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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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决定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时使用;以及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决定按照撤诉处理时使用。
三、上诉人未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撤诉处理时,二审裁定书参照此格式撰写。裁定主文表述为: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行政裁定书(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原告×××……(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或不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准许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准许撤诉的,此项不写)。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准许撤诉或者不准许撤诉时使用。
二、裁定书正文中,应当写明准许撤诉或者不准许撤诉的理由。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三、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即使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也必须以合法为条件。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第二,不准许撤诉的,写:
“不准许原告×××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五、对于不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的,一般可以口头裁定,但必要时也可书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