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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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范文1、要熟练使用罗盘、光学经伟纬仪、并能熟练进行经伟纬仪的计算,并爱护好测量仪器。

2、要熟知《云安煤矿地质勘探报告》和《云安煤矿安全专篇》对地质、地形勘测要求。

3、对掘进工作面每周的中、腰线一定要测量定位好。

4、对回采工作面伪倾斜角度,顶底板岩层变化情要及时测量分析,预防顶底板事故发生做好技术分析。

5、对采掘工作面遇到的断层裂隙要及时分析掌握,预裂隙突然来压来水,顶板垮落,煤层走向层理不清晰。

6、巷道贯通时要坚持用经纬仪测量,预防贯通时安全事故发生。

2024年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管理,提高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包括矿山地质调查、地质勘探、地质测量等。

第三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遵循科学、准确、可靠的原则,为矿山开发和经营提供准确的地质数据和信息。

第四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合理利用地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遵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测量结果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负责矿山地质测量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矿山地质测量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地质测量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岗位素质。

第九条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山地质测量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第三章技术要求第十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选择适当的测量方法和技术,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采取合适的精度要求,确保测量结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注意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确保测量人员的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安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矿山勘探、开发和运营过程中的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依法、科学、综合、可持续原则,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和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实现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矿山勘探第四条矿山勘探应进行充分的地质调查和评价,确保勘探活动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矿山勘探活动应选择适宜的技术方法,减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应采取防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矿山勘探活动涉及到水、土壤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应优先保障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章矿山开发第七条矿山开发应依法获得矿山开发许可证,按照矿山开发计划进行施工。

第八条矿山开发应进行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考虑地质环境,减少对可耕地、生态保护地和水源保护地的占用。

第九条矿山开发应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防止土壤侵蚀、水体污染等问题发生。

第十条矿产资源采选活动应合理利用,并尽量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第四章矿山运营第十一条矿山运营应依法获得矿业权,按照矿业权许可证和相关规定进行运营。

第十二条矿山运营应制定环境管理方案,确保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

第十三条矿山运营应进行工况监测,及时掌握矿山运营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矿山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对地质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环保人员,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新技术、新方法应及时加以推广和应用,促进地质环境保护技术的不断提高。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制度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制度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制度是指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和治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制度。

明确矿山企业、政府监管部门、技术服务单位等各方的责任,确保各方共同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规划制度。

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调查评价,制定合理的恢复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治理时间等,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得到系统、有效的恢复治理。

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测制度。

对治理后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估治理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得到长期稳定保护。

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制度。

明确矿山企业、政府监管部门等各方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中的资金投入责任,确保治理工作有足够的资金保障。

5.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技术管理制度。

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技术规范,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得到规范、有效的应用。

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总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制度是保障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和治理的重要措施,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制定和落实。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220716修订)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220716修订)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220716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综合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积极开展研究,不断加强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安全。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职责,保障矿山地质环境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评价第五条矿山开采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和监测计划。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客观、科学、可靠,并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

第六条矿山开采中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重点监测空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矿山停产或者关闭后,应当进行环境恢复与管理,恢复为原有的地貌和植被状况,并确保经营期间产生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管理。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第八条矿山开采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采用闭式生产、低废弃率、低排放技术,减少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温和体排放量。

第九条矿山开采中应当根据地质环境特点,选用合适的采矿方法和支护方式,确保采空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矿山开采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确保井下安全生产。

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条矿山开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环境监测与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环境问题的跟踪调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地方环保部门应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矿山进行处罚,坚决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矿业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加强矿山环境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环保科技研究开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矿山开采、矿山环境治理等活动。

第二章矿山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第三条矿山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矿山环境保护的原则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第三章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在矿山开采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改建、扩建、停产、关闭等各个阶段,应进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项目背景和规划、环境质量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矿山环境保护设施第七条矿山开采单位应建立和维护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等,确保矿山的环境治理达到国家标准。

第八条矿山开采单位应定期检测、监测矿山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维护、修复和更新改造。

第五章矿山环境监测第九条矿山开采单位应建立并实施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对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题。

