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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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讲义

监督法讲义

监督法讲义2006年8月27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这部从1986年开始酝酿、历经六届至十届共五届全国人大、20年时间的人们关注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的高票获得通过。

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通过的监督法共九章,四十八条。

对于监督法出台的意义,胡锦涛总书记是这样强调的:“制定监督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立法背景高票通过《监督法》彰显人民的期盼。

时下,不少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不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存在问题也是困扰人民群众的老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

每当一宗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尽管相关官员都会发出加强安全监督的声音,但事后人们在分析新出现的事故原因中,又往往找得出监督失位的问题。

长期以来,作为民主政治一项重要内容的监督,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在内的各种形式的监督,虽在探索中加强,但并不尽如人意,仍然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

特别是作为监督最高层次的人大监督,但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因而显得相对薄弱。

为此,在全国人大历次会议上,许多代表都提出议案,要求制定一部人大的监督法。

二、立法经过从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到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历次全国人大会议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监督法的议案,共计222件,参与联名代表共计4044人次。

中央领导中最早提出搞监督法的是彭真,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的是江泽民。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提出,要对监督法展开研究,并率人亲赴山东,展开了监督法起草工作的第一轮调研。

《监督法》辅导讲座提纲

《监督法》辅导讲座提纲

《监督法》辅导讲座提纲《监督法》辅导讲座提纲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该法由第53号主席令公布,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9章48条。

一、关于人大监督的内涵和性质(一)人大监督的概念。

人大监督亦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置的强制性权力活动。

人大的监督,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体现。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它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授予它们管理国家、执行法律的权力。

为了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就必须对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监督,促使它们依法办事,防止和纠正它们滥用权力的行为,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人大监督的主体。

所谓监督主体,就是监督权的承担者和监督活动的实施者。

人大监督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三)人大监督的对象。

监督对象就是被监督者。

人大监督的对象是指宪法规定的由人大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包括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还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人大监督的性质和地位。

江泽民同志指出:“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它是一种国家体制,而不是个人行为。

”“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

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

”(《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41页)。

从人大职权看,无论是立法权,还是重大事项决定权,抑或者人事选举任免权,其行使的最终效果,主要依靠监督权来保障。

加强监督工作讲课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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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工作讲课稿范文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如何加强监督工作。

监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职责,对于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和促进工作的高效展开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加强监督工作,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首先,加强监督工作需要明确监督的对象和目标。

我们要清楚地知道,监督的对象是谁,监督的目标是什么。

只有明确了这些,我们才能针对性地制定监督计划,并确保监督工作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

其次,加强监督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只有建立起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监督机制包括监督责任的明确划分、监督程序的规范制定以及监督结果的及时反馈等环节。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我们能够使监督工作更加有序、有力地展开。

同时,在加强监督工作中,我们还需要注重监督方法的创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传统的监督方法已经不能满足我们的需求。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地创新监督方法,以确保监督工作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

创新监督方法包括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监督、强化数据分析能力,提升监督效果等。

只有不断创新监督方法,我们才能更好地加强监督工作。

此外,为了加强监督工作,我们还要强化监督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培养。

监督人员是监督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能力和素质直接影响监督工作的效果。

因此,我们需要注重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提升,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最后,加强监督工作还需要形成整体合力。

监督工作需要各个环节和部门的紧密配合,只有形成整体合力,才能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我们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同推动监督工作的开展。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加强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果,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为加强监督工作而努力!谢谢大家!。

人大监督发言稿范文

人大监督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一名来自基层的人民代表,今天我站在这里,深感责任重大。

在此,我谨代表全体选民,就人大监督工作发表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充分认识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职责,是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

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对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大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1. 监督范围不够全面。

部分地方和部门对人大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监督盲区。

2. 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人大监督手段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为主,缺乏创新和多样性。

3. 监督力度不足。

部分地方和部门对人大监督工作敷衍了事,整改落实不到位。

4. 监督效果不明显。

一些监督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监督制度。

制定和完善人大监督法规,明确监督范围、程序和责任,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2. 创新监督手段。

积极探索人大监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如开展专项调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 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大监督队伍,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4. 提高监督执行力。

对人大监督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5. 加强与群众沟通。

拓宽群众参与渠道,鼓励群众反映问题,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结语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是全体人大代表义不容辞的责任。

