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检验监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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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检
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国质检检函[2007]767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7.09.12
【实施日期】2007.09.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9月12日国质检检函[2007]76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质检总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7年第131号)已于2007年9月7日发布生效,各局从即日起应对出口全地形车产品实施强制检验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产地检验原则,即日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照《出口全地形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暂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附件1)的要求对辖区内出口全地形车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接受出口报检,并按《工作规范》所列的相关
标准进行批批检验,合格一批,放行一批。
二、对于在该公告生效日期前已发货至口岸的全地形车产品,在报检单位合理说明情况,并声明已了解公告内容和愿意接受相关检验监管的情况下,各口岸局可酌情准予报检,检验人员须按照《出口全地形车口岸检查要点》(附件2)并参照上述标准实行批批开箱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须回厂返工整改;检验合格的,出具通关单,准予出口。
三、对于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第七条的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出口全地形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出口全地形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列入强制性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全地形车产品的检验监管。
本工作规范所称全地形车是指一种被设计成不在公路上行驶的,使用低压轮胎,用方向把或方向盘操纵行驶方向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