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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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背景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近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需要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2014年10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这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涉及与死刑有关的变动《刑法修正案(九)》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对中国刑法典又进行了多方面的重要修改。

其中,在死刑制度方面提出从两个方面严格限制死刑:一是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二是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如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原规定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死刑制度的变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坚持“绝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的死刑政策,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较好地贯彻了这一政策。

在1979年刑法总则中限制适用死刑,即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1997年刑法在死刑上的主导方向是限制死刑,如删除了1979年刑法中“己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3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2019年5月31日江苏高院)【编者按】近年来,随着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江西上饶小学因校内纠纷引发的故意杀害儿童等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恶性事件频发,引起了人们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9年5月21日就少年审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江苏高院征集并发布了一批校园欺凌、虐待、监护不力等引发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的决心,以及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

另一方面,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引起社会、学校、政府相关机构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就当前聚焦的一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问题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形成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美好的成长环境。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也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在教育过程中要充分的关爱和保护儿童,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不仅是每一个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校园欺凌案【案情概要】案例一: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均为某学校高二学生,2017 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姬某(女,时年16岁)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学校教室因调座位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姬某强迫张某某在教室内当众向其道歉。

当晚,被告人姬某安排刘某某(女,时年16岁)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女生宿舍厕所内,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女,时年16岁)、李某乙(另案处理)强行翻看张某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发现张某某向他人诉说心中不满,姬某与李某乙遂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迫其下跪道歉,被告人刘某某和沙某(另案处理)踢张某某腿部,强迫其下跪,后张某某向被告人姬某和李某乙下跪道歉。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第⼀章、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罪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罪3.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4.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5.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6.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与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7.挪⽤公款罪中的营利活动与⾮法活动8.⽣产、销售劣药罪与⽣产、销售假药罪9.⽣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品罪与⽣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10.挪⽤公款罪与贪污罪11.伪证罪与包庇罪12.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13.盗窃罪与诈骗罪有可能竞合14.绑架罪与抢劫罪有可能竞合第⼆章、犯罪构成理论第⼀节、犯罪构成基础理论⼀、犯罪构成的要素分类1、成⽂VS不成⽂。

刑法法条是否有明⽂规定。

【注意】不成⽂的构成要素不违反罪刑法定,虽然没有写在刑法中,但也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如诈骗罪中的⾮法占有为⽬的)。

2、积极VS消极(阻却)。

消极构成要素是从反⾯的否定犯罪成⽴的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

【注意1】刑法仅此⼀处消极的构成要素,其他都是积极的构成要素。

【注意2】区分:阻却犯罪的要素。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已受⾏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属于犯罪阻却事由,即前⾏为已经构成了逃税罪,但因为⾏为⼈后续实施了⼀些“补救”⾏为,可以阻却⾏为的犯罪性。

3、客观VS主观。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为外部的、客观⾯的要素。

如⾏为主体、⾝份、⾏为、结果。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为⼈内⼼的、主观⾯的要素。

如故意、过失、⽬的、动机。

【区分】主观构成要素是内⼼的,不可见。

淫秽物品等客观存在的东西是可见的,属于客观构成要素。

3、记述VS规范(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需要进⾏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常⽣活对该⽤语有明确的界限。

如“⼈”、“妇⼥”、“毒品”等⽣活术语,还包括⼀些动作⾏为的描述,如“提供”、“伪造、变造”等⼤家都能够感知,⽽且结论⼀致的。

2016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6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6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2016年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

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本文由小编在本文就2016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新刑法做的补充: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8、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是犯罪。

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判决书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判决书

虐待被监护、看护⼈罪判决书【虐待被监护、看护⼈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当我们提到虐待,其本质⾏为就是属于⼀种思想道德扭曲⽆下限的⼀种⾏为。

最重要的是,该⾏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虐待被监护⼈或者是看护⼈等这些⾏为,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

不能仗着⾃⼰是监护⼈,就随意剥夺被监护⼈的⼀些基本权利,甚⾄是进⾏虐待。

店铺⼩编将在下⽂中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虐待被监护、看护⼈罪判决书**市房⼭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房刑初字第408号⾃诉⼈\\骆*,11岁(1988年x⽉x⽇出⽣),汉族,出⽣地北京市,**京市房⼭区良乡第⼆⼩学学⽣,住xxx。

