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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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题
春节前夕,北京一旅行社接待境外一批游客。
按合同规定,该批游客在北京参观游览四天,旅行社的按待计划是:第一天参观游览故官;第二天参观游览颐和园;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第四天安排购物及自由活动,晚上离境。
谁知该旅行社导游员小王把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的内容擅自改为第四天的内容。
当时游客曾提出质疑,领队也问小王有何道理?但小王不作任何解释,只是说:“景点不会少你们的”。
当旅游团傍晚回宾馆时,下起了大雪。
第四天旅游车开到半道上,交通警察已经采取封路措施,无奈,旅游车只得返回市区,游客们十分不满,于是该团领队通过手机向旅行社投诉,并要求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根据案情请回答:
1.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
2.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分)
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
答:合理。
(2分)因为:导游擅自改变计划;(2分)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
(2分)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分)
答:2处不合法。
(2分)导游擅自改变计划和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
(2分)因为:没有导游改变计划的条件出现;也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
(3分)
2.案例分析
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998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
1999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
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1)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分),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2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1分)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2分)。
因为王某有1998年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2分)。
其法律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分)
3.案例分析
某旅游团在浙江普陀山观光游览。
一天,导游员站在一块“严禁入内拍照”的警示牌前面介绍海滩风光。
最后,导游员在放游客自由活动时又指着警示牌说:“请遵守景区规定,不要入内拍照”,谁知导游员前脚刚离开,3位年轻游客后脚就悄悄地越过警示牌,光着双脚站在瞧石上让人拍照。
这时,一股浪潮猛地向他们袭来,浪潮把3人卷入海中,紧接着又是一股浪潮,把其中2个人冲上岸来,可是还有一位年轻游客再也没上岸……事后,这两位游客和死者家属来到旅行社,要求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
而旅行社认为不是他们的过错因而拒绝赔偿,于是死者家属把旅行社告上法庭。
根据案情请回答:
(1)游客及死者家属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
(2)对于游客的死亡,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7分)答案
⑴、游客及死者家属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
答: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
(2分)其理由为:在旅游活动中,为了防止旅游者遭到人身伤害,旅游景区对危险区域和地段已经做出明确警示,旅行社的导游人员也事先作出警告,游客及死者无视警示不听劝告,擅自进入危险区而遭受伤亡,是属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责任由自己承担。
(4分)
⑵、对于游客的死亡,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7分)
答:1.旅游景区对危险区域和地段做出明确警示,导游人员也事先作出警告,因此,旅游景区和旅行社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3分)2.游客及死者无视警示不听劝告,遭受伤亡,是属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责任由自己承担; (2分)3.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游客向保险公司索赔。
(2分)
4.案例分析
1999年7月27日,北京市宣武区5位离退休老干部前往Z市黄河游览区游玩,他们看完黄河壮丽景观后又去乘坐黄河索道,工作人员说他们年龄太大,不能乘坐。
老人们说,每人20元门票中包含有索道费,如不能乘坐应当退钱。
两位女服务员听后态度蛮横,恶语伤人,骂他们是“老不死”的,致使这5位老人乘兴而去,败兴而归。
Z市旅游局接到5位老人投诉后,专门成立了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
(l)该案的过错者是谁?为什么? (6分)
(2)过错者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6分)
答案
(l)该案的过错者是谁?为什么? (6分)
答:Z市黄河游览区。
(2)过错者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6分)
答: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5.案例分析
2006年9月22日,黄先生一家四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赴桂林五日旅游的国内旅游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于9月30日下午乘火车赴桂林游览七星岩、漓江、冠岩等景点,
每人旅游费用1150元,共计4600元。
黄先生当日就交纳了此次旅游的全部费用。
9月29日,黄先生早已做好旅游准备,却突然接到该旅行社业务经理电话,通知其原定桂林旅游团队,因无法落实桂林至武汉的返程火车票,而被迫取消。
由于旅行社取消旅游活动距“十一”黄金周仅一天时间,而其他旅行社基本组团完毕,造成黄先生及家人的国庆旅游计划随之落空。
黄先生以旅行社单方面终止旅游合同为由,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和精神补偿。
由于旅行社仅承诺退还全部团款,并只赔偿150元,双方协商未果,黄先生逐向旅游质监所投诉。
被投诉方旅行社的辩解:“十一”旅游旺季,桂林至武汉方向的火车票十分紧张,桂林地接旅行社于28日下午传真告知我社无法确认返程车票事宜,也对我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游客旅游计划之所以无法实现,是由于铁路交通部门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旅行社的故意行为。
况且我社也及时将信息告知对方,并作了详细解释。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
(l)该案中旅行社的解释你认为对不对?为什么? (6分)
(2)应当对旅行社如何处理?为什么? (6分)
(1)答案
①不对(错)(2分)
②旅行社没有订到火车票是因自身过错,造成旅游活动不能成行。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分)
(2)答案
①旅行社应退还投诉人全额旅游费用4600元,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被诉方旅行社因自身原因,操作不当,导致旅游协议被迫终止,违约事实成立。
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给予一定的赔偿。