第十条矿山环境监测应包括水质监测、大气监测、土壤监测、噪音监测等内容,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章矿山环境修复第十一条矿山开采活动结束后,应进行矿山环境修复,还原矿山地貌,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矿山环境修复应包括水土保持、植被恢复、水体和土壤的修复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单位必须遵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管理矿山资源,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对矿山地质和资源储量的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介绍《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矿山地质调查、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矿山地质调查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基础,它通过对矿山地质情况的调查和研究,确定矿山资源的分布、储量和品质。

《管理办法》指出,矿山地质调查应该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确保所获取的信息准确、可靠。

矿山地质调查需要进行地质勘探、化探、物探等多种手段,综合分析矿山地质特征,确定地质模型。

这些数据和模型将为资源管理和开采提供重要依据。

资源储量评审是评估和确定矿产资源储量的过程。

根据《管理办法》,资源储量评审应该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可靠性和规范性的原则。

评审的结果对矿产资源开采的规划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评审标准要与国际通行的规范对接,确保评审结果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同时,评审过程应该透明公开,各方利益相关者应有参与和监督的机会。

矿产资源管理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环节。

《管理办法》强调,对于已探明资源储量和有经济价值的矿山,应该建立矿产资源开采和管理计划。

开采和管理计划要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遵循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至上的原则。

矿产资源管理还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和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矿业活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还对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勘查权属和资源调查报告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保护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信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总之,《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对于矿山地质调查、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遵循这些规定,能够促进矿山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这些规定也为相关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矿产资源管理的透明性和可信度。

矿山地质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工作,合理地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保证采掘(剥)作业的正常进行,尽可能地延长矿山寿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酒钢公司自有矿山的地质工作。

第三条酒钢矿山资源管理办公室是酒钢集团公司地质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有权对公司自有矿山的地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矿山基础地质工作第一节生产勘探第四条根据地质勘探资料和前期地质工作情况,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及时核查开采范围内的地质构造、矿体形态、产状,以及对生产影响较大的断层、褶曲、夹层等,准确提供生产所需的地质资料。

第五条准确掌握近期开采范围内矿石类型、品级、质量分布情况和资源储量的可靠程度,为采掘(剥)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六条随着矿山生产及各项工程(开拓、采准、回采等)的进行,查明矿体边界、矿石质量,查清地质勘探阶段未探清的边部深部的小型矿层、隐伏矿层的地质情况,准确控制矿体、夹石及构造,绘制实测地质平面图及品位分布图。

第七条做好当年的地质刻槽取样工作的现场管理及验收工作。

根据采掘进度,编制次年的地质刻槽取样计划。

第八条当查证矿体、品位出现较大变化和资源储量有较大增减时,在做好日常地质工作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进行生产勘探或补充勘探的建议。

第九条按照冶金矿山生产勘探规范,具体负责生产勘探的设计和实施工作,提交生产勘探报告,修改前期地质勘探资料及相关图件。

第二节矿山地质编录第十条矿山地质编录工作是在矿山生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矿床地质信息进行系统的收集、记录和综合整理,为矿山编制采掘计划、制定长远规划、指导日常生产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编录包括露天采场掌子面,所有掘进的探矿巷、沿脉巷道、切割巷道、采准巷道、溜井等,编录的主要内容有矿岩性质,地质构造,产状等。

第十二条露天采场掌子面素描图的比例尺为1∶500,编录时间应与爆破测图或月验收同时进行。

当矿床地质条件复杂时,除了根据炮孔岩粉推测矿岩界限、品级类型外,还应另外编制穿凿矿岩接触界限抛空的小剖面图。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最新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最新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最新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最新版】该规定旨在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措施和监管要求。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1. 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了防止矿山开采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矿山开采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开采对土壤、水源、大气、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影响。

评价结果将作为决策依据,对矿山开采项目进行限制或改进。

2. 矿山水资源保护措施2.1 水资源利用许可制度:矿山开采项目必须获得水资源利用许可,合理使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污染。

2.2 废水处理:矿山废水必须经过治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禁止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环境。

2.3 水资源保护区划定:根据地质和水文条件,划定矿山水资源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矿山开采等活动。

3. 矿山土地资源保护措施3.1 矿山复垦计划:矿山开采项目必须制定矿山复垦计划,合理规划土地资源的利用,保障矿山开采后的土地可持续利用。

3.2 土地资源保护区划定:根据矿山开采项目的规模和影响,划定土地资源保护区,禁止违规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

