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质量协会章程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睢宁县质量协会章程
OO六年元月修订
睢宁县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会”)。
第二条 性群众团体组织,是由热爱质量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对社 会开展质量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质量管 理和质量认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睢宁县质量管理和 质量认证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的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与时俱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和组织睢宁县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 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地 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奉献、求实、迎新、协作精神。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开展质量 管理和质量认证学术活动,普及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科学技术知识, 积极协助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方面的基础和管理工作,多 种形式开展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促进我县质量 管理和质量认证科学事业的发展,为睢宁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最大 的努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 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 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睢宁质监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理 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 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报睢宁质监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徐州市睢宁质量技术监督局
(以下简称“睢宁质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睢宁县民政局(以 下简称“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徐州市质量
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徐州市睢宁质量技术监督局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的业务范围:
(一)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质量和质量认证方面的法 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工作在经济建设、科 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 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 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睢宁质监局审查 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 人,应报睢宁质监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 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 用通讯形式召开。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单位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 通过);
(三)经协会秘书处公布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获得本协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在本协会出版物上发表文章; 要求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开展本县(地区)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领域多方面的理 论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普及和宣传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方面的知识,参与名牌 战略的完善实施。
出版质量管理学术刊物、科普读物。
(七)发动会员积极参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制(修)订,以及管 理体系认证工作。
(八)加强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深入基层,联系实际,积极 提供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以及优质的技术咨询服务;
(九)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技术和政策咨询,并向有关部门反 馈质量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十)接受并积极完成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单位团体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体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旦•
OO六年元月修订
睢宁县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会”)。
第二条 性群众团体组织,是由热爱质量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对社 会开展质量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质量管 理和质量认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睢宁县质量管理和 质量认证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的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与时俱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和组织睢宁县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 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地 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奉献、求实、迎新、协作精神。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开展质量 管理和质量认证学术活动,普及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科学技术知识, 积极协助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方面的基础和管理工作,多 种形式开展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促进我县质量 管理和质量认证科学事业的发展,为睢宁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最大 的努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 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 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睢宁质监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理 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 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报睢宁质监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徐州市睢宁质量技术监督局
(以下简称“睢宁质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睢宁县民政局(以 下简称“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徐州市质量
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徐州市睢宁质量技术监督局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的业务范围:
(一)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质量和质量认证方面的法 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工作在经济建设、科 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 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 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睢宁质监局审查 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 人,应报睢宁质监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 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 用通讯形式召开。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单位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 通过);
(三)经协会秘书处公布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获得本协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在本协会出版物上发表文章; 要求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开展本县(地区)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领域多方面的理 论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普及和宣传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方面的知识,参与名牌 战略的完善实施。
出版质量管理学术刊物、科普读物。
(七)发动会员积极参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制(修)订,以及管 理体系认证工作。
(八)加强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深入基层,联系实际,积极 提供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以及优质的技术咨询服务;
(九)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技术和政策咨询,并向有关部门反 馈质量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十)接受并积极完成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单位团体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体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