监护⼈\\骆**,37岁,农民,住xxx,系骆*之四姑母。

诉讼代理⼈\\蔡**,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副主任,律师。

被告⼈\\杨**,35岁(1964年x⽉x⽇出⽣),汉族,出⽣地河北省涿州市,⼩学⽂化,农民,住xxx,现暂住xxx,因虐待,经本院决定于2000年3⽉6⽇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区看守所,系骆*之继母。

辩护⼈\\梁**,原北京市房⼭区政法委员会退休⼲部。

被告⼈\\骆**,34岁(1965年x⽉x⽇出⽣),汉族,出⽣地北京市,农民,住xxx,系骆*之⽗。

⾃诉⼈骆*超以被告⼈杨某玲、骆洪⽣犯虐待罪,于1999年10⽉26⽇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诉⼈骆超及监护⼈骆**,诉讼代理⼈蔡*、黄**,被告⼈杨**及其辩护⼈梁**,被告⼈骆**,证⼈骆**、温**、骆**、刘**、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诉⼈骆*诉称,我与被告⼈骆*⽣是⽗⼦关系,与被告⼈杨某玲是继母⼦关系。

⼆被告⼈于1998年6⽉15⽇结婚后,不能保证我⼀天三顿饭,晚上穿⽺⾁串⼀直⼲到很晚,没有时间做作业,还经常为⼀些⼩事打我。

我继母进门第⼆天就⽤⽪带抽我,他们打我的⼯具包括⽵扦、⽕钩⼦、棍⼦、三⾓带、⼑背等,我经常是带着伤上学。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刑法成为日益膨胀的法律。

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该修正案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共4条,涉及分则部分共47条。

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在减少乃至废除死刑之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同时,修正案(九)废除了部分罪名(嫖宿幼女罪),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修改了原来的部分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总体而言是扩大了犯罪圈,加大了刑罚的处罚力度。

法门君添加章节,逐条解析,将法条中废除、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用红字显著标出,对修正案每条后面附加简要解析,仅供参考。

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1-3条)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等增加“职业禁止或限制”的内容,其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内部规定对职业限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作者:陈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6期摘要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的罪名。

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或单位虐待被监护、看护的弱势群体,情节恶劣的行为入刑使虐待类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化,弥补了当前法律规定的不足,更符合当代中国的现实国情,对规制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有深远的进步意义。

文章从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等三个方面入手,主要对该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虐待罪共同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2.412我国《刑法》的总则条文中有明确的对于共同犯罪的概念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

和单独犯罪相比较,共同犯罪非常特殊,主要表现在:在单独犯罪中仅存在实行犯,而共同犯罪不仅有实行犯,还有教唆犯和帮助犯。

前者成为正犯(在正犯是二人以上的,成为共同正犯),后者成为共犯;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对正犯与共犯的处罚是不同的。

所以,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中,主要是对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认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共犯形态的认定亦不例外。

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实行犯实行犯即正犯。

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从实质上看,对犯罪的侵害结果或危害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

正犯包括三种,行为人进行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侵害法益的结果,并且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即为直接正犯;如若危害结果是行为人通过支配或者控制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引起,即为间接正犯;如果二人以上的行为都对法益的侵害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起着实质的作用,即二人以上均为共同正犯。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实行犯的理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的实行犯也包括了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以及共同正犯三种。

第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直接正犯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符合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造成了侵害被监护、看护人的利益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行为。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作者:李通辉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8期李通辉【摘要】2015年4月在南京市浦口区发生了一起虐待儿童的事件,本案一经发生就引起了广泛讨论,讨论的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触犯的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虐待罪。

本文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案发时《刑法》规定两个罪名,以及本案的起诉方式是否符合两个罪名的刑事起诉制度,笔者不认为本案被告符合法院的定罪。

最后通过以上的分析,发现我国刑法规定的不足之处,针对不足之处笔者从虐待罪犯罪主体、虐待罪追诉方式以及提高虐待罪法定刑三方面为完善我国刑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南京虐童案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虐童行为1案情综述2013年6月,被告人李征琴与其丈夫施某甲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男,2006年9月2日生)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市抚养。

