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交易管理办法(期货版讨论稿 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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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版讨论稿,2013.9.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权交易行为,维护期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权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权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对期权交易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市场主体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权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权合约,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六条期货交易所上市期权合约,应当选择市场规模大、透明度高、流动性好、抗操纵性强的交易标的物。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开展期权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权利金、行权、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强行平仓、风险准备金、风险警示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制度。

权利金是期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用于购买期权合约的资金。期权卖方收取的权利金应当优先用于担保期权合约的履行。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可以制定和实施流动性服务商制度。流动性服务商制度应当兼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功能发挥。

流动性服务商应当依据期货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为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义务,享有手续费优惠等权利。

第九条期货公司从事期权经纪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条例未明示设置行政许可,是否设置行政许可,征求二部意见。如需设置,需要明确条件、程序、材料)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权自营业务。

第十条期货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权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期货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期权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介绍业务的范围、执行资金安全存管制度等事项。(是否要建立IB制度,征求二部意见。)

第十一条期权交易实行客户适当性制度。(因通篇使用“客户”称谓,故此处未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从客户的期权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经济实力等方面,制定期权客户适当性制度的标准和指引。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客户分类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充分揭示期权产品特征和交易风险,测试客户对期权产品的认知能力,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客户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第十二条资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负责客户开户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对保证金、权利金等资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三条期货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期权业务培训,制定期权经纪合同指引和期权交易风险说明书。(实际操作中,《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是否已涵盖期权,即具体操作中新订还是修订,征求期货二部意见。)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客户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权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

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期货公司开展期权经纪业务应当根据客户的期权交易指令,为其进行期权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权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开展期权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

第十六条买入期权需要支付权利金,卖出期权需要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交纳保证金。

第十七条期货交易所开展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会员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十八条期权买方有权决定在合约规定期间内是否行权。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相应的期权卖方应当按照期权合约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在期权合约到期前,期货交易所应当提醒会员妥善处理期权交易持仓,会员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交易持仓。

第十九条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

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规则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二十条期货交易所因期货公司违反持仓限额制度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采取强行平仓措施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该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公司因客户违反持仓限额制度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采取强行平仓措施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期权市场与其他相关市场的信息共享、市场监测、风险控制、打击违法违规等协作机制。

资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建立期权市场与其他相关市场的市场监测、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期货交易所制定或修改期权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期权交易即时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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