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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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工会组织(或劳动者代表)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雇主组织)就各项内部劳动关系问题进行集体协商而缔结的协议。
集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
2、集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劳动关系问题达成的特定协议;
3、集体合同的订立要遵循法定程序,并要以书面形式订
亠。
、集体合同的种类
■全面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企业集体合同和行业集体合同
■地区性集体合同和全国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
■ 1、订立遵循的原则:平等协商、民主参与
■ 2、订立主体:企业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
合会
区域性集体合同主协会
全国性集体合同主协会工会、用人单位
行业工会组织企业的行业联区域性工会组织区域性雇全国性工会组织全国性雇
■ 3、订立的程序:确定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签署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审查集体合同生效
案例:集体合同的订立
2006年初,某企业300多名职工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由于尚未组建工会,部分职工委托5名职工以及当地商会的朱某作为代表,进行集体协商。2月21 E),各方代表就集体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协商。商会的朱某和5名职工作为职工方的代表,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人事部门经理和律师等3人作为企业代表。双方讨论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朱某作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草案上签了字;副总经理作为企业方的首席代表,也签字认可。
随后,朱某等职工代表将集体合同草案向全体职工做了公布。但一些职工对合同协商内容及朱某的代表资格却表示不满,因此发生争议。
■★企业和职工双方的代表是否符合规定?
■★双方集体协商过程中有哪些地方存在不规范?
■★双方的代表不符合规定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 ★从本案反映的情况看,职工代表6人,企业只有3人,人数不对等。
■ ★集体协商过程中有如下不规范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朱某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不能担任首席代表。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但本案在通过集体合同时,并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不能生效。
四、集体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合同期限;
(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向6勺权利和文务;(九j履行集彳本合同发盘车议时拣商处連的约定;(十)违反集袜合同殆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类条款:一是劳动基准性条款
二是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
五、集体合同的期限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六、集体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对人效力
■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
规范效力
契约效力
案例: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2004年1月1日,某公司与工会谈判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经过劳动局鉴证后,1月25日正式生效。集体合同规定:公司所有职工工资最低不少于800元/月。2005年5月10日,余某被公司招聘为技术员,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650元。7月6日,余某偶然得知公司的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最低工资为每月800元,几次与公司交涉。
■公司认为,集体合同是公司与公司工会签订的,只适用于正式职工;余某作为临时招聘的职工,不享受集体合同规定的待遇。余某不服,遂申诉到劳动仲裁委,要求补发6、7月份少发的工资。
■思考
■1、临时工能否同样适用集体合同?
■2、该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结论
■ ★临时工同样适用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
■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不论是固定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是企业的劳动者。集体合同同样对临时工适用;他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应当不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这就是集体合同的替代性效力。
处理办法
余某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正式工,却是公司的一名劳动者,公司与之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当然不能与集体合同相违背。
个人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约定低于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应当执行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标准。
■据此,仲裁庭应裁决:
1、被诉人一次性补发申诉人工资300元((800-650) X2);
2、申诉人剩余合同期内工资按800元/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