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地迁移涉及的税收问题
工程施工业异地税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施工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施工企业往往需要跨地区、跨省份进行施工,这就带来了异地税收问题。
异地税收问题不仅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影响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本文将就工程施工业异地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异地税收问题的现状1. 税收征管难度大由于工程施工业异地施工的特点,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施工企业在不同地区施工,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这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变得复杂。
2. 税收政策不统一我国各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差异,导致施工企业在异地施工时,难以享受到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不利于施工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地方经济的繁荣。
3. 税收流失风险由于异地施工,施工企业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导致税收流失。
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二、异地税收问题的成因1. 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在异地税收方面存在不足,难以适应工程施工业异地施工的特点。
2. 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不足部分税务机关在异地税收征管方面能力不足,导致税收征管效果不佳。
3. 施工企业自律意识不强部分施工企业异地施工时,缺乏自律意识,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
三、解决异地税收问题的对策1.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针对工程施工业异地施工的特点,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异地税收政策,确保税收政策的统一性。
2. 提高税务机关征管能力加强对税务机关的培训,提高其在异地税收征管方面的能力,确保税收征管效果。
3. 强化施工企业自律意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提高其自律意识,防止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发生。
4. 建立税收协同机制建立跨地区、跨省份的税收协同机制,实现税收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5. 推行电子税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电子税务,简化税收申报、缴纳等流程,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总之,工程施工业异地税收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税务机关、施工企业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
公司跨区税务迁移是否要清算
公司跨区税务迁移是否要清算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后,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五⽇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税务迁移,不是解散的情形,所以不需要清算。
关于公司跨区税务迁移是否要清算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公司跨区税务迁移是否要清算1、公司跨区税务迁移,不是公司解散的情形,所以不需要清算,只需要办理税务迁移⼿续。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民法院依照本法第⼀百⼋⼗⼆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百⼋⼗三条【清算组的成⽴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百⼋⼗条第(⼀)项、第(⼆)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五⽇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员组成。
逾期不成⽴清算组进⾏清算的,债权⼈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有关⼈员组成清算组进⾏清算。
⼈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清算。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从事⽣产、经营的纳税⼈,税务登记内容发⽣变化的,⾃⼯商⾏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起三⼗⽇内或者在向⼯商⾏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条件1、纳税⼈发⽣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商⾏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商⾏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之⽇起15⽇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会计经验:异地之间移送货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异地之间移送货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异地之间移送货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一、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处理1、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站在总机构角度来看,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增值税应税货物,如果是用于销售的目的的,则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移送环节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视同销售),其计税价格按照移送时的账面价格确定;如果是用于非销售的目的,则在移送环节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视同销售)。
比如,移送用于非销售目的的办公车辆、办公家具等,无须视同销售。
站在分支机构角度来看,如果接受移送的货物在销售时符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两个条件,则分支机构应该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否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两个条件是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2、总分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的发票开具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在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模式下,货物在总分机构之间移送,不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也不收取款项,因而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发票开具条件。
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总分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行为,符合条件的,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中图分类号:S 文献标识码: F] A
源转移问题, 关系到地方财政的分配问题。为 所得税款后, 多退少补税款 ; 财政调库, 是指财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所得额的 1 2 1 , / 或 / 由总 1 4 加 强跨地 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 的征 收 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 机构、 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 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跨地区经营汇总 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 , 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 式一经确定, 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 纳税企业所 得税 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 以下 简 至地方金库。 ( 机构应分期预缴 的企业 所得税 ,0 5%在各分支 称《 办法》 , 《 )现就 办法》 的相关内容做如下分
入者多交税或交高税。当今的收入构成中, 工 的错误思想, 促进地方税收体系的构建; 发挥 主要参考 文献 :
资收入不是拉大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 财产类 收入分配作用, 小不 同收入阶层 差距 。在解 f】 缩 1朱润喜. 开征物业税的动因及定位 【 . J 税 ]
收入如股票、 债券、 房产等, 尤其是房产成为扩 决房价问题上, 20.. 短期内物业税的开征可能会释 务研究,069 大收入差距的主因。 对持有房产而得到的增值 放部分的房屋供 给量 , 降低房价 但是从 【】 从而 2丁成日. 改革和发展中国房地产税: 理论依
