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决定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时使用;以及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决定按照撤诉处理时使用。

三、上诉人未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撤诉处理时,二审裁定书参照此格式撰写。裁定主文表述为: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行政裁定书(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原告×××……(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或不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准许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准许撤诉的,此项不写)。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准许撤诉或者不准许撤诉时使用。

二、裁定书正文中,应当写明准许撤诉或者不准许撤诉的理由。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三、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即使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也必须以合法为条件。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第二,不准许撤诉的,写:

“不准许原告×××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五、对于不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的,一般可以口头裁定,但必要时也可书面裁定。

民事案件中“按撤诉处理”案件应如何退还诉讼费

民事案件中“按撤诉处理”案件应如何退还诉讼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陈都 对于撤诉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但是对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应该按照什么比例退还诉讼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成本,还应该成为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段,所以对于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问题,有必要按照司法实践的情况,区分对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就这种情况而言,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更是对法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退还诉讼费,并且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一种情况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条对这种情形规定的比较宽泛,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有几种动机。一些当事人认为没有胜诉的可能,不出庭以减少诉讼的成本;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担心通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件的再次受理;

还有的当事人则是由于各种原因,对法院产生抵触情绪,恶意的不参加诉讼。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如果仍比照主动撤诉,退还一半诉讼费的话,则成了对此种行为的鼓励和认可,实不可取,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应该退还诉讼费。 第三种情况是,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起诉或上诉人上诉交纳了费用后,离开庭审判往往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原告或上诉人改变了原来的通讯方式、联系方法,法院采取了合法的送达方式,当事人仍未及时收到开庭传票,影响了参加庭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主观并非恶意,那么应该允许当事人就退还诉费问题单独或一并提出申诉,并应该退还一半的诉费。 诉讼费可否申诉、上诉的问题。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大多规定对诉讼费用可单独提出审查要求和提起上诉。俗话说“有权利而无救济,等于无权利,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救济才有权利”。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而只是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计算上有错误,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也就是说,单独就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是不被允许的,这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限制。从我国司法运作的可行性出发,可以设立诉讼费异议审查制度和上诉制度,当事人对法院要求预交的诉讼费可以向该院申请审查一次;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单独提出上诉;对

民事诉讼法撤诉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撤诉申请书 题要 撤诉申请书:申请人:xx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59年4月27日生,住xx区xx路xx室,身份证号:xxxx。请求事项:申请撤销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xx民二初字第xx号。事实与理由。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如果没有就解决纠纷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往往会选择起诉至法院,请法院进行裁决。但申请法院的介入耗时耗力,如果当事人双方在起诉后达成和解,提出起诉的一方即原先可以申请撤诉。那▲民事诉讼法撤诉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小编将为您提供以下范文供您参考。 ▲一、撤诉申请书范文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公司 住所: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 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59年4月27日生,住xx 区xx路xx室,身份证号:xxxx 被申请人:xx,女,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

xx区x街xxx室,身份证号:xxx。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xx民二初字第xx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xx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贵院于2013年7月10日受理,被申请人庄严于2014年1月14日提起反诉,贵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后于2014年6月14日审理终结,案号(2014)xx民二初字第xx号。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因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

撤诉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撤诉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院裁定……”这表明,在我国,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撤诉权利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必须辅之以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必要的,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存在着混乱现象。为此,本文试就我国撤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一探讨。 一、撤诉的时间限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申请撤诉的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通常认为,在被告就该案提出实质性的答辩前,原告可以自由撤诉,在这之后撤诉须经被告同意或法院允许。我国民诉法在当事人申请撤诉时间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为“宣判前”,由此带来的弊端显而易见: 首先,允许原告在辩论终结后还可撤诉,就会给原告为避免败诉风险而提供了合法机会。辩论终结后案件事实已查清,谁是谁非已经明了,如果对己方不利时,原告便以牺牲一半诉讼费这一微小代价而撤诉,从而合法地逃避的制裁,这与民诉法所追求的目的相违背。而且其撤诉后又可能再起诉,法院又要为同一事实重新启动诉讼程序,不但增加了被告的诉累,也使法院为这种滥诉而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其次,由于我国民诉法未对撤诉时间作出分阶段的规定,如果原告在被告

