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辨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何区别劳动关系与看似差不多,但其实也是有差别的。
劳动关系是⽤⽤⼈单位与为其劳动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务关系则不⼀定。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体、关系、待遇等都各不相同。
下⾯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有哪些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是⽤⼈单位,另⼀⽅必然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然⼈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与⾃然⼈之间的关系。
2、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关系,即⾏政⾪属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劳动关系双⽅当事⼈,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
⽽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
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单位⽀付劳务报酬。
彼此之间不存在⾏政⾪属关系,⽽是⼀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然⼈,⼀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劳动法》,⽽劳务关系则适⽤《劳动法》。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来确⽴,其法定形式是书⾯的。
⽽劳务关系须⽤来确⽴,其法定形式除书⾯的以外,还可以是⼝头和其他形式。
⼆、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就业机会。
《劳动法》第⼗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就业机会。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怎么认定劳动关系是由⽤⼈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建⽴的,⽽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成⽴最为重要的证据,⽤⼈单位要在建⽴劳动关系后,⼀个⽉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怎么认定如果符合⽤⼈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等情形,可以认定当事⼈建⽴了劳动关系,否则就是劳务关系。
《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的⾃然⼈,另⼀⽅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单位;⽽劳务关系不限于⾃然⼈与⽤⼈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然⼈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约定所形成的⼀种财产关系,不存在⼈⾝的⾪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较稳定,反映的是⼀种持续的⽣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劳务关系中多为⼀次性或临时性的⼯作,⼀般以完成特定⼯作为⽬的。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区别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 , 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 , 另一方是自然人时 , 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 , 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 , 另一方支付劳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交叉在一起。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联系的一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在于:1.调整法律不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双方可以不签书面劳务合同;劳动关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3.身份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不存在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4.承担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缴纳社会保险义务,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承担为另一方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获取报酬不同劳务关系中的报酬由双方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协商确定,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发放时间及数量由双方自由约定,没有法律限制。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一般应按月发放,且不能违反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问: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答: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点: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
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劳动风险责任,如在劳务关系中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如果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
4)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由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却是大相径庭,虽然均是民事法律关系,但前者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劳动者在当前的社会背景及经济环境下仍是弱势群体,国家制定了众多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劳动关系。
如社会保险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工伤保险法律规规范等等。
这些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以上为二者的主要的不同,其与此,在此类纠纷中,为了减轻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只存在劳务关系的抗辩理由就频繁出现了,那么,如何区别二者的本质差别呢?本律师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在经历了多起类似纠纷后,总结出如下几点,作为区分此两种法律关系的本质特点:
根据劳动法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构成用工方,劳动者则必须是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则非常宽泛,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均可构成。
三、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员工不占有生产资料,单位对劳动力有支配权。
劳务提供者大多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自行组织、安排劳务活动。
五、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用人单位生产所必备的生产要素的性质。
如:年底了,某单位请两名保洁给公司擦玻璃,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
作为用人单位,要想减轻责任,规避风险,除了签订劳务合同外,还应当注意以上特点。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实务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实务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导读:都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以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否平等作为主要的区分标准,真的是这样吗?实务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到底是如何区分的?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用工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1.受《公务员法》调整的机关单位与公务员之间的聘任关系;2.受人事方面法律、法规调整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或称为聘用合同关系);3.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4.受《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调整的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劳务关系(或称为劳务合同关系)。
在这四类用工关系中,前两类是最好区分的,只要根据受聘方是否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来判断即可。
而后两类则经常容易混淆,不太好区分。
总的来说,这四类用工关系之间是大圆圈和小圆圈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在关系认定上遵循这样一种依次递进的逻辑:能认定为聘任关系的,认定为聘任关系;能认定为人事关系的,认定为人事关系;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其余无法归类的用工关系,则按照劳务关系认定。
实际上,劳务关系就是对无法归类的用工关系兜底性的统称。
很多人也许并不认可这种观点,也有很多文章专门论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并提出了相应的区分标准,最常见的一种区分标准是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否平等,即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格从属性。
但这种区分标准根本无法涵盖实务中多种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情形。
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依法取得就业证件的,按劳动关系认定;未取得的,则按劳务关系认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常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与劳动有关,但实际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为雇主提供劳动力,而雇主则支付相应的工资或报酬。
劳动关系通常由劳动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主是劳动者的直接雇主,有权指导、管理和监督劳动者的工作。
2. 工资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以获得工资或报酬作为回报。
3.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劳动保护: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享有相应的权益。
二、劳务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劳务关系是指个人或法人组织提供劳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得一定酬劳的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与劳务需求方通过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务关系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 独立性: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供应方是独立的个人或法人组织,不受劳务需求方直接指导和管理。
