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司法遭遇“媒体审判”——在“媒体审判”困扰下实现司法公正

合集下载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当今社会,媒体已经成为我们获取信息、了解社会动态的重要渠道。

尤其在法律领域,媒体对于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如何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客观性。

首先,媒体可以作为法庭审判公正的“第四权力”起到监督的作用。

传媒的强大影响力使得舆论监督成为维护公众利益、推动司法治理的重要手段。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媒体通过报道案件的全过程,包括庭审的细节、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等,可以让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促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确保审判的公正。

其次,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可以促进审判活动的透明度。

法庭审判的公开性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在确保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媒体的报道可以让公众直观地了解审判过程以及庭审的方式和方法。

通过这种公开的方式,可以避免审判活动中出现的滥用职权、权力腐败等问题,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然而,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常常受到一定的挑战。

在报道中,媒体往往会强调一些个案情节,采取一定的夸张和感性手法,以吸引读者和观众的注意。

这就导致了报道的偏颇和主观性。

另外,媒体也容易受到利益集团或政治势力的影响,报道的内容可能会出现偏见。

为了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我们需要注重从多个角度获取信息。

除了传统的新闻媒体,社交媒体也成为法庭审判舆论监督的新渠道。

通过互联网的发展,公众可以自由发表观点、评论案件,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广泛讨论。

这种多元化的信息来源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更多的观点和事实,有效地防止媒体的偏见和虚假报道。

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法庭审判是对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的应用,媒体的报道应该基于事实真相,而不是主观臆测。

因此,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具备深入的法律知识,并且要遵守新闻伦理的约束。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媒体在法庭审判公正中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可或缺。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所谓公正司法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

和谐社会需要法制社会,法制社会的形成需要司法公正,可见司法公正对实现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代中国,我们仍能看见许多不公正的案件,如李昌奎案,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

此案经媒体报道,民众哗然。

与此前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相比,本案罪犯李昌奎的罪行比药家鑫大得多,前者强奸一人、杀害两人,后者杀害一人,同样有自首情节,前者是潜逃数天后,走投无路而自首,后者是在父母陪同下自首,前者被判死缓,而后者被判死刑(已被执行死刑)。

药家鑫若泉下有知,肯定会大呼不公、大呼冤枉。

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的理由是含糊的"量刑过重",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来看,云南省高院的改判理由都是不成立的,对此案的终审判决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失去公正,则是僵死的躯壳,是暴政的帮凶。

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不公正的立法危害更烈,后者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则是污染了水源。

"实现司法公正应做到以下几项。

(一)提高法官的素质。

许多人都听到过这样一首民谣,法官是吃了被告吃原告,吃了原告又来吃被告。

这样两面吃的法官,不知道是否会吃了人的嘴软拿了人的手软呢? 在基层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充当的是一个和稀泥的角色,法律公正没有得到贯彻和遵守。

令人发指的是,还有极少数法官为了个人情欲以权力相威胁而引诱猥亵当事人的亲属。

当然,在诉讼参与人中,律师也是一个弱势群体。

由于诉讼当事人对法官在审判中作用的迷信,当事人会选择什么样的律师,法官的一言一行,甚至一个眼色,一个暗示都使当事人会做出一个委托代理决定。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法官又成了律师的衣食父母。

律师不得不唯法官意志是从。

浅谈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之利弊

浅谈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之利弊

浅谈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之利弊班级:2013级国际商务2班姓名:宋斐学号:2013814040摘要:本文先介绍了近年来媒体介入司法的背景,然后具体分析了当下中国媒体、司法、舆论各个主体的缺点,结合起来对媒体介入司法做出利弊分析,最后通过对利弊做出权衡与思考得出结论,更倾向于媒体应当介入司法的观点。

关键词:媒体介入司法公正舆论民意利弊比较背景:近年来,民众关注和参与法律的意识不断加强。

然而,在邓玉娇、李昌奎等案件掀起热议后,对媒体舆论干预司法公正的指控也相继产生。

媒体和司法的关系再度引人注目,诸如新闻自由不可侵犯,司法独立至高无上之类的观点又再一次涌现而出,毫无疑问,媒体的介入对于司法过程肯定会产生影响,但这个影响到底是积极程度更大一些还是消极成分更多一些,需要我们进行研究与分析,才能做出科学的决断。

明确一下定义:媒体介入是指媒体对案件情节、庭审和判决进行合法的报道评论。

而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通过正当的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审理与判决。

介入之弊:首先,媒体介入可能阻碍程序公正。

媒体对案件信息的收集不像司法程序一样必须在法定程序内进行,因此媒体不可避免会有在“部分事实”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判断的倾向,一旦形成舆论导向,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受到不平等对待,即违背了程序公正中“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平等关注”的内容,违反了“程序平等性”的基本要求。

比如在佘祥林案中,最初的时候,佘祥林所在县城一份报纸对佘祥林打上了杀人狂魔的标签,但其实当时公安侦查机关还未完全确认其的犯罪事实,媒体在这里充当了有罪推定的角色,这样的舆论导向极易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导致对于不同诉讼主体有不同的对待,妨害程序正义。

