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咨询管理办法-辽宁商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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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行政学院决策咨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履行和发挥行政学院决策咨询职能,加强决策咨询力量整合,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围绕有效服务全面振兴的目标,更好地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决策咨询工作着重对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咨询建议,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发挥辅助决策参谋作用。

第三条决策咨询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辽宁改革发展和全面振兴的实际,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与时俱进,勇于创新。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各个教研部门都是决策咨询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决策咨询的作用,承担决策咨询的相关任务。尤其是公务员培训各教研部门更应当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决策咨询活动,积极主动承担和履行学院决策咨询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学院各教研部门,要发挥各自学科的优势,开展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具有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研究,开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研究,开展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问题研究等。

第六条成立学院决策咨询管理办公室(简称“咨询办”),决策咨询管理办公室与科研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学院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协调、经费管理、档案管理、专家库管理、成果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决策咨询工作实体职能部门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需要多学科科研力量组合才能完成的省委省政府下达及学院开发的综合性研究项目,学院咨询办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各部门要团结协作,主动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补充。

三、项目管理及成果鉴定

第八条学院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院咨询项目2-3项。院内立项咨询项目通过学院网站或书面通知向全院公布。项目申请采用书面申报方式。申报者通过学院网站下载《咨询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送学院咨询办公室。

第九条学院咨询项目立项实行评审制。学院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最后由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确定。评审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抽取产生。

第十条各教研部门要积极承担省委省政府、国家行政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委托学院开展的咨询项目。学院咨询办根据项目要求落实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要制定调研计划及组织研究队伍。

第十一条各教研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学科特点开展咨询研究工作,每年应结合教研实际确定1-2项咨询项目并有效完成。各部门年初要制定咨询项目计划并交学院决策咨询办公室备案,一并纳入学院目标考核体系。

四、项目资助及奖励

第十二条对学院立项项目给以调研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每项1500元。

第十三条对省委省政府、国家行政学院委托的无经费项目给以调研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每项2000元。

第十四条对已完成的咨询成果(报告),学院根据其不同的级别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与表彰。

1、国家一级咨询报告每份奖励3000元;

2、国家二级咨询报告每份奖励2000元;

3、省级咨询报告奖每份奖励1000元。

五、咨询报告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国家一级咨询报告认定标准

第一,被中共中央、国务院采用(须提供证明材料)或经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咨询报告;

第二,被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华社总社、人民日报社、光明日报社、求是杂志社主办的内参或内部资料等采用的咨询报告。

第十六条国家二级咨询报告认定标准

第一,被省委、省政府采用(须提供证明材料)或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咨询报告;

第二,被国家有关部委采用(须提供证明材料)的咨询报告;

第三,被《咨询文摘》(省委政策研究室主办)、《专家反映》(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办)、《咨询研究择要》(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等辽宁省重要内参采用的咨询报告。

第四,被国家行政学院主办的咨询性刊物采用的咨询报告。

第十七条省级咨询报告认定标准

第一,被地市级党委、政府采用(须提供证明材料)或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咨询报告;

第二,为省有关厅局采用的(须提供证明材料)咨询报告;

第三,被我院主办的咨询性刊物《领导参阅》采用的咨询报告。

六、咨询成果及其应用

第十八条学院出版咨询研究类刊物《领导参阅》,直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有关领导参阅。

第十九条学院鼓励教师投稿《咨询文摘》(省委政研室主办)和《领导参阅》等咨询性刊物。对《领导参阅》(学院主办)刊登的咨询报告,学院视其为省级成果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条为推动全省行政学院系统决策咨询工作的开展,设立全省行政学院系统决策咨询报告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对获奖者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院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延期仍未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研究成果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者,将视情况分别采取停止或收回资助与奖励、给予组织处分等处理措施。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辽宁行政学院

辽宁商贸职业学院201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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