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废旧金属内部治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维护废旧金属内部治安秩序,创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将废旧金属厂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做得更加规范、科学、严密,确保废旧金属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内部治安管理的目标(一)保障废旧金属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工作和生活安全;(二)加强废旧金属厂内部治安管理,防范和控制治安事件,确保废旧金属厂治安秩序;(三)提高员工和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内部治安管理的责任(一)厂长是废旧金属厂内部治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和具体组织工作;(二)经理是废旧金属厂内部治安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直接组织实施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三)各部门负责人要贯彻执行内部治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组织治安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解决治安问题。
四、内部治安管理的措施(一)建立安全生产和内部治安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废旧金属厂内部治安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二)严格执行出入厂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把关;(三)加强对废旧金属内部设施的安全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建立内部巡逻、防卫和巡逻哨岗,加大巡逻巡视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法行为;(五)加强内部治安事件的信息收集和研判,做好情况汇报和处理;(六)建立内部治安事件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五、内部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一)厂长、经理负有对废旧金属厂内部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二)每季度进行一次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对各部门内部治安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三)对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厂家要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确保内部治安秩序的稳定。
六、内部治安管理的奖惩措施(一)对积极参与内部治安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治安事件的部门和个人,在年度考核中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对对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不力,造成较大治安事件,经教育仍不改进的个人和单位,依规定给予批评、警告等处理。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废旧金属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资源。
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再利用可以有效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环境污染,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诸多问题,诸如收购偷盗、虚假交易、恶意竞争、非法贩卖等等,这些问题对于整个社会的治安和稳定都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和威胁。
为了有效治理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问题,保障市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关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行为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有规范的市场经营行为。
针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存在的偷盗、虚假交易、恶意竞争等问题,需要有可行的规范来加强管理。
此外,在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中,必须完善废旧金属的追溯和信息管理制度,以确保所回收的废旧金属的来源是合法合规的。
同时,严禁采用走私、走私加工和非法贩卖等行为,查处相关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建立完善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体制为规范废旧金属收购行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部门可在制度方面加强落实。
建立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机构和管理规定,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统一调度、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与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对接,加强接警、举报勤务等工作,配合公安等执法部门,打击废旧金属收购业的非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对外合作在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国内间产业合作,与交易中心对接也十分重要。
此外,建立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废旧金属产业、交易机构的合作关系,以提高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效益,降低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
四、提高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人员素质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与废旧金属的收购及销售联系紧密,质素直接关乎行业监管与民众权益。
为保障废旧金属的利用与利益完善处理流程,培育具备调解、公正、正直的废旧金属从业人员。
此外, 应加强对废旧金属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熟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收购行为,有效避免贪污、受贿、行为不端等不良乱象,提升行业素质与规范程度。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11.09•【文号】公通字[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商务部、公安部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商务、工商等部门不断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尤其是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集中整治废旧金属收购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的情况看,公安机关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措施不落实、查处整治不严格的问题仍大量存在,一些地方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混乱、成为收赃销赃重要渠道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为严格贯彻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随着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迅猛发展,经营单位日益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规经营、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的现象屡禁不止,已成为诱发盗窃、破坏生产设备、电力电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因素,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十分关注,要求严格规范管理废旧金属收购业。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深入学习好、运用好《办法》,不断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二、规范备案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是《办法》规定的从业者的义务,也明确了公安机关受理备案的职责。
废旧回收公司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旧回收公司的治安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废旧回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公司治安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治安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治安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治安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安保部门负责公司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一)制定公司治安管理制度和措施;(二)开展治安巡逻,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三)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防止违法犯罪活动;(四)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五)负责公司内部治安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保部门开展治安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公司治安秩序。
第三章治安管理措施第八条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制度:(一)公司内部实行门卫制度,严格外来人员登记、验证和出入管理;(二)公司内部实行夜间巡逻制度,确保公司财产安全;(三)公司内部实行重点部位、重要物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火灾等事故发生;(四)公司内部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五)公司内部禁止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公司外部治安管理制度:(一)加强与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周边治安情况;(二)对周边治安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三)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防止违法犯罪分子混入公司;(四)加强对公司周边环境的巡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第四章治安宣传教育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开展治安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一条公司应通过培训、讲座、宣传栏等形式,向员工普及治安管理知识,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治安宣传教育活动。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doc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一)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界定
从事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相关法律法规
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2.《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
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三)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1.备案制度
1)新开办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辖区派出所领取并填写《佛山市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填写完毕后,附带以下材料交到辖区派出所治安中队。
A.《佛山市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登记表》
B.《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者备案承诺》
C.《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管理人员备案登记表》
D.《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E.《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治安管理责任书》
F.《场所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章制度》
G.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暂住证复印
件(备案时查验原件);
H.《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I.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J.场所平面图和所在位置方位图;
3)派出所治安中队在接到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备案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到经营场地现场核实情况,并完成初审。
备案情况属实的,派出所分管民警加具意见报所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分局治安大队。
分局治安大队需在接到派出所治安中队报备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统一制作《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证》。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流程图
1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继续按中止的10个工作日时限
作出审批
3.收购、销售登记制度
