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证方法在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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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印证证明模式是在我国司法实践经验下的总结出来的,它遵循客观事物存在的规律,符合我国诉讼认识规律以及符合我国刑事审判实践。它的出发点是十分善良的,它要求孤证不能定案,追求客观真实的事实真相。它本身的合理性是毋庸置

疑的,由于其有效性的约束条件,在实践运用中却还是产生不少冤假错案。本文在对我国印证方法的形成原因和特点、印证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约束条件,对印证方法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然后提出了印证方法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有效

应用,注重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充分重视辩方提供的无罪证据,加强裁判文书

的说理。我国现阶段进行印证方法的改革不是无的放矢的,是有条件支持的,

这些条件是证据事实观的变化,证明标准的调整,司法责任制的推进以及我国

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庭审实质化改革。而改革方法是坚

持印证方法为主导,以自由心证为补充;注重追寻证据来源,发挥验证功效。

关键词:印证方法;自由心证;证明标准;印证证明模式

绪论

研究该课题的依据在于印证方法的确是适合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证明方法,它

经历了刑事司法证明的实践性检验,也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现阶段的需求,它在

刑事司法证明中是一种合理可行的方法,其本身具有着存在价值,在理论和实践

中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在理论上也存在问题,如对印证方法适用的约束

性条件缺乏理解;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冤案错案的产生。如果这

些问题不能得到解决,那么长此以往会动摇到我国司法公正,产生各种问题。

因此笔者选择了这个课题,探究印证方法在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中的适用,找到

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方法。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

背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第二章主要是对我国印证方法的形成原因和特点

进行了分析,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印证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约束条件,从这

两个方面对印证方法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最后提出了印证方法在案件事实认定

中的有效应用。第四章主要探讨了我国印证方法的实践反思和改革方向。

国内外研究进展与成果:在我国国内,印证证明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

的最重要的证据法原则,自提出以来就争议不断。龙宗智教授在2004年提出了,印证模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模式,也对印证模式的形成原因、特点、意义

以及困境进行了论述。在这之后,这个理论在学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并引发

了学者等人对其进行后续研究,但是基本上都是在比如此基础上进行研究的,

或者对其进行深化,或从别的切入点进行分析。直到2015年周洪波的《中国刑事印证理论批判》一文,作者另辟蹊径,全面的批判了印证模式理论。这篇论

文虽然不能对印证证明模式的地位产生改变,但是也暴露出印证证明模式在实

践中产生的问题,对我国印证证明模式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而在考察国外

印证证明,它主要体现在证言是否可靠的判断上,还有对传闻证据的使用上。

还有就是英美证据学的主流证明方式有原子主义和整体模式的证据分析,这两

种模式都有要求印证。

研究本课题具有的重要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改革的背景下,对刑事印证证明同时进行改革,探讨印证方法的改革,完善印

证方法的适用,对于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有很大的作用,也可以减少刑事错案,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加强保障人权等都具有重大意义。笔者在写论文的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参考了大量与印证方法有关

的学者论文;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了自由心证和印证证明的不同,并将其结

合加入我国的印证方法中;案例研究法,在论文中研究了一些典型案例在印证

证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以及经验总结法等研究程序与方法。

二.印证方法的形成原因和特点

印证,顾名思义就是彼此符合,相互证明,其核心意义是他证,排除孤证。而印证

方法就是将很多证据所分别证明的不同事实结合起来进行验证。有学者曾经讲,相互印证的证明方法是指通过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情节之间的相

互印证来确定相互印证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而印证证明案件事实情节。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检验的过程。法官裁判得出的而结果是案件的全部证据都可以做到的相互印证即案件事实的相互印证。证据相互印证也是我国刑事司法证明实践中的一种传统。龙宗智教授对我

国刑事诉讼证明进行了概括,就方式而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以印证的方式使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模式而言,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是印证证明模式。(一)我国印证方法的形成原因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形成印证证明模式并且占有主导地位的原因,究其根本是由

我国特殊的司法环境和制度背景造成的。一是在因为重复性的认定案件事实。

我国一审中获得的证据在二审法庭是由书面呈现的,二审和再审要求重新全面的审理证据认定事实,这样一来新的裁判者缺乏支撑内心确信的条件。如果存在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那么二审或者再审法庭则理解起来一审中认定的案件事实

就会比较容易。二是与法官的职业素养息息相关的。自由心证制度中对法官素

养的要求比较高,它不仅要求法官具有正直的品格,还要求具备大量的法学理论

知识和实践中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但是我国的法官并没有普遍性具有这种高

的职业素养,并不是我国法官不如国外的,而是由各种原因综合下来导致的结果。我国没有国外常见的陪审团制度,我们是依靠法官来判定案件事实,所以证据间

的相互印证就很有必要,有其合理性。三是与我国审判分离有一定的关系。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我国采用的是审理和判决分开的模式,所以要求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可以弥补审判分离所造成的证据信息不明朗的缺陷。四是从认识论上选择印证证明。用认识论的观点来看,印证证明属于为主主义,自由心证属于唯心主义。而我国主张的是唯物主义,因此从认识论上来说我国选择印证证明。

印证方法的特点

印证证明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适用的证明方法,除了司法环境和制度的原因,还有其固有的特点。关于印证证明的特点,有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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