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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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厅法规处、建筑业处。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正确依法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

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闽建[2018]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建[2018]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1804/t20180410_1896 26.htm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省重要大型工程”是指:(一)列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省重点项目。

(二)标志性城市景观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互通立交、跨江城市桥梁、大型隧道。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
规定(试行)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建设厅文号:闽建建[2004]43号
发布日期:2004-10-22 执行日期:2004-11-1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提高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质量,各地应当尽快完善评标专家库专家专业结构,扩大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家人员。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及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及通知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动用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本金与利息退还投标人。
第七条 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办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八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拟任招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场参加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不得以监理费低于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下限投标,否则当作废标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六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按照工程监理费的2%收取,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
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单位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的专用帐户,不得用现金或通过私人帐户提交。
第九条 监理投标文件应分为商务标和监理大纲两部分,并分别装订成册,监理大纲应为暗标。
第十条 一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全国和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因项目本身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除外)。
为提高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质量,各地应当尽快完善评标专家库专家专业结构,扩大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家人员。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宣贯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宣贯


三、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级 资 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 其规定)
备注:1、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 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招标文件 中不得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其承包工程范围中已涵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要求,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要 求”。
例如: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承包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 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化、防雷等配套工程。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根据《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实施计划》(闽 建筑[2014]21号)的规定,“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邀请招标工 程项目,邀请参与投标的龙头企业不得少于3家。非国有投资的邀请招 标工程项目,鼓励邀请龙头企业参与”。 3、建市【2014】159号文总则规定,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 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4、《关于工程承发包与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管理规定衔接有关问题的通 知》(闽建筑【2015】5号)规定,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 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 七个专业承包资质,除前期“三通一平”中的土石方工程和单独立项的 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随总承包工程一并发包。直接发包的土石方
五、3.4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 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 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 (建筑工程、市政公 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 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 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住建局: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n>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2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4月17日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2018)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闽建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闽建〔2017〕5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闽建〔2017〕5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

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公布相应工程类别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 1 -责实施.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的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

现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在全省范围征求意见,同时也可书面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

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13年8月19日。

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箱:*************。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推进源头防腐工作,降低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按照《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符合下列工程规模的,采用本办法:(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下;(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下;(三)虽在第(一)、(二)项规定的规模以上,但招标人自愿采用本办法招标的。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工程总承包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等阶段或包括设计、施工在内若干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宜在省级或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开标、评标工作。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或者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发包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建设单位缺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或风险管控能力不强的,宜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实施工程总承包。

第六条建设规模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层高、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与比例、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二)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管道等工程特征指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处理能力等。

第七条建设标准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构体系,装配式建筑的技术参数要求(如有),天、地、墙各种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备的密度,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 2 -(二)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等。

【自行整理】招标依据和评标方式汇总

【自行整理】招标依据和评标方式汇总
工程规模 (万元)
招标方式
如何招标文件依据
评标办法文件依据
0~50
1、闽发改策[2007]157号 福建省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 自行邀请三家及以上有相应 闽发改法规[2016]5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 标准规定 资质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 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 2、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 福 磋商、询价等方式发包 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 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 施办法 闽发改策[2007]157号 福建省依法 闽发改法规[2016]5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 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 规定 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
0~30
设计、 勘察招 投标
30~50
采取简易公开招标方式
50以上
1、闽发改策[2007]157号 福建省 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 闽建[2013]6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 进入市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平 标准规定 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和《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 台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2、闽建[2015]1号 福建省工程设 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
0~30
监理招 投标
30~50
采取简易公开招标方式
50以上
1、闽建建[2010]14号 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随机抽取法适 用范围的通知 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 闽发改策[2007]157号 福建省依法 2、闽建[2013]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 进入市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平 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 台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规定 通知 3、榕建招[2016]10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 修改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 评标办法的通知 1、闽发改策[2007]157号 福建省 自行邀请三家及以上有相应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 闽建[2013]6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 资质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 标准规定 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和《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 磋商、询价等方式发包 2、闽建[2015]1号 福建省工程设 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 1、闽发改策[2007]157号 福建省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 闽建[2013]6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 标准规定 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和《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 2、闽建[2015]1号 福建省工程设 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2020年版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投资项目统一代码: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招标文件编制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一、《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

