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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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雇主不得安排未接受职前健康检查的工人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工人执行被禁止的操作;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届满,或者职工本人拟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给予残疾劳动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