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
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泉政文[2013]80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05
【实施日期】2013.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3年4月5日泉政文〔2013〕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民间借贷行为,培育和维护竞争有序的民间融资环境,推进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二部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283号)等文件精神,经2013年3月25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就我市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是经核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借贷供求信息发布、资产评估和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配套业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资金动向,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借贷行为向公开化、规范化和阳光化发展,发挥泉州民间资本充裕、活跃的优势,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推动泉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自愿,规范运作。借贷双方在公平、合理、自愿的情况下,实行一对一的直接对接活动,杜绝非法金融传销和非法集资活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由借贷双方直接协商融资利息,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从源头上杜绝高利贷的产生。
(二)把控风险,完善流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要引入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银行结算等服务机构,借助专业团队就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风险把控形成强有力的配套服务体系,减少借贷双方法律纠纷和借贷风险。
(三)坚守底线,秉承职守。借贷双方的资金流直接结算,杜绝第三方服务中介户头代理结算;借贷双方风险自担,服务公司不承担民间借贷坏账的连带责任。
(四)先行试点,稳妥推开。试点工作初期,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开展,分步骤、稳妥有序地向全市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