4. 矿山空气环境保护措施4.1 矿山排气许可制度:矿山开采项目必须获得排气许可,控制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减少对空气环境的影响。

4.2 矿山粉尘治理:矿山开采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产生和扩散,减轻粉尘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5. 矿山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5.1 生物多样性调查:矿山开采项目必须进行生物多样性调查,了解矿山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状况及其分布。

5.2 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根据生物多样性调查结果,制定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的措施,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6. 矿山环境监测和监管6.1 环境监测:对矿山开采项目进行定期环境监测,监测指标包括土壤、水源、大气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参数。

6.2 违规处罚:对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范文(4篇)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范文(4篇)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工作,提高地质测量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保证矿山的安全和生产效能,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工作应以科学技术为依托,以现代化仪器设备为手段,实现矿山地质测量数据的自动化、数字化和信息化。

第四条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工作应注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其他专业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促进矿山的全面发展。

第六条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并严格落实本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矿山地质测量部门。

第二章矿山地质测量组织第八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由矿山地质测量部门负责,具体包括矿山地质建模、勘探测量、巷道测量、开采测量等内容。

第九条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条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应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对人员进行培训和岗位考核。

第十一条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应保管相应的地质测量仪器设备,并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第三章矿山地质测量管理第十二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建立科学的测量方法和流程,保证测量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仪器设备校准、操作规范、数据审核等。

第十五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重视数据的存档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对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四章矿山地质测量应用第十七条矿山地质测量数据应广泛应用于矿山的规划、设计、生产和管理等环节。

第十八条矿山地质测量数据应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以支持决策和工作开展。

矿井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矿井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矿井地质工作管理制度前言矿井地质工作是矿山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对于矿山的开发和利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矿山地质工作,保证矿山的安全生产,制定并实施矿井地质工作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总则规定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地质部门的各类地质工作,包括矿山勘探、开采、地质研究等工作。

目标1.规范矿井地质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矿山的安全生产;2.确保矿井地质工作的科学性、先进性;3.促进矿井地质工作的持续、稳定、高效发展。

总体要求1.着力提高地质工作的科学性、先进性;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地质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3.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矿山开发、生产、科研的有机结合。

职责与权限矿井地质部门1.负责矿山勘探、开采、地质研究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2.负责制定有关地质工作的计划、方案、预算及进度计划;3.负责地质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管理和利用;4.负责地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处置;5.负责地质工作的监测、评价和预报。

矿山其他部门1.配合矿井地质部门维护矿山生产安全;2.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3.保证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

质量控制机构对矿井地质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监控,并提出改进建议。

工作流程勘探1.制定勘探计划和方案;2.进行地质勘探和矿物勘查,采集地质资料;3.对勘探资料进行处理、分析和研究;4.负责报告编制和计划总结。

开采1.制定开采计划和方案;2.进行采样和地质调查,采集地质资料;3.对采矿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和研究;4.负责开采报告编制和计划总结。

地质研究1.制定地质研究计划和方案;2.进行相关地质研究工作,采集地质资料;3.对研究资料进行处理、分析和研究;4.负责研究报告编制和计划总结。

信息管理1.对地质信息进行管理和存储;2.对地质信息进行分析和利用;3.负责地质信息系统的管理和更新。

质量控制1.制定质保计划,明确工作要求;2.对地质工作中的资料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3.负责在地质工作中的误差和漏洞纠正。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测量工作,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是矿山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准确、及时的原则,为矿山生产提供可靠的地质和测量数据。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质测量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地质测量人员,确保地质测量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地质测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测量机构,明确地质测量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地质测量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机构,负责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地质测量机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测量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地质测量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矿山地质测量专业知识和技能;(二)熟悉矿山生产工艺和矿山安全法规;(三)具有矿山工作经验;(四)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对地质测量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地质测量工作内容第九条地质测量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矿山地质调查与勘探;(二)矿山测量;(三)矿山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四)矿山地质预报与监测;(五)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六)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地质测量工作。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测量工作计划,组织地质测量人员进行地质调查与勘探,收集和整理地质资料,为矿山生产提供地质依据。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测量制度,确保矿山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更新地质资料数据库,为矿山生产提供准确的地质信息。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地质预报与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矿山地质问题,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0716修订)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0716修订)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0716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化资源利用,促进绿色发展。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各方利益。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由地方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参与。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实现矿山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确保矿山地质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包括:矿区环境风险评估与分类管理、矿区环境监测与监管、矿山环境工程治理、矿山环境保护财权划分与管理。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风险评估与分类管理第七条矿山地质环境风险评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矿山地质环境特点,科学确定风险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