让我们携手共进,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为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监督类发言稿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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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有幸代表全体监督人员发表监督类发言。

在此,我要强调的是,监督工作不仅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更是推动工作落实、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我对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和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明确监督工作的意义监督工作是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保证党和政府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环节。

通过监督,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确保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强化监督工作的责任担当作为监督人员,我们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

一是要严守纪律,做到公正无私;二是要敢于担当,勇于揭露问题;三是要提高能力,不断提升监督工作的水平。

三、创新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在新时代背景下,监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挑战。

我们要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能。

一是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云计算等,提高监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二是要开展随机抽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四、加强监督工作的队伍建设监督工作队伍是监督工作的核心力量。

我们要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三是要强化纪律约束,树立良好形象。

五、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监督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我们要积极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参与到监督工作中来。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二是要畅通监督渠道,让干部群众能够及时反映问题;三是要严格保护举报人,消除干部群众的顾虑。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监督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让我们携手共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推动我国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实用版】目录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背景与意义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主要内容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与影响正文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背景与意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律。

它的出台对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常运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时,面临着一些法律依据不明确、操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加依法、有序地进行。

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主要内容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包括:监督原则、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结果的处理等。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主要方面:1.监督原则: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明确了监督工作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原则等。

2.监督对象: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监督对象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3.监督方式: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明确了多种监督方式,如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

4.监督程序: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对监督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监督议题的提出、监督活动的组织、监督结果的审议和处理等。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与影响自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和改进。

不仅提高了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

此外,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国家机关的依法行政,提高国家治理效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也具有深远影响。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摘要: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概述1.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定义2.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作用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1.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主体2.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对象3.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方式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内容1.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的监督2.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3.人大常委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四、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意义1.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促进国家机关工作的改进3.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廉政意识正文: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

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概述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法律规定。

它对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促进国家机关工作的改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廉政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1.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

2.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对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这些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必须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3.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方式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和撤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内容1.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监督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确保法律法规符合宪法规定和实际情况。

2.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有权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评价和指导。

3.人大常委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人大监督法》讲稿

《人大监督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学习讲稿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大家好!按照年初常委会会前学法安排,今天有幸作为领学人与领导们在一起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

《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监督法共分九章,共计48条,我们将分二个部分进行学习,即: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

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一、监督法的调整范围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规范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

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

因此,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二、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五个)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

(第3条作了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人大的具体工作都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如:对“一府两院”的各项监督和重大工作计划安排,都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都及时向党委报告;需经常委会审议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组也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和方向。

人大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围绕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意志的统一。

(这是我们的人大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议会议员代表的是各自的政党、阶层和集团的利益,因此议会中有激烈的质问、争辩、争吵,如韩国议会开会时议员与议员、议员与政府人员间发生动手动脚的现象,日本是通过议会把首相换来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章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章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法律监督之人大监督案例(3篇)

法律监督之人大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监督机制日益完善。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责。

本文以某市人大代表监督法院执行案件为例,探讨法律监督中的人大监督机制。

某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原告遂向市人大提出监督申请,请求市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二、人大代表监督过程1. 收集证据,了解情况市人大接到原告的监督申请后,立即成立调查组,由人大代表组成。

调查组首先查阅了法院的相关卷宗,了解了案件的执行情况。

同时,调查组还走访了原告、被告以及法院执行局,收集了相关证据。

2. 审查执行措施,查找问题调查组对法院的执行措施进行了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财产调查措施,导致被告财产转移、逃避执行。

(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导致执行工作受阻。

(3)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存在执行不力、工作态度消极等问题。

3. 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法院整改针对上述问题,调查组提出了以下整改意见:(1)法院应加强财产调查,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2)法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难题。

(3)法院应加强对执行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监督法院整改落实情况调查组对法院的整改措施进行了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经调查,法院在接到整改意见后,迅速采取措施,取得了以下成效:(1)法院加大了财产调查力度,有效遏制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2)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了执行工作中的难题。

(3)法院对执行局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案例总结本案中,市人大充分发挥了监督职能,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有效监督,促进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发言稿范文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深感荣幸,也深知责任重大。

在此,我代表我单位,就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发言,以表明我们坚定接受人大监督的决心,并就如何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我们要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性。

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和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机制。