其次,媒体介入影响实体公正。

十年前张金柱驾车肇事逃逸案至今被众多学者当作“新闻审判”和“媒介杀人”的例证,由于媒体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的民众情绪,导致了法庭审判时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从重量刑,而案件结束过后,专家普遍认为交通肇事罪不足以判死刑,是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造成了司法不公。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及快速发展,我们已进入了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传播的范围更广,媒体监督司法的能力也进一步增强,但是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仍不断出现,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如何使媒体与司法这两股重要的社会力量和谐相处,使社会公正得到更好地实现是我们当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媒体;新媒体;司法公正;媒体监督一、新媒体、旧媒体概述媒体,或称传媒,是一种介质,是舆论的一种物质载体。

在现代社会中,传统媒体主要包括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传播方式。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新媒体在本质上是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或传播媒介,对技术有完全的依赖,而且实现了应有的简单、方便和快捷,例如互联网、手机,微博等,它打破了传统新闻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使传播过程中的双方变得更加自由和机会,这有利于充分反映来自社会各方的愿望、意见、要求和呼声。

这种传播方式的重要突破在于:用户的愿望和要求能得到真正的了解和满足,并将得以最终实现在信息的海洋里找到自己所需要的内容,同时还参与到内容的制作和发布中来。

旧媒体解放的是人的眼睛和耳朵,通过传统的媒介,人们看到了自己眼睛所看不到的那些很多、很远的事情,使自己的耳朵听到了更多地方、更多人发出的声音,而互联网的出现又进一步颠覆了原有的格局,尤其是户外媒体的出现成为人们在户外立体舒展、身心投入的媒介。

毫无疑问,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正在不断地改变人类传播信息和生活的方式,同时,也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传统的大众传媒中,“受众”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而在新媒体时代,受众不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息接收者,他可以自己检索感兴趣或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参与到信息传播中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空间也得到了很大的扩展,由此,民众的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机会也得到了较大提高,积极促进了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由于传播特点的不同,新媒体在传播时间上往往十分迅速,但在客观性和准确度上却不及旧媒体。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媒体审判”及其防范

“媒体审判”及其防范

“媒体审判”及其防范近年来,“媒体审判”这个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

它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一些媒体对当事人进行过度的评价和批判,甚至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裁决。

这种现象的出现,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来防范“媒体审判”。

首先,媒体应当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规范,以客观、公正、准确的方式报道相关事件。

媒体不能仅仅根据报道对象的一方陈述就马上发表评论,更不能随意追求流量和热度,制造类似故事的煽情效果。

否则,将可能引起公众的不信任感,或引发道德上的争议。

其次,法院应当加强对媒体的监督,规范其行为。

法院应当明确规范监督机制,及时了解和核查相关的报道,对于有问题的报道,可以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等渠道对社会进行说明和解释,以避免造成误解和不良影响。

最后,媒体和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帮助和保护。

当有苦难和不幸被曝光时,媒体应该在保持客观和独立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避免给当事人带来过度伤害,尊重其隐私,并确保其受到公正的司法裁决。

以下是最近发生的几起“媒体审判”的案例,提醒我们要警惕和加强预防。

第一,北京太阳城小区物业事件。

这个事件爆发后,媒体对物业公司进行了一波连锅端的抨击,给物业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但是,随着调查逐步深入,媒体的一些批评和评论与事实并不符合。

最后,物业公司对于部分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媒体也需及时予以纠正和补救。

第二,陕西男孩翻墙进被盗平台搬回30万现金抢夺。

这个案件在一些媒体报道中被描述为“暴徒胁迫行为”,并配以爆炸性的图像和视频。

但是,经过法院的审理后,实际情况与媒体发布的内容有所不同。

因此,媒体在报导时,必须确保发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第三,北京“拳王”周英杰涉毒被抓事件。

这个案件在媒体中引起了广泛关注,但也有一些媒体在报道中对涉案人员进行剖析和评判,涉及个人隐私,引起社会的不安和不满,波及当事人和其家庭。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是两个重要的社会组成部分。

媒体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各个领域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曝光,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透明度。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构根据法律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确保每一个人都能享有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在我们的生活中,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媒体往往会通过报道和曝光来揭露一些社会丑闻和违法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也涉及到司法机关正在处理的案件。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某个案件的判决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然而,为了维护媒体自由和司法公正,我们需要找到一种平衡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以下是一些解决冲突的案例:案例一:2012 年,英国《每日电讯报》发布了一篇文章,揭露当时正在审理的一起贪污案。

这篇文章提到了审判中的细节和证据,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法院认为这篇文章的发表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禁止了该报纸的进一步报道。

为解决冲突,法院最终采取了妥协的方式。

它允许该报纸报道该案件,但要求报道必须遵守一定的限制,不得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2016 年,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哈特福德记者报》揭露了当地一名警察在执勤时射杀了一名非洲裔男子的事件。