提出答辩后撤诉的,势必会影响到被告“因应诉而取得之消极的确定权益”(下文将作详细论述),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类似的弊病还有很多。 因此,我国法律在当事人申请撤诉时间上应规定为:在案件受理后至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并应借鉴国外立法中的经验,以被告是否提出实质性答辩为界将申请撤诉的时间分为两个阶段,在后一阶段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应由法院审查后裁定。 二、准许撤诉标准之完善 我国民诉法未对是否准许撤诉之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弹性很大的“自由裁量”为法官咨意专断提供了“合法”的便利。在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反对司法腐败的今天,讨论撤诉的标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认为,法院应对此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在认为当事人之撤诉申请同时符合了以下几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裁定准许撤诉: (一)、申请撤诉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表明,为一项民事行为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体说来,当事人申请撤诉,须不是因为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胁迫、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也不是因为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撤诉制度存在的弊病

法学研究生论文-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完善?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按照通说又称诉之撤回,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后至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当事人撤回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从广义上说,泛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以看出,我国的撤诉规定在立法上所体现出来的是法院的职权主义,这和现代民法领域的当事人主义是完全相违背的。笔者以为,1982年制定1991年修改的现行《民事诉讼法》所构建的民事司法体系中有关撤诉的规定已经明显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对公正与效 率的要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撤诉制度至少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弊病: 1、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的否决权不受限制,这就无形中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2、原告的撤诉申请,只须法院单方许可,严重欠缺对被告的权利保护。 3、由于目前法律未对撤诉程序作出特别的、详尽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存在矛盾。 5、对于在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2003 年以来,各地法院为了提高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有效避免当事人在法律途径穷尽的情况下继续越级上访、无理缠诉、甚至闹事等非理性的现象发生,都较为重视调解在提高审判效率、有效化解矛盾和及时保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民事纠纷处理步入了“调(解)撤(诉)多,判决少,申诉低”的态势。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2002年1月至2004年10月间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156件,其中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422件,占19.57%,占有相当的比例,足见撤诉是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有关它的相应规定理应健全。 但由于目前法律未对撤诉程序作出特别的、详尽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存在着混乱现象,笔者以为规范有关撤诉的规定迫在眉睫。为此,本文试就我国撤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对申请撤诉的时间限制规定应予修改完善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即申请撤诉时间上仅仅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为“宣判前”。笔者以为,这样的规定有以下二个弊端: 1、原告在辩论终结后还可撤诉,就会给原告为避免败诉风险而提供了合法机会。辩论终结后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法院将对案件进行裁决,如果原告发现其可能败诉或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时,他就可以通过申请撤诉来逃避不利的结果,而付出的代价仅仅是一半的诉讼费用,再者,其撤诉后可能还会再起诉,法院则又要为同一事实重新启动诉讼程序,这样不但增加了被告的诉累,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2、从诉讼公平的角度讲,“在把当事人之间的攻击防御视为诉讼本体的观念下,被告一旦花费资源进行应战,无视他已经付出的成本而允许原告在可能重新起诉的前提下自由撤诉也会悖于公正。”因为被告一旦应诉,他将为诉讼付出人力、物力、时间,也就具有追求案件胜诉进而获取应有的诉讼利益的权利。如果允许

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 - 法律文书

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法律文书 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号 原告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______(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______(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______(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___元,由原告______负担。 审判长: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附: 民事裁定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做出的判定。它与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即为保证诉讼过程的进行。判决主要是解决实体间题,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应认真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第109条规定的起诉方式,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且将裁定书和原告起诉的有关