2. 酬劳支付:劳务供应方提供劳务后,获得一定的酬劳,酬劳的金额或方式可以通过合同来明确。
3.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契约性:劳务关系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合作关系,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合作后可以解除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 雇佣关系与独立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有权指导劳动者的工作;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相对独立,不受劳务需求方直接指导和管理。
2. 工资报酬与酬劳支付: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后获得工资或报酬作为回报;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提供劳务后获得一定的酬劳。
3.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而劳务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怎么证明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怎么证明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在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判断上,问题的核心在于确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性质。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制度安排上有所不同,也对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适用存在差异。
因此,为了明确确定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下面将介绍一些证明劳务关系的方法。
首先,要证明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可以从合同的签订与约定入手。
劳动关系往往以劳动合同作为雇佣关系的依据,而劳务关系则以劳务合同进行约定。
劳务合同一般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由承包方提供一定的劳务工作,并由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形式。
因此,在证明劳务关系时,可以举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其次,工作内容与方式也是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劳务关系往往强调承包方提供某项具体工作,如设计、咨询、清洁等,且在工作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上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相反,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往往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方式和方法有较为具体的要求和控制。
因此,在证明劳务关系时,应着重强调工作内容与方式上的自主性,以区分于劳动关系。
此外,工资支付与风险承担也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另一个区别。
劳务关系中,承包方的报酬一般以项目完成、服务质量、效果等进行计酬,同时也要承担工作中的风险。
而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一般以工作时间、工作量等直接支付工资,同时承担雇佣员工的风险。
因此,在证明劳务关系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报酬方式和风险承担来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最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是判断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
劳务关系往往强调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平等。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益和责任关系应明确,且不存在明显的劳动者受雇于用工单位的情况。
相反,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一般具有对劳动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权。
因此,在证明劳务关系时,应着重强调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与合理约定。
综上所述,要证明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需要从合同的约定、工作内容与方式、工资支付与风险承担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等方面进行判断。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1、主体资格不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主体地位不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
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导读:本文是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希望能帮助到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张金磊笔者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者,在办理劳动案件和人身损害案件过程中,经常会为案件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定性而苦恼,苦恼的原因不单纯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健全,更在于法律规定的前后矛盾。
如定性为劳动关系,则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程序处理;如定义为劳务关系,则直接走诉讼的途径即可。
二者的法律适用就相差甚远了,前者依劳动法律规定处理,后者主要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依据处理。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动关系?纵观中国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只是分别在各自的第二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主体。
不过,我们可以从部门规章中去分析、界定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第一条中这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并结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关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劳动关系大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关系主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组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1、用人主体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则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作为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导读:1、适用法律不同 2、主体资格不同 3、主体地位不同。
4、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5、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六)国家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我们在生活中总是能听到某某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这样的说法。
有人会觉得只是一字之差,在实质上二者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劳动者为单位工作,然后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支付相应的报酬。
但事实并非如此,下面就看为大家讲解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一)联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劳务市场上最常见的法律关系。
它们的联系是: 两种关系中,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书面或口头约定享有和履行。
(二)区别1.从主体上看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主体具有特定性。
用人单位可以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一般16~ 60 周岁之间),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
在劳务关系中,其主体具有不特定性。
劳务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方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如退休人员、兼职人员等都可以成为劳务关系的一方。
而用工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 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看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劳动者与用入单位的地位是平等的。
双方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就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安排。
劳动者处于被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而无论是在建立劳务关系之前或之后,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务方只是按约定向用工方提供劳务,用工方也只是按约定向劳务方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当前社会中,⾃然⼈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可能是劳动合同,也有⼀些是属于劳务合同,这⼆者有着⼀定的区别。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了,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如下: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者根据⼝头或书⾯约定,由劳动者向⽤⼯者提供⼀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者依约向劳动者⽀付劳务报酬的⼀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该合同可以是书⾯形式,也可以是⼝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其适⽤的法律主要是《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之间是否签订书⾯劳务合同,由当事⼈双⽅协商确定。
《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1.劳动关系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则适⽤《民法典》。
2.劳动关系的⼀⽅是⽤⼈单位,另⼀⽅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然⼈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与⾃然⼈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三种不同的雇佣形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
