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消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强制购物”事件尤为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旅游公司在旅游过程中强制游客购物的事件为例,分析旅游消费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旅行社组织了一趟海南旅游团,游客小王等人参加了此次旅游。
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强制要求游客在指定的购物点购物,否则将影响行程安排。
小王等人因不愿购物,被导游责骂,行程安排也受到了影响。
事后,小王等人向旅行社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旅行社则认为,购物是旅游行程的一部分,游客应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三、法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隐瞒、误导旅游者。
同时,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或者接受其他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强制游客在指定购物点购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导游是否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 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游客小王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游客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要求旅行社退还购物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2)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游客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行社和导游的违法行为,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游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和导游赔偿损失。
旅游资源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海滨度假村侵权纠纷为例,分析旅游资源法律问题。
某海滨度假村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依托美丽的海滩资源,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度假。
然而,在度假村开发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过度开发等原因,导致旅游资源遭到破坏,引发了当地居民与度假村之间的纠纷。
二、案例分析(一)侵权行为认定1. 度假村过度开发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案中,度假村在开发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海滩资源的承载能力,过度开发,导致海滩资源遭到破坏,侵犯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度假村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案中,度假村在开发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导致海滩资源遭到破坏,侵犯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责任承担1. 度假村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度假村因过度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等过错行为,侵犯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当地政府承担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
本案中,当地政府在度假村开发过程中,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赔偿范围1.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度假村应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海滩资源修复费用、居民财产损失等。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旅游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3年5月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6月1日至6月5日的海南五日游。
在预订过程中,张某仔细阅读了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明细等条款,并确认无误后支付了全额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餐饮质量低下,且导游服务质量不高,导致张某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争议焦点:1.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旅行社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导游的服务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案例分析:一、关于住宿条件根据张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承诺提供不低于三星级的住宿条件。
然而,张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现,实际住宿条件仅为二星级酒店,且房间设施陈旧,卫生状况不佳。
针对此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合同约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提供不低于三星级的住宿条件,张某对此表示同意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因此,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住宿条件。
2. 实际提供情况:张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现,实际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3.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餐饮服务根据张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承诺提供符合当地饮食习惯的餐饮服务。
然而,张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现,餐饮质量低下,食物味道不佳,且分量不足。
针对此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餐饮服务的标准和要求,旅行社应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餐饮服务。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
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
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遨游。
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
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惟独60万元。
请问: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伤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合用于质量保证金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此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者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合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合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辟的海岛旅游。
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
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
此景点确是体面秀媚,令人留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神奇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
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
旅游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政策法规案例分析案例:中国旅游政策法规对乡村旅游发展的影响背景:近年来,中国乡村旅游蓬勃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加大了对乡村旅游的支持力度,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以促进乡村旅游的健康发展。
