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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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农村合作银行各项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要求管理。
第二条会计档案分为磁介质和纸介质两种。
会计档案管理、移交与销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部门应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
(二)成立专职事后监督部门,会计凭证监督完毕后由事后监督部门装订成册,留行本部保管,由专人登记保管;使用时向事后监督部门调阅。
(三)设置专用档案室,指定专人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逐项编号、登记、入库保管,并保持整洁卫生,做到“三防”、“五无”。
即:防火、防潮、防盗;无火患、无虫蛀、无霉烂、无鼠咬、无失窃。
(四)定期清查,按照规定的保管年限分类登记管理,妥善保管,保证完整无缺。
(五)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防止丢失和泄密。
内部调阅人出具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调阅。
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部门处理案件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查询人员需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持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信,经行长批准方可查阅。
查阅档案时,应由专人负责,在场陪同。
查阅人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应附入原件内保管。
查阅日期和有关
情况在传票封底或《查阅会计档案登记簿》详细记录,由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章,以备查考。
第三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管理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其中定期保管又分为保管15 年和保管5年两种。
有悬案待查或尚未清查的帐务,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无限期延长,直至查清。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包括:
1、决算报表及汇总全辖的决算报表、附表及决算分析资料。
2、实收资本、股本金分户帐;
3、挂失登记薄、申请书、补发的存单、存折、收据及帐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4、会计档案保管登记薄和档案销毁清单;
5、机构撤销、合并交接清单;
6、存款开户登记薄;
7、房屋购建契约;
8、重要空白凭证登记薄;
9、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
1、保管十五年的会计档案
⑴、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各种帐、薄、卡;
⑵、传票及附件;
⑶、月、季、半年报表及汇总全辖的月、季、半年报表;
⑷、各种印章的领用、交接、销毁和保管登记薄;
⑸、会计出纳工作日志;
⑹、需要保管15年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2、保管5 年的其他会计档案
⑴、计算余额表;
⑵、辖属网点上报的月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决算表;
⑶、支行本身及汇总分理处日报、旬报表;
⑷、会计人员移交清单(册);
⑸、密押、代号和保管登记薄;
⑹、联社往来、社内往来及同业往来的对帐单及查询、查复书;
⑺、信用代办站交帐清单;
⑻、各种不定期报表;
⑼、计算机运行日志;
⑽、需要保管5年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四条磁介质档案管理。
磁介质档案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移交和销毁
会计档案中除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外,对于永久保管的,在保管期满后,可根据当地档案部门的规定,由行本部和当地档案馆协商决定。
已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根据情况由行本部负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