二、《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及计价”、第六章“发包人要求”、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三、《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原则上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四、《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我省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如果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五、《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

2、“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20年修订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20年修订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通用本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20年修订版)使用说明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6章“招标图纸”、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

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

《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4.《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

5.《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或加黑斜体字标识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4月7日)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项目监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管理与监督。

具体的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按专业需要从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各种专业提供候选的专家人数与所抽取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得少于5:1。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在专家名册中无同类专业专家或者专家名册中同类专业专家的人数不能满足前款要求,招标人可以用书面形式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六条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类中级以上的职称,熟悉本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要求,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随机抽取专家应当按以下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确定拟抽取专家的人数和专业要求;(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和本条第(一)项要求的书面文件到有形建筑市场抽取评标专家。

闽建筑[2004]80号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建筑[2004]80号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04]8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省厅组织制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厅建筑业处反馈。

福建省建设厅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房屋建筑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可以单独发包:(一) 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1 4层(4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桩基工程;(二) 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者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修工程;(三) 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工程;(四) 冷冻机组制冷量30万大卡及以上的中央空调系统;(五) 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六) 工程项目前期“三通一平’’工程。

招标人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的,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和投标人报价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第三条施工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可自行组织施工。

第四条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有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

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的,允许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主项资质与增项资质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具有增项资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五条所有应公开招标项目均实行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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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施工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网址:)、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网址:)、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的监管需要。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工程报建系统且招标人已按要求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行政监督平台推送相关数据,招标人无需另行填报。

第五条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 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

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并应当为本单位人员且符合下列要求:(一)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

(三)招标文件编制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四)其他成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五)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得到。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同时遵守本规则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六条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要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中不得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其承包工程范围中已涵盖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要求。

(三)类似工程业绩的设置应当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规定。

(四)不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

潜在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到现场踏勘。

- 2 -(五)不集中组织答疑。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有疑问的,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答复。

(六)国家和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招标工程的工期应符合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七)应当允许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银行保函或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鼓励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使用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

(八)招标工程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标准,可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或生产供货商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

(九)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方可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招标人应当委托该项目设计单位针对工程实际提出具体技术重点、难点以及是否提供建筑信息模型(BIM)的要求,作为招标文件中技术文件评审的内容,此外不得再提出其他评审内容。

如有要求投标人提供BIM技术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除做相应承诺外,须在技术文件中体现本项目应用BIM技术的相关措施作为评审内容。

(十一)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个)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确定。

(十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如果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的,投标人应当承诺接受延伸审计。

(十三)不得将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义务或者费用转嫁给中标人。

第七条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依法必须保密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 3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将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及其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招标图纸和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

潜在投标人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招标图纸和相关材料。

招标人应确保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及其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中相应的内容或数据一致。

如招标控制价XML格式文件与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为准;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与其XML格式文件中相应数据不一致的,以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中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最迟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报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机关备案。

上传的备案材料包括:(一)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提供批复文件;(二)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三)招标图纸以及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文件;(四)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委托招标的项目);(五)招标文件;(六)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及其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七)拟邀请投标人名单(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八)招标项目所在地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同时,按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条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期限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招标图纸等相关材料。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 4 -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一条省外入闽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通过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自行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其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

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和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手续应当由投标人自行办理。

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为投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业务,不得为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同一招标项目的多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手续,并配合有权机关做好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

金融机构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核对投标保证金真伪的验证渠道。

第十五条投标人以保函、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将保函、保险凭证的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

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 5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规定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工程,招标人应按照《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的规定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抽取;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能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

招标人代表在进入评标室评标时,应当将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职称(或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提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人没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代表,应当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

第二十条评标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

招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均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并服- 6 -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满足国家和我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软硬件建设的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评标区内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查验企业、人员、项目或信用信息提供互联网支持。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

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第二十三条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技术文件进行量化评审的招标工程,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十四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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