2015年3月31日晚,在位于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南路2号9幢一单元402室的家中,李征琴认为施某某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的挫伤。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李征琴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结合其自首、取得被害人生父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南京虐童案犯罪分析本案一经判决,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有一种意见主张李征琴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应当定为虐待罪。

另一种意见主张李征琴由于施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其造成轻伤的结果,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本文围绕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分析被告人李征琴的行为符合哪一罪名,也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南京虐童案判决结果中的问题。

2.1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分析。

本案的判决结果就是认定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笔者从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来分析认定这个罪名是否合理。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刑法专业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专业之一,各位同学在写作刑法专业毕业论文时候,对于题目的选择一定要拿捏准,学术堂在这里整理了一部分优秀的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大家在写刑法毕业论文时可合理借鉴。

1、巨额欠条“引爆”辽宁医学院窝案2、考试作弊罪的制定与教育法的修改完善3、“吕梁教父”张中生被捕4、消费者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限探究5、《刑法修正案九》视野下的从业禁止条款适用规则6、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客观方面的探析7、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8、贪官落马了,流失的国资还在路上9、十大反转与反思10、为中标工程老总行贿判刑11、“贪官多退赃”需要合理解释12、“做官就是做生意”:副县长栽了13、岁末年初小心财物安全14、拙劣骗局何以“骗保”得手15、论犯罪故意在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归属--以英国刑法故意的发展脉络为切入点16、唯法治方能化解“拦道喊冤”17、刷单:危险的“快钱”18、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抑或“行为共同说”19、刑法中从业禁止研究20、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21、《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恐犯罪规定的学理置评22、启动刑法全面修订之探讨2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研究24、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25、股票配资案中非法占用保证金的行为定性26、论刑法中不合理的“性别标签”27、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28、间接正犯概念的否定性清理29、《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有新的更严格规定30、刑法人格界定问题思考31、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32、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33、《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34、从业禁止适用范围探究35、假释听证制度改革36、“医闹入刑”后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医方医疗过错的自我评价与告知机制的构建37、基于中越边境拐卖妇女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38、浮出水面的窝案39、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再犯--基于对刑法356条规定的反思40、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故意概念--兼论犯罪故意概念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反思41、完善行贿罪立法--兼论《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新规42、农村教师对中小学生性犯罪的启示与思考43、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44、贪污受贿犯罪起刑数额小议45、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46、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47、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浅谈48、探析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以主观罪过证明为视角49、论正当防卫限度--以南宁男子见义勇为案为例50、对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以“秦某某网络造谣案”为例51、以没收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问题研究52、论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53、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54、反思与规制: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规范化研究--以126份故意杀人罪死刑法律文书为样本55、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研究56、爱钱如命的贪官57、城市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58、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界定59、男性应被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60、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61、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62、关于从业禁止问题的思考--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切入点63、运用刑事法制理念应对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研究--以美军利比亚反恐为切入64、铁窗内悟出人生真谛65、“抗震英雄少年”沦为囚徒66、非法拘禁案中案67、女企业家智斗绑匪68、就这样“被酒驾”69、网游达人叫板运营商70、中银巨贪亡命泰国71、基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试谈婚内强奸72、论信用卡催收中的法学问题73、刑事立法发展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契合74、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研究--以网络技术为研究视角75、女性经济犯罪犯因性分析及预防对策76、盗窃未遂法律适用问题探讨77、论“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78、通过死缓限制减刑的死刑控制79、任人唯“钱”的组织部长80、医院内的“塌方式”腐败81、迷失在权力旋涡里的区委书记82、贪污罪之弹性定罪模式考量--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范本83、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犯罪研究--以社会敌意为视角84、“问题豆芽”案的刑事法治报告85、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司法判定--以60个案例为样本86、虚假诉讼罪:概念界定与学理分析87、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基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视角的思考88、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89、《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90、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91、企业犯罪预防中国家规制向国家与企业共治转型之提倡92、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93、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解释94、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95、《刑(九)》有哪些变化96、大数据技术在预防官员贪腐犯罪中的应用97、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探析--以“刑民界分”为切入点98、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借鉴99、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100、中立的帮助行为101、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102、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103、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104、破坏性不当注册行为及其刑法应对--以互联网信息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例105、合肥求职女连喝四场酒身亡老板被批捕106、无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107、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108、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为定性109、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研究110、浅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虐待罪的规定111、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修改与完善--《刑法修正案(九)》第41条的理解与适用112、行政与司法联动重拳打击恶意欠薪113、为劳动者个人信息“加密”--《刑法修正案(九)》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警示114、围标串标电梯公司老板获刑8个月115、支付11万,劝退竞标者五人围标串标获刑116、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117、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118、骗子也玩大数据你遭遇信息诈骗了吗119、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120、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121、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122、刑法报应主义之正当性研究12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124、“埋”不住的罪行125、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126、开封联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127、本溪开展打击食品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128、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司法保障129、烟纸店的法律故事130、困境与出路:罪刑法定司法化再解读131、《刑法修正案(九)》要点解读(一)132、闵行区新型金融机构运行状况分析133、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探究--以毒品再犯与毒品累犯竞合的法律适用为例134、房屋动迁领域中“村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以上海市某区检察院查办相关案件为例 135、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认定136、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137、安全员到底犯的是什么罪138、“死一重伤三”即可入罪--邬燕云谈《法释[2015]22号》要点139、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链式作业”140、广州设立食品相关犯罪侦查支队141、被索财未获不正当利益的定性142、网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的形态认定143、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144、私分国有资产并侵吞其收益的行为定性145、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146、奸淫幼女类强奸案中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147、利用木马程序删改数据进而窃取钱款之定性148、签发空头支票支付债务的行为定性。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时间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时间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时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时间新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xxxx分享的新刑法修正案九实施。