接受人大监督,是我们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其次,我们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作为国家机关,我们要始终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人大开展工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们要高度重视人大监督工作,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人大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二、主动汇报工作。

我们要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我们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四、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

我们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单位重要会议、调研活动,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意见,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关切。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我们要对人大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为了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我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强人大监督队伍建设。

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大代表,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

二、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人大监督工作制度,明确监督内容、程序和方式,确保人大监督工作规范有序。

三、加强人大监督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总之,我们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切实履行职责,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人大经验材料-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_经验交流材料_

人大经验材料-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_经验交流材料_

人大经验材料-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多层次、多环节、全方位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形成合力,才能收到良好的整体效果。

xx县人大常委会在这一系统工程中,明确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所任命人员法律素质,增强各级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为实现全县稳定和发展的良性互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任命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是深化依法治县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有效保证。

县人大常委会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广泛开展学法考法,着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所任命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

一是围绕中心,合理安排学习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完善,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已达一千三百余部。

县人大常委会因事制宜、有的放矢,每年年初召开主任会议,对被任命干部全年学法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围绕县委工作重点、政府工作难点、群众关注热点有侧重地安排两部以上法律、法规进行重点学习,制定出详细的学习方案,以常委会文件形式下发到“一府两院”。

XX年为推进“三农”工作的开展,县人大常委会在全县范围内,安排部署了《农业法》、《土地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农村四部八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有力地推进了农村基层治理和民主法制建设。

二是举办讲座,积极创造学法条件。

结合县委中心工作和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学法内容,定期举办高规格的法制讲座,邀请国家、省、市级专家、学者登台授课。

截止目前,已举办《建筑法》、《社会保障条例》、《环境保~》等十一期讲座。

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以外,县委领导和有相关执法内容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主动听课,听课人数达到XX余人次。

全民监督演讲稿范文精选

全民监督演讲稿范文精选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够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个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话题——全民监督。

全民监督,顾名思义,就是让全体公民参与到对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的监督中来,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我国社会和谐发展。

首先,我们要明确全民监督的重要性。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说法。

人民群众是国家的基石,是国家繁荣昌盛的源泉。

全民监督作为一种民主监督方式,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那么,如何开展全民监督呢?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监督意识。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全民了解全民监督的意义、方法和途径,提高全民的监督意识。

二、拓宽监督渠道,搭建监督平台。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渠道,如网络、热线电话、举报箱等,让全民能够方便快捷地反映问题。

三、完善监督机制,保障监督效果。

建立健全全民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范围、程序和责任,确保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四、加强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五、强化部门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全民监督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坚持依法监督。

在监督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二、客观公正。

对待问题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

三、注重实效。

要以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为出发点,切实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

四、保护举报人。

对举报人要给予充分保护,防止打击报复。

五、加强自我监督。

全民监督者也要自觉接受监督,提高自身素质。

全民监督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让我们携手共进,以全民监督为抓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监督法》讲座稿

《监督法》讲座稿

《监督法》讲座稿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将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监督法的主要特点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是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且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各种探索也需要加以规范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3、监督法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

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

目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

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4、监督法注重处理好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关系。

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二、行使监督权的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

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 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 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实效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实效丽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焦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人大监督史上的里程碑。

它不仅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同时也规范了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监督法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学习贯彻监督法,在实践过程中积极探索实施监督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注重提高监督工作实效,不断积累工作经验。

一、充分认识监督法的重大作用,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监督法是在认真总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的同志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结晶。

这部法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

1、贯彻实施监督法,有利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有利于保障各个国家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高效有序运转,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使国家政治生活充满活力。

在监督法培训会上讲话稿

在监督法培训会上讲话稿

在监督法培训会上讲话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在这里开展监督法的培训会议,我十分荣幸能够在这个场合,与大家分享一些我的看法和经验。

对于我们法律工作者来说,不断增强法律素养和提高法律业务水平都是基本的职业要求,也是我们不断成长进步的保证。

而作为一名检察官,特别是一名监督检察官,这种要求更是严苛和具体的。

一、监督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监督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障司法正义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监督检察的主要任务是对依法实施公诉,尤其是涉及重大和复杂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既是保护人权的守门人,也是合法拘役执行的促进者。

它能够调节司法权力,从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对那些申诉千里之外的民众来说是一种宝贵的制度保障。