4.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5.消防安全制度。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考试网( [ 2007年5月6日 ] 【大中小】【提问】【纠错】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规定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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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品收购管理规定
废品收购管理规定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全文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浅谈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金属废弃物的数量快速增长,城市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国家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城市废旧金属回收受到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关注和重视。
同时废旧金属收购业也是犯罪分子销赃的主要渠道,强化治安管理,提升阵地管控能力,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是预防和打击废旧金属收购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手段。
一、以科学可持续发展观引领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发展(一)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社会的客观要求所有的金属材料都来自于金属矿产资源。
由于矿产资源有限且不可再生,随着人类的不断开发,这些资源在不断的减少,资源短缺必然成为人类所需要直接面临的一个局面。
金属制品使用过程中的新旧更替现象是必然的,由于金属制品的腐蚀、损坏和自然淘汰,每年都有大量的废旧金属产生。
如果随意弃置这些废旧金属,既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又浪费了有限的金属资源。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加强金属的分类处理、回收并循环利用废旧金属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 城市废旧金属回收行业规范经营和转型升级城市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在城市废旧金属回收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另一方面由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滞后和缺位,废旧金属回收也存在许多突出问题:(1)无证收购,缺乏规范。
由于无证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大量涌现,呈无序发展态势。
无证收购站、点超过有证收购站,且还呈迅猛发展之势,全市流动收购人员数量庞大,这些站、点和从业人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收购经营秩序,给行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杂乱无章,影响环境。
废旧金属回收站点“脏、乱、差”现象严重,影响城市文明卫生形象。
分散、点多、乱堆、乱放、乱丢,特别是部分集中地区和无证收购点,“脏、乱、差”现象更加严重,成为流动人口的聚居点,环境卫生脏乱点,城市管理棘手点,影响了全市文明卫生的整体形象。
(3)违法违规收购。
违法违规收购与当前突出的盗窃市政公共设施、生产性原辅材料和废旧金属、通信、电力、城建设施、铁路、道路交通设施等案件有十分密切的关联。
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
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8号)《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废旧物资收购业及其交易活动的治安管理,电力、通讯、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市政公用等单位设施的安全防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废旧物资,包括废旧金属(指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
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收购业的治安监督管理。
商务、工商、城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物资收购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通讯、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市政公用等单位,应当做好设施、设备防盗窃、防破坏的安全技术防范。
第二章治安管理第五条对从事废旧电力设施收购实行许可管理。
对其他从事生产性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实行备案管理。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咱先来说说这废旧金属收购业啊,您可别小瞧了它,这里面的门道多着呢!就说我有一次在路上走着,瞧见一家废旧金属收购站,那场面,真是“热闹非凡”。
各种废旧金属堆得到处都是,老板在那忙前忙后的。
这废旧金属收购业啊,治安管理可得好好抓。
为啥这么说呢?您想想,要是随便谁都能来卖废旧金属,那万一有不法分子把偷来的、抢来的东西混进来卖,这不就乱套了嘛!所以得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来保证这个行业的正常秩序。
比如说,收购站得有正规的营业执照,这就像是一个“入场券”,没有它可不行。
而且,收购站的老板和员工得清楚哪些能收,哪些不能收。
像那些明显来历不明的金属,可千万不能碰。
还有啊,收购的时候得登记清楚卖家的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一个都不能少。
这可不是麻烦,这是为了万一出了问题能追根溯源。
我就听说过有个收购站因为没登记清楚,结果收了一批有问题的金属,最后被警察找上门,那老板是后悔不迭啊!另外,收购站也得注意自己的存放环境。
不能随便乱堆乱放,得有个安全有序的存放方式。
要不然,万一发生火灾或者其他意外,那损失可就大了。
再说说监督管理这方面。
相关部门得时不时地去检查检查,看看收购站是不是按照规定在办事。
要是发现有违规的,就得及时处理,不能姑息。
其实啊,这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说到底就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利益。
让合法的经营能够顺利进行,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就像我一开始看到的那个收购站,如果都能按照规定来,那老板能安心做生意,咱们周围的治安环境也能更好。
所以啊,不管是收购站的经营者,还是咱们普通老百姓,都得对这个管理办法有所了解,一起为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出份力!这样,咱们的生活才能更加安稳、和谐。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废品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品回收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废品回收、加工、销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建立废品回收行业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本地区废品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废品回收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废品回收业务,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废品回收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废品回收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第四章收购与销售管理第七条废品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在收购废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品等。
(二)不得收购来历不明的废品。
(三)对收购的废品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废品名称、数量、来源、购买人信息等。
(四)对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废品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在销售废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销售非法来源的废品。
(二)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的废品。
(三)应当向购买人提供发票或收据。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九条废品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包括:(一)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防范工作。
(二)加强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措施,确保场所安全。
(三)定期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条废品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废品回收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废品回收业务的。
(二)收购、销售禁止收购、销售的废品的。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规定审批稿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规定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山西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山西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11.25【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6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4日)修改山西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监督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公路、通信、电力、水利、矿山、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中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中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制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秩序;(二)指导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防范工作;(三)审查、发放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四)负责对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人的备案;(五)组织废旧金属收购从业人员的治安培训和教育;(六)依法查处废旧金属收购、销售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物资、供销、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应对其产生的废旧金属加强治安防范管理。
第六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有经营所在地常住户口。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一、前言废旧金属收购业是一个庞大的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废旧金属的产生量也日益增加。
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对于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废旧金属收购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盗窃、虚假交易等,这些问题不仅给社会治安造成了隐患,还导致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为了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废旧金属的合法回收利用,制定本《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二、经营主体的管理1.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备案。
2.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营场所、工作时间、员工操作规范等,并严格落实。
3.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配备合格的安保人员,负责场所的安全维护和监控工作,确保收购业务的安全进行。
三、交易行为的管理1.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对来访人员核实身份,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并留存相关信息备案。
2.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建立收购登记制度,对每一笔收购交易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收购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收购金属品的种类、数量等。
3.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与公安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及时报备可疑交易,建立信息比对制度,避免购买盗窃的废旧金属。
4.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所收购的废旧金属来源合法,并防止收购盗窃品。
四、处罚和监督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监督,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五、宣传和培训1.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宣传,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合法经营。
六、结语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
通过制定和执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废旧金属的合法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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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
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