按撤诉处理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龙源期刊网 按撤诉处理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作者:俞昊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2期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是规制提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不负担出席庭审并进行言词辩论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有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存在侵犯当事人诉讼处分权行使的可能性以及缺少对双方当事人均缺席庭审的规制。本文认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按撤诉处理制度应当立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增加‘经被告同意后”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同意的,可以缺席判决。增加一款内容作为《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原告有权对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复议一次。 在《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条中增加一项内容,规定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 均缺席庭审时裁定中止审理。另外,在双方当事人均缺席庭审的情形下,判决条件成熟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关键词按撤诉处理诉讼权利平等诉讼处分权缺席判决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明确了按撤诉处理制度适用的主 要情形之一为原告作为提起诉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庭审活动或者参加了庭审活动但中途未经法庭许可无故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在可以按撤诉处理类型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如发现提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则可以不按撤诉处理。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撤诉处理。《通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文件,再次涉及按撤诉处理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按撤诉处理制度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遗憾的是,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正式颁布实行,经过2007年、2012年两次修改的过程中均保留规定了按撤诉处理制度,2014年颁行的《民诉法解释》和2017年发布的《通知》也相应作了进一步明确解释,但上述规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律规定仍存在明显违反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可能侵犯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行使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均缺席庭审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等缺陷。本文试图在论证其主要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建议,以达到完善我国按撤诉处理制度的目的。 二、原告未出庭、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欠缺合理性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行初字第 ××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 ×××……(写明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依照……(写明裁定依

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决定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时使用;以及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决定按照撤诉处理时使用。

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号 原告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事情) 被告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事情)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事情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__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______(写明准许或别准撤诉的理由)。根据______(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事情: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______撤回起诉。 ______(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别准撤诉的,写: 别准原告______撤回起诉,本案审理。〕 审判长: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附: 民事裁定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做出的判定。它与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裁定要紧是解决程序咨询题,即为保证诉讼过程的进行。判决要紧是解决实体间题,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别予受理。别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应仔细进行审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第109条规定的起诉方式,第111条规定的别予受理的几种事情,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对别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别予受理的,应作出别予受理的裁定,同时将裁定书和原告起诉的有关材料送达和退还给原告。 第二,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未来发觉起诉别符合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别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五,准许或者别准许撤诉。 第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浮现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幸免的特殊事情,而使诉讼程序临时停止。 诉讼终结,是指民事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而浮现的特殊事情,使诉讼程序别能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第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八,中止或终结执行。执行中止,是指由于某种特殊事情的发生而临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事情消除后再执行。

对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

对于撤诉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但是对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应该按照什么比例退还诉讼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成本,还应该成为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段,所以对于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问题,有必要按照司法实践的情况,区分对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就这种情况而言,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更是对法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退还诉讼费,并且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一种情况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条对这种情形规定的比较宽泛,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有几种动机。一些当事人认为没有胜诉的可能,不出庭以减少诉讼的成本;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担心通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件的再次受理;还有的当事人则是由于各种原因,对法院产生抵触情绪,恶意的不参加诉讼。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如果仍比照主动撤诉,退还一半诉讼费的话,则成了对此种行为的鼓励和认可,实不可取,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应该退还诉讼费。 第三种情况是,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起诉或上诉人上诉交纳了费用后,离开庭审判往往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原告或上诉人改变了原来的通讯方式、联系方法,法院采取了合法的送达方式,当事人仍未及时收到开庭传票,影响了参加庭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主观并非恶意,那么应该允许当事人就退还诉费问题单独或一并提出申诉,并应该退还一半的诉费。 诉讼费可否申诉、上诉的问题。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大多规定对诉讼费用可单独提出审查要求和提起上诉。俗话说“有权利而无救济,等于无权利,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救济才有权利”。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而只是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计算上有错误,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也就是说,单独就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是不被允许的,这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限制。 从我国司法运作的可行性出发,可以设立诉讼费异议审查制度和上诉制度,当事人对法院要求预交的诉讼费可以向该院申请审查一次;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单独提出上诉;对二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该院申请审查或在再审申请中一并提出,如果案件本身没有错误而诉讼费分担出现错误,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纠正。这样可更充分地全面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使法院在确定诉讼费如何承担上更趋合理、公正,同时减少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磨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摘要]民事撤诉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体现当事人处分权原则的一项诉讼 制度,其制度安排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当事人诉权保护与程序公正等一系列价值的冲突和平衡。由于理论支持不充分,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我国现行的民事撤诉制度设计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疏漏。文章从撤诉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构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撤诉;诉讼权利平等;国家干预 一、我国现行撤诉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一)限制性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当事人自己自由支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方面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给予程序关怀,集中体现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但是当事人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实质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限制,所以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是限制性处分原则的典型体现。在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撤诉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其实质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国家干预。我国撤诉制度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抽象肯定的同时,又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接受法院的职权干预。从性质上来说,撤诉权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具有实体性,所以在撤诉制度中应当坚持当事人主义,在国家干预和处分原则的关系上,应当将国家干预作为处分原则的例外和补充,而不能将权力置于优于权利的地位,否则撤诉制度中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就会变得空洞。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这一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撤诉中自然也要体现该原则的精神。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则享有反诉权,原告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那么被告也就有撤回反诉的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影响反诉的进行,本诉和反诉并行不悖,各自的撤回与否并不相互牵连。《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1款规定:“原告只能在被告未就本案开始言词辩论前,可以不经被告同意撤回起诉。”[1]目前学界对被告应诉答辩是权利还是义务存在争论。笔者认为,原告的撤诉权和被告的撤诉同意权是互相掣肘,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应性配置。 (三)程序安定原则

