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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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案材料的报送
(一)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治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的有关银行存款帐号、证券帐号、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号及证券经营机构名称、指定的对外信息事务治理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基金部备案。今后,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应于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部备案。
(二)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治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将以下材料报基金部备案:
(三) 对基金治理公司的监督报告
基金托管部应分不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每年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基金部报送监督基金治理公司运作情况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 基金运作情况的报告
1.基金治理公司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情况、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交易量及占总交易量的比例、支付给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的佣金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基金部。
以上备案内容应由基金治理公司或基金托管部签字盖章。
三、基金治理公司应于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推举的一名督察员人选及拟定的督察员职责,报基金部核准。
附件:
基金治理公司应报送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一、财务报告种类
基金治理公司应向基金部报送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
应经具有证券业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可与损益表合并编制)、会计报表附注、本年度自有资金运用情况的文字报告及审计报告。
5.如遇专门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可在非正常提供持有人名册时刻从证券交易所猎取基金持有人名册。
关于报送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及备案材料的通知(1998
(1998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 基金部[1998]15号)
[发表时刻]:1998-10-12
各基金治理公司、各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
为了贯彻落实证监会公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基金治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向证监会报送报告和备案材料的事宜通知如下:
三、中期报告
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百度文库会计报表附注、本期自有资金运用情况的文字报告、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分类明细表(内容与格式见附表1)。
四、月度报告
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往来款项分类明细表(内容与格式见附表2)、收入与费用分类明细表(分类方法与损益表相同的公司可不编报,内容与格式见附表3)。
1.将所有内部治理制度、业务规则及流程以书面和磁盘方式报基金部,其中书面备案材料应采纳A4纸规格及活页夹方式装订,并列明目录及分类。今后如有变化,应于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部备案。
2.将所有工作人员名单、简历、任职、以及办理脱离原单位人事关系的情况和证明复印件报基金部备案。
今后发生工作人员变动情况时,应于变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部备案,其中涉及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任职,须在任命前报基金部备案。
五、会计报表附注
至少应讲明下列事项:
1.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讲明,包括资产计价、收入确认、折旧和摊销、坏帐损失的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
2.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披露。)
3.或有负债和承诺事项的讲明
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讲明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于每月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在本所上市基金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2.基金托管人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册档案,保存每月的基金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初次募集、权益登记日、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3.基金治理人能够通过托管人取得基金持有人名册。
4.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猎取名册,并在取得名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持有人人数、前50名基金持有人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备案。
2.基金治理公司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市场行情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基金部。
3.基金托管部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基金持有人人数、前50名基金持有人名单及持有份额以书面形式上报基金部。
(五) 临时报告
基金、基金治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发生基金治理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治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等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价格产生重大阻碍的重大事件时,基金治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及时向基金部报告。
3.基金治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助理和基金经理应将其离开原所在机构前为机构买入股票的持有情况报基金部备案。
(三)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的备案
基金治理公司应在基金设立后,将基金的招募讲明书、基金契约、基金托管协议和上市公告书以磁盘及书面方式报基金部备案。
基金治理公司应将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在公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部备案,并保证备案内容与公告内容完全一致。
一、关于定期和不定期报告的报送
(一) 财务报告
1.基金治理公司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证监会基金部(以下简称基金部)上报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的报告及财务报告,有关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提交报告的时刻为:月度报告,应于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中期报告,应于每年6月份终了后的1 5个工作日内上报;年度报告,应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上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2.基金托管部应分不于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每年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部报送计提及实收的基金托管费情况的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内部监察稽核报告
基金治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分不于每月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每年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基金部报送内部监察稽核的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总结报告及对各部门的监察稽核报告。
5.资产负债表上往来款项、长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重要项目的讲明。
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关于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
(1998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 基金部[1998]14号)
发表时刻: 1998-09-30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基金托管人、各基金治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关于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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