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调查处置相关法规与工作规范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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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调查处置相关法规与工作规范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

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相关条款

第七十一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七十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与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

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

或者接收病人后二两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进行

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等措施,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相关条款

第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四、《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卫生部2011年11月29日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采样送检、资料分析和调查结论等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流程图:

调查启动

核实诊断

病例定义

搜索病例

个案调查

描述性分析

分析性研究

初步判断控制建议

访谈人员、查阅资料

现场勘查

采集样品与标本

原料原料

可疑食品

从业人员

工具容器

食品样本

生物标本

环境样本

检验结果

可疑餐次

食品污染

结论报告

可疑食品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

实验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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