该报纸引用了当时警察局长的内部备忘录,这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许可。

虽然该报纸可能被指控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但公众的监督力量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最终决定,该报纸的报道并没有违法,因为它揭露了一件非常具有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的事件。

案例三:2020 年,印度一名电影演员刚刚被判处死刑。

媒体对这个案子的报道引发了公众的热议,但很快就被法院禁止。

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媒体和法院之间开始了对话。

法院解释,禁令是为了防止对案件判决的影响,媒体则表示他们只报道事实并确保报道不会干扰司法程序。

最终,法院撤销了禁令,媒体得以继续报道,但是必须遵循特定的审查程序。

在这些案例中,媒体和司法机关最终找到了一种平衡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媒体得以继续报道,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限制,以确保其不会干扰司法程序。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在现代社会中,媒体监督已经成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常常存在冲突。

媒体的意见和报道不时会影响到司法判断,而司法决策也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的质疑和影响。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我们需要寻找办法平衡两种力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本质。

媒体是引导舆论的主要力量之一,其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向公众传递信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

司法公正则是保障人民权益的一项基本价值。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和繁荣。

然而,两者之间的平衡难度也极大。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案例来展示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抵触和解决方式:1.案例一:普拉达女士事件一位公益机构的志愿者向媒体爆料,声称意大利顶级奢侈品牌某个工厂里使用的虐待动物的贝扣已经如此严重,以至于一些员工被迫患上了肝癌或其他种类的疾病。

媒体对此进行了紧急报道,并且在短短几小时后将这一消息推广给全世界的社交媒体用户。

结果,法院犹豫了几秒钟并进行了全面审查之后,得出了一个未被媒体报道的结论:媒体只取得了一部分的信息,并且错误的、不准确的或夸大了事实的消息被传播给了公众。

警方最终做出了判断,这些虐待行为不存在。

通过公开电话传播,法院告知人们这一事件的真相,并告诫媒体应注意真正的公正和客观性,避免引起社会恐慌,造成社会混乱和误解。

2.案例二:王室芭蕾舞男孩事件两位年轻的中国男孩跳了一段伴随流泪的现代芭蕾舞,以表达对自然环境破坏的忧虑。

由于这一表演太有震撼力,引起了国际媒体的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鉴定当事人的身份难度很大,我们无法得知这二人是来自何方。

一个名叫“王室舞群”的组织通过炒作这个事件来获得了广泛关注,不少媒体也对此反复报道。

最终,该组织因滥用王室名称被判定为欺诈罪名,并面临刑事指控。

媒体也因过度炒作而受到批评和警告。

3.案例三:卡文迪什女孩事件一名加拿大女孩绑架于高级旅馆,这起事件惊动了世界各地的媒体。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中两个极其重要的概念。

媒体监督有助于保持政府和其他机构的透明度,确保它们不会滥用权力或进行腐败行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媒体监督可能会冲突或干扰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并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冲突分析: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冲突源于媒体发布的信息可能会影响审判流程和法庭裁定。

当媒体在犯罪案件等事件中大量报道时,律师可能会说该消息源污染了陪审团,因为陪审团可能会受到它的影响而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解决方法:解决这种冲突的一种方法是实行新闻限制。

新闻限制的意思是对媒体的报道进行限制,以确保它们不会影响到审判流程。

比如,一些法院可能会限制法官、当事人和律师在审前发表评论,以便他们不会影响到人们对案件的看法。

同时,媒体自身也应该遵守自律规范和道德准则,不宣扬未经证实的消息,更不要随便发表店面。

实例1:2019年,美国著名演员杰西·斯莱特被控攻击和问罪。

他的审判在进行时,媒体对此进行了大量报道。

斯莱特的律师指出媒体的行为会影响审判,要求法院实施新闻限制,然而法院最终否决了这一要求。

实例2:2020年,曾在纽约市警局长达22年的约瑟夫.埃斯皮诺佐(Joseph Esposito)在上诉被驳回后被逮捕。

媒体报道了他的入狱地点,并横幅报道称他在监狱中得到了特殊待遇。

法院的一名法官认为该报道可能会影响到法庭调查,下令撤下这些报道。

实例3:2021年,英国女演员Erin Armstrong被控谋杀。

她的审判开始时,媒体大量报道,法院下令禁止媒体进入法庭,以确保审判的公正。

总结: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冲突是现代社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新闻从业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必须意识到这一问题,并采取措施来减轻其影响。

尽管新闻限制可能是最常见的解决方法之一,但它也受到争议。

平衡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需要综合考虑,只有通过长期实践和经验才能找到最佳解决方法。

司法与媒体审判的冲突

司法与媒体审判的冲突

论司法与媒体审判的冲突与解决摘要:司法与媒体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然而最近司法与媒体的冲突愈演愈烈,突出表现为”媒体审判”。