供大家参考新刑法修正案九实施篇一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

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规定,比如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

以往,这些违法行为可能被行政处罚,但往后,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给自己留下极不光彩的案底。

看到这个报道,想起了一句网络流行语:吓死宝宝了离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的日子屈指可数了,你准备好了吗9种常见行为入刑,基本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新增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对指尖一族影响甚大,不少网友担忧:我不小心转发了虚假信息,会不会也是犯罪呀网友的担忧是多余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才可能构成犯罪。

但没有犯罪的可能,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转发网络信息,否则也很有可能成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分子的帮凶。

谣言止于智者,我们不当谣言的帮凶,就首先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指尖点击发送之前,先问几个是真的吗,核实清楚信息的真实性,信息源不可靠的就不转不传,以免助纣为虐,更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样,最近的闫肃被去世和杨坤被吸毒也就不会发生了。

在原有法律体系中,打击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定涉及几大方面: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刑法第181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对编造传播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20XX年刑法修正案三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的,两高也于20XX年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细化标准,将之纳入刑法第246条侮辱诽谤罪的规制范畴。

可对于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虚假信息的行为,难以在原有刑法中找到相关的适用依据,也就意味着难以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保姆虐待老人怎么处罚

保姆虐待老人怎么处罚

保姆虐待老人怎么处罚我国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情节恶劣的,就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罪。

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保姆对老人有看护职责,对老人进行了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的,就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可以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虐待行为非常恶劣,致使被看护的人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新《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老人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家政公司主张赔偿。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基于家政职介行业的特殊性,家政公司应对推荐的家政服务员的道德、品行、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其介绍的人员符合家政服务员的基本标准及从业资格。

其次,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刑法修正案九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理解与适用关于举办《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次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工作,当前,《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在即。

《刑法修正案(九)》将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加大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强化人权保障以及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为帮助各有关专业人士及时掌握《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完善性条款、新增条款,全面深刻地把握新《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关规定,正确理解、适用新《刑法修正案(九)》,提升刑事诉讼业务技能,推进刑法的修改和完善,惩罚犯罪,经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决定举办“《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

讲座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二十学时结业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各级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刑事审判庭负责人、法官;各级检察院分管刑事工作的检察长、检察员;各地律师事务所从事刑事诉讼业务的律师;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相关部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类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从事刑事法律教学及研究的专业人士等。

