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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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普通本科学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数学、物理、化学、地理学、生物学、力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农学、医学、中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中文、历史、外语、教育学、体育学、艺术学、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普通本科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一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一)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东北农业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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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设立相应的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审核。
第二章指导思想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
我校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和上岗招生资格实行分开审核制。
第五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要有利于构建素质精良、结构优化的研究生导师队伍。
第六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要有利于提高我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和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适合不同学科的情况,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三章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申请条件第九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够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无学校的纪律及行政处分。
二、年龄原则上在退休或延聘期满前3年,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毕业。
三、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须具有教授或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博士学历和学位。
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和学位。
四、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须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前列,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
2019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普通本科学校共11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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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普通本科学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数学、物理、化学、地理学、生物学、力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农学、医学、中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中文、历史、外语、教育学、体育学、艺术学、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普通本科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一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一)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黑龙江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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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农艺、畜牧、兽医、农业工程、水产工程、养殖产品工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农艺专业适用于从事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检验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及种子技术管理、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和农学、农业气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专业适用于从事畜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检验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动物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兽医专业适用于从事兽医工作技术服务、推广、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兽药品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农业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农业工程科学研究、设计、检验鉴定、信息应用、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水产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水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检验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养殖产品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畜产品、水产品、蚕蜂产品等科学研究、设计、开发、生产、经营管理、仓储保管、物流运输、检验鉴定、技术服务、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考核综合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6a5c333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70.png)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黑人保函[2010]382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黑人保函[2010]382号)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67号)要求,为全面做好2010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标准及要求(一)2010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和评审工作,仍按照《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发[2001]92号)执行。
(二)为增加职称评审工作透明度,保证评审质量,各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辩”的推荐程序。
申报职称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申报人单位主要领导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委员会。
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的推荐结果无效,对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学历破格人员需填写《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提交本专业答辩论文一式7份,并在评委会开评前进行答辩,合格者方可参评。
答辩的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按照黑人发[2007]49号、黑人发[2007]50号、黑人函[2007]87号等文件执行。
(五)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已与聘用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评审条件的,可申报相应职称。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451e51a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5a.png)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黑教师[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黑教师〔2012〕133号)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单位: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现就《通知》落实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落实《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标准》问题《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期已经下发,《通知》是做好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今年的工作十分紧迫,各学校要抓紧组织学习《通知》,研究制定本校的工作方案,科学开展工作。
2011年全面启用省人社厅修订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新《标准》更符合当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主要政策依据。
