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处理
施工合同交质保金
施工合同交质保金在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交质保金是一项重要的环节。
质保金,又称质量保证金,是指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一、质保金的交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质保金的交纳比例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
具体比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交纳质保金的目的在于确保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在缺陷责任期内得到有效维护。
二、质保金的返还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及方式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一般而言,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在返还期限内,如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应将质保金全额返还给承包人。
如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维修工程。
三、质保金的使用质保金的使用应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维修工程。
如承包人未能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维修,发包人有权继续扣除质保金,直至承包人完成维修。
四、质保金的管理为规范质保金的管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质保金的交纳、返还及使用等事项。
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质保金的账户,确保质保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五、争议解决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就质保金产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施工合同交质保金是建筑市场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明确质保金的交纳、返还及使用等事项,可以有效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双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质保金的管理,确保质保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施工质保金
建设工程施工质保金摘要:一、建设工程施工质保金的概念与作用二、建设工程施工质保金的缴纳与返还三、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对施工质保金的管理四、施工质保金制度的优化建议正文:一、建设工程施工质保金的概念与作用建设工程施工质保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质保金。
其主要作用是为了确保施工单位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质量保修义务,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建设工程施工质保金的缴纳与返还1.缴纳: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质保金的缴纳金额、返还条件和返还期限。
质保金的缴纳金额一般为工程合同价的a%(a%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返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质量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将质保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若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未能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三、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对施工质保金的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质保金的缴纳、返还等事项。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质保金的缴纳、返还、使用和监督管理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质保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质保金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施工质保金制度的优化建议1.建立健全施工质保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质保金缴纳、返还等环节的监管。
2.降低质保金缴纳比例,减轻施工单位负担,提高建设单位的权益保障。
3.完善质保金返还机制,确保施工单位在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后能够及时获得返还的质保金。
4.加强对施工单位质量保修工作的监督,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质保金是为了保障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督促施工单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工程建设合同中的质保金
工程建设合同中的质保金【】在众多工程建设项目中,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是保障工程质量、督促承包方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一种常见做法。
它通常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预留,直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视工程质量情况退还给承包方或用于维修缺陷的费用。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下是工程建设合同中关于质保金的范本条款:1. 定义及目的质保金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向发包方缴纳的,用以保障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修复的经济保证。
其目的在于促使承包方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
2. 质保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根据本合同规定,质保金的比例为工程合同价款的3%(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该款项将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逐次扣除,直至扣足规定数额为止。
3. 质保金的管理和使用质保金应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中,由发包方负责管理。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发包方有权直接使用质保金进行修复,并通知承包方。
4. 缺陷责任期的界定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具体期限根据项目特点和相关法规协商确定)。
在此期间,承包方应承担无偿修复任何因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导致的缺陷的责任。
5. 质保金的退还条件缺陷责任期满后,如无尚未解决的质量问题,发包方应在收到承包方书面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剩余的质保金给承包方。
若存在未修复的质量问题,则相应费用将从质保金中扣除,余额退还给承包方。
6. 违约责任若承包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修复质量问题,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如质保金不足以覆盖修复费用,承包方需另行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7. 其他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质保金相关的所有事宜。
任何对质保金条款的修改都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通过以上条款的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承包方严格按照工程质量要求执行施工任务,同时也保护了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
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推荐: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随着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建筑行业,关于建筑行业的法规也越来越健全,承包各类工程也是有了相应的规定,而承包工程的一方在承包时是要缴纳一定的工程质保金的,相信大家对于这个工程质保金的了解还是有些缺乏的,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
一、何为质保金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二、关于质保金的新规定变化一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
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
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因此,如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显然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质保金返还争议。
虽然《老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或业主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缴交的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缴纳,严禁随意拖欠或违规扣缴。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质量保证金安全有效。
第二章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或中标人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信用证或其他媒介等。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额度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难度、工期等因素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缴纳。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5%。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应当在缴纳时提供与质量保证金缴纳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业主设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或专款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设计不合理、施工不规范等情况,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二)发生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投入资金解决;(三)出现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等情况,需要赔偿给业主或第三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必须合法合规,使用后应及时补缴。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当有相关证明文件,并及时告知缴纳方。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施工合同质量保修金