二、时间、地点第一期2015年9月19日、20日北京市(18日报到)第二期2015年10月17日、18日上海市(16日报到)第三期2015年10月31日、11月1日广州市(30日报到)三、讲座会议费用与参加办法参加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22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等)。

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

浅析当前我国幼儿园虐童事件

浅析当前我国幼儿园虐童事件

浅析当前我国幼儿园虐童事件近年来,一系列的虐童事件层出不穷,如近期发生的“携程亲子园”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文章对六个典型案例中涉事幼儿园办园性质、被虐者年龄、被虐儿童数量、虐童方式、处理方式五个方面进行分析与阐述,总结其中的共同特点,最后提出对策与建议。

标签:虐童事件;幼儿园;学前教育虐童,即“儿童虐待”,也被称为“虐待儿童”。

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简称WHO)对“儿童虐待”(Child Abuse,CA)的描述如下:儿童虐待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忽视以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削。

在本文中的“虐童”主要是针对3~6岁在园幼儿,指的是在园教师或保育员等对幼儿有针对性地进行人身伤害,并造成一定的身体或心理上的危害。

二、近年来年媒体曝光的典型在园虐童事件分析近年来,我国幼儿园虐童事件屡见不鲜,且影响恶劣,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极大关注。

本文选取了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六个典型在园虐童事件进行分析,如下表所示。

1.幼儿园类型分析6起事件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相比于公办幼儿园,虐童事件发生在民办幼儿园的概率明显增加,其中无证的民办幼儿园也占很大一部分比例。

民办幼儿园相较于公办幼儿园公益性体现较少,更具随意性,一些民办幼儿园也没有相应的教师招聘制度,无证经营的民办幼儿园甚至有教师无证上岗。

这些原因也导致民办幼儿园发生虐童事件的概率远高于公办幼儿园。

2.虐童者年龄分析虐童者多为带班教师和保育员。

其中带班教师的年龄普遍较低,在30岁以内的教师占虐童者人数的75%;而保育员的年龄则在40岁以上。

年轻的带班教师往往较为情绪化,且经验不丰富,容易把怒气撒在幼儿的身上;保育员则大多数是文化程度较低的中年妇女被,缺乏保育知识,且处于更年期,情绪波动也较大。

简述国外刑法关于虐待行为的规定

简述国外刑法关于虐待行为的规定

简述国外刑法关于虐待行为的规定作者:韩文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1期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原有第260条虐待罪之规定后增设了第260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刑法对于虐待行为的规制,满足了社会对于加强打击虐待行为的呼声。

早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之前,国外的一些刑法典就已经规定了相关罪名,笔者通过查阅国外相关刑法法条,对德国、葡萄牙、意大利三国刑法中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虐待行为国外刑法规定作者简介:韩文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009国外刑法典在规制虐待行为的罪名名称的设定上各不相同,译虽者在翻译的措词上略有不同,有将之译为折磨罪的、受保护者乱待罪的,但依罪名之下的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和我国的第260条虐待罪及第260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大同小异。

国外刑法规范中相关罪名罪状的描述多采用叙明罪状的表述方式,内容较我国的虐待罪的罪状更为明确、具体,下文将对几个国家关于虐待行为如何构成犯罪、怎样处罚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德国刑法典》第225条对受保护者乱待罪的规定《德国刑法典》第225条规定了受保护者乱待罪,折磨和粗暴的“乱待”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虐待行为,是与我国的虐待罪是极为相近的罪名,与我国虐待罪的规定相比,犯罪主体更加广泛、量刑更加细致。

《德国刑法典》第225条规定了四款内容,第一款主要规定了该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及基本犯的量刑幅度即“行为人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或者因为衰弱或者疾病而无自卫能力的人,他们:1.出于他的照顾或者保护之下;2.属于他的家庭;3.由负责照料义务的人转让其权利或者;4.在职务或者工作关系的范围从属于他,进行折磨或者粗暴的乱待,或者行为人通过恶意疏忽照顾这些人的义务而损害他们的健康的,处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

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作者:钟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1期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是继《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又一次对刑法进行的大篇幅修法。