第八条矿山地质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包括矿山开发对环境的潜在影响评估、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应分为优先保护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进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章矿区环境监测与监管第十一条矿区环境监测应当对矿区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噪声等方面。

第十二条矿区环境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并向公众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矿区环境监管应当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矿山环境工程治理第十四条矿山环境工程治理应当以减少和消除矿山开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为目标,采取工程手段对环境进行修复和恢复。

第十五条矿山环境工程治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确保治理效果。

第十六条矿山环境工程治理应当进行周期性检测和评估,确保治理效果的可持续性。

第六章矿山环境保护财权划分与管理第十七条矿山环境保护财权划分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矿山企业和的责任和权益。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最新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最新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最新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最新版】1. 引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矿山开发过程中必须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为了确保矿山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最小化,保护和修复矿山地质环境,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本规定主要针对矿山开发过程中的地质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细化规定,以保护和修复矿山地质环境为核心,推动矿山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2. 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增长。

然而,过度的矿山开发对地质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大量的矿产开采导致土地沙化、水源枯竭、生态系统失衡等问题的出现,对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纠正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规范矿山开发行为,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3.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矿山开发行为,降低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地质环境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4. 规定内容4.1 矿山规划和设计矿山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环境特征,确定合理的开发规模和布局,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矿山设计应当合理选择开采方式和方法,减少矿石运输对环境的影响,优化矿山结构布局,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4.2 矿山开发过程中的环境监测矿山开发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系统,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监测内容包括矿石开采对地下水位、地表水质和土壤质量的影响等。

4.3 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矿山开发单位应建立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

环境保护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和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4.4 矿山生态修复矿山开发过程中,应制定合理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生态修复工作。

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植被恢复、土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4.5 矿山安全生产矿山开发单位应制定和执行矿山安全生产规定,确保矿山开发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加强监管
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体 系,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 理。
规划实施和管理
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规划实施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制定规划实施方案,明确各项任务的实施主 体、时间节点和具体措施。
加强资金保障
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投入 力度,保障规划实施所需资金。
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实施
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日常监管 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巡查、监测及报告制度,及时发 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矿 山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促进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03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并建立完整的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档案,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恢复治理技术应用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包括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 治、土壤污染修复、水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技术。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矿山地质环境恢 复治理技术,并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治理。
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 。
0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恢复治理原则和要求
0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当与矿产资源开发同步进行,遵循因 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合理的原则。
02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制定矿山地质环
境恢复治理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治理。
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环境 保护措施,包括恢复治理方案、 预防和减缓地质环境影响的措施 等。

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02•【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九年三月二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三篇)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三篇)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测量工作,提高矿山地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矿山开发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单位的地质测量工作。

第三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矿山地质测量的组织机构为地质测量部门和地质测量人员。

第五条地质测量部门是负责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地质测量工作,制定地质测量方案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地质测量人员是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地质测量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地质测量工作流程第七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方案设计:根据矿山的具体情况,制定地质测量方案,明确测量范围、方法和仪器设备等。

(二)实地测量:根据测量方案,组织实地测量工作,采集地质测量数据。

(三)数据处理:对采集的地质测量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得出准确的测量结果。

(四)成果报告:编制测量成果报告,包括测量结果、数据处理方法和分析结论等。

(五)审查验收:对测量结果进行审查和验收,确保测量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四章地质测量设备和仪器的管理第八条矿山单位应配备适当的地质测量设备和仪器,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准确性。

第九条地质测量设备和仪器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能,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条地质测量设备和仪器的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应详实,包括设备和仪器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等。

第五章地质测量数据的管理和保密第十一条地质测量数据是矿山地质工作的重要资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地质测量数据的采集、传输、储存和保存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和技术,防止数据丢失和泄露。