司法应该保持独立。

当前出现的媒体审判行为是与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

因此司法该如何面对媒体?如何解决二者的冲突?是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笔者通过分析二者的关系以及冲突原因,试图找到解决二者冲突的出路。

关键词:司法;司法独立;媒体审判;冲突一、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概念(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

广义的司法独立是指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

狭义的司法独立仅指审判独立。

笔者认为如果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时不能独立,受到媒体舆论、行政权或是其他个人组织的干预,导致其不能自由行使公诉权,使本该起诉的,基于外部压力,不予提起公诉,那么仅法院审判独立,对于实现司法独立来说,将毫无意义。

所以,司法独立应该包含检察独立。

司法独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规定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只有独立,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保护人权,树立司法的权威。

司法站稳脚跟,不受外界的干涉,才能获得人民的信任,增加人民对司法的信心,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之所以媒体审判现在如此猖狂,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司法没有真正独立,如果司法真正实现了独立,媒体审判根本就不会有生存的土壤,更不会出现大肆泛滥的非常态。

(二)媒体审判的概念媒体审判一词来源于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我国学者魏永征将“媒体审判”界定为“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

向内用力 做好自己——“媒体审判”的司法应对

向内用力 做好自己——“媒体审判”的司法应对
有 较 大 的分 歧 。 “ 体 审判 ”一 词 , 媒
素 ,它能否发挥作用 还受制于法官 的人
最 早 源 于传 媒 与 司法 都 异 常发 达 的美
国 。 1 6 年 ,美 国 法 院推 翻 了一 起 95
格 因素 。如果 体 制上 有 充分 合 理 的保 1 .不 能随 意扩 大 “ 体 审 判” 的 障 ,法治价值被 民众 深深 内化 ,那么 , 媒
2 媒 体 恶 意 行 为 造 成 的 “ 体 审 背后 真正的原因却是行政 或其 他权力起 可能有 机会 了解案件 的全 部事实 ,出现 . 媒 判 ”应是规制 的重点 ,然 而司法不应有 了最 终作 用 。因此 ,如果不是 从司法权 各种各样 的评判甚或非理性 的言说不足
规 制 双 方 关 系的权 力
痒。司法把 “ 高的法官素质 、更 多的 司法公开 、更 强的判 决理 由、更好的沟通互动 ”作 为努 力的方向与应对的突 更
破 口,能够在很 大程度 上缓 解媒体 与司法之 间的冲突。
【 关键词 】 媒体 审判 ; 理性 审视 ;司法应对
近几 年 , “ 体 审判 ”似 乎 愈演 种 现 象 的 形 象 化 概 括 ,它 侧 重 于对 媒 体 力 。 因为 新 闻媒 体 “ 特 的 议 程 设 置 功 媒 独
禁 止 。 因此 ,恶 意 监 督 行 为 是 实 践 中应 独立制度 的构建 。然而在现有 制度 框架
予规制的重点 。然 而 ,司法机关不应有 下 ,司法 并非无可作为 :向内用力 ,做 判和 司法判 断有 较大差异 ,当社 会舆论 单 方 规 制 此 类 行 为 的权 力 ,否 则 就 有 违 好 自己 ,把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努力 的方 对 司法审判构成 较大压力 ,甚 至当 民意 程 序 正 义 原 则 和基 本 权 利 法 律 保 留原 则 向与 应 对 的 突 破 口 ,可 以在 极 大 程 度 上 有 可 能 引发 其 他 权 威 对 司 法 的 干 预 时 ,

试析新媒体语境下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从“媒介审判”到“公众陪审”

试析新媒体语境下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从“媒介审判”到“公众陪审”
使 侵犯 方 自动停止 侵犯 或引 发正常 的机 制将 侵犯行
为纳入 体制性 解决 轨道 ”l 2 I 。 媒 介 审判 :传 统媒 介 时代的 角色越 位
中在少数大众传媒组织机构 ,能够进入媒介拥有话
语 权 的只是少 数精 英 阶层 。那些 社会 经济 地位 高 、 社 会关 系强 的能更 多地 表达 自己的利 益 ,从 而得 到 国家 的保护 ;而那 些社 会经 济地 位低 、社会 关 系弱 的人 ,则 由 于表 达 渠 道 的缺 乏 而 无 法 保 护 自身 利
界对 媒介 审判 的看法 通 常是 : “ 媒介 审判 是媒 介 角 色 的越位 或错 位 ,这种 情 形往 往 与新 闻炒 作有 关 ,
形成 的舆 论氛 围会 影 响 司法公 正地 进行 审 判 。”I 4 I
论 坛 ,任何 一 个博 客 ,任何 一条 手 机短 信 ,都有 可
能成为富有影响力 的 “ 意见领袖” ,这就使得原 】 本集权在传统媒介手 中的话语权均分至每个民众手 中 ,使 得每 个公 民都 有 可能 成为 新 闻发 布者 、文化 传播 者 、学术 评 论者 和各 式 发言 人 ,且发 言 的声音
差 ,具体 表 现在 “ 司法 的天然 职能 在于解 决 民众 问
得 了 “ 四种 权力 ” 的地位 。第 四种权 力并 非实 在 第
赋 予 的权 力 ,而是 指媒 介 因其传播 的工 具性 资本 获 的 “ 话语 权 ”等 软权力 。 我 国 《宪法 》虽 然 明 确 规定 了 公 民有 言论 、 出版 、集会 等表 达权利 ,但 宥于 社会结 构 和经济 水