(3分)
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四条:“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因此,旅行社应退还投诉人全额旅游费用4600元,并赔偿4600元的10%违约金460元。
(3分)
6.案例分析
2007年8月4日李女士一家一行五人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华东五市+水乡双卧七日游,当日签订旅游合同,8月6日缴纳旅游费2330.00元,缴地接社1360.00元。
该旅游团为散客拼团,旅游过程中地接社导游未征得游客同意,也未向旅行社报告,擅自增加无锡灵山、苏州乘船游运河、购买珍珠粉、玉器貔貅等旅游项目。
另,同团的旅游费分别是:770.00人/元、720.00人/元、和780.00人/元。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
(l)该案中导游增加自费项目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6分)
(2)应当对旅行社不同报价如何处理?为什么? (7分)
(1)答案
①该案中导游增加自费项目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2分)
游客抵达旅游目的后,地接社导游未征得游客同意,也未向旅行社报告,擅自增加无锡灵山、苏州乘船游运河、购买珍珠粉、玉器貔貅等旅游项目。
旅游合同已经签订生效后,当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导游人员是经旅行社委派,负责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游览,在游览过程中地接导游员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增加旅游项目,其行为违反《导游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导游在旅游过程中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认定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增加自费项目,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导游员违反《导游员管理条例》另案处理。
(5分)(2)答案
关于旅游报价的问题。
李女士旅游费850.00元/人,而其他两家旅行社报价分别是770.00元/人、720.00元/人。
旅游合同已经签订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分)当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旅行社缴纳旅游费,旅行社收到旅游者缴纳旅游费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旅游者游览(2分)。
旅游报价属于市场调节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当事双方签订合同时对旅游价格已经有明确约定,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报价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旅行社不承担退还部分旅游费责任。
(3分)
7.案例分析
旅游者章某诉称:2009年8月,旅游者章某参加了由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澳门七日游。
8月2日晚,在结束了当天的旅游活动后,章某约其他旅游者外出观赏香港夜景。
由于不熟悉当地的道路情况,章某闯红灯横穿马路时,被香港某公交公司的一辆巴士撞倒在地,头部受到重创昏迷不醒,即被送至附近的医院,经紧急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此后,章某在香港接受了一个月的治疗才稍稍恢复,由于各项费用过高,伤势未痊愈的张某返回内地继续治疗。
10月中旬,章某向省旅游质检所投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辨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一,车祸发生在游客自行活动期间,而不是在旅游行程内;第二,车祸是由于当事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本人有过错;第三,车祸发生后,旅行社全力协助就治,不仅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安排专人护理,还安排其家人赴港探望,并承担了其间所有的办证、食、宿、交通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已尽到了人道主义责任;第四,在行程中对所有的游客都作了注意安全的提醒。
该社最后表示,对章某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愿意给予一些援助,但不能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1)旅行社辨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6分)
(2)章某是否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多少? (7分)
答案
(1)旅行社辨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
因为本案中章某遭遇的交通事故发生于自行外出期间,显然,所参加的活动并不是旅游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当然不属于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
(2)本案中章某遭遇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因为章某所参加的活动并不是旅游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另外,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预见到闯禁红灯横穿马冬会导致被车辆撞伤,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因此应当由其本人对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当由旅行社为旅游活动之外发生的车祸负责任。
8.案例分析
王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浏览,寺庙和尚推销"开光"玉佛饰物,称开过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灾。
王女士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听后动心,花500元买下一枚。
回家后,王女士并未感到"开光"玉佛的"灵验",即到居住城市中的寺庙"鉴定",结论是:此玉佛并未开过光;随后又到珠宝店寻价,发现其所购玉佛的价格也高出市场价格100多元,顿感上当受骗,即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其是在旅行社导游组织游览期间购买了"质价不符"的物品,旅行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500元购物的损失。
(1)王女士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王女士的要求不合理
旅行社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的赔偿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主要理由:
一、王女士在旅游期间的购物属个人自主行为,与旅行社无关,旅行社没有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旅行社与出售商品的一方有即时结清的买卖法律关系,如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品的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被投诉人有协助的义务。
三、本案中,王女士所购"开光"玉佛并不是一般意义的商品,其购买行为也不能视为一般的消费活动,所支付的款项从本质上看,含有部门捐赠的性质,因此,也不能适用《消法》中所规定的有关"质价相符"的条款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