第十三条地质测量数据的使用和共享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地质测量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应定期进行,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第六章地质测量质量控制第十五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矿山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矿山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矿山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资源开发和管理,维护矿山资源环境,保障矿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资源开发及管理单位,包括矿山企业、矿山所有权单位等。

第三条矿山资源开发及管理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开采、保护环境、社会责任、安全生产”的原则,合理利用矿山资源,按规定进行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矿山设施完好。

第四条矿山资源开发及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特点和规模,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条矿山资源开发及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人员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开采技能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六条矿山资源开发及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共同维护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形成良好的资源管理合作机制。

第七条矿山资源开发及管理单位应当遵纪守法,加强内部管理,防止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八条矿山资源开发及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矿山资源开发管理第九条矿山资源开发及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矿山资源开采许可证,合法开展矿山资源开发活动。

第十条矿山资源开发及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划上合理布局,科学选址,充分利用矿山资源,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率。

第十一条矿山资源开发及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矿山开采方案,做好资源勘探、开采、加工、运输等工作,确保矿山开采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矿山资源开发及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山资源管理制度,规范矿山资源开发行为,禁止超采、乱采、露采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矿山资源开发及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矿山环境的保护,减少对矿山环境的破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环境治理和修复。

第十四条矿山资源开发及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矿山资源的评估和监测,及时掌握矿山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做到合理利用资源。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一、总则1.1为了加强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审查、审批、实施及其监督管理。

1.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

二、方案编制2.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应当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等,结合矿山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价;(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投资估算;(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实施计划;(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监测与验收。

2.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单位应当在方案编制过程中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的意见,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方案审查与审批3.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市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3.2市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3.3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矿山企业。

3.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四、方案实施与监督管理4.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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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矿区矿山地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损失贫化管理、稳定出矿品位、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金川集团公司矿山地质与测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只适用于矿区。

第二条为保证和发展矿山生产,进行矿区从矿山勘探、设计、基建、生产到矿山闭坑等不同阶段的各项地质工作。

第三条根据矿床的成矿条件和前期地质工作的成果,有计划地对矿区边部、深部进行找矿,不断增加矿山保有储量;加强矿区生产勘探,提高对已知矿体的勘探程度,提供生产所需的工业储量。

第四条做好日常地质编录、取样等基础工作,补充和完善矿山地质资料,为采掘生产提供正确地质依据。

第五条参与矿山设计与基建的地质工作,以及矿山生产建设规划、矿山采掘技术计划和工程设计的编制与审查。

第六条定期计算并分析地质储量和生产矿量的保有情况;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采掘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进行矿石损失贫化管理。

第七条开展矿区工程地质调查,为矿山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详实的资料;准确评估矿区岩体的稳定性和矿山工程的稳定性。

第八条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提高矿山地质工作水平,促进矿山地质工作现代化。

第二章矿山勘探第九条围绕矿区开展地质勘探,查明矿床分布范围;对未达到工业储量控制程度的矿体、矿段进行补充勘探,求取工业储量,结合矿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查明矿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以及对矿区开采影响,为矿区的矿山建设及扩建依据提供地质勘探报告。

第十条对不能满足矿区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资源进行基建勘探。

探明分段、分采的贫、富矿界限。

查明首采地段内主矿体的端边界线及地段内平行小矿体。

查明基建范围内规模较大的断层、破碎带、岩脉的分布及其破坏程度。

第十一条对已知矿体进行储量升级,提高勘探程度,增加工业储量和深入研究矿床地质特征等。

第十二条通过加密布置勘探工程与利用开采的工程,对矿体进行重新圈定,控制矿体形态、产状、规模、空间位置,准确控制和圈定矿体端部、边部、厚度大于2米夹石的界线,以及对开采有影响的断裂和破碎带。

第十三条通过探矿工程的加密,根据矿山生产要求,按中段、块段重新圈定计算矿体储量,使矿产资源储量升级为基础储量,为编制采掘生产计划、储量统计、矿石储量增减和管理、以及储量审计和报销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地质工作者经过生产勘探,在开采范围及其紧邻地段主矿体上下盘、端部,发现基建勘探遗漏矿体,继续追索矿体边部与深部延伸情况,进行“摸底”、“探边”、“扫盲”工作。

