法院强制执行的关系, 以及人寿保险的资产保全功能做如下解析。
“强制执行”详解 析
同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明确列入了我国刑法:对人民法 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其中: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 行的属于情节严重。
第三部分: 如何理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知》第五条?
第四种情形: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为了规避强制执行而购买人寿保险 的,该人寿保险产品有可能面临强制解除保 险合同,解保后该保单现金价值将面临法院 强制执行。
面对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保单,并通 过保单上的联系方式与被执行人取得了联系,通知其限期解决,否则法 院将强制退保,但若被执行人仍置若罔闻,高新法院可依法适用新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变价被执行 人的保单。同时,向某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被执行 人保单强制退保,提取变价款(保单现金价值)至法院账户。保险公司经 再次通知被执行人解决无效后,可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第一部分: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对人寿保险 及保险利益的执行尺度。
目前,因我国并没有出台《强制执行法》,故法院的强制 执行依据主要散落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 关配套司法解释。以笔者了解的情况,目前大部分法院面对人 寿保险及保险利益的执行问题上,惯常操作尺度为:被执行人 的人寿保险权益可以执行,但保险合同通常不得强制解除。 如《北京市人民法院内部执行工作手册》第四百四十九条 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 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 同法律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而与保 险公司串通订立人寿保险合同的,那么该保险合同应属无 效。同时,如果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隐瞒其逃避债务的主观 意愿,属于以签订保险合同的合法形盖其非法逃避债务的 目的,该保险合同也应属无效。
在前述两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 保险合同无效,如法院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判决《人寿保险 合同》无效,法院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时是可以强制解除保 险合同及退保后现金价值的。
总结归纳:
人寿保险权益一般包括:属于投保人的保单分红、 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生存年金; 身故受益人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当投保人、被保险人 及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上述人寿保险财产权属于 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第二部分: 在四种特殊情形下,人寿保 险合同将面临强制解除或由法院强 制执行退保后可得保险利益(通常 为保单现金价值)。
人寿保单真的能被 法院强制执行吗? —— 李爽律师谈人寿保险资 产保全功能
起因:
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 《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 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
其实,人寿保险从来没有任性过,任性的只是 人们一直以来对人寿保险资产保全功能的曲解…… 笔者将团队意见汇集成本文观点:《通知》的 出台并没有否定人寿保险的资产保全功能。同时, 《通知》也并没有赋予法院无条件任意解除人寿保 险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