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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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

【文 件 号】国发[1980]121号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80-05-14

【实施时间】1980-05-14

【时 效 性】有效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留学生的定级工资,于今年四月份起执行。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

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后,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于一九八0年春有十万名专科学生毕业,现在已经开始分配工作。他们执行什么工资待遇,各地纷纷要求尽快明确。在这次职工升级中,对现行的大学毕业生工资待遇反映很强烈,需要相应解决。

文化大革命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是按照一九五七年国务院议字57号文《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和一九五八年国务院人事局(58)国人事字第429号文《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等问题的综合答复》执行的(以下简称两个文件)。即:见习期临时工资,以六类工资区为例,本科毕业生为四十六元,专科毕业生为三十九元,研究生为五十七元五角。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评级,本科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二级或技术十三级,专科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三级或技术十四级,研究部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一级或技术十二级。这两个文

件基本上适合我国情况,是可行的。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大学招生制度和学制的改变,于一九七七年另行制定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和留学生的工资标准(即:六类工资区为四十三元),上述两个文件就停止执行了。

目前,对招生制度改革以后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的工资,是否仍继续执行一九七七年规定的工资标准,各方面都很关心。大家认为,这批统考录取的学生文化基础较好,学制已经延长,教学质量较高;选派出国的留学生大多是选拔出来的优秀青年,他们毕业后,如仍执行一九七七年规定的工资标准是不合理的。同时,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对现行工资待遇也有意见,普遍说他们是“有钱无级”,“工资不如同工龄工人”,“论学习,和老五届(指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0年毕业的)差不多,但工资比他们低得多”。许多部门也主张给他们适当提高工资,明确工资级别。据统计,全国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已毕业和将毕业的共有八十二万人。从人数和从他们所处的地位来说,妥善解决其工资待遇问题,很有必要。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做了一些调查研究。为了贯彻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促进安定团结,调动广大青年知识分子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四化”服务,在全国工资制度改革以前,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后,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毕业后,其工资待遇仍按一九五七年和一九五八年两个文件规定的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执行(详见附表一),但是见习期内表现不好或实际技术业务能力过低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继续实行临时工资;延长期内仍无明显转变的,按定级工资水平低定一级。

二、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毕业后的工资待遇,根据他们入学时规定的学制和这批毕业生的实际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可比照一九五七年和一九五八年两个文件的规定,一般的可以定为行政二十三级或技术十四级。一九七九届毕业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包括延期到一九八0年毕业的),一年内仍按一九七七年规定的工资标准(即:(77)劳薪字100号文件)执行,满一年后,再按上述办法考核定级。

三、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后,国家选送到国外高等学校留学的大学生和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按一九五八年国务院议字第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二)。见习期满,按原劳动部(61)中劳薪字第10号文件规定定级,即:“一般的可比国内同等学校毕业生高一级,但是条件较差,并不比国内同等学校毕业生强的,其工资级别也可以和国内同等毕业生一样”。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国的留学生,毕业分配工作后的定级工资,一般的也应比国内同期大学毕业生高定一级,但是条件较差,并不比国内同等学校毕业生强的,也可以和国内同期大学毕业生一样。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我们几个部商定后下达执行。

此外,关于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过去规定一般的定为行政二十五级(六类工资区为三十八元),普遍反映太低。我们已作了调查研究,准备另行报告,予以解决。

高等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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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 时 工 资 标 准(元) |

| |

工 资 区 类 别

|-------------------|

| 4 | 5 | 6 | 7 |

---------------|----|----|----|----|

高|研究部毕业的

|54.5|56.0|57.5|59.0|

等|修业四年以上毕业的

|43.5|45.0|46.0|47.0|

学|修业二年以上不满四年毕业的

|37.0|38.0|39.0|40.0|

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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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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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 时 工 资 标 准(元) | 定级工资

| | 水 平

工 资 区 类 别

|-------------------|-------

| 8 | 9 | 10 | 11 |行政级|技术级

-----------|----|----|----|----|---|---

高|研究部毕业的

|60.5|62.0|63.5|65.0|21级|12级

等|修业四年以上毕业的

|48.5|49.5|51.0|52.0|22级|13级

学|修业二年以上不满四

|41.0|42.0|43.0|44.0|23级|14级

校|年毕业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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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规定的四年制研究生,其毕业后的工资待遇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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