第十五条按中段、盘区沿勘探线重新取样,计算矿石平均品位,查明矿石质量及其变化,划出矿石类型及品级界限,为生产储量计算、矿石质量管理和矿产综合利用提供地质资料。

第十六条详细查清近期开采地段的矿床工程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矿石加工技术条件,为矿山安全生产和矿石合理加工利用提供基本资料。

第十七条进一步查明矿区的矿区地质构造特征,总结成矿规律,进行成矿预测,指导找矿勘探工作。

第十八条坚持探采结合原则,采矿工程可作探矿作用,探矿工程又能为开采所利用。

第十九条根据矿区矿床赋存地质条件和生产勘探及开采方式,正确选用坑探、钻探和坑钻结合等勘探手段。

第二十条生产探矿工程应按以下原则布置:一、由已知到未知,由疏到密,由浅到深。

二、在原地质勘探剖面上或中段上。

三、尽量与矿床开拓、采准和回采坑道结合,充分利用已由矿山生产坑道进行探矿,使新布置勘探工程为采矿利用。

四、勘探线剖面方向必须垂直矿体走向,勘探工程必须沿矿体厚度方向布置,穿越矿体全厚;当矿体走向局部发生较大变化,勘探线剖面方向与矿体走向小于60°时,应重新布置勘探线剖面。

第二十一条根据矿区矿床的勘探类型和勘探程度布置生产生产勘探时采的工程间距:钻探工程间距25×50-75米(走向×倾向);坑探川脉间距25-50米;中段和分段高分别为50米、20米。

第二十二条按设计要求,加强勘探工程的质量管理,工程质量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钻探工程岩芯采取率不得低于65%,矿芯采取率不得低于75%;钻孔倾角允许弯曲每百米垂直孔不得超过2°,孔深误差不得超过1‰。

二、坑探工程掘进方向偏离中心线不得超过0.3米,巷道断面规格允许+0.2~-0.05米。

第三章地质编录第二十三条建立统一的原始地质编录:即统一的岩石定名,统一比例尺、图例、图表格式、工程编号、图幅,统一样品、标本编号、统一的编录方法等。

第二十四条原始地质编录的文字、素描图应正确客观地反映实际地质情况,地质体界线一般用皮尺、测点量距控制,素描图和文字描述都要求在现场进行。

第二十五条地质工作者的原始地质编录要求及时,应在各种工程或采矿掌子面推进过程中编录,一般掘进坑道和回采进路不落后于10~30米,竖井及时进行编录,钻探编录不落后进尺10米。

第二十六条地质工作者原始地质编录的内容包括:一、素描图的名称、比例尺、编录者、编录日期。

二、编录工程的方位角、剖面编号和位置。

三、用不同符号和代号表明不同的围岩、岩浆岩、脉岩、构造、矿体类型及围岩蚀变等界线。

四、图上标明岩层、岩浆岩、断层以及矿体的产状。

五、图上标出样品及标本的采集位置及其编号。

第二十七条原始地质编录文字包括围岩的地质时代、岩石定名、岩性、矿物成分、结构构造、矿物蚀变及岩层之间的接触关系。

第二十八条原始地质编录要求有试样的化学分析表格,包括试样的位置、长度、编号、成果数据等。

第二十九条坑探工程的原始地质编录要求竖井素描采用四壁展开法,比例尺1:200;巷道素描图采用三壁展开法,比例尺1:200,表明除素描图表示地质内容及文字描述外,还要有工程方位、起点坐标、剖面坐标和施工日期。

