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珠府办〔2012〕4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及时反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动态变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情形,采用评估市场价格。
(一)经依法批准利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进入公开市场的除外);(二)经依法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阶段或在取得后实施建设过程中(含报建、规划验收、房地产登记确权等)需要改变原已确定的用地位置、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的;(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商品房)建设的农村留用地,超出规划设计容积率2.0的部分;(四)原已经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批并经有关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再申请改变原已确定的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并取得批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决定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地价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拟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将该宗地的评估市场价格作为出让底价的参考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管[2013]1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管〔2013〕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外立面和景观控制,规范建筑外立面装修活动,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外立面和景观控制,规范建筑外立面装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立面的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外立面装修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和使用要求,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含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和材质进行更新及改造。
第三条建筑外立面装修应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外立面装修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造型、材质、色彩而对建筑外墙进行的维修、洗刷、翻新、加固、防水等行为不需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筑外立面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必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珠府办函〔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6日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发展民营经济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精神,用市场办法、创新方式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内生动力和外部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珠海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成全省发展又一重要引擎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作出重要贡献,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1.积极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市公共资源开发、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综合交通枢纽、大中型停车场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新型储能、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算力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等市有关部门)2.全面梳理项目清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定期发布市区两级面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工程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每年举办面向民间资本公开招标推介活动。
重大工程项目清单要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产业项目清单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发展实际,选取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清单要聚焦完全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09•【字号】珠发改资〔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发改资〔2022〕25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企业:《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7月9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发挥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深度融合优势,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需报市、区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斗门区国有小地块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斗门区国有小地块管理的意见斗门区作为珠海西部生态新区的核心区域,为规范斗门区国有小地块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审批要求,提高审批效率,满足群众的居住需求,同时落实整治“两违”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美丽斗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提出加强国有小地块管理的意见。
本意见针对的是指3000平方米以下私人名下的国有住宅用地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重建的管理。
一、加强规划统筹(一)对于城市主干道两侧、重要景观节点、纳入西部生态新城首期起步区范围、黄杨河“一河两岸”范围以及整体小区未建的国有小地块,应当按新的规划统筹整合开发。
(二)其它区域(除第一款之外的地区)及部分已建设小区的国有小地块,鼓励统筹整合开发。
(三)具体的统筹整合开发方案由开发主体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统筹整合开发方案中优惠政策按一地块一政策制定,统筹整合开发项目容积率按控规容积率审批。
二、明确报建要求(一)其它区域及部分已建设小区的国有小地块新建、扩建、改建的,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周边大部分未建设的用地(周边建成比例占三分之一以下),按新的规划统筹整合开发。
(二)对于10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1.对于原有小区规划的,按原有小区规划进行报建:(1)原有小区规划已明确层数的,按原批准层数报建;(2)原有小区规划未明确层数的,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
2.对于没有小区规划的,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
3.对于申请增加层数的,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应当以批前公示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取得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意见后方可审批。
相关要求包括:相邻建筑间距要求,控规建筑限高要求,同时不得超出周边现有合法建筑层数要求。
(三)对于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日照间距、建筑间距等控制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按控规中的建筑限高要求控制。
(四)对于历史已报建(或预报建)未建设的国有小地块项目,其许可超过法定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报建手续。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珠规建执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执规〔2018〕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1月22日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小地块,是指本市土地招拍挂制度施行以前划拨、出让,或划拨、出让后再行分割转让的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用地性质为国有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国土、数字城管部门,测绘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尚未建设或部分已建设的国有小地块统筹整合开发,统筹整合开发政策由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一地块一政策原则制定,统筹整合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国有小地块信息,开展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专项研究,为加强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指导意见。
第七条国有小地块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委托市测绘院)出具的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用地红线规划检验报告;(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已取得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9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程序指引。
第二条本程序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三旧”改造地块图斑数据库,方可进行申报。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前应当完成申报主体资格认定。
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包括基础环节及其他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基础环节,适用于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主体资格认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核准及实施监管协议签订等申报审批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其他环节,适用于相应类别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改建类和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审批、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原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等申报审批环节。