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按照新《标准》做好中高级职称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二、关于知识更新培训问题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省人社厅组织了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
有关培训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函〔2012〕26号)执行。
三、关于参加水平能力测试问题开展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是教师职务评审的关键环节,是申报高、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测试成绩当年有效,未参加测试或测试成绩不合格者,不搞二次测试,当年不得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黑龙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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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1. 评审背景黑龙江省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制定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
2. 评审标准内容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个人基本条件评审者必须满足黑龙江省相关规定的个人基本条件,包括具有中国国籍、拥有合法身份证明、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等。
2.2. 学历和学位要求评审者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和学位,并且符合相关学位要求。
2.3.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要求评审者必须具备一定时间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2.4. 业务能力及业绩要求评审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业绩,并且在相关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2.5. 职务要求评审者必须符合相关职务的要求,例如中级职务要求评审者具备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高级职务要求评审者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和组织能力等。
3. 评审程序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填写申请表评审者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供个人的基本情况、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业绩等信息。
3.2. 资格初审评审机构对评审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对申请者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等进行审核。
3.3. 业务能力及业绩评审评审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评审者进行业务能力及业绩评审,对评审者的业务能力、业绩、项目成果等进行评估。
3.4. 面试评审机构对通过前两个环节的评审者进行面试,通过面试进一步了解评审者的能力和水平。
3.5. 综合评价评审机构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初审结果、业务能力及业绩评审、面试结果等综合评价评审者的资格。
3.6. 结果公示评审机构公示评审结果,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4. 评审结果的有效期评审结果的有效期根据评审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评审机构将在评审结果中明确评审结果的有效期。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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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及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省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中小学教学研培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业划分一、普通中小学(一)小学: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科学、信息科技、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学科、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一)初级中学: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道德与法治、科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科技、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学科、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Ξ)高级中学: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思想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教育教学管理、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二、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管理。
三、特殊教育(一)盲校: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学、音乐、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美工、综合康复、定向行走、社会适应、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一)聋校: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学、律动、体育与健康、美术、沟通与交往、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三)培智学校:生活语文、生活数学、生活适应、信息技术、劳动技能、唱游与律动、绘画与手工、运动与保健、康复训练、艺术休闲、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条类别划分一、教学人员:一线教师(不含思政课教师)、校(园)级教学管理人员。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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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工科(含土木水利工程类、加工制造类、交通运输类、能源类)、农林(含农林类、资源与环境类)、医药卫生、信息技术、经济(含财经类、商贸与旅游类)、管理(含社会公共事务类)、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语文、政治、历史、地理、外语、体育、艺术(含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广播电视、工艺美术等)、教育(含教育学、心理学)等。
第三条适应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中从事教学、应用技术开发、生产实践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高级讲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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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条例》、《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和《黑龙江大学岗位设臵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黑龙江大学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学校设立的研究院、所、中心等科研部门中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晋升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属教师岗位。
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编辑出版、新闻、档案、翻译、中小学(幼儿园)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晋升各级职务者,分别按照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任职条件执行,但免于教学业绩与成果等教学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
其中教授分为教学为主、教学科研并重和科研为主三种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是主体。
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名称和等级按我省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学校自主聘任制度,遵循按需设岗、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教师的教学科研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重视高水平标志性成果。
第五条本条例所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是最低入门条件,评审时根据《黑龙江大学理工科学术评价指标体系》、《黑龙江大学人文社科学术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评价体系进行评价排名,择优聘任。
