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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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民政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研究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2.贯彻执行社团法规,研究起草本市社团管理行政规章,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检査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搞好民间组织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査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

4.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优抚对象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政策;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负责拥军优属工作,研究制定“双拥”工作规划,承办双拥办公室有关日常工作。

5.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原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指导军地两地人才培训。

6.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参与组织灾民的抢救安置;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市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7.主管城乡社会救济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督查全市最低点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五保

户供养和城乡社会闲难户定期补济,临时救济,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以及其他特许对象的救济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对外地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8.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村民自治活动;研究制定社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协助搞好镇长和村(居)委干部的培训工作。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全市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镇、园区、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10.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承办本市地名的审核、命名、更名工作;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组织地名标志牌的设置与管理;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组织市级地名图、录、典、志的编纂工作。

11.组织、协调、指导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市际边界争议

的调查和处理,向市政府提出界线勘定或仲裁建议。

12.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分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审报社会福利企业;指导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赞理工作。

13.负责福利彩票和慈善会工作,指导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和慈善救助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及慈善资金。

14.主管婚姻登记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婚姻管理方针政策及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婚姻介绍机构的报批,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5.负责全市滨葬管理,推行滨葬改革,指导滨葬事业管理工作。

16.负责儿童收养及涉外收养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7.研究起草全市老龄工作的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老龄:I.: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18.负责有关民政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和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基层民政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活动。

19.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局属单位有关经费的管理、使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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