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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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如下:

一、工程类型

结合我省实际,将水利工程划分为堤防工程、水库工程(包括水闸)、灌区配套及节水灌溉工程、灌溉及排涝泵站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小水电工程等类别。

随着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将新增建设工程的类型,对新设立的水利工程类型(如水资源、中小河流治理、水利信息化等),省厅将按照有关规定,遵循本意见的原则,在制定新增水利工程类别实施事项时一并确定事权划分意见,明确事权。

二、规划编制

1、省厅负责组织编制洞庭湖、湘资沅澧干流及主要支流和跨市州江河湖泊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的综

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水利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其他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水利专业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依法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利部门备案;需要中央及省级财政支持的流域或者区域水利专业规划,报省厅审核备案。

3、申请中央及省财政资金支持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水利规划,否则不得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由单位或个人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相应的水利专业规划,否则不予水行政许可。

三、项目审批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公益性的财政投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审批或审核报批)。非财政投资但涉及市场准入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1、堤防工程

一、二级堤防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报批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由省厅负责;三、四级堤防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报批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由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其他堤防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报批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

2、水库工程(包括水闸)

新建大型水库(水闸)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由省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查报批;新建中型水库(水闸)项目的可研报告由省厅审查报批,初步设计由省厅审查批复;新建小Ⅰ型和重点小Ⅱ型水库项目的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水务)局审批或者报批,一般小Ⅱ型水库的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审批或者报批。大中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安全鉴定由省厅组织鉴定,报水利部核查。初步设计由省厅组织审查,报流域机构复核和省发改委核定概算后,由省厅批复。小Ⅰ型和重点小Ⅱ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的安全鉴定由市(州)水利(水务)局组织,省厅核查。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水务)局审批。一般小Ⅱ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的安全鉴定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组织,相关市(州)水利(水务)局核查,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审批。

3、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厅审查报批,初步设计由省厅审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实施方案由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审批;小型灌区渠系配套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审批。

4、灌溉、排涝泵站工程

大型灌溉、排涝泵站建设或者更新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规划报告)由省厅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批;初步设计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报水利部复核后,由省水利厅审批。中型灌溉、排涝泵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水务)局审批或审查报批。小型灌溉、排涝泵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审批或审查报批。

5、水土保持工程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厅审批或者审查报批,属国家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省厅负责向国家申报;总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至10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审批或者审查报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审批或者审查报批。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规划与实施方案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Ⅰ~Ⅲ类(1000m3/d以上)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由省厅负责审批。Ⅳ类(200~1000 m3/d)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审批。县级实施计划、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及其他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

7、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政府按照规划和连片建设、整体推进、整合资金的原则,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其中中央财政、省财政一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厅审批。

8、小水电工程

装机0.5万kW(湘西地区1.0万kW)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由省厅审批;装机0.2万~0.5万kW(湘西地区0.2万~1.0万kW)之间装机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水务)局审批;装机0.2万kW以下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审批。

9、洞庭湖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项目、农村电气化等以中央财政支持为主、单项或者不涉及全省范围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水利部、流域机构规定的程序进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行使审批和核准权。各项水利工程建设中有利用国际或国外资金的情况时,按有关投资或者贷款协议实施项目审批。

10、厅各处局具体负责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时不得要求市州、县市区进行初审,不得增加审批程序。市县两级审批但需使用中央及省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或者报批的各阶段均应当报省厅审核备案。市、县两级应当报省厅审核备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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