分析:1.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中国政府从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乡村旅游的发展。
例如,2024年出台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将乡村旅游作为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各地发展具有乡村特色的旅游度假区。
此外,国家还在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比如对乡村旅游开展的项目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和金融支持。
2.地方层面的政策落实:各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地方性政策。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大对农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政策,包括道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一些地方政府提供了相应的土地和资金支持,鼓励农民兴办农家乐、农业观光等乡村旅游项目。
3.旅游行业的发展:中国旅游行业的快速发展也为乡村旅游提供了机遇。
由于旅游需求的增加,乡村旅游逐渐成为旅游行业的一个重要板块,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市场资源。
同时,乡村旅游也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通过开展乡村旅游业获得了增收的机会。
结论:根据中国的旅游政策法规对乡村旅游发展的影响,可以看出政府的政策支持为乡村旅游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通过政策支持,乡村旅游获得了更好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支持,使得农村地区的旅游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开发。
同时,乡村旅游的发展也带动了旅游行业的壮大,促进了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政府的政策支持是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同时也为其他地方的旅游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旅游业法律案例,以期为广大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19年,张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将行程中的游览景点从原定的丽江古城改为大理古城,并未提前告知游客。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未告知游客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0年,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七日游。
在游览过程中,李女士不慎从景区观光车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因此判决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尽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在旅游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救助。
旅行社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三: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1年,王先生在某旅行社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一条关于“云南九日游”的宣传广告,广告中称该行程包括游览云南所有著名景点。
景区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因其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文化底蕴,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
然而,在该景区内发生了一起游客坠崖事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死者家属将景区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景区安全管理、游客责任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二、案件事实2018年5月,游客王某和李某到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游玩。
在游玩过程中,两人来到了一处名为“险峻崖壁”的景点。
该景点位于景区深处,人迹罕至,且无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王某和李某在未充分了解景点情况的情况下,沿着崖壁边缘行走,试图拍照留念。
在行走过程中,李某不慎踩空,坠入崖下,造成重伤。
王某在施救过程中,也发生了坠崖事故,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认为景区管理方存在以下问题:1. 景区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2. 景区未能及时制止游客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3. 景区未能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使游客对危险认识不足。
死者家属将景区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一)景区管理方的法律责任1. 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景区管理方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
然而,景区未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未能及时制止游客违规行为,未能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景区管理方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缺陷。
2. 景区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景区管理方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景区管理方应承担过错责任。
(二)游客的法律责任1. 游客自身安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游客王某和李某在未充分了解景点情况的情况下,冒险沿着崖壁边缘行走,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旅游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暑假期间,张先生与家人一同参加了一次由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及其家人遭遇了强制消费的现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张先生在事后向旅行社提出投诉,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张先生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张先生参加的旅游团为云南五日游,报名时旅行社承诺将游览云南的著名景点,包括大理、丽江、玉龙雪山等。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以“增加景点”、“提升服务质量”为由,强制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如骑马、坐热气球等,并收取高额费用。
张先生及其家人对此表示不满,但导游以不参加就无法游览其他景点相威胁。
最终,张先生及其家人无奈之下参加了自费项目,花费了数千元。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不正当手段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构旅游服务的内容、价格、行程等。
”第六十一条规定:“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消费的行为。
”3. 旅行社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宣传:旅行社在宣传中未明确告知游客将强制消费,导致游客产生误解。
(2)强制消费:导游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游客参加自费项目,侵害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
(3)服务不到位: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4. 张先生维权过程(1)与旅行社协商:张先生在旅游结束后,向旅行社提出退款要求,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
(2)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张先生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供了相关证据。
