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关于有效打击新型传销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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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关于有效打击新型传销的思考
近年来,在经济新常态下,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的就业压力,政府打击传销力度的加大,以及传销组织反打击能力的增加等各种因素,导致传销形式有了新的变种。研究和有的放矢地打击新型传销迫在眉睫。下面,笔者将从新型变种传销执法困境、原因和对策建议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打击新型变种传销执法困境。
提起传销,大多数人都会联想到骗人到传销窝点后,搜缴手机、限制人身自由等,强迫新加入的人发展下线。不过,从目前的传销发展态势来看,已经从传销贩卖实物转为经营理念,从集中授课转为个别洗脑,从发展本地市民转变为只发展外省市民,从网下转为更为隐蔽的网络传销。此类所谓以“资本运作、“异地邀约”、“连锁销售”、“网络营销”形式的新型传销,在监管上往往存在一些问题:
(1)定性难。团伙组织严密,相互之间称呼使用敬语,等级森严,成员之间相互保密,答询口径一致,训练有素,应付审讯能力强。传销窝点内无实物证据,团伙采用现金消费,现场无任何商品、帐本等实物佐证,定性传销难度大.
(2)处臵难。涉传人员通晓禁止传销的各类规定,善于钻法律空子,常走“灰色地带”,专打擦边球,适用处臵规定让人头痛。
(3)根治难。涉传人员处臵难,团伙成员被洗脑情况严重,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思想根深蒂固,释放之后再干传销走老路的概率高。
二、新型传销的危害。与其他传统模式的传销一样,新型传销也存在以下一些危害:一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传销利用几何倍增的原理发展网络,传销活动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发展速度快。二是破坏社会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动摇了社会稳定的基础。传销组织利用亲情、友情,以“善良的谎言”将传销参与者的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一旦骗局暴露,参与者无脸见人、无钱还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失去正常生活。
三、新型传销禁而不止的原因。
自2005年11月《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使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有了依据。在打击传销的初期确实起到了明显的效果,但条例运行近十年之后,传销不仅没有绝迹,相反规模大小不等、形态各异的传销案件不时见诸媒体,局部地区甚至还成了传销的重灾区。那么,传销活动禁而不止,到底有什么原因呢?笔者认为有五个方面的因素:
(1)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影响执法。直销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进入中国,从正当的经营模式,演变派生成泛滥内地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经济秩序混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对这一新的事物,我们建章立法却相对滞后,目前也只能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和《禁止传销条例》来惩治传销的违法犯罪现象。但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日益翻新,在追究这些犯罪时,法理上还有很多争论,定性定罪产生不少分歧,不少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逃脱追究,因此难以震慑日益严重的传销犯罪活动。
(2)公众对传销认识模糊影响查禁。传销究竟为何物,它与直销有何区别?国家是否允许,很多人还不清楚。由于传销在我国经历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和全面禁止的过程,有的人思想认识一时没有跟上转变。国家曾颁布过《传销管理办法》,一段时间在政府文件中,媒体宣传上还有个“非法传销”的提法,加之一些进入中国内地的世界知名直销企业,他们经营活动的走调变样,一些国有企业如保险公司,在培训员工、业务会议上的做法与传销组织对参与人员进行的精神灌输形式上差不多,对社会起了很大的误导作用,造成非法传销被禁止的,传销还是允许的误解,人们头脑中存在着“直销”、“传销”、“非法传销”三个模糊概念,加上新的传销方法不断出现,群众更加缺乏辩识度。虽然目前《禁止传销条例》和《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明令禁止了传销行为,但是因为法律出台时间较短,执行较难等因素,我国公众对传销仍然认识的不够清楚。
(3)调查难取证难影响打击力度。在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中,由于传销活动人员众多,异地活动,参与人员不配合等特点,造成调查取证困难,查处一处传销活动,当场查获的人员少则十几人,多则几百人,人员来自全国各地,要逐人调查取证,牵制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法律又没规定可以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要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另外,传销活动的一些书证也很难提取,查获的案件中获利行为,不是没有记账就是账目不全,有的故意隐匿、销毁,几乎很少能取完备的证据,使得组织者、骨干分子逃过刑事追究,有的仅以行政处理了事,容易造成死灰复燃。
(4)侦查协作机制不完善影响打击深度。打击传销犯罪的侦查协作主要包括各地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公安机关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作以及与境外的协作等。各地公安机关在情报传递方面存在的技术问题,往往造成能并串的案件不能并串;与银行协作的问题主要在于技术方面,如有的银行的客户信息、资金往来信息保留的时间较短,如果要查更长时间的信息,需要履行繁琐的手续,到上一级银行或省级银行进行。与境外警方的协作主要在于网络传销的取证方面,网络传销的服务器往往架设在境外,而赴境外取证的手续非常复杂,即使办了手续,也可能已经丧失战机。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犯罪,必须建立并完善各种各类侦查协作机制。
(5)传销人员违法成本过低影响打击效果。新型传销活动注重规避违法证据的形成,有效地避免了达到刑事责任的追究标准。因公安部
门对传销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与依据,绝大多数涉传违法人员都能轻易过关。涉传人员释放之后,不少人仍继续选择留在本地,其嚣张程度令人扼腕。目前来看,能够把涉传团伙从本辖区给赶走就已是上佳的结果。造成这种“工商治不了,公安没法治”的尴尬局面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禁止传销条例》中有关查处传销违法的罚款幅度定的偏高。传销人员多为流动性很强的外来人口,自身条件相对较差。受工商行政执法的局限性因素制约,即使能够把涉传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也难以得到有效地执行;另一方面,公安部门打击传销的适用手段过少。现行法规规定,一般只对触犯刑律的组织、领导传销者进行刑事处罚,而初次涉案的普通参与者原则上予以免罚释放。只有当嫌疑人涉及非法拘禁、人身伤害时,公安部门才有权对其行政或刑事拘留。而在查处一般的传销违法行为时,因缺少对初次涉传的普通团伙成员实施行政拘留等强制手段,调查审讯工作必须在24小时内结束,若24小时内无结果,则只能放人。因此,大部分涉传人员便可无案底释放,再次涉案时,则难以认定是累犯。而这些普通涉传人员,恰恰就是传销行业发展壮大的生力军。
三、对策建议
新型传销脱胎于传销,而区别于传销,善于钻法律空子,已取代了传统推销产品式的骗钱模式。因此笔者认为,强化顶层设计,改进升级打击传销的执法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