施工合同质量保修金是指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
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维修费用可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质量保修金是一种经济手段,旨在促使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质量保修金的提取比例和退还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质量保修金的比例为工程款的一定比例,例如5%或10%。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时,根据工程特点、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合适的比例。
质量保修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定时间内支付给承包人,例如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
质量保修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工程质量:质量保修金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可以促使承包人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承包人知道质量保修金的重要性,将更加注重工程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2. 维修保障: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维修费用可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这样可以减轻发包人的经济负担,确保工程及时得到维修。
3. 约束承包人:质量保修金的存在,使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始终保持警惕,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施工。
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需要承担维修费用,从而实现对承包人的约束。
4. 公平合理:质量保修金制度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发包人支付质量保修金,是对承包人施工质量的一种信任和肯定。
而承包人则有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和管理应遵循以下步骤:1. 合同签订:在合同中明确质量保修金的提取比例、支付时间、退还条件等条款。
2. 支付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量保修金给承包人。
3. 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质量保修。
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维修,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4. 退还质量保修金: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如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将质量保修金退还给承包人。
5. 争议解决:如发生质量保修金相关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工程合同中工程质保金
工程合同中工程质保金在开始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质保金。
简单来说,工程质保金是发包方在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项中扣留的一部分资金,用以担保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的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如果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这部分资金将被用来进行维修或赔偿。
我们来看一份标准的工程质保金范本:strong工程质保金条款/strong一、质保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1. 本工程的质保金总额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
2. 质保金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并存入双方共同监管的专用账户。
二、质保金的退还条件1. 若在质保期内,工程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质保金将在质保期满后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2. 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动用质保金进行维修或赔偿时,相关费用将从质保金中扣除。
3. 质保金的部分或全部退回,须经双方确认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评估合格后进行。
三、质保期的规定1. 本工程的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两年时间。
2.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负责对甲方提出的任何质量问题进行无偿修复。
四、其他相关条款1. 质保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任何因质保金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从上述范本可以看出,工程质保金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质保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明确了质保金的具体数额以及如何从工程款中扣除并管理。
- 质保金的退还条件: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质保金可以退还给承包方,以及如何处理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费用。
- 质保期的规定:确定了质保的时间范围以及承包方在质保期内的责任和义务。
- 其他相关条款:包括法律遵循、争议解决等其他必要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或设计人为保证工程质量,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交纳的一种保证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保证金包括施工期质量保证金和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
施工期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责任,在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金额交纳的质量保证金;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交纳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建设工程担保义务不解除,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组织职责不变。
第二章交纳和退还第七条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在开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交纳施工期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提供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承包人交纳的施工期质量保证金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退还;承包人交纳的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应根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的工程质量情况及时退还。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申请表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承包人:指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建设责任,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 工程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颁发竣工验收证书的活动。
3. 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承包人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或提供维修服务的期间。
困难及解决办法:1. 难题:施工期质量保证金和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如何确定?解决办法:根据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比例或金额进行确定。
工程保修及质保金管理办法
工程保修及质保金管理办法1、总则为了规范工程保修及质保金的管理,确保工程在保修期内及时修缮,保修期满及时清结和拨付,有效维护业主及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定义与术语2.1质量保修:是指建筑工程(及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的质量缺陷,有保修责任方予以修复。
2。
2质保金:是指公司从发包工程中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保证金;2.3质保金结算:是指在工程合同保修期届满,保修责任全面履行完毕,减除在保修期间实际发生或保修期间应当发生而递延的相关责任类、赔偿类、处罚类、连带类等相关费用,工程承包方结算支取预留的工程合同价款。
2。
4最低质保期的界定2。
4。
1建设工程保修期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由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文本的日期)。
2。
4。
2属于集团公司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保修期自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具体类别有成本控制部列清单.2.4。
3对于前期遗留的因施工、设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失误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较大质量缺陷或问题(较大指:问题具有普遍性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的居住与生活)的工程项目,自问题处理完毕移交后该项开始计保修期限。
2.4.4供暖工程:房屋供暖在规划设计时为独立供暖的,自业主交接2个供暖期为保修期限;为集中供暖的,自业主交接后2个实际供暖期内为保修期限;2。
4。
5公司对客户房屋的保修项目及期限按照《商品房住宅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2.4.6质保责任方:与公司直接产生民事关系的主体(工程承包方)作为本办法的责任主体,以下统称“承包方”,公司不因承包方的转、分包方代承包方履行保修责任,而与转、分包方进行质保金拨付或结算。
扣除质保金的账务处理
扣除质保金的账务处理质保金一般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质量保修金及质量保证金两种不同含义,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1.企业为质保金缴纳方的,被扣留质保金时,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收款——质保金2、企业为质保金收款方的,扣留对方质保金时,会计分录为:借:其他应付款——质保金贷: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如何理解?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主要内容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个人周转使用等拨出的备用金);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所支付的押金);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借方增加额表示资产增加,贷方增加额表示资产减少,其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是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等。