(3)旅游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了张先生的投诉情况。
(4)旅行社整改:在旅游管理部门的介入下,旅行社对导游进行了处罚,并退还了张先生的部分费用。
三、案件总结本案中,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关于旅游法律案例的例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女,30岁,北京市民。
2019年6月,张某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推出的“海南五日游”套餐。
该套餐包含往返机票、住宿、导游服务、门票等。
在支付了旅游费用后,张某收到了旅行社发送的旅游行程安排。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导游服务质量低下,且行程安排与承诺存在较大出入。
具体如下:1. 宣传材料中显示的酒店为五星级酒店,实际入住的酒店为三星级;2. 导游在行程中多次擅自更改行程,导致张某未能按照原计划游览景点;3. 导游在游览过程中态度恶劣,对游客的询问和需求不予理睬;4. 行程安排中承诺的景点游览时间不足,导致张某未能充分游览。
张某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2. 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旅游费用?3. 旅行社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1. 旅行社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其承诺的质量、性能、用途、安全标准等要求。
”旅行社在宣传材料中明确承诺提供五星级酒店住宿,实际却提供三星级酒店,构成欺诈。
2. 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退还旅游费用。
3. 旅行社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态度恶劣,对游客的询问和需求不予理睬,给张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材料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启示(3篇)
第1篇标题: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启示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和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旅游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旅游法律案例,探讨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二、案例背景2019年7月,某旅游公司组织了一次为期五天的云南旅游团。
在行程中,旅游公司安排游客参观了丽江古城、玉龙雪山、大理古城等景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发现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与宣传不符,景点游览时间缩短,且部分景点存在强制购物现象。
游客因此与旅行社发生纠纷,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旅游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旅游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行程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与宣传不符,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
(2)强制购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旅游经营者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本案中,旅行社存在强制购物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3)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
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 案例处理结果经过调解,旅行社退还了游客部分费用,并向游客道歉。
同时,旅行社承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杜绝强制购物行为。
四、启示1. 旅游经营者应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2. 旅游者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了解旅游法律法规,合理维权。
3. 旅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旅游违法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 旅游行业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旅游法规案例全集
案例2-格式条款
地接社解释“云南出境书药费”是由两部分构 成,即“出境费”和“书药费”,所以要求王 先生交纳112元,假如不交旳话则不安排他中 缅边境一日游旳活动。王先生对此解释虽不同 意,但为了能完毕全部旅游项目,还是支付了 这笔费用。游览结束后,王先生向旅游质量监 督管理部门投诉,祈求裁定旅行社退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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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协议法
分析:(1)《协议法》第五十二条要求: “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情形旳协议无效。”本案例中, 陈某致电邓某让其负责处理汽车,是一 种明示旳授权行为,邓某取得了代理权, 应维护陈某旳正当利益。然而,邓某与 其弟串通一气,坑了陈某,显系恶意串 通。所以,邓某与其弟弟旳买卖协议是 无效旳。
身旳过失,所以旅行社应负一定旳补偿责任。本
案中,游客李某在电话中也没有进一步细致核对,
就贸然出行,其本身也有一定责任。所以,旅行
社在退还李某320元旅游费及路费、误工费或,不
再承担其他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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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格式条款
王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旳“云南八日游 “,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协议缴纳了旅游费用 4900元。前两天旳旅游活动比较顺利,第三天 中缅边境一日游,双方就费用承担发身争议。 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地接社让王先生交付“出 境书药费”合计112元,其中涉及出境费100元、 书药费12元。王先生以为“云南出境书药费” 就是“云南出境旳书药费”,而“中缅一日游” 是旅游行程中旳计划内容,团款应涉及“云南 出境费”100元,故不应反复交费。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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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某旅行社于2023年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 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 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涉及南宁、越南 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 为每七天二、六发团,并注明报名方法为: 第一,电话征询旅游线路;第二,传真签 订旅游协议;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 第四,10人以上能够上门服务等。因为报 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 人民币排成了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李 2
旅游法律分析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旅行社责任险纠纷为例,对旅游法律进行分析,旨在为旅游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于2019年组织了一次国内旅游团,行程包括游览名胜古迹、品尝当地美食、参加娱乐活动等。
旅游团共有30人参加,其中张先生(以下简称“游客”)是其中一员。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张先生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其腿部骨折。
事发后,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认为,根据旅行社责任险条款,游客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故拒绝赔偿。
游客遂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旅行社责任险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为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对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保险。