同时,监督检察工作也是检验经营审判公正性的一项重要指标。

只有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行政,才能够保证政治上的公正、经济上的透明,使市场经济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

只有保障公正,才能够培育出一个健康而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社会。

二、对于监督法工作的要求监督检察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不容小觑的工作。

对于监督检察员来说,这项工作更加要求我们的专业素养和技能。

我认为,对于监督检察工作的要求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敏锐的洞察和思考能力在实际的监督检察工作中,我们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和思考能力,从各种角度去揣摩案件的矛盾和问题,分析、研判案情,深入了解案件的本质和关键,掌握案件的规律和特点。

从而能够做出合理的检察决定,保障司法正义的实现。

2.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高水平的法律技能,以便把握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加强知识储备,提升工作绩效。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业务学习,不断研究法律理论和有关司法解释,丰富审查的内容,在实践操作中不断提高。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加法律培训班,也可以借助互联网,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

3.高效的沟通和协作能力在监督检察工作中,我们还要求对外部部门和相关人员保持较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

接受人大监督典型发言稿

接受人大监督典型发言稿

接受人大监督典型发言稿尊敬的领导、各位代表:我今天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介绍我接受监督的情况。

首先,我感谢人大监督工作组的努力,在他们的监督下,我得到了很多的帮助和支持。

接受监督是每一位公职人员应尽的责任,也是我作为一名公仆的义务。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监督工作组对我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督,他们不仅仔细排查了我的工作记录和行为表现,还深入调查了我的日常工作情况,包括与公众的互动、私人行为等等。

通过这一系列的监督,我意识到了自己工作中的一些不足和问题,也找到了更加有效的改进方法。

首先,监督工作组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批评意见,对我在工作中的不足进行了指出。

我承认,在工作中我可能存在一些疏忽和错误,这些错误可能是由于工作繁忙、心有余而力不足等原因造成的。

但是,监督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让我明确了改进的方向,我会以更加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更高的责任感,来弥补这些不足,确保自己的工作做到更加完善和规范。

其次,监督工作组还对我的私人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监督,这让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私人生活中也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和言行举止。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不仅要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还要在日常生活中做出良好的榜样。

因此,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家庭生活和社交场合中,严守底线,杜绝不良行为,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最后,我要感谢人大监督工作组,他们的监督工作对我来说是一次很好的教育和提醒,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他们的监督不仅让我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问题,也帮助我找到了改进的方向和方法。

我会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更高的责任感,继续努力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此次监督为契机,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发扬监督的正能量,不断提升自己,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生活而努力奋斗。

谢谢各位!以上就是我的发言,谢谢大家的聆听。

[人大政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课稿

[人大政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课稿

[人大政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课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稿按照年初常委会学法讲法安排,今天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以下简称监督法)。

是国家就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专项立法的第一部法律。

据有关资料显示,监督法的制定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到2006年出台,历经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前前后后经历了20年的磨砺,共收到关于制定该法的代表议案222件,参与联名代表达4044人次。

可以说是百费周折、千呼万唤,方成正果。

一开始制定该法,名称并不叫,而是叫。

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它明确了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确定的监督形式、监督手段的运作程序,解决了人大监督的机制问题。

这对强化和规范人大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监督法同宪法和其他法律关于人大监督的规定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框架。

共九章48条。

今天我们分三个部分进行学习,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第三部分监督法实施过程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最后我们对我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贯彻执行监督法的一些情况做一梳理。

下面先说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即:总则)一、监督法的调整范围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规范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

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均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

因此,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课稿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课稿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课稿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
课稿
按照年初常委会学法讲法安排,今天与大家一起
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监督法》。

《监督法》是国家就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专项立法
的第一部法律。

据有关资料显示,监督法的制定从上
个世纪80年代中期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到XX年出台,历经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前前后
后经历了20年的磨砺,共收到关于制定该法的代表议案222件,参与联名代表达4044人次。

可以说是百费周折、千呼万唤,方成正果。

一开始制定该法,名称
并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监督法》,而是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

《监督法》于XX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从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它明确了人大监督的指
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确定的监督形式、监督手段的运作程序,解决了人大监督的机制问题。

这对强化和规范人大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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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法讲稿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学习讲稿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大家好!按照年初常委会会前学法安排,今天有幸作为领学人与领导们在一起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

《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监督法共分九章,共计48条,我们将分二个部分进行学习,即: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