通常情况下,该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管辖区内业主和物业管户装修存入保证金;应付职工统筹退休金,以及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工程质保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质保金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预交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质保金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工程质保金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质保金的定义与作用1. 定义工程质保金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为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预交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2. 作用(1)确保工程质量:质保金可以促使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质保金可以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违约责任的追偿依据,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3)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质保金制度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工程质保金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程质保金作出了规定。
2. 质保金的比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质保金的比例一般为工程造价的5%至10%。
具体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 质保金的缴纳与退还(1)缴纳: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缴纳质保金。
(2)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质保金。
以下情况除外:①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②施工单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质保金的利息质保金在建设单位收取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建设单位所有。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比例。
5. 质保金的管理(1)建设单位应设立质保金专户,对质保金进行管理。
(2)质保金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3)建设单位不得挪用质保金。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按照法定程序缴纳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第二章缴纳和退还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在承包合同签订前,向监理机构或工程咨询公司缴纳质量保证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退还。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确定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应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明确,并在合同中予以确立。
第五条监理机构或工程咨询公司应及时对缴纳的质量保证金进行备案,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使用和返还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和期限使用质量保证金,用于弥补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第七条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如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扣除质量保证金中相应的款项,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第八条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如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应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可根据承包人的履约情况决定是否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监理机构或工程咨询公司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或工程咨询公司应共同对质量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确保质量保证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或工程咨询公司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督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质量保证金相关证明文件,便于日后的查询和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方案(建质[2023]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方案(建质[2023]138号)1. 背景本管理方案旨在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目标- 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保证质量问题的快速解决和修复;- 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
3. 适用范围本管理方案适用于所有涉及质量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
4. 质量保证金管理流程4.1 缴纳质量保证金- 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时间缴纳质量保证金到指定账户;- 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时间和金额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4.2 质量问题处理- 如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监理方应立即通知承包方,并要求承包方采取相应的纠正和修复措施;- 如果承包方未能按时解决质量问题,监理方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来解决相关问题。
5. 资金监管5.1 质量保证金账户- 监理方应设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用于接收、保管和监管质量保证金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账户的开户行和账号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2 资金监管措施- 监理方应定期检查质量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情况,并对账进行核实;- 监理方应确保质量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不被挪用或占用。
6. 审核和报告6.1 质量保证金审核- 监理方应定期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应及时向承包方和建设单位报告。
6.2 监督报告- 监理方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保证金的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中应包括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和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
7. 处罚措施如果承包方故意拖延处理质量问题或使用质量保证金不当,监理方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8. 法律责任对于故意违反本管理方案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附则9.1 本管理方案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新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9.2 本管理方案的解释权归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2022-2023年工程质保金退还流程
工程质保金退还流程导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或者是施工过程中,会预留一部分施工款当做工程质保金,那么你知道工程质保金退还流程?为了关心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学问,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程质保金退还流程详细流程如下:(一)建设单位向住建局质检部门提出申请(二)经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签署退还看法并加盖章印返还至质监部门方可退还。
1、由物管科派人到小区,要求物业企业在小区内悬挂横幅。
2、在个单元门口张贴通知:(三)公告期限内无反映问题的,由物业确认,物管科领导签字报综合科复核无异议后盖章返还至住建局质监部门。
(四)对存在反映问题的,由物管科统计整理后,责成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修理,修理合格经反映业主签字、物业盖章确认报物管科按程序履行。
返还金额、时间:如合同未进行明确商定,原则上质量保修金应于质量保修期满以后一次性返还。
但返还时应扣除以下的款项/费用:1、依据经审核的扣除质量保证金违约金通知单上明确的扣除款项;2、保修期内代合同乙方支付的各种款项;3、合同乙方尚未支付但经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确定将要支付的款项;4、因质量缺陷对项目造成的损失的相应赔偿金;5、其他需要扣除的状况。
二、工程质保金退还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建筑工程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商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商定。
三、工程质保金返还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仔细履行合同商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方案一、前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质保金)是对工程质量的一种保障措施,是建设单位按规定缴存的一定比例的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工程竣工后保修工期内用于保证施工单位保修义务的质量保证金。
质保金的设置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一般情况下,质保金的退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本方案旨在制定并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的相关管理政策,并指导相关工作人员遵守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质保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退还。