民事撤诉申请书

---------------------------------------------------------------范文最新推荐------------------------------------------------------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建筑XX工程局 地址:湖北省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建邺区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转让纠纷一案(案号:(XXXX)杭西民二初字第XXX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1 / 4

申请人:中国建筑XX工程局 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 申请人:某某性别:女出生日期:年月日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北京市号房从贷款到结清贷款日的历史明细(包括:本金总额、利息总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中国建设银行以必须本继承人本人或法院协调才能调查还款历史明细的原因,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无法从中国建设银行处调取到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范文最新推荐------------------------------------------------------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住址:黔西县金碧镇ⅹⅹ村ⅹⅹ组,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李ⅹⅹ(系申请人父亲),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址:黔西县金碧镇ⅹⅹ村ⅹⅹ组,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缓交诉讼费ⅹⅹ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漆ⅹ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应当预交诉讼费ⅹⅹ元。由于申请人受伤严重,经历了两次转院、两次手术、五次住院。申请人父母共计支付各项医疗费用10万余元,由于申请人家庭十分贫困,又无其他经济来源,为申请人治病已经负债累累,再也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上请求,恳请法院支持为谢! 此致 ⅹⅹ县人民法院 3 / 4

庭审中不遵守诉讼秩序不听从统一指挥,可按撤诉处理!

庭审中不遵守诉讼秩序、不听从统一指挥,可按撤诉处理! 刘志忠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江苏 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5)通中行初字第00104号 原告刘志忠。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陈俊,区长。委托代理人顾夕军,南通市崇川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小飞,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忠诉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协议搬迁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志忠,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顾夕军、李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的庭审中,当法庭询问到原告对经法庭核对已到庭的原告本人,以及被告出庭的委托代理人身份是否有异议时,原告提出对法庭已经核对的被告出庭人员提出异议。在法庭问到对谁有异议时,原告要求书记员完整地做好记录,不要遗漏法官、原告、被告在法庭上讲的每一句话。后又以旁听人员数量较多,而其在2015年11月8日已经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旁听人数更换法庭,让大家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法院并未完成这些工作,(刚才)临时请示又耽误了审理时间为由,未提“对谁有异议”。同时其还将旁听人员称