在 我 国 尚 未 为新 闻立 法 的情 况 下 ,尤 其 在 新
益 。在媒体对一些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 的司法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立论稿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立论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

如我方四辩在盘问中提到的,我方认为对方辩友对媒体审判和司法公正的定义都是有偏差的。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以司法独立为基础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依照完整合法的既定程序对案件做出依法的审判结果,它是每次司法过程都需到达的最终目标。

而媒体审判则指媒体在案件得到法官的认定前,自行对案件做出有倾向性的认定,并将这种认定直接或间接的传播出去的行为。

其传播方式可以包括媒体自行做出预测性报道,或通过报道不完整的事实来引导民众舆论向这一认定倾斜等方式。

下面我们来对媒体审判和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做一界定。

首先针对对方辩友提到的媒体通过报道司法过程的不当行为来促进司法公正的现象,我方认为这一行为属于媒体监督,我方承认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意义,但是它不是媒体审判。

只有媒体在结案前对案件做出认定,并传播这种认定的行为才属于媒体审判,如果是媒体对司法过程的不当行为进行的传播是属于媒体监督的。

简言之,媒体审判的对象是案件本身,而媒体监督的对象是司法过程。

我方认为司法公正的判断依据是我方在定义中提到的司法独立,正确认定事实,依照完整程序和得出依法审判结果四个方面都得到保障,司法公正才能得以保障。

今天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

首先,媒体审判造成的社会舆论压力会阻碍司法过程的程序完整性,使部分案件失去了进行完整司法程序的条件,阻碍了司法公正。

由于社会舆论压力,很可能造成证人不敢提供证词,或证词带有主观色彩地取舍,也有可能造成舆论排挤的一方找不到辩护人,导致依法辩论环节的缺失。

甚至有张金柱的案例证明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因为舆论压力缩短应有死刑复核时间。

这些必要司法环节的缺失都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司法公正。

第二,在法官对案件事实做认定之前,媒体审判的结果很有可能混淆法官对案件的认定,媒体审判的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不能做到仅以法为判断标准。

浅论“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浅论“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浅论“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摘要]目前在我国。

媒体影响力迅速扩大,但是它在行使舆论监督这一功能时,出现了错位越位的现象,对于政府行政和司法公正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我国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平衡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就显得越加重要。

[关键词]媒体审判;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一些新闻传媒在对法院未结案件的报道中,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带有明显暗示意味的言论,极力渲染一方当事人的观点,煽动社会公众的情绪,力图激起公众对某一方当事人的憎恨或同情,给法院审判造成强大舆论压力,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理。

即新闻舆论超越司法程序。

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也称舆论审判。

一、冲突实例案例一:“张金柱案”;被告人张金柱系公安人员,喝酒后驾车撞倒两个人,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被卡在汽车底部拖出三里之遥,其犯罪行为十分恶劣,犯罪后满不在乎的态度又实在令人憎恶。

针对这一案件,在法院尚未完全认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在起诉前和审理中作了广泛报道,连被卡在车底拖走的被害人拍打车门、被告人在车上肯定应该知道车下有人的情节都作了认定,可谓“皆日可杀”,形成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法院后来对其判处死刑。

后来,湖南省高院在二审中排除新闻舆论的干扰,认为被告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相符,应定交通肇事罪,因犯罪情节恶劣,以此罪的最高法定刑15年量刑。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审判”对司法产生的巨大的舆论压力,导致案件判决背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丧失司法的独立性。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新闻媒体的过度干预,严重侵犯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最终影响判决结果,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案例二:“刘涌案”被公认为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一次漂亮战役。

一个长期通过打砸砍杀等暴力手段聚敛钱财的黑社会(性质)老大,不但是一个企业集团的董事长,竟然还是人大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其为首的犯罪团伙为害社会,情节恶劣。

媒体审判于司法公正的影响分析

媒体审判于司法公正的影响分析

媒体审判于司法公正的影响分析作者:陈昊文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6期摘要:媒体能够影响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媒体能够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从而有利于司法公正,但一旦形成媒体审判,则是施压于司法活动并有碍于司法公正。

媒体审判是媒体因其传播特点从而形成具有影响力的观点并且强加于司法判决之中,媒体审判的形成不仅由于新闻与司法的追求存在差异,更是因为媒体人员素质不高以及社会差距的影响。

为消除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媒体努力提高专业素质、完善相关责任制度,司法人员进行司法公开并接受、保护新闻监督成为必由之路。