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旅行社在经营业务时必须投保责任险。
2.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2)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住院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4)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
3.本案中旅行社责任险的适用性本案中,游客张先生在旅游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其腿部骨折。
根据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游客的赔偿责任。
然而,旅行社认为游客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拒绝赔偿。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前,应当向游客告知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情况。
如果旅行社未能履行告知义务,游客在遭受损失后,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简介某消费者(以下简称甲)于2021年7月通过某旅行社(以下简称乙)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国内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甲发现以下问题:1. 行程安排不合理,景点参观时间过短;2. 部分餐饮质量不符合预定标准;3. 导游在行程中多次推销自费项目,对甲造成了困扰。
甲认为乙旅行社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遂向乙提出投诉。
乙旅行社认为甲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赔偿。
甲遂将乙旅行社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乙旅行社与甲之间存在书面形式的旅游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旅行社在行程安排、餐饮质量、导游行为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乙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旅行社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甲未能充分游览景点;2. 部分餐饮质量不符合预定标准,影响了甲的用餐体验;3. 导游在行程中多次推销自费项目,对甲造成了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乙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旅行社在宣传其旅游产品时,承诺游客将游览我国著名的自然风景区A和B。
在行程中,旅行社安排了游览A景区,但由于B景区当天因暴雨关闭,未能按照原定行程游览。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退还B景区门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B景区关闭,其已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游客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案例描述:原告(游客)与被告(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原告支付旅行社旅游费用,旅行社负责安排原告在A、B两景区的游览。
在合同中,旅行社明确表示将按照原告的行程安排游览A、B两景区。
然而,在游览过程中,由于B景区因暴雨关闭,原告未能按照原定行程游览B景区。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其未能游览B景区,要求被告退还B景区门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则认为,B景区关闭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即暴雨天气,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意外事件。
旅行社在得知B景区关闭后,已及时通知原告,并采取了合理的替代措施,安排游览A景区。
因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游览A、B两景区的内容。
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游览B景区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2. 不可抗力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B景区关闭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即暴雨天气。
然而,旅行社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也未在合同签订前向游客明确告知B景区可能因天气原因关闭的风险。
3. 合理提醒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得知B景区关闭后,已及时通知游客,并采取了合理的替代措施,安排游览A景区。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旅游市场的蓬勃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纠纷的出现。
本案例以某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案为例,分析旅游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探讨如何依法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某旅行社接到游客张先生一家三口的旅游预订电话,要求预订8月1日至8月5日为期5天的云南旅游套餐。
旅行社工作人员在了解张先生一家的需求后,推荐了该套餐,并告知了旅游费用、行程安排、住宿标准等相关信息。
张先生一家对行程安排表示满意,遂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旅行社应提供全程导游服务,并确保旅游行程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一家发现导游服务质量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导游对景点讲解不够详细,导致游客对景点文化内涵了解不足;2. 导游在行程安排上未能充分考虑到游客的个性化需求,导致行程过于紧张;3. 导游存在私自收受回扣、推荐购物点等行为,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一家认为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遂向旅行社提出投诉。
旅行社在接到投诉后,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引发诉讼。
三、案件分析1. 旅行社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行程的顺利进行;(2)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讲解景点文化、风俗习惯等;(3)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旅游者,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4)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2. 导游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导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讲解景点文化、风俗习惯等;(2)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旅游者,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3)不得收受旅游者的财物,不得为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4)不得诱导旅游者购物、消费。
案例分析旅游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繁荣背后,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涉及旅游合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
旅游法律法规作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处理旅游纠纷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旅游法律法规在旅游纠纷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暑假,某旅行社推出了一款“云南双飞六日游”产品,吸引了众多游客报名参加。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小李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与宣传资料不符,实际行程比宣传的短了两天;2. 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条件与承诺的星级标准不符,实际住宿条件较差;3. 旅行社导游在行程中强制推销商品,且未提前告知游客。