第五条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及专岗,统一受理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材料。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2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发挥地价杠杆对推动城市更新的调节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单宗评估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利益共享原则,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三)分类指导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本办法所称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是指以拟协议出让的宗地为单位,经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评估并审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按照旧厂房、旧村、旧城镇、“三地”及补公五个类别,结合更新类型、更新方向等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计收。
旧厂房、旧村、旧城镇按照原土地用途予以区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珠府办函〔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民生为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规划空间保障能力和审批效率,经十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第五章附则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空间资源高效利用,强化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行政管理事权下放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珠海市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督等工作。
横琴岛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制度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评估、审查、管理、测绘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珠府〔2024〕70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21日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一节协商处置第二节行政处置第四章监管和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以宗地为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书、不动产权证中的宗地划分不一致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的宗地划分为准。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超过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之日起算。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之日起算。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混凝土结构自检、抽测与检测规定》的通知-珠建建[2007]155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混凝土结构自检、抽测与检测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混凝土结构自检、抽测与检测规定》的通知(珠建建〔2007〕155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作用,提高施工、监理单位的自检能力,减轻工程建设成本,现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制定的《珠海市混凝土结构自检、抽测与检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珠海市砼结构抽测与检测规定》(珠府建[2001]314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建筑管理科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附件:《珠海市混凝土结构自检、抽测与检测规定》二○○七年十月十九日珠海市混凝土结构自检、抽测与检测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的管理作用,减轻工程建设成本,有效地治理我市混凝土结构强度不稳定和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合格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术语含义㈠施工、监理自检:指施工单位的专职人员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的方法、数量采用专用的仪器设备,在监理人员平行检验或见证下对自己施工的混凝土结构进行的测试活动。
㈡抽测:指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或检测机构人员采用专用的仪器设备对混凝土结构进行的测试活动。
㈢检测:指检测机构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的方法、数量采用专用的仪器设备,为了解混凝土结构质量状况而进行的测试活动。
㈣检测批划分:对于混凝土结构强度自检、抽测与检测(以下未做区分者均统称为检测),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层相同设计强度等级¦cuk的剪力墙和柱为一检测批(对于地下室外墙之类的较长墙体,按垂直于墙体中线的轴线划分构件数,下同);同一层相同¦cuk的梁为一检测批。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5.14•【字号】珠规建管〔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珠规建管〔2015〕1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构建宜居、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配套设施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及技术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小区项目明确必须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设施:幼儿园(含托儿所)、中小学校;(二)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邻里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用房等;(四)文化体育活动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室)、社区体育公园等;(五)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六)市政公用设施:邮政所、垃圾压缩中转站、公共厕所、密闭垃圾收集点、环卫作息点、再生资源回收点等;(七)公共交通设施:公交场站(首末站、枢纽站)、公交站台(含候车亭、站牌灯箱、候车椅等配套设施)、公共停车场等;(八)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生活水泵房、通信设备间、物业管理用房等;(九)商业服务设施:农贸(肉菜)市场。
二、配套设施应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标准和要求安排配套设施,保证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和服务水平。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单位应结合用地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和使用需求,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相关法规、规范,合理确定规划地块内配套设施的内容、规模和具体位置。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法〔2016〕9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5月30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含经济功能区)、镇人民政府协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公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
城乡规划公告对象包括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新镇城市组团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珠府〔2019〕61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9〕6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8日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评估市场价格和逐宗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开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
地价中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1,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力、通讯)。
基准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我市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珠海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6•【字号】珠府〔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国有空闲地上违法建设和种植养殖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等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空闲地的范围国有空闲地包括珠海市范围内尚未供应利用的下列国有土地:(一)已征收的土地。
(二)围填海形成的土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
(四)政府通过置换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
(五)其他国有存量建设土地。
已发证给珠海市储备发展中心的储备土地纳入国有空闲地管理范围。
二、职责分工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空闲地的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国有空闲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责任主体,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园林(林业)、水务、环保、供电、公路、工业园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所明确的工作职责,做好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今后我市的国有空闲地原则上不得通过出租、承包种养或者其他经营性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利用。
