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合集下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株政办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株洲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增加负责全市有关统计考核的监测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全市统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审核批准各部门和单位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组织和指导各级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三)负责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基本单位以及人口与劳动就业等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全市经济、人口和农业等普查工作;承担全市性的专项调查和社情民意调查等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检查和监督,并为市委、市人民政府提供统计资料;负责管理和规范全市经济社会考核评价统计业务工作。

(五)负责全市有关统计考核的监测工作。

(六)负责收集、管理和公布全市经济、社会统计资料;负责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普查、专项调查结果。

(七)负责全市统计信息化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库建设和管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8•【字号】株政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株政发〔200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2月27日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株政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救灾减灾、社会救助、行政区划、社会福利事业、慈善事业和福利彩票发行等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优抚工作。

负责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工作;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审核呈报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评残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站)、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9〕2号

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9〕2号

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9〕2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

现将改革后的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市委机构(13个)(一)中共株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株洲市监察委员会机关(二)市委工作机关(计入机构限额的工作机关12个)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中共株洲市委宣传部中共株洲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株洲市委政法委员会中共株洲市委政策研究室中共株洲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共株洲市委政策研究室)中共株洲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株洲市司法局)中共株洲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共株洲市委政策研究室)中共株洲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共株洲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株洲市审计局)中共株洲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由株洲市教育局承担职责)中共株洲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中共株洲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株洲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老干部局中共株洲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株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与株洲市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挂株洲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株洲市档案局牌子;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挂中共株洲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株洲市公务员局牌子;中共株洲市委宣传部挂株洲市新闻出版局(株洲市版权局)、株洲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牌子;中共株洲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挂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株洲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中共株洲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挂株洲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中共株洲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挂株洲市国家保密局牌子。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0]54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29【实施日期】2010.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株洲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文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1.将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将全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租赁、放映的管理职责划入市新闻出版局。

(三)新增的职责1.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

2.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对动漫出版环节的管理和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发行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

3.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社会文化艺术事业、文化艺术产业、文化市场、动漫和游戏产业、文化艺术教育事业、文化科技等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

(二)指导和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重点扶植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负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管理全市群众艺术展示、推广、培训、应用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2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2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得到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由政府统筹安排工作的“四类退役士兵”:(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本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第一次安置工作负责,对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负有指导和督促职责。

第二章安置原则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的第一次安置,坚持“量化评分与个人意愿相结合、单位需求与个人特长相结合、排序选岗与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置。

第五条由市本级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按市、区两级6:4的比例承担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即市本级承担60%、各区承担40%的安置任务。

市本级采取事业单位和企业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市直事业单位按照市本级年度应安置人数的70%承担安置任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市本级年度应安置人数的30%承担安置任务。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株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7日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依照职责,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确定的审查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评估和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株政办函〔2019〕1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株政办函〔2019〕1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株政办函〔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株洲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阳卫国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常务副市长何剑波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重点建设项目、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经济研究、安全生产、机关事务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土地收储和出让、两型社会建设、优化环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人民武装、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政府研究室、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两型服务中心、市驻京联络处、市优化营商环境中心、市地产集团、清水塘投资集团。

分管株洲经开区工作。

协助分管市审计局。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

联系驻株军事机构。

联系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

副市长左琳负责智慧株洲、金融、证券、保险方面工作,协助负责政府投资公司的融资工作。

分管市政府金融办。

联系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株分支机构、各保险公司在株分支公司。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4•【字号】株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4日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和法制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起草和审查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就下列情形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就实施条件、实施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二)需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管理的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化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四)需要就本地区、本行业行政管理特有的事项作出规定的。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内容要科学合法,形式要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字词规范、标点正确、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株政办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5〕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5〕9号)精神,设立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1.将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2.将原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承担的有关行政职能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3.将指导、协调全市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的职责划入市政府经济研究和金融办公室。

4.将指导协调全市无线电管理及监测工作的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将指导、协调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增加的职责负责将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有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1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1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1日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经费运行、资产管理、能源资源节约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集中统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局是市本级机关事务的主管部门,管理市本级机关事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对本单位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部门,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可以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集中管理。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后勤服务保障等机关事务工作。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2•【字号】株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办发〔2014〕4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株洲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日株洲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市委、市人民政府为完成某项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等)。

第三条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或者市委、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二)工作任务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株政办发[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5日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5〕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5〕9号)精神,设立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1.将原市物价局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可使用市物价局名称开展工作。

2.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将市园区管理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将市经济技术协作中心(市援藏和对口支援办公室)的援藏和对口支援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增加的职责1.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株政发【2015】9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株政发【2015】9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株政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湘政发〔2015〕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531项、与相关部门有职责分工或交叉的职能281项、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330项、公共服务事项227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解决职责交叉,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克服懒政、怠政,惩处失职、渎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清单公布后,各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严格遵守,认真履职。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或废止,部门职能变化及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责任清单相应调整完善。

责任清单的调整,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由履职部门提出,经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要以此次公布责任清单为契机,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于2015年6月30日前公布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09]1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1.15【实施日期】2009.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元月十五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株发〔2008〕8号)精神,组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代表市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企业。

一、划入职能(一)市国资办承担的全部职能。

(二)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承担的有关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领导班子、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等职能。

(三)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

(四)市财政局承担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1.拟定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制度草案;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收益;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6•【字号】株政办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6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5〕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5〕9号),设立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对县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的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职责。

2.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二)负责全市管理范围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并取缔无照经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株政办发【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5〕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5〕9号)精神,设立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增加的职责市政府立法有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统筹规划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

(三)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对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XXX县市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申请;组织推动和指导县市区政府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负责统筹考虑和组织安排市政府立法工作,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株政办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划入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三)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并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株政办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发挥县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新增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职责。

2.指导和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及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负责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责任;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建议;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全市重要物资的总量平衡计划;负责组织全市重要商品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株政办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监督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协调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职责;负责维护少数民族及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参与拟订全市民族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参与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和对口支援工作;协调清真“三食”(肉食、饮食、副食)的供应和穆斯林墓地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恢复、新建、扩建和其它相关民族宗教事务审批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负责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组织协调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抵御民族分裂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审查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0]46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9
【实施日期】2010.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救灾减灾、社会救助、行政区划、社会福利事业、慈善事业和福利彩票发行等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优抚工作。

负责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工作;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审核呈报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评残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站)、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灾情工作;筹措、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农村危房改造;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

(五)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办法和程序;负责农村优抚户和贫困户的扶持;负责管理和分配中央、省下拨的市级保障金。

(六)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七)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

(八)负责推行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办涉港澳婚姻登记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