缴; 二级分支机构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 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 再分别按 所得税管理的责任,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
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 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 法第五十条和 第五十 一条分 缴, 是指总机构、 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 4税款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 企业应根据当 别规定, 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 内设立不具有法人 分月或分季分别 向所 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 申报 期 实际利润额 , 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 方法 资格的营业机构, 应当汇总纳税: 非居民企业 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 是指在年度终了 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 得税预缴额 ,
公司异地迁移税务办理流程
公司异地迁移税务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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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准备公司迁移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发票领用簿等。
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
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各地区相互争抢税源现象,破除我市企业跨区迁移工作中的行政阻碍,建立健全企业有序流动长效机制,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经营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工作的指导意见》(沈政发〔2016〕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企业迁移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迁移企业范围包括除个体工商户外各类纳税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营商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市企业迁移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坚持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市场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依法依规为企业办理迁移手续。
各区、县(市)政府不得违背企业意愿,变相施压阻止企业正常迁移。
禁止擅自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
第二章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迁移办理第六条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出时限为1个工作日;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入时限累计为2个工作日。
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的企业要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第七条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迁出时限为即时办结;迁入地税务机关要于企业递交申请后即时为企业办结税务登记迁入事项。
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税务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的企业要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第三章财力划转第八条以企业迁移当年的前三年缴纳的全口径税收平均值为依据(纳税不满3年的,以企业前一年缴纳全口径税收为准),平均值大于或等于300万元的企业跨区迁移时实行财力划转,以“财力划转基数”为标准,根据确定的“财力划转期限”,由迁入地区向迁出地区进行财力划转。
企业搬迁补偿账务处理
企业搬迁补偿账务处理一、企业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企业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资产评估、补偿收入、支出处理等。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些方面:1.资产评估企业搬迁前,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企业的实际价值。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房屋、土地、设备、专利等。
根据评估结果,企业可以确定搬迁补偿的价值基础。
2.补偿收入企业搬迁补偿收入主要包括政府补偿、土地置换、新址建设等方面的收入。
这些收入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的列报和披露。
3.支出处理企业搬迁补偿的支出主要包括搬迁费用、员工安置费用、设备拆装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这些支出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的列报和披露。
同时,企业还需要关注搬迁过程中的资产保护和减值问题,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二、企业搬迁补偿的税务处理企业搬迁补偿的税务处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些方面:1.企业所得税企业搬迁补偿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将搬迁补偿收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并按照规定进行税款计算和缴纳。
同时,企业还需要注意搬迁补偿收入的税务合规性和涉税风险。
2.土地增值税对于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企业搬迁,还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并进行税款缴纳。
同时,企业还需要注意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合规性和涉税风险。
三、企业搬迁补偿的财务管理企业搬迁补偿的财务管理涉及到资金筹措、预算控制等方面。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些方面:1.资金筹措企业搬迁补偿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自筹资金、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
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强对资金筹措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预算控制企业搬迁补偿需要进行预算控制和管理。
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预算方案,包括搬迁补偿支出、员工安置费用、设备拆装费用等方面的预算。
税务跨区迁移流程详细步骤
税务跨区迁移流程详细步骤
宝子,今天来给你唠唠税务跨区迁移的流程哈。
第一步呢,你得先把你要迁移这个事儿跟现在所在区的税务机关说一声。
就像是跟老邻居告别一样,你得去办税服务厅,找相关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你要跨区迁移啦。
这个时候呢,他们可能会让你填一些表格,你就乖乖听话填好就行啦。
这表格上的信息可不能乱填哦,要如实填写你的企业或者个人的基本税务情况呢。
第二步,税务机关会对你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这就像是要看看你在这个区有没有什么“遗留问题”一样。
他们会检查你有没有欠税呀,各种税务申报是不是都做了之类的。
要是都没问题呢,就会给你开一个清税证明。
这个清税证明可重要啦,就像是你离开这个区的“通行证”一样。
第三步,拿着这个清税证明,你就可以去新的区的税务机关报道啦。
就像搬到了新的小区,要去物业登记一样。
到了新的税务机关,你要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这个时候呢,你可能又要填一些表格啦,把你的信息再重新登记一遍。
不过别嫌麻烦,这是新的开始嘛。
第四步,新的税务机关会根据你提供的资料,对你的税务信息进行录入和核定。
这个过程呢,你就耐心等待就好啦。
他们会确定你在新的区适用哪些税收政策呀,税率之类的。
最后呢,一切都搞定之后,你就成功完成税务跨区迁移啦。
这就像是开启了一段新的旅程,在新的区域里好好遵守税务规定,继续加油赚钱哦。
宝子,税务跨区迁移虽然有点小复杂,但只要按照步骤来,就不会有啥大问题哒。
。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一)有关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了几个文件进行规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早出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其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准予从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保留了购置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权利。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又做出了不同规定。
在此,笔者对新旧两个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分析。
企业购置资产,扣除规定有变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免不了要发生重新采购机器设备、购买土地等资本性支出。