一般来说,它们的区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依法订立的、相互依存、互利互惠、平等协商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形成必须满足以下要件:劳动者必须以履行工作职责为目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和提供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件;双方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务关系:指用人单位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特点是服务提供者独立承担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用人单位无须履行劳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3. 雇佣关系:指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建立的,用人单位支付雇员工资,雇员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执行工作任务的关系。
雇佣关系的特点是用人单位对雇员的行为和工作质量有一定的控制力和指导权,雇员在工作期间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雇佣关系通常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岗位职责等方面的条款。
总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其区分标准主要在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等方面的不同。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雇佣形式,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特定,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具有隶属行,即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合同法》。
劳务关系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实践中,劳动关系与是很多⼈都区分不清楚的,甚⾄还有⼈以为这就是⼀个意思。
究竟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不同,我们该如何进⾏区分?下⾯,就请跟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主体区分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为职⼯与⽤⼈单位,并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中,劳动⼒的提供者须具有劳动者资格,⽤⼈单位必须具有⽤⼯资格。
⽽劳务关系则不限于单位和⾃然⼈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然⼈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以上的主体。
劳务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仅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体资格,⽽不要求具有劳动者资格或⽤⼯资格。
《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在第⼀部分适⽤范围中对此进⼀步界定,其中第1条:“劳动法第⼆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般雇⼯在七⼈以下的个体⼯商户。
”第5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
根据劳动法的这⼀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单位。
”也就是,在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动的⼀⽅只能是⾃然⼈,接受劳动的⼀⽅只能是按照法律规定具备⽤⼯主体资格的主体,⽽⾃然⼈不具备⽤⼯主体资格;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可以是⾃然⼈、法⼈或其他组织,雇主也可以是⾃然⼈、法⼈或其他组织。
所以,合同主体双⽅都是个⼈或者都是单位的,这种合同最为典型的,不可能是劳动合同。
⼆、关系的性质区分劳动关系的当事⼈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劳动关系的当事⼈之间除了存在财产关系外,还存在特殊的⾝份关系,即劳动者是⽤⼈单位的成员,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也⽆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就广义而言,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称为“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范畴里的劳动关系则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劳动关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第二,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基于集体劳动而产生的,这是由现代化大生产所决定的;第三,劳动关系是基于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发生的,否则不属于劳动法范畴里的范畴。
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则称为劳动法律关系。
例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企业与职工依法用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是一种比较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总之,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既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另外,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劳资关系。
在国际上多数国家为资本主义国家,是以私有经济为基础的,因此普遍将我们所说的劳动关系称为劳资关系。
在我国目前以国有经济形式为主、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情况下,仍应称劳动关系。
劳资关系只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存在于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之中,这种劳资关系在现实中有增加的趋势。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的区别1、主体上的不同:劳动关系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务关系适用于公民法人个人之间。
2、适用法律的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及相关解释意见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调整。
3、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仅是平等的劳动关系还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约束与被约束的关系,劳务关系中主体间完全是平等的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保护是有倾向性的,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地位的不平衡,劳动法等在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上有所倾斜,劳务关系中的保护则是平等保护双方权益。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If you treat every day in your life like the last day in your life, your life will be more excit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务关系则不需要。
劳动者在日常生产作业中,应该明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因为法律对两者的规定和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很多权利得不到保障,很可能损害劳动者利益。
下面由带大家一起了解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一、法律依据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务关系则不需要。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四、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
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引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劳动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这两个概念都与劳动有关,但在性质和法律关系上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和特点: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建立起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出卖劳动力为目的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如下:1. 对等性: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建立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基础上,劳动者作为一方出卖劳动力,用人单位作为一方提供工作岗位和支付报酬。
2. 持续性:劳动关系是一种持续性的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一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并在此期限内双方互相履行相应的义务。
3. 依赖性: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建立在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和报酬的基础上。
劳动者出售自己的劳动力,依赖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机会以谋取生活所需。
二、劳务关系的定义和特点:劳务关系是指在劳务合同的约定下,劳务提供方派遣劳务接受方参加劳动,并由劳务接受方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
劳务关系可以简单理解为一种劳务派遣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要特点如下:1. 委托性:劳务关系以委托关系为基础,由劳务提供方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将劳务接受方派遣到特定单位进行劳动。
2. 临时性:劳务关系通常是一种临时的关系,即在特定时间内,劳务接受方作为劳务提供方的委托人,完成一定任务后即结束劳务关系。
3. 风险承担: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通常承担劳动者的风险和责任,包括劳动者的工资、保险和工作条件等。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1. 建立方式不同: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主动出卖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而劳务关系是由劳务提供方委托劳务接受方参加劳动,依据劳务合同建立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分辨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我们常常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弄混,常常把劳务关系当作是劳动关系,那么在法律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到底有什么区别呢?365小编接下来就为您详细介绍。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
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
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
但是,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
:
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