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质保金置换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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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保函
开具日期:
保函编号:
致: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业主名称,以下简称贵方)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承包商名称)于 2005 年 5月 8日就_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签订的_号(质保金保函的补充协议名称)的质保金保函。
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本行及其继承者和受托者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质保金人民币_202.9113万元_(金额大小写),并以此约定如下:
(1)(承包商名称)未能忠实地履行上述关于质保金保函补充协议及双方此后一致同意修改、补充等协议(以下简称违约),只要贵方确定,无论(承包商名称)有任何反对,本行保证本行及其继承者和受托者在收到贵方第一次的表明(承包商名称)违约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按贵方提出的上述金额和按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2)出现上述质保金保函补充协议中的“财务决算审计后,如贵方已支付的金额大于财务决算审计金额的”情况,只要贵方确定,无论(承包商名称)有任何反对,本行保证本行及其继承者和受托者在收到贵方第一次的表明超付情况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按贵方提出的超付金额(不超过上述质保金金额)和按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3)本保函任何支付应为免税,无论任何人以何种理由提出扣减现有或未来的税费、其它费用或扣款,均不能从本保函中扣除。
(4)本保函的规定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今后任何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贵方在时间上的通融、其它宽容、让步或由贵方采取的除了本款以外都适用的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删除或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的责任,但本行的担保责任以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为限。
(5)本保函开具生效,直至(该质保金对应的工程合同名称)在财务决算审计后且经双方清算完毕前一直有效,但本保函的有效期最晚不超过2020 年 8 月 30 日(有效期不少于5年)。
(6)本保函未经本行同意不得转让。
(7)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8)本保函的通知行为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斜体字处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
出证行名称:
签名(或签章):
(印刷姓名和职务)
公章: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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