小李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小李遂向当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旅行社与游客小李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旅行社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服务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对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承诺的星级标准不符,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强制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不得强制旅游者消费。
在本案中,旅行社导游在行程中强制推销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
旅游资源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其独特的热带雨林景观、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以及独特的民族文化而闻名于世。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西双版纳成为了国内外游客的热门旅游目的地。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景区和旅游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对自然环境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导致了诸多违法违规行为。
二、案例概述2019年,西双版纳某知名景区因非法野生动物表演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景区为了吸引游客,长期在景区内举办野生动物表演,包括老虎、孔雀、猴子等多种动物。
然而,这些表演背后却隐藏着诸多问题。
三、违法行为分析1. 非法野生动物表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野生动物进行表演。
而该景区的野生动物表演未经合法审批,属于违法行为。
2. 动物福利问题:野生动物表演往往涉及对动物的强制训练和虐待,严重侵犯了动物的福利权益。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 安全隐患:野生动物表演存在极高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将对游客和表演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四、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禁止非法猎捕、买卖、利用野生动物,以及禁止使用野生动物进行表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动物的福利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动物,以及禁止利用动物进行商业表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规定了旅游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要求旅游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结果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经查实,该景区的野生动物表演行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对景区进行了以下处罚:1. 暂停野生动物表演:要求景区立即停止野生动物表演,并进行整改。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景区进行了罚款。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得到了迅速崛起。
然而,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旅行社、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旅游法律法规,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以某旅行社违反《旅游法》为例,对旅游法律法规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旅行社在招徕游客时,未如实告知旅游行程中的购物安排,也未征得游客同意。
2.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游客购物,购物场所为非正规场所,存在欺诈行为。
3. 旅行社在行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导致游客投诉。
4. 旅行社导游在行程中擅自更改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强迫游客购物。
三、案例分析1. 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游客,应当如实告知旅游行程中的购物安排,并征得游客同意。
”本案例中,旅行社在招徕游客时未如实告知购物安排,也未征得游客同意,违反了该规定。
2. 违反《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游客购物,应当选择合法、正规的场所,并告知游客购物场所的性质、价格等信息。
”本案例中,旅行社在行程中安排游客购物,但购物场所为非正规场所,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该规定。
3. 违反《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旅行社未按照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导致游客投诉,违反了该规定。
4. 违反《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强迫游客购物。
”本案例中,导游在行程中擅自更改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强迫游客购物,违反了该规定。
四、案例启示1. 旅行社应严格遵守《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2. 导游应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强迫游客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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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1.1999年春节,某国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长白山观光旅游团行至长白山脚下,按照行程安排,导游员赵某应带团上山游览天池。
但在此时,由于突降暴风雪,上山道路已经冰冻。
为避免出现人身伤亡的意外事故,导游人员赵某遂与旅游者商量,说明情况后经多数旅游者同意,并经报告旅行社同意,放弃了登顶游览的安排。
对此该旅游团内部分游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未经全体旅游者同意,导游人员就改变了游览计划,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①导游人员赵某能否决定改变游览计划?为什么?有无法律依据?②依据法律规定,赵某所在的旅行社能否以质量保证金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1999年7月至10月,导游人员王某先后接受四家咨询公司的委托,为咨询公司组织的游客担任导游,进行导游活动。
后因游客投诉,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该导游人员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其具有导游资格,又持有导游证,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收取报酬,属合法行为,请求法院撤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l)导游员王某能否接受咨询公司的委托,为咨询公司组织的游客担任导游?为什么?(2)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3. 2001年9月25日,李先生看了某旅行社在报纸上做的广告后,报名参加该社组织的北京6日游。
李先生与该社签订了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发团时间是9月30日,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交了定金500元。
9月28日,该旅行社通知李先生,由于“十.一”期间游客太多,无法落实机票及住房,故取消这次旅游活动。
李先生遂于9月29日要求该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旅行社辨称,无法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只同意退还李先生500元定金。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回答:(1)该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2)假设该旅行社违约,李先生能否要求旅行社即退回定金500元,又赔偿违约金2000元,为什么?4.2001年9月28日,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并交款4900元。
同年10月2日,在该旅行社的组织下,张某等25人出发到九寨沟和黄龙旅游。