关键词:媒体审判;司法公正;媒体素质一、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媒体作为社会公众表达意见的集中体现,对司法程序有着正面的影响,但倘若媒体的正面影响不加以规制,任由媒体野蛮发展,同样也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从积极影响来说,媒体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又有所不同,社会舆论监督是社会公民对某一社会事件或人物进行评价,从而起到监督的效果,而媒体监督是媒体代表一部分人的观点加以反映,从而达到鼓励或制约某一行为的作用。

并且媒体有多种形式,媒体可分为党政机关的下属媒体、受众较多的杂志刊物等、甚至是在新兴互联网时代发展下产生的微博粉丝大户或微信公众号等。

党政媒体属于党的喉舌,往往能够对司法活动以及一些司法案件进行正面的报道和宣传,能够努力塑造法官及司法公正的形象,能够加强民众对司法的信心,更有利于司法做出公正的裁判。

同时,媒体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工具,其主要功能便是对社会事件、司法活动进行客观评价,指出其中程序以及实质瑕疵或违法的地方,让司法程序暴露在阳光之下,更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但是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不一定能够起到正面效果,倘若把握不好分寸,往往将促成媒体审判并且有碍于司法公正。

目前媒体对社会事件的曲解,带偏舆论走向从而造成民众对司法不信任并且施加于司法的现象屡见不鲜。

媒体对事件的报道往往偏离了案件事实本身,并且采用一些吸引读者的手法进行报道,让法律素养不高的公民对司法产生偏见,这无疑是对司法公正有很大的影响的。

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有的人这样说过,“唯有国家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才是认识真实的自由社会和其他社会的价值尺度。

也有人这样说,”传媒监督具有正反两面的双重效果,它既可以宣传法制理念,监督司法审判,揭露司法腐败,又可能在超越职权的情况下挑战司法的独立地位,妨碍司法公正审判。

我们把大众传媒的这种负面影响称之为“媒介审判”。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的概念源自于美国,也叫“报纸裁判”,这种说法是相对于“司法审判”而言,媒介审判有一套不同于司法审判的方式和程序,他通过大众传媒的舆论引导,依赖于社会道德评价等对罪犯和被告人进行“审判”。

中国是否存在媒介审判,学界一直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司法审判没有陪审制度,媒体的舆论无法影响陪审团的投票,只有法官对案件有裁判权。

而且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新闻媒体的定位的党和国家的喉舌,在一定程度上要与法院的审判裁定结果相一致。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从理论的角度中国确实不存在媒介审判的土壤,但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大量媒介审判的事实。

它总是以大众传媒为载体,背后却是代表公众舆论和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公共权利的力量共同起作用,而大众传媒的舆论对司法部门的审判不直接干扰,而是直接作用于上级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公权力机关,从而实现上而下的对司法部门的审判施加压力和发出指令,以此来影响和扰乱司法审判的进程。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宪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存在,任何机关,任何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关的活动。

司法权威:司法机关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平衡器,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争端,司法机关都有最终的裁定权。

司法权威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庭的权威,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等。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司法的权威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保障,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保障司法的权威,不尊重法律和司法审判,那么这个国家就不算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国家。

当司法遭遇“媒介审判”我们该何去何从

当司法遭遇“媒介审判”我们该何去何从

当司法遭遇“媒介审判”我们该何去何从人们应该还记得去年5月在湖北省巴东县一个叫野三关镇的娱乐城里发生的惨烈一幕。

来此休闲的镇招商项目协调办负责人邓贵大等一行三人与服务员邓玉娇相遇,黄德智要求邓提供特殊服务遭拒,双方发生争执。

在侮辱性语言和强力推搡之中,邓玉娇情急之下,从随身包中拿出水果刀,向黄德智和邓贵大乱刺,邓贵大颈部动脉血管及胸部被刺破,不治身亡,黄德智受伤。

随后,邓玉娇主动电话报警,因涉嫌故意杀人,邓玉娇被刑事拘留。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案发时间明确,没有扑朔迷离的案情和悬疑之处,然而,这起案件在网络等媒体的报道和渲染下,却导演了一场理性的司法审判和感性的民意之间剧烈碰撞的大戏。

由于案发在特殊场所(娱乐场所)、被杀者为政府官员、杀人者为娱乐城女服务员、案情涉嫌官员恃强凌弱,有媒体质疑该案存在不公的可能性,因此,“邓玉娇案”的进展格外受人关注。

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认为此案是邓玉娇在面对几个具有官员这一强势身份的男人对她的强奸威胁时做出的正当防卫,并建议大家一起用行动来帮助这个用刀捍卫尊严的姐妹。

此帖引发各网络论坛的巨大响应,网上一项针对邓玉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调查表明,广大网友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的正当防卫。