宽严相济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当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此次修法所涉总则、分则、定罪、量刑等方面均有体现。

本文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从“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的内涵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法修正案科学立法作者简介:钟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01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应当坚持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虽然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但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指导作用。

这次修改刑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分则、定罪量刑的修改,无不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性与人道主义精神。

一、“当宽则宽”——《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宽”“当宽则宽”,是指对于轻微刑事犯罪或者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行为,应当在立法和司法上作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或者轻刑化的处理。

修正案中的“宽”主要体现在刑罚轻缓的几个方面:(一)限制适用死刑一是再减死刑罪名。

修正案取消了9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至此,刑法中保留适用死刑的罪名占罪名总数的不到10%,体现了我国“暂时保留、逐步减少、最终废除”的死刑政策。

二是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1.限定死缓到立即执行的三个条件,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方可执行死刑;2.增设死缓考验期重新计算,即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期间作废,重新计算两年考验期。

简述国外刑法关于虐待行为的规定

简述国外刑法关于虐待行为的规定

2016・11(上)◆法学研究简述国外刑法关于虐待行为的规定韩文婷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原有第260条虐待罪之规定后增设了第260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刑法对于虐待行为的规制,满足了社会对于加强打击虐待行为的呼声。

早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之前,国外的一些刑法典就已经规定了相关罪名,笔者通过查阅国外相关刑法法条,对德国、葡萄牙、意大利三国刑法中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虐待行为国外刑法规定作者简介:韩文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009国外刑法典在规制虐待行为的罪名名称的设定上各不相同,译虽者在翻译的措词上略有不同,有将之译为折磨罪的、受保护者乱待罪的,但依罪名之下的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和我国的第260条虐待罪及第260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大同小异。

国外刑法规范中相关罪名罪状的描述多采用叙明罪状的表述方式,内容较我国的虐待罪的罪状更为明确、具体,下文将对几个国家关于虐待行为如何构成犯罪、怎样处罚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德国刑法典》第225条对受保护者乱待罪的规定《德国刑法典》第225条规定了受保护者乱待罪,折磨和粗暴的“乱待”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虐待行为,是与我国的虐待罪是极为相近的罪名,与我国虐待罪的规定相比,犯罪主体更加广泛、量刑更加细致。

《德国刑法典》第225条规定了四款内容,第一款主要规定了该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及基本犯的量刑幅度即“行为人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或者因为衰弱或者疾病而无自卫能力的人,他们:1.出于他的照顾或者保护之下;2.属于他的家庭;3.由负责照料义务的人转让其权利或者;4.在职务或者工作关系的范围从属于他,进行折磨或者粗暴的乱待,或者行为人通过恶意疏忽照顾这些人的义务而损害他们的健康的,处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

”分析:受保护者乱待罪第一款为基本犯的犯罪构成和处罚的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衰弱或者疾病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弱势群体。

《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

《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

2015年第6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陈 伟*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内容较为宽泛,其中刑罚内容的多处增加与调整是其中的显著性亮点。

本次刑罚立法修正不仅包括总则还有分则;既有死刑与绝对死刑的修改,还包括附加刑罚金刑的修订;贪贿类犯罪的刑罚既有罪名之下法定刑的具体调整,还有酌定情节法定化的原则性调整。

本次刑罚修订有回应社会现实与时俱进的特性,总体性的刑罚较为轻缓并且宽中有严,贯彻并浓缩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刑罚调整兼顾了报应与预防的双重功能需要。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刑罚 特点 评价*作者简介: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① 由于罪名的具体确定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表为准,所以笔者所述的不是司法罪名,而仅仅只是学理罪名,因而这些罪名的个数最终是多少,笔者的陈述并不精准,需要在最高法确定之后才能最终得出。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就本次修正案的整体内容来看,由于牵涉面广泛,在正式出台之前,已经受到了普遍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个条文,其中涉及到总则部分的有4条,分则部分有47条,适用时效有1条。

从《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章节内容来看,刑法总则章节共有4条,包括总则第三章“刑罚”第37条、50条、53条、69条;涉及的刑法分则章节有第二章(4条)、第三章(4条)、第四章(7条)、第五章(1条)、第六章(23条)、第八章(6条)、第十章(2条),即除了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之外,本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囊括了分则的8大章节。