第二章基本任职条件第六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东北农业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东北农业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407ba8bec3a87c24028c41c.png)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教育部、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坚持从学科建设、岗位需要出发,通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使我校评聘工作与岗位聘任制度相衔接,推动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正确导向,引导教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执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在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突出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评审对象为东北农业大学聘任的教师系列人员(包含学校合同聘用制人员)。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岗位对应的职务系列申报和晋升,不允许跨越系列申报评审。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第八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九条必须具备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及所在单位安排的相应工作,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十条学历、学位要求(一)申请教师系列中级岗位,须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
(二)申请教师系列副高级以上岗位,除外语、中文、计算机、数学、物理、化学、体育、艺术、法律、哲学社会科学等学科可放宽到硕士学位外,其他学科必须具有博士学位(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人员可放宽到硕士学位)。
(三)对后取得学历人员,要求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岗位一致或相近,否则,不能按后取得学历申请。
第十一条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任职资格:1. 具有博士学历和学位;2. 具有硕士学历和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3.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担任助级职务4年。
东北农业大学A、B、C类责任教授(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
![东北农业大学A、B、C类责任教授(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https://img.taocdn.com/s3/m/427a6bafba0d4a7302763ae8.png)
东北农业大学A、B、C类责任教授(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考核、遴选办法(修订讨论稿)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的具体要求,为加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实现“十一五”和“211工程”三期学科建设目标,现重新修订《东北农业大学A、B、C类责任教授(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考核、遴选办法》。
一、岗位设置责任教授是学校在二级学科上设置的学科带头人、主要研究方向上设置的学术带头人重点岗位。
本着重业绩、重水平的原则,凡我校在编的主系列人员均可申报参加A、B、C类责任教授的遴选。
二、基本职责(一)学校国家重点学科、省重点学科、校重点学科及学校后备重点学科带头人从A、B、C类责任教授中产生,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所在学科的学科建设。
(二)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负责组织和承担该学科研究方向的教学、科研工作,提高学术水平,培养后备人才;一般每年应向学院提交学科建设报告、主讲一门本学科核心课程(36学时以上)、组织2次以上高水平学术报告。
(三)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须有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每年必须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完成岗位目标责任所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考核、遴选原则(一)按岗位聘任,严格控制条件,宁缺毋滥。
(二)男,58周岁(女,53周岁)以上教师只能参加学术带头人的遴选(延聘者可参加学科带头人遴选)。
(三)同等条件下院长、系主任优先,同类岗位待遇相同。
(四)全面考核综合素质,注意考核领导学科发展、学术创新团队建设能力。
四、考核、遴选条件具有团队精神、热心并积极参加学科规划、建设和迎接学科评审工作。
两院院士自然为A类岗位责任教授;长江学者、龙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教学名师自然为两届A类岗位责任教授。
(一)A类岗位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1.同时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授(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少主讲一门本学科核心课程36学时以上。
2.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科研经验,在国内外均有较高学术影响。
黑龙江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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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龙江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来源:黑龙江省人事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平地评价农业系列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结合农业系列各类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农业系列划分为六类专业:一、农艺专业二、畜牧专业三、兽医专业四、农机工程专业五、水产工程专业六、农村能源工程专业第三条适用范围一、农艺专业适用于从事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种子技术管理、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和农学,以及从事农业气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专业适用于从事畜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动物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畜牧、草业、饲料专业技术人员。
三、兽医专业适用于从事兽医工作技术服务、推广、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兽药品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农机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农机工程科学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水产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水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农村能源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农村能源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新技术开发、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农艺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农艺师、高级农艺师;畜牧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畜牧师、高级畜牧师;兽医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兽医师、高级兽医师;农机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水产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农村能源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标准新(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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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论文集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评审的依据,其论文发表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在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使用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最低评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能承担1门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等奖2项(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者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2项(作者名次为前两名);
5、主持1项厅(局)级教学改革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项目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主持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为社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本人排名前三名,以签订的正式协议和资金到帐额为准)。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东北农业大学第四轮处级领导干部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
![东北农业大学第四轮处级领导干部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b52be73059eef8c75fbfb370.png)
