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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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矿区矿山地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损失贫化管理、稳定出矿品位、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金川集团公司矿山地质与测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只适用于矿区。

第二条为保证和发展矿山生产,进行矿区从矿山勘探、设计、基建、生产到矿山闭坑等不同阶段的各项地质工作。

第三条根据矿床的成矿条件和前期地质工作的成果,有计划地对矿区边部、深部进行找矿,不断增加矿山保有储量;加强矿区生产勘探,提高对已知矿体的勘探程度,提供生产所需的工业储量。

第四条做好日常地质编录、取样等基础工作,补充和完善矿山地质资料,为采掘生产提供正确地质依据。

第五条参与矿山设计与基建的地质工作,以及矿山生产建设规划、矿山采掘技术计划和工程设计的编制与审查。

第六条定期计算并分析地质储量和生产矿量的保有情况;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采掘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进行矿石损失贫化管理。

第七条开展矿区工程地质调查,为矿山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详实的资料;准确评估矿区岩体的稳定性和矿山工程的稳定

性。

第八条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提高矿山地质工作水平,促进矿山地质工作现代化。

第二章矿山勘探

第九条围绕矿区开展地质勘探,查明矿床分布范围;对未达到工业储量控制程度的矿体、矿段进行补充勘探,求取工业储量,结合矿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查明矿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以及对矿区开采影响,为矿区的矿山建设及扩建依据提供地质勘探报告。

第十条对不能满足矿区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资源进行基建勘探。探明分段、分采的贫、富矿界限。查明首采地段内主矿体的端边界线及地段内平行小矿体。查明基建范围内规模较大的断层、破碎带、岩脉的分布及其破坏程度。

第十一条对已知矿体进行储量升级,提高勘探程度,增加工业储量和深入研究矿床地质特征等。

第十二条通过加密布置勘探工程与利用开采的工程,对矿体进行重新圈定,控制矿体形态、产状、规模、空间位置,准确控制和圈定矿体端部、边部、厚度大于2米夹石的界线,以及对开采有影响的断裂和破碎带。

第十三条通过探矿工程的加密,根据矿山生产要求,按中段、块段重新圈定计算矿体储量,使矿产资源储量升级为基础储

量,为编制采掘生产计划、储量统计、矿石储量增减和管理、以及储量审计和报销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地质工作者经过生产勘探,在开采范围及其紧邻地段主矿体上下盘、端部,发现基建勘探遗漏矿体,继续追索矿体边部与深部延伸情况,进行“摸底”、“探边”、“扫盲”工作。

第十五条按中段、盘区沿勘探线重新取样,计算矿石平均品位,查明矿石质量及其变化,划出矿石类型及品级界限,为生产储量计算、矿石质量管理和矿产综合利用提供地质资料。

第十六条详细查清近期开采地段的矿床工程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矿石加工技术条件,为矿山安全生产和矿石合理加工利用提供基本资料。

第十七条进一步查明矿区的矿区地质构造特征,总结成矿规律,进行成矿预测,指导找矿勘探工作。

第十八条坚持探采结合原则,采矿工程可作探矿作用,探矿工程又能为开采所利用。

第十九条根据矿区矿床赋存地质条件和生产勘探及开采方式,正确选用坑探、钻探和坑钻结合等勘探手段。

第二十条生产探矿工程应按以下原则布置:

一、由已知到未知,由疏到密,由浅到深。

二、在原地质勘探剖面上或中段上。

三、尽量与矿床开拓、采准和回采坑道结合,充分利用已由矿山生产坑道进行探矿,使新布置勘探工程为采矿利用。

四、勘探线剖面方向必须垂直矿体走向,勘探工程必须沿矿体厚度方向布置,穿越矿体全厚;当矿体走向局部发生较大变化,勘探线剖面方向与矿体走向小于60°时,应重新布置勘探线剖面。

第二十一条根据矿区矿床的勘探类型和勘探程度布置生产生产勘探时采的工程间距:钻探工程间距25×50-75米(走向×倾向);坑探川脉间距25-50米;中段和分段高分别为50米、20米。

第二十二条按设计要求,加强勘探工程的质量管理,工程质量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钻探工程岩芯采取率不得低于65%,矿芯采取率不得低于75%;钻孔倾角允许弯曲每百米垂直孔不得超过2°,孔深误差不得超过1‰。

二、坑探工程掘进方向偏离中心线不得超过0.3米,巷道断面规格允许+0.2~-0.05米。

第三章地质编录

第二十三条建立统一的原始地质编录:即统一的岩石定名,统一比例尺、图例、图表格式、工程编号、图幅,统一样品、标本编号、统一的编录方法等。

第二十四条原始地质编录的文字、素描图应正确客观地反映实际地质情况,地质体界线一般用皮尺、测点量距控制,素

描图和文字描述都要求在现场进行。

第二十五条地质工作者的原始地质编录要求及时,应在各种工程或采矿掌子面推进过程中编录,一般掘进坑道和回采进路不落后于10~30米,竖井及时进行编录,钻探编录不落后进尺10米。

第二十六条地质工作者原始地质编录的内容包括:

一、素描图的名称、比例尺、编录者、编录日期。

二、编录工程的方位角、剖面编号和位置。

三、用不同符号和代号表明不同的围岩、岩浆岩、脉岩、构造、矿体类型及围岩蚀变等界线。

四、图上标明岩层、岩浆岩、断层以及矿体的产状。

五、图上标出样品及标本的采集位置及其编号。

第二十七条原始地质编录文字包括围岩的地质时代、岩石定名、岩性、矿物成分、结构构造、矿物蚀变及岩层之间的接触关系。

第二十八条原始地质编录要求有试样的化学分析表格,包括试样的位置、长度、编号、成果数据等。

第二十九条坑探工程的原始地质编录要求竖井素描采用四壁展开法,比例尺1:200;巷道素描图采用三壁展开法,比例尺1:200,表明除素描图表示地质内容及文字描述外,还要有工程方位、起点坐标、剖面坐标和施工日期。

第三十条钻探工程原始地质编录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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