呼为“下面的观众”。在法庭告知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并询问双方是否清楚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后,原告以(审判长)“能否让我把话说清楚”、“请法官让我把话说清楚”为由,未作表态。相反,其口述了法院是在其要求下,“于11月14日才收到(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这是法官的怠慢、不依法的一种体现。原告在法庭上有辩护权利,法官一直要求按他的思路说一就一,说二就二,这有一点侵权的意识”的内容。在法庭陈述行政争议阶段,审判长先后三次要求原告陈述起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并告知其遵从法庭指引,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原告仍然不按照法庭指挥进行起诉陈述,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本院认为,任何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庭审中听从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否则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或者不利的后果。原告的上述行为,实质上是拒绝法庭审理的表现,意味着其以明示方式拒绝法院的裁判,并主动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效果等同于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自动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理由如下:首先,诉讼法理论上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原告有义务向法庭陈述诉讼主张及事实和理由,否则不产生诉讼法上“告诉才处理”的法律效力,可以视为原告放弃自己的诉讼主张,并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诉讼法上的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所谓言词原则是指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的发展,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民事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随之而来的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也越来越多,处理的民事纠纷也纷繁复杂。台湾学者苏永钦教授指出:人民虽然对司法只有相当低度的信任,但当社会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而人们除了上法院没有太多选择时,司法机关仍然可以被大量的案件瘫痪,司法人员频频传出“过劳死”。因此,在司法机关分身乏术的情况下,和解制度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途径。同时,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和解也逐渐成为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使得中国逐渐建立的法治除了严肃之外也多了些人情味道的渗入,多了几分亲和力。同时,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诉讼费用过高的缺点,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进而节约了大量的诉讼资源,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概述 1、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概念? 对于和解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我国台湾学者陈计男指出“诉讼上和解,是指当事人于诉讼系属中,在受诉法院约定相互让步,以终止争执之发生,同时又以终结诉讼中全部或一部为目的之合意”。而章武生教授在《诉

讼和解》一文中认为“诉讼和解,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主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纠纷的行为。”姜伟教授则这样分类和解,通常分为诉讼外和解与诉讼上和解。“诉讼外和解,顾名思义,乃是当事人在诉讼系属之外,在没有国家司法权力参与的情况下,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外和解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对当事人产生合同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行为属于私法行为;如果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凡是在诉讼系属中经当事人之间协商让步而达成的合意,均属诉讼上和解的范畴,包括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而通常意义上的诉讼上和解则是指在诉讼系属中,当事人双方于诉讼的期日,在法官的参与下经协商和让步而达成的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合意。因此,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和解是在特定的时间与空间范畴内解决纠纷为目的的契约行为。 2、诉讼和解制度的性质 诉讼和解是按照程序进行的,对其性质作何解释,各说不一,国外学术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也不完全一致。大体观点分为四类,即“私法行为说”、“诉讼行为说”、“两行为并存说”、“一行为两性质说”。 下面分别对这四种学说作一简单介绍: (1)私法行为说。

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文.doc

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文 民事撤诉是指原告及与原告有相当诉讼地位的其他诉讼 参与人,在一个合理时间段内,主动向法院请求撤回所提之诉的 积极的诉讼行为。那么民事撤诉申请书你知道要怎么写吗?我为你整理了一些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文,希望你喜欢。 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文篇一 申请人:XX 市 XX 制衣有限公司,住所:XX 市 XX 区 XX 工业区 XX 路 XX 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被申请人:XX 市 XX 有限公司,住所:XX 市 XX 管理区 XX 路 XX 号,法定代表人:欧 XX,职务:XXX 原起诉案由、案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纠纷一案(案号:[200X]XX 法民二初字第 XXX 号),申请人依法提出如下请求:请求事项:请求事项: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 XXX 年 XX 月 XX 日起诉后,被申请人依据支票票面金额,自觉向申请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此致 XX 市 XX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市 XX 制衣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文篇二 申请人:(公民个人的,照身份证写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情况,如为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申请人:写法同申请人原起诉(或上诉)案由、案号: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此致 XX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 (个人则不要此项) xx年xx月xx日 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文篇三 申请人:X,男,××岁,×族,××省××县人,现住× ×县××路××号被申请人:Y,男,××岁,×族,××省××县人,××省××县××公司职工,现住××县××路××号原起诉案由:申请人于××年××月××日诉被申请人损害赔偿一案,已被你院受理。撤诉请求与理由: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被申请人自愿赔偿申请人××元人民币。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以批准。此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推荐阅读:民事撤诉申请书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本民事撤诉申请书格式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民事撤诉申请书模板民事撤诉申