网民普遍表示出对邓玉娇的同情甚至赞颂,在网络上邓玉娇已被授予“2009年第一烈女”、“侠女”、“圣女”等称号,营救烈女的网络呼声甚至已经变成了现实行动。

在巴东县城以及邓所住的医院前,都有从各地赶来声援支持的网民,当地一些民众也聚众声援并申诉ft己的利益要求,巴东县城局势紧张。

巨大的舆论和民意产生影响,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邓玉娇案”,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邓玉娇的自首情节和心境障碍,法院做出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邓玉娇案的判决回应了媒体舆论的关注。

尽管法院一再表示坚持公正处理,理性审判,绝不以意志和感情代替法律,但一些专家指出,此案的判决结果实际上是感性民意战胜理性司法。

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

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

东方企业文化·文化视窗 2011年11月234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张宇飞(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阜新,123000)摘 要: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最主要的一种方式,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追求的最高价值是实现司法公正,而媒体报道则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媒体报道可以通过辅助公开审判制度的实施、对司法独立的维护、影响立法去促成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如果媒体不当报道司法活动,也会损害司法公正。

但是,在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的关系上,媒体报道能够促成司法公正的实现依然是主流。

关键词:媒体报道 司法公正 审判公开 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11—0234—01 媒体报道是公民言论自由以及新闻自由最重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一种重要途径。

而司法则是解决社会纠纷最主要的一种方式,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活动追求的最高价值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其对象应当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其具体要求是司法机关对待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态度应当是平等的,在诉讼程序上,要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平等地要求其承担诉讼义务。

在裁判结果上,对各方当事人均要做到有权利就保护,无权利就不支持,侵犯权利就给予制裁,使损害与补偿相当,罪与刑相适应。

媒体报道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媒体报道可以通过辅助公开审判制度的实施去促成司法公正的实现。

审判公开,有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两种形式,直接公开的对象是法庭上的旁听者,而间接公开的对象则是广大的社会公众。

审判对社会公众的间接公开主要是通过媒体报道来完成的。

媒体通过对审判活动进行报道,可以间接地将审判活动的过程展示在社会公众面前,同样可以使社会公众了解案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使审判过程始终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媒体审判典型案例

媒体审判典型案例

媒体审判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被极大地加快,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也日益多样。

然而,在信息爆炸的同时,如何让公众正确地了解事实、辨析真相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媒体在伸张正义、传递真实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为您介绍一起媒体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背景2018年,某地发生了一起命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受害人之妻孙某相识,两人发生争吵后,张某将孙某勒颈致死。

案发后,张某被警方抓获。

此案在发生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很多媒体纷纷发表文章,猜测张某与受害人的家庭背景、动机等。

媒体正义的声援面对这一敏感案件,媒体在保持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了自身的道德引领和社会监督作用。

众多媒体纷纷通过报道案例细节、采访受害人家属、司法专家等,还原了事件真相,对张某进行了舆论谴责。

同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跟踪调查,积极呼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维护司法公正。

部分媒体甚至通过公开司法文书、信息发布等方式,揭示了案件背后的制度问题,为案件审理提供了舆论支持。

司法机关的依法审判在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关注下,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审理了此案。

经过调查取证,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判决结果公布后,得到了舆论的认可。

媒体和司法机关共同作用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媒体在报道案例、分析成因等方面发挥了舆论引导的作用,为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提供了社会舆论支持。

而司法机关则严格依法裁判,保障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结论媒体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面对一个敏感的案件,媒体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还原事件真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舆论谴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要积极呼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支持。

而司法机关则要严格依法裁判,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媒体审判典型案例反映了媒体在司法审判中的一种重要作用。

