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万吨年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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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万吨/年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审[2017]64号

青海省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青海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万吨/年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青海矿业〔2016〕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格尔木工业园,利用周边地区煤炭资源,采用粉煤加压气化、甲醇制烯烃等技术,生产60万吨/年乙烯和聚丙烯等产品,以及硫磺、甲基叔丁基醚(MTBE)、丁烯等副产品。项目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空分、粉煤气化、变换、低温甲醇洗、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MTO)、烯烃转化、聚丙烯、MTBE/丁烯-1、硫磺回收等10套装置。配套建设热动力站、循环水系统等公辅工程,煤仓、化学品储罐等储运工程,以及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等环保工程。

项目建设有助于实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煤化工与盐湖资源开发及盐化工产业耦合发展,总体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由于格尔木工业园拟建和在建项目较多,未来污染物排放量将有所增加,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根据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和本项目需要,制定了格尔木市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本项目实施后会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优化调整厂区平面布置、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做好该项目与高浓盐水输送管线工程等依托工程的有效衔接。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排气筒

设置满足或优于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加热炉烟气、甲醇制烯烃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净化装置废气、硫磺回收装置废气应分别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排放。

废碱焚烧炉烟气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后排放。聚丙烯造料及料仓等含尘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锅炉烟气采取脱硫、脱硝、除尘措施,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超低排放要求后排放,汞及其化合物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管控措施,做好泄漏检测与修复、储运系统油气回收、污水处理密闭和废气处理,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厂界污染物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烟粉尘排放总量应分别不超过339吨/年、665吨/年、189吨/年、1045吨/年。同时,做好项目产生二氧化碳用于油田驱油综合利用工作。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确保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分质回用。

煤气化等装置废水应做好预处理工作。污水处理场废水处理设施采用多级生化工艺处理、废水回用处理设施和浓盐水处理系统采用膜工艺处理后大部分回用。

高浓盐水送高浓盐水处理系统,采用“分离膜+除杂+吸附氧化”工艺处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察尔汗盐湖别勒滩示范工程溶矿区作为溶矿开采溶浸剂补充水。

高浓盐水出厂水质控制指标应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其中化学需氧量控制在220毫克/升以下,总有机碳控制在80毫克/升以下。设置蒸发结晶分盐装置作为高浓盐水处理的备用措施,做好两套设施的切换衔接。

根据《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同意你公司提出的将高浓盐水用于盐湖固体钾资源矿开采以实现资源化利用作为该项目承担的环保示范任务。你公司应严控外输高浓盐水的水质水量,做好出厂水质水量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做好衔接,并在该项目投运1年内将示范任务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评估报告报我部备案。

(四)进一步优化厂区选址和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应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其中涉及有机液体物料的生产装置区、化学品储运区、酸碱罐区的地坪和生产污水沟等区域,由一般污染防治区提高到重点污染防治区。废水暂存池应采用粘土对人工防渗层下的天然基础层进行置换,确保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厂内危废暂存库和临时堆渣场防渗设计应分别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防渗工程完成后,应由有资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如未达到上述防渗性能指标要求,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在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下、罐区罐体底板下布设自动检漏报警系统,生产装置围堰内渗漏液收集井设置液位自动检测仪。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和应急井,严格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降低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程度。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按规定设置事故水三级防控设施,并与废水暂存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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