因此,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一直是搬迁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规定是:“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举例来说,甲企业2012年11月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300万元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取得变卖收入30万元,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净值、拆卸、运输、安装费用5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40万元,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资产支出200万元。
企业于2013年完成搬迁并进行搬迁清算。
则甲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为300+30=330(万元),发生搬迁支出为50+40=90(万元),搬迁过程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0-90=240(万元)。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的资产支出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必须全额纳税。
企业异地迁移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发生异地迁移的涉税处理企业发生异地迁移的现象逐渐增多,其共同点大都是除地址迁移外,其他企业性质不变,并存续生产经营。
正确的操作流程是,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需要在迁出地注销税务登记,在迁入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由于存续方式的特殊性,企业会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末留抵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问题。
增值税处理企业异地迁移,在迁出地注销税务登记时,没有留抵税额的,结清增值税就不再有衔接问题;有留抵税额的,则需特殊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企业迁移后存续生产经营的,对其留抵税额需要进行特殊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71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迁移并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因此,有增值税留底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异地迁移注销时,不能申请留抵税额退税,但一定要取得该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及时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存续抵扣手续,并申报抵扣。
企业所得税处理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更的异地迁移企业,在迁出地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时,是否需要清算一直存在争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笔者认为,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异地迁移并存续经营的,不属于该所得税清算范围。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颁布时间:2009-3-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
房地产企业税收及搬迁常见政策解析
保障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更新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补偿原则
按照“拆一还一”、给予适当奖励等原则进行补偿。
补偿内容
包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迁移补偿等。
补偿标准
根据当地政策和市场价格确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搬迁补偿政策解析
确保房地产企业顺利过渡,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房地产企业税收及搬迁常见政策解析
目录
房地产企业税收概述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解析 房地产企业搬迁政策解析 房地产企业税收及搬迁常见问题与对策 案例分析
01
房地产企业税收概述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所得征收的税种,根据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额。
房产税
对房屋所有人征收的税种,根据房屋评估价值和租金收入计算税额。
其他问题与对策
05
案例分析
案例结论
该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遵守了相关政策规定,合理利用了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了税负。
案例概述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了一个住宅项目,在项目销售后,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计算方法和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案例分析
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该企业需要对项目增值额和扣除项目进行计算,得出应纳税额。在清算过程中,该企业享受了部分优惠政策,减少了税负。
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某房地产企业因城市规划需要,需对其开发项目进行搬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对房屋拆迁的程序、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进行了规定。 案例分析:根据拆迁政策,该企业需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该企业充分考虑了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了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措施。 案例结论:该企业在搬迁补偿中遵守了相关政策规定,积极与政府合作,确保了被拆迁户的利益得到保障。
会计准则对企业搬迁涉及的会计处理新规定
会计准则对企业搬迁涉及的会计处理新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7:2012年10月,甲企业开始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180万元的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原价100万元,已计提折旧70万元)取得处置收入10万元,销售存货(成本9万元)取得收入11.7万元。
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1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20万元,用搬迁补偿资金重置固定资产120万元,2013年完成搬迁。
假设以前年度均盈利,暂不考虑各项税费。
会计处理如下:2012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借:银行存款180贷:专项应付款180(2)处置机器设备借:固定资产清理30累计折旧70贷:固定资产100借:银行存款10贷:固定资产清理10借:营业外支出20贷:固定资产清理20借:专项应付款20贷:递延收益20借:递延收益20贷:营业外收入20(3)处置存货借:银行存款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9贷:库存商品92013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1)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借:管理费用30贷:银行存款30借:专项应付款30贷:递延收益30借:递延收益30贷:营业外收入30(2)重置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120贷:银行存款120借:专项应付款120贷:递延收益120(3)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借:专项应付款10贷:资本公积10。
企业异地迁移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企业异地迁移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异地迁移在实务中逐渐增多,虽然目的不一,但是遇到的税收问题是基本一样的,就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异地迁移,自然就是除地址迁移外,其他的基本保持不变,继续存续生产经营。
一、增值税的处理企业异地迁移,需要注销税务登记。
正常注销不再存续经营的情况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但是,作为迁移后存续经营的,则属于纳税人依然继续存在的特殊情况,有特殊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地迁移,增值税期末留底进项税额不得退税,但是可以经核实后进行存续抵扣。
企业在办理过程中,一定不要忘记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并到迁入地及时办理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笔者认为,这里可以理解,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异地迁移并存续经营不属于该清算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税总征科发〔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4〕3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办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动推送指引,优化事前提醒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