只有媒体和司法机关共同合作,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2 1 盆 00
第 2 卷 第 1 6 期
当 司法 遭 遇 “ 体 审 判 ’ 媒 ’
一 一
在 “ 体 审判 ” 困扰 下 实现 司 法公 正 媒
董 坤
( 首都师范大学政 法学院,北京 1 0 4 ) 08 0
摘要 :“ 审判”这几年愈 演愈 烈,使 司法出于尴 尬的 困 。“ 媒体 境 媒体审判”为何会 困扰 司法 ,以及如何在 “ 媒体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体 审 判 ” 的 实 质 媒 ( )“媒 体 审 判 ”是 一 个 伪 命 题 一 我 国现行 《 宪法 》第一 百二十 三条 明确 规定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人 民法 院是 国家 的审判机关 ” ;我 国现 行 《 刑 事诉 讼法 》第 三 条在 设定 国家 专 门机关 职权 也 明确规 定 “审判 由人 民法 院负责 ” 同时 ,《 事 诉 讼法 》 第十 三 ; 刑 条还 规 定 “ 经 人 民法 院判决 ,对 任何 人不 得确 定 为有 未 罪” 。而 且,此 前或 以后颁 布 的人 民法 院组 织法 、行政 诉 讼法 、民事诉讼法 和法官法等 ,都确 立 了司法机 关独立的 审判权 。审判权只 专属于人 民法 院,媒体没有宪法 法律的 授权 ,不 具有 审判职 权 ,无权 作 出有无 罪 名的 “ 决 ” 判 。 所 以,媒 体审 判于 法律 无依 据 ,是 一个 伪命 题 。 ( )“ 二 媒体 审 判 ”是一 种追 求 实体 正 义的表 达 自由 媒 体 的权 利来 源 于我 国宪 法 赋予 的权 利 。我 国现 行 《 法》第三 条 “ 宪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民有言论 、 出版 、集 会 、结 社 、游 行、示 威 的 自由 ”明确 规定 了公民 的言 论 自由权 ;《 宪法 》第 四十 一条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民对 于 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 明 确 规 定 了公 民 的 批 评 建 议 权 。 媒体不是行使言论 自由和批评建议权利的主体,宪法规 定 的权利主 体是我 国公 民。随着 社会 的发展 ,公 民获取信 息表达 自由的重要媒介就是媒 体, 由最初 的报 纸、期刊等 纸 质媒体 扩展 到广 播 、 电视 、网络 媒体 ,从某种 程度 上 讲 ,媒 体是公 民行 使言论 自由权 和批 评建议权 的延 伸 。 公民通过言论 自由和批评建议对 司法进行监 督,借 以实 现实体正义 。媒 体不具有审判功 能,其对司法 的主 要功能 是监 督 。 ( )“ 体审 判 ”是 一种 与 司 法 审判 的 冲突 三 媒 首 先 ,“ 体 审 判 ”无 “ 定 程序 ”与 司 法 审判 的 媒 法 依法定程序的冲 突 在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 中 ,当有 了犯罪后 ,人们总是 习 惯 于要 求有关国家机关 ,不惜一切代价尽 快将凶手绳之 以 法 , 以实现 “ 网恢 恢 ,疏而 不漏 ”的梦 想 ,否则 ,便 法 认 为正义没有得到伸张 ,公平没有得到 实现 。人们在 网络
审判” 的困扰下 实现 司法公正 ,值得去研 究。 关键词:媒 体审判;冲突;困扰原 因; 中图分类号: 9 D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0- 5 0( 0 0 1 0 2 — 2 0 8 7 4 2 1 )0— 1 9 0
媒 体上的 “ 预先判 决 ”就是一种借 助新手段对正义 的主张 的方式 。 而 司 法审 判 ,是 依据 法 定 的程序 进 行 的 ,即诉 讼程 序 。对 于程序的价值 理论上存在着较大 的分歧 ,大 体有三 种 :一是工具主义论 ,认为诉讼程序是 一种工具 ,程序法 是 “ 附从法 ” ,附从 于实体法 ,其 目的是最 大限度 的实现 实体法 ,是一种实现实体法 的手段 。1 _大陆法系传统理论持 有此种观 点。二是程序本 为主 义,认为程序 的价值不在于 作为一种实现 实体法的手段,而是在于程序法具有独立 的价 值 ,即程序 正义 。英美法 系多采用此种观 点,近 年来我 国 有学者也主张此说。2 l三是折中主义,认为程序 既是手段又 是 目的,程序 利益是实体利益 的前提,实体利益 是程 序利 益 的依归 。上 述三 种学 说 ,虽 然对 程序 价值 的认 识有 分 歧,但是都没 有否认对司法审判要 依据合法 的程序 ,都不 同程度 的肯定 了程序 的价 值 。“ 媒体 审判 ”无法 定程序性 必然 与司法审判 的依法定程序性发 生冲 突。 其 次 ,“ 体审 判 ”与司法 审判所 追求 的实体 正义之 媒 间 的冲 突 。“ 体 审判 ” 的 “ 决 ”虽然 不 具有 “ 媒 判 法定 程序 ” ,但 在某种程 度上讲 ,其 与司法审 判有 同样 的价值 追求 ,都是为 了解 决纠 纷,都是在追求 实体正义 ,都是 为 实现 社会 的公平 正义 。 不 同的是 ,“ 媒体 审判 ”有 时候是人 们 因一时个 人情 绪 、偏私 或者倾 向性价值 来做 出的判决 ,这种 “ 判决 ”有 可能会 背离客观真实 ,完 全是个人想 当然 的道德层面 的正 义 。而将这种 带有偏私 的倾 向性 “ 判决 ”放 置于媒体 ,引 起其他更 多民众的情绪 ,产 生共鸣 ,从而形成 大多人 的非 理性 的民意。而司法审判在追 求实体争议 的同时,也要追 求 程序正义 ,两者都要并重 。司法工作人员在法 定的程序 之 下 ,在法定 的时限 内,通过运 用证据认定案件 ,使案件 达到 “ 犯罪事 实清 楚 ,证据趋势 充分”时才 能将犯 罪嫌疑 人判 为有罪 ,将其 绳之 以法 ,这 就在诉讼理论上 构成 严密 的证 明体系并具 有排他性 ;如若达 不到这种证 明标准 ,司 法机 关就会做 出无罪 的推定 裁判 。 最 后 ,“ 体审判 ”最 终是媒 体监 督与 司法独 立的冲 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