二、质保金的缴存和用途1. 缴存标准: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结算后,根据工程结算价的一定比例按照规定缴存质保金,并将质保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经有关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的账户,并注明质保金的存款用途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2. 使用范围:质保金主要用于解决工程竣工后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内外观、结构、设备、管道、电气、通风、空调等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
三、质保金的退还条件1. 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验收合格方可进行质保金的退还。
2. 保修期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并保修期内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质保金的退还条件应得到满足。
3. 相关手续齐全: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保金缴存证明、保修期满的函件、施工单位的保修单据和保修报告等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质保金的退还。
四、质保金的退还程序1.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在符合质保金退还条件的前提下,应向有关部门提交退还申请,申请表中应详细说明退还的原因、金额、存款方式等信息,并附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保修期满函件、保修单据和报告等相关资料。
2. 退还审核:有关部门将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退还申请进行审核,对提交的资料进行评估,确认是否符合质保金的退还条件,审核通过后,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商在承接建筑工程项目时,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缴纳的一笔金额,用于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作用、支付方式以及退还条件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作用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并减少业主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的损失。
通过缴纳质量保证金,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会更加注重质量的控制,提升工程的品质。
同时,质量保证金也起到了承包商的担保作用,一方面向业主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能够完成承诺的工程建设任务;另一方面,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业主有权利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用于修缮和整改。
二、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一次性缴纳和分期支付两种模式。
一次性缴纳是指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将质量保证金一次性缴纳给业主,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工期短的项目。
而分期支付则是将质量保证金分为若干期,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按照比例缴纳,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
无论采用何种支付方式,承包商都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缴纳义务。
三、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条件通常包括工程验收合格、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以及未出现任何违约行为等。
首先,在工程验收环节,施工方应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通过验收后方可有资格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
其次,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业主有权利要求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金来进行修缮和整改。
最后,在整个工程过程中,承包商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规定,未出现任何违约行为,方可符合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条件。
总结: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既能够保障工程质量的合乎要求,又能为业主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
合理制定和执行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政策不仅有利于完善建筑市场的秩序,还能有效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
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推荐: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随着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建筑行业,关于建筑行业的法规也越来越健全,承包各类工程也是有了相应的规定,而承包工程的一方在承包时是要缴纳一定的工程质保金的,相信大家对于这个工程质保金的了解还是有些缺乏的,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
一、何为质保金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二、关于质保金的新规定变化一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
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
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因此,如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显然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质保金返还争议。
虽然《老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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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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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
1.缺陷责任期及其计算: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
收之日起计算;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保证金预留比例及管理
1)保证金预留比例: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
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形式的参照执行。
2)保证金预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并预留保证金;
3)保证金管理: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干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管理;
⑵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责任期内,若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
随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
⑶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金方式的,可双方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二.缺陷责任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如下:⑴家畜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⑵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⑶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⑸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保修金额为建安工程造价或承包合同价款的5% 或等额保函。
修理项目经检查鉴定属于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或其他责任方)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共同造成的,双方(或多方)应实事求是地共同商定各自应承担的维修费用。
修理项目
经检查鉴定属于非建筑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首先应由建设单位负担支付全部的保修费用,而后建设单位再向造成保修问题的实际责任方追索经济损失。
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只能是建设单位自己负责处理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或自行装饰装修、改动结构、擅自添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者,以及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不属于保修范围。
三.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及费用承担
1.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
起7天内派人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2.费用承担
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同时不免除其工程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如承包人不维修或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责任,且发包人不
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维修,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3)承、发包双方就缺陷责任有争议时,可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责任方承担鉴定费用
和维修费用。
四.保证金返还
1.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
证金;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
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的申请。
3.如承包人没有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则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要
求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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