但游览九寨沟后赶赴黄龙时,由于下雨.修路等原因,道路十分难行,且有翻车的可能。
导游员考虑到游客的生命安全,在征得车上的20名游客的同意(张某等5人反对)后取消了去黄龙的旅游,改游牟尼沟,并报告了旅行社。
回来后,张某等5人认为旅行社违约取消黄龙景点,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旅行社退回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应损失。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 )导游员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旅游者的投诉是否成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应如何处理这起纠纷?5.游客李某参加某国际旅行社办游团去新.马.泰旅游,并交付费用5600元。
4月30日该旅游团抵达出境口岸深圳,不料罗湖海关以李某护照上“我国公安机关盖章”一栏漏盖了公章为由拒绝了他的出关申请,造成了游客李某滞留深圳不能随团出国旅游的后果。
为此,李某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旅行社双倍赔偿旅游费用和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补办护照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1300元。
旅行社则辩称:此次事故的责任应由公安机关承担,与我社无关。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2)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欺诈?何谓欺诈?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应如何处理此起投诉?6.张某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后,尚未取得导游资格证就与某旅行社联系,希望参加旅行社的导游实习,今年9月正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人员不够,就聘用张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
张某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1)张某的看法是否成立?为什么?(2)对旅行社聘用无证导游的行为,应受何处罚?有何依据?7.A旅行社导游小林因与B旅行社经理刘某关系较好,私下同意为B旅行社带团。
2000年8月小林带B旅行社旅游团到九寨沟时,因导游证上的工作单位与团队运行计划上的旅行社不相符而受到旅游行政执法机构的查处,被暂扣导游证一个月。
问:(1)小林能否私自同意为B旅行社带团,为什么?(2)旅游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8.导游李某在带团途中,告诉游客因道路改造,不能到达某景区,在征得个别游客同意后改变行程,带领游客到附近寺庙烧香,引起集体投诉。
后经查实,到景区的道路可安全通行,且李某还从烧香中获利。
请问李某的行为存在哪些错误?应受何种行政处罚?9.. 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998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
1999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
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10.1999年6月,导游人员徐某受某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法国某来华旅游团担任导游。
在旅行游览过程中。
徐某见某游客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小巧玲珑,而且功能齐全,经询问,该相机在法国售价比在中国便宜,遂与该游客商量,购买了该相机。
后因此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导游人员徐某能否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为什么?(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法规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是什么?11.2005年1月,某单位组织职工旅游,委托F旅行社安排。
双方确定行程:第一天乘火车;第二天江油下车,然后乘汽车赴九寨沟,当晚宿九寨沟沟口;第三天游九寨沟,晚宿汶川;第四天游黄龙,晚宿茂县;第五天赴都江堰,晚宿成都;第六天上午乘火车;第七天返回。
第一天,由于江油到九寨沟路段突然发生塌方,无法通行,旅行社决定不在江油下车,继续乘火车到成都下车。
第二天,旅游团在成都下火车后,转乘汽车赶到汶川住宿。
第三天,旅行社安排游览黄龙,当晚住宿茂县。
第四天早7时全团集合,准备乘车到九寨沟游览,可是旅游车一直等不来。
后来,导游向旅游者解释,由于地处高原,空气稀薄,气温低,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车出了故障,柴油结冰,车被“冻僵”了。
这样旅游团一直等到上午11时30分才登车出发,下午1时40分到达九寨沟,九寨沟计划观赏的景点尚未游览完就因天色已晚返回。
第五天旅游团离开九寨沟前往都江堰,然而进入景区时天色已晚,失去了游览条件。
当晚住宿成都,第六天上午登上火车,第七天返回。
旅游者对这次活动很不满意,认为由于旅行社将原计划路线逆向安排,特别是从茂县到九寨沟时,汽车出现故障,致使九寨沟部分景点没有游览,也使都江堰没有正常游览。
因此,游客要求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
旅行社则称,改变行程是由于塌方。
无论是塌方还是汽车故障,均属不可抗力所致,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请问1、什么叫不可抗力,本案中塌方与汽车故障是否属于不可抗力?5分2、旅行社是否应赔偿游客的损失?如赔偿,应该怎样赔偿?5分12、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际旅行社签订了“北京5日游”的旅游合同。
当旅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法按计划起飞。
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候。
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愿意退还全额团费,但拒绝赔偿。
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时后前往北京。
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存在违约的事实。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l)什么叫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有哪几种?本案中的情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5分(2)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的要求是否应该支持?为什么?其他旅游者的赔偿500元的请求是否应该支持?5分13、某初中生小杨在2008年暑假期间,因与父母闹矛盾,拿了人民币3000元离家出走。
小杨与一家国内旅行社签了赴某地的五日游的旅游合同,一并缴纳了所有团费2300元,并约定出团时间为3日后。
小杨的父母通过努力终于在小杨随团旅游的前一天找到了小杨和得知其旅游合同一事。
小杨的父母不同意小杨出去旅游,并要求该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团费,旅行社声称,除非小杨父母承担违约金,否则不予退还团费。
请回答:(1)该旅游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小杨的父母的要求能否达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14、李先生因商务接待急需上午10点前赶到机场,否则会给张先生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李先生与一出租车司机杨某商量,问:能否在上午10点前赶到机场,如果能,我给你5倍车费价格。
出租车司机杨某说:在上午10点前一定能赶到机场。
结果因交通堵塞,赶到机场时已经11点以后。
因李先生误了接待时间,给李先生造成商业损失4万多元请问:李先生能否要求出租车司机赔偿损失?理由是什么?15、老张出差去成都,完成工作后报名参加了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乐山———峨眉山二日游”,双方约定了行程,其中包括了“峨眉山观日出”并签订了旅游合同。
浏览峨眉山那天,导游员要求旅游团早上4点起床集合,然后乘车去峨眉山观日出。
但是,旅游车出发之后没有直接到景点,而是转了一大圈,接了几拨的旅游团队之外的其他旅游者,直到7点30分才到达峨眉山停车场,峨眉山观日出成了泡影。
旅游者认为,旅游行程中包含了峨眉山观日出,旅行社则辩称,游客游峨眉山那天是阴天,根本不可能实现峨眉山观日出,能否可以观日出,受天气限制,这是不可抗拒的,因此拒绝赔偿。
请问:旅游者没有能够观赏到日出,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1)旅行社能不能免除责任?(2)旅行社应当赔偿旅游者哪些违约责任?16、“五·一”黄金周前夕,张先生所在单位20 人和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张先生等共支付旅游费用1.4万元。
4月底,旅行社业务人员告诉张先生,旅行社未能购得合同约定的船票,旅游行程难以完成。
旅行社的方案之一是由旅行社按约定承担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方案之二是张先生等能够选择同年的7月至8月完成原定旅游行程。
旅行社同时承诺提前在出团前一周告知张先生,假如没有提前一周通知张先生,旅行社将承担全额旅游费用同倍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