另外,就笔者的分析与理解来看,本次刑法修正可能带来的罪名变动的有19个,完全新增的有16个罪名①,废除的有1个罪名,罪名罪状或法定刑调整的有36个罪名。

在整体的刑法修正案中,基本上都涉及到刑罚适用相关的内容,为了对此有所区别,笔者将不包括具体罪名法定刑变更部分,而是主要针对直接性的刑罚适用的立法修订予以陈述。

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

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

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一、保安处分预防犯罪的要求。

禁止从业:释放后三至五年。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增加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合理限制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才可以执行死刑。

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完善异种自由刑的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并罚拘役,吸收;有期徒刑、拘役分别并罚管制的,并科。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分则一、增加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周延惩罚1、帮助恐怖活动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预备行为既遂化)“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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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改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车冲
近年来,虐童事件(如浙江温岭90后幼师虐童事件)、看护人员虐待老人等行为经常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在网民和普通民众愤愤不平之外,往往对于这种行为无能为力。

目前我国已经有些法律规定涉及到此类事件的防控,其中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但是这些规定过于零散且针对性不强。

当我们谋求从《刑法》上寻找救济的时候,往往受限于虐待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而不能利用刑法的规定获得救济。

从其他罪名的角度寻求救济亦存在困难,2012年的浙江温岭虐童案公安机关虽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温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最终撤销该刑事案件,对其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事实上,这种救济途径的尴尬根源在于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着漏洞、空白。

而《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虐待罪的修改,预计能对于这种局面带来积极的影响。

根据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其针对虐待罪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

第一,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虐待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修改来看,其改变了原先全部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模式,将“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况排除在“告诉才处理”的范围之内。

这就将一部分虐待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权掌握在了国家机关的手中,在被害人自身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时,由国家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权的保护的加强,避免了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

从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可以得知,《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罪的主体由具有特殊的家庭关系的主体扩展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即实施虐待的人即使与被虐待者没有家庭关系,但是只要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的就可以构成修改后的虐待罪。

这种对于犯罪主体的扩大,更加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现状。

随着人口流动和工作节奏的加快,亲人往往将照顾年幼子女、年迈父母的事情交付给相应的护理人员及护理机构。

其中包括幼儿园教师及工作人员、社会疗养机构(疗养院、敬老院)等人员和机构。

这些人员和机构在负责看护人员的日常起居等事项时就具有了《刑法》虐待罪中要求的“监护、看护职责”满足了虐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当实施相应的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扩大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是本次虐待罪修改的最大之处,此次修改将大量的原先难以处理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虐待罪的修改还包括明确规定了构成虐待罪和构成其他犯罪时的处理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这一款的规定只是针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第一款有效。

而不适用于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涉及对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及虐待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问题。

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
虐待的本质特征体现在虐待行为的经常性、一贯性,行为人并不想直接一次性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损害也是逐渐形成的,一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而故意伤害行为对人体造成的损害后果则是由一次性的伤害行为造成的。

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虐待的结果。

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使被害人的身体产生轻伤以上伤害的结果。

虐待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

从上面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的区分可以得知,《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并不是虐待罪包含了故意伤害罪。

两者是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虐待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问题
针对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构成行为既构成虐待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该如何处理的理解实践中(本文以另外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例),由于行为人在虐待家庭成员的过程中经常伴有故意伤害的手段,容易发生被虐待人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对这种案件,原有的观点认为应该依照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标准,结合具体案情分情况处理;认为行为人对被虐待人有故意伤害行为,但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应该视为虐待,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能够充足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将故意伤害罪分离之后,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只能以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订,在将故意伤害行为独立出来后,剩余的行为仍然够成虐待罪的,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并没有采取数罪并罚的处理方法。

此次针对虐待罪的修改,重要的意义在于弥补了刑法立法上的漏洞,使虐待行为能够更好的得到刑法的调整。

当然我们不能否定其他法律对于此类问题的规定,因为不同的法律针对此类问题的规定都只是规制虐待行为相关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欢迎转载,但需注明作者和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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