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督促限时办结。
二、细分不同场景,提速事中办理(一)优化未结事项办理。
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对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即时推送纳税人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纳税人选择继续办理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结;纳税人选择不再办理的,税务机关应立即终结该涉税事项。
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事项,按规定限时办结。
(二)简化发票使用手续。
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
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三)分类处理涉税风险。
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及时办理迁移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3年0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该公告涉及的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
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告未作规定。
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新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19•【文号】国税函[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注意事项
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注意事项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企业之间的跨区域投资和合作越来越频繁。
而跨区域涉税事项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涉及到税收政策、税务管理、税收申报等方面。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注意事项。
首先,企业应该了解和遵守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
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是不同的,企业不能将自己熟悉的税收政策和做法直接应用到其他地区或国家。
企业在跨区域涉税事项中应该主动学习和了解目标地区或国家的税收政策和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其次,企业需要合理规划税务结构。
在跨区域涉税事项中,税务结构的合理规划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提高税务效益。
企业可以通过税务筹划来优化一个具体业务活动的税负,合理避免与减少税收风险。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适当的企业重组或业务重组来减少税负,或者通过转让定价政策来合理配置利润,避免税务争议和风险。
此外,企业还应该注意税务风险管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中,企业可能面临不同的税务风险,例如税务争议、税务调查、税务罚款等。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企业可以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内部税务合规意识,加强税务合规培训,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制度和流程,以及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和合作。
最后,企业应该注意跨区域涉税事项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企业在跨区域涉税事项中应该及时披露相关税务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这不仅有助于公司建立良好的税务形象,也能增加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报告机制,以及主动接受外部审计和评估,提高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总之,企业在跨区域涉税事项中需要注意多个方面的事项。
了解和遵守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合理规划税务结构,合规申报税务信息,注意税务风险管理,以及提高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都是企业在跨区域涉税事项中应该关注的重点。
只有加强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才能更好地推动企业的跨区域投资和合作。
企业搬迁税收筹划方案
企业搬迁税收筹划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企业的不断扩张,企业搬迁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而在搬迁之前,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税收筹划。
虽然企业搬迁可以带来很多好处,比如更优秀的员工、更大的市场、更好的资源等等,但是如果企业不在税收筹划方面下功夫,那么所带来的收益最终很可能被消耗殆尽。
本篇文章将为您介绍关于企业搬迁税收筹划方案的一些基本策略和建议。
1.认真比较地方政府的各项补贴政策首先,企业在搬迁之前需认真比较不同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补贴政策。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吸引企业来到当地,会采用各种方式提供补贴,如土地出让金、产业扶持资金、建厂补贴等等。
因此,企业在搬迁时要详细了解当地政府的补贴政策,根据不同政策的优劣性做出选择,从而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补贴。
2.利用各类税务优惠政策其次,企业可以利用各类税务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
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面临很多涉税的问题,比如固定资产清理、发票处理等等。
这时候,企业可以通过认真研究税收政策来找到可操作的空间,如选择适当的税收征收方式、正确申报税收等等。
利用税务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从而为企业节省资金。
3.合理规划企业资产除此之外,企业在搬迁时也需要合理规划企业资产,以免在后期的财务管理中受到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多种方式完成信息的规范管理,如完善会计制度、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价值等等。
这些措施可以为企业节省资金,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规避税务风险。
4.遵守税法规定并及时申报税款最后,企业在搬迁时需要格外注意遵守税法规定,并及时申报税款。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一部分,因此,不遵守税法规定的企业将面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因此,企业在搬迁前应严格遵守税法法规,及时申报税款,并根据需要申报真实有据的财务报表。
综上所述,为了在企业搬迁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和减少税务负担,企业需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
企业搬迁税收筹划方案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细致的思考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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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异地迁移的涉税处理
企业发生异地迁移的现象逐渐增多,其共同点大都是除地址迁移外,其他企业性质不变,并存续生产经营。
正确的操作流程是,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需要在迁出地注销税务登记,在迁入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由于存续方式的特殊性,企业会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末留抵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问题。
增值税处理
企业异地迁移,在迁出地注销税务登记时,没有留抵税额的,结清增值税就不再有衔接问题;有留抵税额的,则需特殊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企业迁移后存续生产经营的,对其留抵税额需要进行特殊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71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迁移并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因此,有增值税留底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异地迁移注销时,不能申请留抵税额退税,但一定要取得该税
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及时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存续抵扣手续,并申报抵扣。
企业所得税处理
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更的异地迁移企业,在迁出地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时,是否需要清算一直存在争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笔者认为,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异地迁移并存续经营的,不属于该所得税清算范围。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