第三十条钻探工程原始地质编录要求的内容:一、钻孔编号、钻孔所在剖面线编号、坐标、标高、设计倾角、方位角、见矿深度、终孔深度,设计开孔、终孔直径,穿过的岩层性质。

二、每班进尺、累计深度、换层深度、见矿深度,岩芯、矿芯采取率,并对岩矿芯进行地质鉴定和岩性描述。

三、填写岩心劈切表,样号编号应有总号、采样号、取样位置、样品编号和分析结果等。

四、钻孔资料整理要求在钻孔施工结束后,按1:100的比例编制钻孔柱状图,并根据柱状图编制比例尺1:500的勘探线剖面图。

第四章综合地质编制第三十一条在原始地质编录的基础上进行地质综合编录。

第三十二条综合图件质量要求:一、原始编录长度以测量成果为准。

二、编录内容要齐全,各种地质现象在综合地质图上的误差不得超过1毫米。

三、综合图的内框线和坐标方格网的误差不超过±0.2毫米,对角线误差不超过±0.2毫米,各种地质现象的符号必须统一、数字一律朝北书写。

第三十三条综合图件规格要求:一、图幅规格一般采用全张0#号图纸,半张采用1#图纸。

二、内容有图名、图符号、比例尺、方位、图例、图签、坐标网和责任栏。

三、勘探线地质剖面图、储量计算剖面图、平面图、比例尺均为1:500;矿区中段、分段地质平面图、工程地质平面图、矿区投影图、矿区地形地质图比例尺均等按1:1000。

第五章取样化验第三十四条现场取样规定:一、穿脉道、分层联络道、穿脉方向进路采样均采用一壁,在矿体中连续打块取化学样,单样长一般为1~2米,连续取样一般要超出矿体5米,有明显矿岩界线的要分取。

矿体端边部的沿脉道、分段联络道也必须采取一壁刻槽取样,取样应超出矿体5米。

二、钻孔岩芯取样一般在矿体中全厚取样,单样长1~2米,有明显矿岩界线的要分取。

取样用劈芯法取一半,并超出矿体5米,围岩内间隔取样。

第三十五条杜绝样品被污染;单样重量在五公斤;样袋统一编号;填写样品卡片,卡片内容包括取样位置、重量、矿石类型、日期和取样人姓名。

样品编号应有总编号、采样号等。

第三十六条送样单内容包括样品编号(包括样品总编号和采样号)、样品长度、位置、矿石类型、要求分析的内容、送样人姓名及送样日期等。

第三十七条样品加工必须严格按照Q≥Kd2(Q—样品重量,K—缩分系数,d—缩分粒度)缩分公式,制定加工流程,按流程进行破碎、过筛,混匀和缩分。

缩分误差不得大于3%。

每批加工样品均要做1~2个加工检查试样。

第三十八条试样进行基本分析时,安排20%~100%的抽样分析,抽查分析结果与基本分析结果对比,计算合格率。

第三十九条凡用于计算工业储量的样品,地质人员在取得基本分析结果后,应根据品级的代表性从副样中抽取基本分析的10%作为内检试样,送原单位进行内检。

如果内检不合格率超差25%,再从副样中抽取基本分析的10%作为外检试验样,送到更高一级化验单位进行外检分析。

第四十条正副样品要有专门仓库保管;样品保存期限直到提交的储量报告批准后,由矿山地质部门通知处理。

第六章矿产储量计算第四十一条矿区硫化铜镍矿床中硫化镍富矿含镍≥1.00%,贫矿含镍0.3%~0.99%,最低工业品位为0.3%。

矿体的最小可采厚度为假厚度2米;矿体中大于2米的夹石单独圈定予以剔除。

第四十二条矿区储量计算按平行断面法。

第七章矿产资源管理第四十三条矿山地质工作者监督采矿工区按设计回采。

规定矿石回采损失率不超过5%,贫化率不超过7%,第四十四条当进路回采结束时,地质人员到现场检查,经过验收合格方可允许进路充填。

第四十五条对不按设计回采、进路超偏超宽、两邦吃灰、混灰、充填跑灰、混毛等造成矿石损失贫化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地质人员应对月出矿品位、周出矿品位进行预测,确保出矿品位持续稳定。

第四十七条地质人员定期向矿山主管部门核销月采出矿量和损失量。

第八章矿山工程地质第四十八条地质人员对矿区进行工程地质调查,确保矿山安全和持续生产,工程调查的内容:一、采掘工程引起岩体应力重新分布而产生的地压活动,如岩体变形、移动、破坏、冒落等。

二、查明工程所穿过的岩体性质,各类岩石的抗压强度,节理、裂隙发育程度等物理力学参数,预报工程分布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可能产生的工程事故,并提出预报和控制的措施建议的。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地测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人:刘江平、许杏萍、毛清林审核人:卢耀军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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