东北农业大学第四轮处级领导干部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干部工作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以优化处级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着眼点,努力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同志选拔任用到学校中层领导岗位上来,不断推进我校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为我校建设“一流农业大学”提供强有力的干部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有效监督原则。
(七)个人意愿和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三、竞聘资格条件(一)基本条件1.讲政治、讲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工作中认真贯彻党委的决定和决策,在重大问题上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
2.公道正派,乐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脚踏实地,求真务实,不搞虚假政绩,不做表面文章。
3.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有强烈的争创一流意识,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4.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同事,特别是能够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5.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服务意识强。
能够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敢于面对困难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
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得到大多数干部群众的认可和拥护。
6.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男同志不超过57周岁,女同志不超过52周岁,时间计算以2008年12月31日为准。
(二)资格条件1.党政机关、教学辅助、直属及附属单位处级领导岗位资格(1)正处级岗位(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现职正处级干部。
东北农业大学教学型教授岗位聘任办法
![东北农业大学教学型教授岗位聘任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2c88c3910661ed9ad51f3f3.png)
东北农业大学教学型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中,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型教授岗位面向我校从事公共课(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思想政治理论、物理、化学、数学、体育等)的教师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不超过当年评聘教授总量的10%)。
第二章评审条件第三条基本素质要求(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为人师表。
(三)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四条评审条件(一)资历条件:受聘副教授满10年,且近10年来一直在本校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二)学历条件:申报人员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50周岁以上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饱满。
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必须为本科生讲授1门课程,年均本科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56学时。
(四)教学认真负责、事迹突出。
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教学水平高,获校课堂教学质量奖一等奖奖励1次或校课堂教学质量奖二等奖奖励2次,且连续3年教学评价优秀。
(五)教育教学质量为同行和学生所认可。
在不少于15人的同行、不少于150名所任教学生的评议中,教学水平和效果评价为优秀。
(六)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教学、教改论文3篇。
(七)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
任现职以来,主持A类教改课题1项或B类教改课题2项。
(八)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五名有效),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项(前三名有效),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二名有效),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第一名有效);或获得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前三名有效),或获得省级精品(开放)课程(第一名有效);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合计前二名有效)正式出版的国家级教材。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新)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新)](https://img.taocdn.com/s3/m/40174accb8f67c1cfbd6b824.png)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基础、文史、机械、电工电子、信息、冶金、交通、财经商贸、农业、能源、化工、建筑、轻工、医药、文化艺术、服务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全省在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教师进修学院、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资格名称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聘任、评审基本标准条件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第六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勇于创新。
第七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
第八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第九条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十条任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第三章聘任、申报资格第十一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一)助理讲师聘任资格1.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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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教育部、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坚持从学科建设、岗位需要出发,通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使我校评聘工作与岗位聘任制度相衔接,推动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正确导向,引导教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执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在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突出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评审对象为东北农业大学聘任的教师系列人员(包含学校合同聘用制人员)。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岗位对应的职务系列申报和晋升,不允许跨越系列申报评审。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第八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九条必须具备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及所在单位安排的相应工作,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十条学历、学位要求(一)申请教师系列中级岗位,须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
(二)申请教师系列副高级以上岗位,除外语、中文、计算机、数学、物理、化学、体育、艺术、法律、哲学社会科学等学科可放宽到硕士学位外,其他学科必须具有博士学位(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人员可放宽到硕士学位)。
(三)对后取得学历人员,要求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岗位一致或相近,否则,不能按后取得学历申请。
第十一条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任职资格:1. 具有博士学历和学位;2. 具有硕士学历和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3.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担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1. 具有博士学历和学位,任中级职务2年;2. 具有同等学历硕士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任中级职务3年;3. 具有硕士学历和学位,任中级职务5年;4. 具有同等学历硕士和专业硕士学位,任中级职务7年;以上3、4项只适用于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教授任职资格(50周岁以下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的教师,具有1年以上国外学习、工作经历者优先):1. 具有博士学历和学位,任副高级职务5年;2. 具有硕士学历和学位,任副高级职务7年;3. 具有同等学历硕士或专业硕士学位,任副高级职务8年;以上2、3项只适用于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人员。