国有空闲地应当通过绿化种植、派驻保安、建立生态公园等措施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可以采用简易围栏或者围墙进行围闭管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珠规建质〔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珠规建质〔2015〕40号各有关单位: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不少是设计因素引起的,这些质量常见问题既是建设部《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方案》的治理对象,又是我市工程质量强市工作重点。
我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根据近几年工程设计和审图的实际情况,梳理了《建设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解决所列的具体问题。
1、对于正在设计的工程,应加强校审,避免所列问题重复出现。
2、对在建工程应逐一对照检查。
对未施工的工程部位存在附件所列问题的,应作设计变更并完善设计程序;对已施工的工程部位存在附件所列问题的应提出补救措施。
二、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公司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牵头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编制所列问题的审查办法和诚信扣分办法。
三、各施工、监理单位,对所列问题应加强会审,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设计单位提出。
四、各建设单位对解决附件所列问题而增加的费用应予列支。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附件所列问题的抽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5月4日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归纳了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的常见问题,请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在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环节严格把关。
一、综合类(房建与市政、验收与备案)1、对地下室顶板、裙楼顶板、露台、下穿地道等外露结构面,缺施工阶段防晒、限载设计要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征用、下同)工作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我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实际情况和物价上涨因素,对《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作适当调整、补充及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本办法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其它的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详见附件: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第四条设立珠海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由林业、园艺、农业种植、水果种植、水产养殖、工程造价等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当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补偿项目时,每次从专家库相应的补偿项目方面专家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名或3名以上专家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后进行计补,同时将新增补偿项目和品种补充纳入本办法。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珠建招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建招规〔2022〕2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机制体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与评标第五章定标与中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加快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理念;树立契约精神,倡导合法竞争。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在本市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关于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珠府函〔2021〕28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情况,现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香洲区、金湾区和斗门区所辖行政区范围(不含横琴新区及一体化改革发展新拓展区域范围)。
二、基准地价表现形式为级别基准地价、区段基准地价、商业路线价。
具体以级别基准地价图、区段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区段)范围及级别(区段)价格表形式公布。
三、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工业、办公、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等五类,估价期日为2020年7月1日。
四、本次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区域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熟地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办公用地为40年、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为50年。
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此次基准地价内涵如下表所示:珠海市基准地价各用途土地地价内涵项目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万山区商业用地(S)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2.0 价格类型平均楼面地价、路线价土地使用年期40 住宅用地(Z)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2.5 2.2 2.0 价格类型平均楼面地价土地使用年期70 工业用地(G)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1.0 价格类型地面地价土地使用年期50 办公用地(B)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3.0 2.0 1.5 价格类型平均楼面地价土地使用年期40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一)(F)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1.5 价格类型平均楼面地价土地使用年期50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二)(W)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1.0 价格类型地面地价土地使用年期50注:1.五通一平指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2.三通指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3.香洲区:为香洲行政辖区范围,不含横琴新区及一体化改革发展新拓展区域、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4.万山区:即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5.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一)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机关团体用地(0801)、新闻出版用地(0802)、教育用地(0803)、科研用地(0804)、医疗卫生用地(0805)、社会福利用地(0806)、文化设施用地(0807)、体育用地(0808)、公用设施独立办公用地和营业用房用地;6.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二)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公用设施用地(0809),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以来,不断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着力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特别是2005年制订和完善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办法之后,在规范决策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当前,我市正处于抢抓机遇、开创新局和加速转型、蓄势跨越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明晰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层级事权,强化集体决策,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审批效率,是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原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改为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加挂“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牌子),并印发实施《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请遵照施行。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七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何宁卡(市人民政府)副主任:刘小龙(市人民政府)王庆利(市人民政府)潘明(市人民政府)委员:张松(市人民政府)何庆明(市人民政府)钟国胜(市人民政府)陈哈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夏克军(市国土资源局)黄锐(市发展和改革局)朱权伟(市监察局)周昌(市财政局)杨静辉(市法制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张松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何庆明、钟国胜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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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
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珠规建执规[2018]1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1.22
【实施日期】2018.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规建执规〔2018〕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1月22日
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小地块,是指本市土地招拍挂制度施行以前划拨、出让,或划拨、出让后再行分割转让的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用地性质为国有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国土、数字城管部门,测绘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尚未建设或部分已建设的国有小地块统筹整合开发,统筹整合开发政策由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一地块一政策原则制定,统筹整合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