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一、监督法的调整范围?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规范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

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

因此,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二、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五个)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

(第3条作了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人大的具体工作都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如:对“一府两院”的各项监督和重大工作计划安排,都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都及时向党委报告;需经常委会审议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组也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和方向。

人大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围绕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意志的统一。

(这是我们的人大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议会议员代表的是各自的政党、阶层和集团的利益,因此议会中有激烈的质问、争辩、争吵,如韩国议会开会时议员与议员、议员与政府人员间发生动手动脚的现象,日本是通过议会把首相换来耍。

而我们各级国家机关都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一府两院都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的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必然是和谐的、比较温和的,是工作支持和搭台,而不是简单反对和撤台。

所以人大在选举干部、表决任命干部时,都极少有意外情况出现,充分体现了党委的意图。

人大的监督,提出的审议意见、工作建议比较委婉,始终把理解和支持融入监督工作中。

)2、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第2条作了规定)一是职权法定,二是程序法定。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监督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

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监督法第14条、第20条、第27条等都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作出的相关决议,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我们现在是按月把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编辑成常委会公报,按季度把公报发给县代表,在常委会审议议题时每次邀请6名乡镇基层县代表列席,以此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坚持向社会公开原则。

监督法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七种形式宪法和有关法律作了明确规定,内容非常丰富,概括起来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

监督法规定了七种形式:一是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二是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五是询问和质询;六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七是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四、监督工作计划制定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的目的,在于提前明确下一年度监督议题、监督方式、承办机构、实施时间等内容,保证监督工作依法按程序开展。

(监督法第8条、第9条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原则、议题计划制定作出了规定,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的计划制定也参照这两条规定确定)1、监督工作计划的制定。

依照监督法第8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

监督议题建议由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

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

2、监督计划的通过和公布。

依照监督法第8条第2款规定:监督年度计划需提请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分别对七种规定监督形式作了详细规定,下面具体学习:第二章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一、具体工作的程序(要把握7点)1、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第10条作了规定)目的是充分了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提高审议的质量。

2、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各方面的意见,提供专题材料,交换意见。

监督法第11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报告的主体。

依照监督法第13条的规定,具体报告的主体是本级政府对某一专题所作的工作报告,本级法院或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4、审议内容。

审议重点内容是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和原因;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5、审议意见的处理。

依照监督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一府两院”应当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把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6、工作评议。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经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半数的,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报告。

7、督办。

常委会可以对审议意见和决议执行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实施跟踪检查,督促执行反馈。

第三章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的具体形式包括: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

一、预算监督(一)预算、决算监督的重点内容。

按照监督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监督以下7个方面的情况。

1、遵守预算法律、法规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2、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就各级预算而言,预算收支是否平衡,主要看是否存在虚假平衡。

3、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财政资金不能满足所有的支出需要,必须统筹兼顾并保证重点支出。

4、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5、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6、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以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7、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今年县人大常委会率先在全市区县人大成立了预算工委,并制定了《隆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二)预算监督的主要形式1、审查和批准决算。

监督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监督法第16条作了具体规定。

3、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调整的有关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主要内容和形式监督法第16条、第17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对计划监督主要内容和形式作出了相应规定,监督程序与预算监督程序基本相同。

具体监督形式有4方面:(一)听取和审议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三)听取和审议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

监督法规定,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这是一个新的监督形式。

(四)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

三、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监督法第20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执法检查作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检查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第一,执法检查的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和案件。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案件,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交由法律实施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

第三,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法律实施机关。

人大执法监督的特点则主要是同级监督,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应当是本级法律实施机关,本级法律实施机关除“一府两院”,还包括相关的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直属机构。

?第四,执法检查既是法律监督也是工作监督。

前面学习了监督计划的制定,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在监督法第24至27条有具体规定,这里重点学习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

根据监督法第27条规定:一是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并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应当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改进工作。

二是执法检查的后续跟踪,执法检查的后续跟踪是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过去的执法检查工作,往往容易忽视执法检查后的跟踪检查。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备案审查的含义和分类1、备案审查的含义。

是指规范性文件在生效之后,要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监督法第28条有明确规定,监督法29条把制定相关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的权力,授予了省级人大常委会。

2、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

主动审查,指的是在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和公民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情况下,由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动开展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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