第十二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当年黑龙江省相关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当年黑龙江省相关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执业资格要求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应参加过新教师岗前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同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对于新近毕业参加工作的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可先受理其个人申报,但必须在2年内通过新教工岗前培训考核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任现职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申报当年的最近2个学期学生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80%以后的,不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排名均在90%以后的,不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考核当年评审未通过的,下一年度不得申报;评审已通过的,推迟2年聘任。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者,该年度不计资历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评审通过者也取消其通过资格),下2个年度不得申报。
(四)有教学事故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下2个年度不得申报。
(五)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或取消申报资格。
(六)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五条教师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讲师1. 具有博士学历和学位,经学院考核合格,可申请定为讲师。
2. 硕士以下学历,需具备以下条件:(1)教学方面的基本要求任现职以来,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或主讲任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96学时(助课不超过48学时);每年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2)科研方面的基本要求任现职以来,积极开展与本学科相关的研究工作,主要参加过校级或C类以上课题。
(3)学术成果应具备的条件作为第一作者,在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1篇。
(4)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有两年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经历;②获得过科学研究或教学研究成果奖励;③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励;④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同行公认的省(部)级专业比赛并获奖(前三名),或参加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比赛并获奖。
(二)副教授1.自然科学与工程类副教授1.1教学型1.2教学科研型2.基础、人文和经济管理类副教授2.1教学型2.2教学科研型(三)教授1.自然科学与工程类教授1.1教学型1.2教学科研型2.基础、人文和经济管理类教授2.1教学型2.2教学科研型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六条评审申报程序(一)个人材料准备阶段1. 申报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格的相关内容;2. 申报人按照申报要求提供材料(包括佐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材料审核阶段1. 人事处对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送各学院(单位)考核初评。
2. 各学院审核推荐(1)信息公开:各学院(单位)要采取一定形式将本年度职称政策、评审条件等公开。
(2)材料展示:各学院(单位)将申报人提供的所有参评材料统一公开展示,并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阅览,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3天,材料展示时间、地点、监督电话对外公布;申报人上报的所有业绩成果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证明展示材料的真实性;未经展示的材料一律不得上报,弄虚作假、蓄意作弊者,取消其申报资格。
(3)考核:申报人员在展示材料的基础上,个人提供述职报告并向本学院(单位)教授委员会进行公开述职,讲述自己任现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以及在学术、技术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4)初评:各学院(单位)教授委员会在对申报人员进行学术方面考核的基础上,须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党政联席会议结合教授委员会考核及申报人员的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人选,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备案;将评议通过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候选人排序,并推荐到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并予以公开。
(5)择优推荐:各学院(单位)将经过“公开、展示、考核、初评、推荐”等过程初评推荐出来的各系列和各级别的人选排序名单、初评投票结果、书面推荐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报人事处。
(6)人事处将申报人申报表中的教学、科研情况以及相关佐证材料送达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图书馆、高等教育研究所等相关部门就相关内容进行核查。
(三)学校审核推荐阶段1. 人事处整理申报人材料,提交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和学术、技术评议组,各工作组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拟定评审结果。
2. 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须提交校全员聘任工作委员会仲裁。
3. 人事处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情况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最终推荐人选。
(四)后续工作阶段1. 将最终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2. 办理聘任手续。
3. 兑现工资。
4. 相关材料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评审办法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八条本评审办法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九条本评审办法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属于本学科范畴,且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至申报当年8月31日内取得,各种录用和拟出版证明无效。
第二十条本评审办法中涉及“以上”、“以下”、“以前”、“以后”等处,均包含其所提及的数据和内容等。
第二十一条本评审办法中相关问题说明(一)关于教师分类说明申报“教学型”和“教学科研型”的教师,可根据本人业绩情况提出相应申请。
所有研究生导师纳入“教学科研型教师”范畴。
(二)关于学历、资历说明1. 学历(学位)“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各种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获党校本科以上学历,就读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否则不予认定。
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国家实施学位制度前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备学士学位对待。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取得学历、学位人员所持有的学历、学位需有教育部海外留学中心的认定证明。
2. 资历“资历”是指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起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博士后出站人员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时,其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担任中级任职资格的年限。
(三)关于教学工作量要求说明“教学工作量”是指任现资格期间或近5年来完成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教学授课学时数(不含成人教育教学课时)。
(四)关于论文、期刊级别、专著、教材的认定说明1. 论文(1)“论文”是指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在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非正常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被SCI、EI核心版、SSCI、A&HCI索引全文收录的除外)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2)动态、书评、讲座、评论(文学评论应除外)、简报、文摘、译文、史志、科普文章、新闻报道、考试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等文字材料,以及不足两个印刷页(或2000字)的论文,均不予认定为学术论文。
(3)同一篇论文分别以中外文发表,或中外文内容60%以上雷同的,只按1篇统计。
(4)在《东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多于1篇的,只按1篇一级学术期刊论文统计。
(5)在东北农业大学高等农业教育研究所主办的《高教研究动态》上发表论文多于1篇的,只按1篇统计,且仅限于晋升中级职称评审时使用。
(6)在《东北农业大学学报英文版》、《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上发表的论文,其中一篇可认定为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7)SCI、EI(核心版)、SSCI、A&HCI每全文收录1篇论文,可相应减少要求论文总数量1篇。
(8)学术成果与工作业绩中的论文分别统计,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