行政裁定书(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法律文书

行政裁定书(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法律文书 行政裁定书(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简要写明撤回上诉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行政裁定书(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简要写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 ……(准许撤回上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准许撤回上诉的,此项不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准许撤回上诉的不写此项)。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行政裁定书(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法律文书 书记员××× 【说明】 一、本裁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行政案件,决定是否准许撤回上诉时使用。 三、裁定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对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评断,写明准许撤回上诉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的理由。 四、“裁定结果”部分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第二,不准许撤诉的,写: “不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本案继续审理。”

浅议民事撤诉制度

浅议民事撤诉制度 民事行为的司法实践中,诉讼是非常常见的,而撤诉则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以撤诉结案也是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我国现行的撤诉制度不仅规定本身粗疏、零散,而且在诉讼模式和价值取向上存在着偏失,导致撤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试从撤诉的概念、特征、性质出发,对我国的撤诉制度进行初步探索。 一、撤诉的概念、特征 对概念的准确界定是理论探讨的前提和基础。关于撤诉的概念,学者们众说纷纭,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①撤诉,就是原告在起诉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动撤回自己的起诉,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他同被告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判。②撤诉是指原告或者上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已经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取消,不再要求法院就双方争议的实体权利作出裁判。③撤诉是指当事人将已经成立之诉撤销。从撤诉的概念来看,它具有以下特征: (1)撤诉的主体是原告。撤诉对应的是起诉,撤诉和起诉的主体具有同一性。起诉权是由原告行使的,因此撤诉权也专属于原告,被告不享有撤诉权。同时,法院作为国家设立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性机构,不能不顾及当事人的意思,依职权主动作出撤诉裁定。 (2)撤诉的提起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所谓诉讼进行过程中,是指诉讼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诉讼不成立,当然无诉可撤;如果诉讼已经完结,自然也无法再撤。一个完整的诉讼过程以法院受理案件为起点,以法院判决生效为终点,在此期间的任何阶段,原告均可以提出撤诉。 (3)撤诉是原告向法院所为的单方诉讼行为。撤诉是基于原告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启动的,只要原告向法院表达了撤回起诉的意思,撤诉即告成立。 所以撤诉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是原告单方向法院所为的诉讼行为。 (4)撤诉是原告撤回诉讼上请求审理和判决申请的决定而向法院进行的意思表示。 二、撤诉的性质 撤诉是原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具有纯粹的程序性,是单纯的诉讼程序上的问题,并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从原告的角度看,原告撤回起诉,只是暂时放弃了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其与被告之间民事争议的权利,其撤诉经法院确认后,在诉讼法上的效果如同未起诉,从而使原被告之间的冲突局势又回复到起诉前的状态,但在实体法意义上对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没有任何影响。也就是说,原告只处分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没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从法院的角度看,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终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所以撤诉对于法院审判工作来讲,是一种结案方式。但这种结案方式不同于判决、调解等结案方式,它并不是从实体上结案,而是从程序上结案。 因为诉讼程序虽然已经宣告结束,但法院并未就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状态作出明确的判断,得出一个实体性的结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没有通过诉讼途径得以解决。所以,撤诉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纯粹程序性的行为。 三、我国撤诉制度的缺陷 我国现行撤诉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超职权主义的国家干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在我国,申请撤诉要发生撤销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决定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时使用;以及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决定按照撤诉处理时使用。 三、上诉人未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撤诉处理时,二审裁定书参照此格式撰写。裁定主文表述为: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用) - 法律文书 _1

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用)-法律文书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 )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______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简述自诉人申请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事由)。 本院认为,……(简写是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内容。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自诉人申请撤诉的,表述为: “准许自诉人______撤诉。” 第二,按撤诉处理的,表述为: “对自诉人的控诉按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份。 审判员: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制订,适用于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准许撤诉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之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按撤诉处理时使用。 二、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具体事由,应分别表述为“因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诉”,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 三、本裁定书样式是按自诉人系一案一人且只有本诉的情形下设计的。如果自诉人是二人以上的,部分自诉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四、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准许撤诉的,应当对本样式首部的当事人项、案件由来和要求撤回起诉的事由,以及准许撤诉的理由作相应改动。 五、对不准许撤诉的,可以口头予以裁定,不另行制作裁定书。 六、对于有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的自诉案件,在首部的相关部分应分别列项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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